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
土地利用规划与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之间的关系 PPT课件
由于土地利用的研究对象是整个土地利用系统,即自然 -社会-经济复合体,因此土地利用考虑要素更全面,其 服务对象是整个国民经济系统,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土地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区域之间,社会、经济、生态 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土地利用规 划是比农业区划层次更高的综合性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与国土规划之间的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为国土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充分理解和吃 透国土规划中对经济发展的估计和部门发展的要求,合 理的安排各业用地和各部门用地的数量和空间布局的要 求。而国土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土地管理部门 的建议和意见,在它的其他专项规划中,相关内容需与 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以及区域的自然 和社会经济条件,对国土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而进 行全面的规划。
国土规划
是为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中国领土以内地上、地 下、海洋或大陆架的自然、人力和经济资源而编制的最 高一级(在区域规划之上)的规划。
它在地域空间内要协调好资源、经济、人口和环境四者 之间的关系
农业区划
是在农业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 与社会经济条件、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特点,按照区内 相似性与区间差异性和保持一定行政区界完整性的原则, 把全国或一定地域范围划分为若干不同类型和等级的农 业区域;并分析研究各农业区的农业生产条件、特点、 布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明各农业区的生产发展方向 及其建设途径。农业区划既是对农业空间分布的一种科 学分类方法,又是实现农业合理布局和制定农业发展规 划的科学手段和依据,是科学地指导农业生产,实现农 业现代化的基础工作。
对城市规划实施“三规合一”的探究
对城市规划实施“三规合一”的探究摘要:“三规合一”的本质不是将三种规划变成一种规划,而是通过规划体制、工作目标、运行机制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协调,实现“三规”有效衔接,并在同一空间上达到规划目标和要求的统一,其在城市规划中的实施意义也在于此。
关键词:城市规划;三规合一;探究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简称经规)、城市总体规划(简称城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土规)是目前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与保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的三种规划类型,统称为“三规”。
由于“三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相互之间常发生冲突和“打架”,被业界戏称为“三分天下”或“三国演义”[1]。
“三规”不协调导致城市土地资源浪费、建设项目落地难、行政效率低等突出问题,故从20世纪90年代起,主张“三规合一”的呼声日渐高涨,然而“三规”之间在法理基础、编制内容与标准、编制方式和工具、审批及实施机制等方面存在太多的差别,“合一”并非轻而易举和一帆风顺,历经20年时间,经过早期探索、试点推进、政策支持三个阶段后才取得初步成就。
因此,本文对在城市规划中实施“三规合一”的概念、任务、意义、难点与融合对策进行了探讨。
1 “三规合一”的概念、任务与实施意义1.1 “三规合一”的概念“三规合一”就是使经规、城规和土规通过城市空间的衔接和协调,实现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目标,达成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政府行政效能提高的目的[2]。
从字面上理解,“三规合一”容易让人产生“三规”合而为一,变成一种规划的印象。
这实际上是误解,“三规合一”不会取代原来的任何一种规划,故此有人建议将“三规合一”改称为“三规融合”或“三规统筹”,但“三规合一”既已约定俗成,就大可不必拘泥于文字术语了。
1.2 “三规合一”的任务目前,“三规合一”的主要任务是在现有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之下,理顺“三规”在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关系,打通影响“三规”融合的各个环节,有效界定“三规”的管控边界,统一“三规”的技术内容,创新“三规”的反馈机制,通过信息化规划管理手段的应用,实现“三规”在各个层面、多个角度上的融合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探究
(1)两规合一体系现状。全面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情况,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线 按上——下明确各项指标。由于土地需求供给会受到限制,所 以重点在控制方面,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来看,结合某一 目标城市经济、产业、地理等情况加以分析,便于编制符合城 市发展的规模、目标,更好的建设城市,但比较容易忽视土地 总体利用规划情况[2]。
(6)构建两规合一体系的要点。首先,应将共生、个性融 合,两规在原领域纲领指导文件中存在法律效应、个性突出。两 规合一体系构建期间需要找到两者的共性,以便实现共赢的效 果,个性需根据规划确定以此评判两规合一体系规划布局、可靠 性。其次,需对刚性控制、弹性控制进行衡量,其中控制作为 规划的主要属性,通过原规划体系两规合一体系无法达到社会发 展需要,主要表现在城市、农村外界环境均比较复杂方面,因此 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时,通过两规合一体系能做好各层级纵向 协调工作,同时在跨行业不同领域横向协调中应用效果也比较理 想。两规重视上传下达,上下级关系良好,故此能做好两者协调 工作。城市规划、城镇规划时认真贯彻土地利用于规划中,做好 对耕地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域保护工作。同时认真做好土地利 用规划时间承接,主要目的:防止之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合, 保证前、后衔接的效果,加强对城乡建设规模的管控,进而保证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更加合理,避免发生土地资源浪费现象[5]。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评价,分别对应的 为行政区、市中心和市郊,针对两规环境评价不协调问题来讲, 可对工作内容、方式加以分析,旨在有效处理该方面的问题。城 市总体规划环境评价内容主要细分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如:居 住环境、基础设施,对于环境造成的影响,然后统一两规环境 影响评价标准,从而切实解决影响环境评价问题。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矛盾及建议 冯锦炘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矛盾及建议冯锦炘发表时间:2020-09-23T11:20:20.98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5期作者:冯锦炘[导读] 摘要:大部分城市早期的发展模式都以土地扩张为主,目前很多城市开发强度已超过发达国家,然而随着城乡规划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对土地资源需求有增无减,而城市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这种形势下必然会激化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矛盾,导致影响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广东中山 528400摘要:大部分城市早期的发展模式都以土地扩张为主,目前很多城市开发强度已超过发达国家,然而随着城乡规划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对土地资源需求有增无减,而城市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这种形势下必然会激化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矛盾,导致影响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笔者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联系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对缓解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矛盾带来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矛盾1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联系我国人口数量大,人均土地资源有限。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需要完善土地管理条例,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在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进行土地分类,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1]。
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
可见土地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科学利用为基础,城乡规划的实施离不开土地资源,是对城乡土地的整合利用,可以促进土地利用率达到最大化,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管理能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2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分析及表现土地规划管理更侧重于对资源的保护,要求对土地资源合理科学利用,确保耕地不被侵占,更注重各类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完整版
城市规划与土规的衔接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
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
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探讨
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指出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优化土地利用和促进人民福祉方面的重要性。
其次,分析了国土空间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影响,包括总体布局和指导作用、资源利用与发展的统筹协调以及环境保护的关联性。
然后,讨论了城乡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反馈和支持,包括数据提供和成果对修订的贡献。
接着,探究了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如规划层级和跨部门协同、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挑战。
最后,提出了提升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同性和一体化的建议,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协调机制、提高规划实施能力和监管水平等方面。
通过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可以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优化规划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协同性、一体化、可持续发展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愈发显得重要。
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国家领土范围内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进行综合谋划的过程,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而城乡规划是在国土空间规划框架下,针对城市和农村区域的发展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这两者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土地利用的合理性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因此,深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对于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优化土地利用、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例如,规划层级和跨部门协同的需求、数据共享和信息整合的难题、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挑战等。
因此,通过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可以为解决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协同性和一体化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推动规划体系的完善和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国土空间规划多规融合
6. 试点案例
厦门市“多规合一”来源于“三规合一”,先将影响城市发展最重要的经 规、城规、土规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 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形成系统。
然后将涉及城市发展的其他重要专项规划,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海洋功 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和园林绿化规划等一并纳入“三规合一”的工作体 系,形成涉及面更广的规划协调。
空间管制 规划方法 技术标准
优化开发区域、重点 开发区域、限制开发 区域和禁止建设区域
发展规划体现着当期 的发展观和政府宏观 政策导向, 对社会经 济各方面内容设定目
标和发展路径
无细化标准
禁建区、限建区、适 建区和已建区
分析城市空间拓展的 发展规律, 从必然性 和可行性两方面, 重 点对城市空间拓展的
3. 产生原因
表现三:内容不衔接
“指标”与“坐标”的不衔接,造成规划在数据上虽衔接较好, 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差异较大。
法律依据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宪法
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
规划期限 坐标体系
5年 非空间
20年 西安80
10-15年 地方坐标
分类标准
非空间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
3. 产生原因
表现一:无据可依
《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规的权力,而经规则由各级政府编制与执行。 《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和《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其规划编制 要以经规为依据。
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依据
宪法
城乡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原理(总规)复习资料-长安大学(一)
名词解释1.城镇化:从传统乡村社会到现代城市社会过渡的过程,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
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业人口和城市用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4.雅典宪章:反映了当时“现代建筑”学派的观点。
——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城市规划的目的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进行。
居住—人口密度过大工作—工作地点在城市中的布局缺少统一规划游憩—缺乏开敞空间城市绿地少位置不适中。
道路—不够宽交叉口过多未能按功能进行分类6.邻里单位思想:要求在较大的范围内统一规划居住区使每一个“邻里单位”成为组成居住区的细胞。
7.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地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8.概念规划:指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的提法,它更不受现实条件的约束,而比较倾向于勾勒在最佳状态下能达到的理想蓝图。
它强调思路的创新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概念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对城市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专门的研究,从经济、社会、环境的角度提出城市发展的综合目标体系和发展战略,以适应城市迅速发展和决策的要求。
9.城市用地: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各类用地的总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10.热岛效应:在大中城市,由于建筑密集、绿地、水面偏少,生产与生活活动过程散发大量的热量,出现市区气温比郊外要搞的现象11.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整体向下活动的地质现象12.崩塌:峭斜坡上的岩土体突然崩落、滚动,堆积在山坡下的地质现象13.冲沟:是由间断流水在地表冲刷形成的沟槽14.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15.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负担的主要职能。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问题
近年来,在快速的城市化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发展出现了⼀些严峻的问题:⼀些地⽅政府在城市发展问题上,出现了“⼤跃进”式的发展模式,⼀味“做⼤做强”,纷纷争做“国际⼤都市”、“区域中⼼城市”。
为了满⾜城市扩展⽤地的需要,许多地⽅政府牺牲耕地剥夺农民利益,⼤规模圈占耕地,出现⼤量的“种⽥⽆地、就业⽆岗、低保⽆份”的“三⽆”农民,由此带来城乡对⽴,社会冲突,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等问题。
城市⼟地⽆序扩张是城市化不健康的主要表现,城市蔓延扩张突破⼟地利⽤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地指标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已经⽤完了1997~2010年的规划⽤地指标,甚⾄出现严重的透⽀⼟地利⽤总体规划指标的现象,对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出现“规划跟着领导⾛、规划跟着项⽬⾛、规划跟着违法⾛”的现象,规划“红线”实际变成了“弹簧线”,⼟地违法案件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地利⽤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简称“两规”)不协调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
我国⼈⼝众多,耕地资源相对稀缺,⾯临⼈⼝、⼯业化与城市化的挑战。
如何协调⼟地利⽤问题,正确引导我国城市化健康持续发展,⽆疑成为今天摆在我们⾯前的重要议题。
针对城市蔓延带来的问题“,城市精明增长”观点认为:不仅仅关注城市本⾝的发展,还要关注城市边缘地带及⼴⼤农村腹地的发展“。
城市—城市边缘带—农村”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城市边缘带既是城市扩张⽤地的供给源,也是农村发展⽤地的侵占者。
在新⼀轮⼟地规划修编中,如何协调好“两规”不仅成为控制城市盲⽬扩张的关键,⽽且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只有在实践中协调好“两规”之间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发展和⼟地利⽤的⽭盾,才能确保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第⼗届全国⼈⼤会议政府⼯作报告中提出的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标不动摇。
城市规划与⼟地利⽤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协调问题是近年来引起我国规划学术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之⼀。
⽬前,国内⼤多城市已编制完成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与此同时,第三轮⼟地利⽤总体规划的修编⼯作也正在有序推进。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两规协调”路径的初探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两规协调”路径的初探【摘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对一定区域内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本文通过利辛县域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研究,探讨目前“两规”协调的难点,寻求突破点。
【关键词】县域总体规划“两规”协调利辛县实践1.“两规”的比较1.1“两规”的不同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在许多国家是一个规划,但在我国却是分属两个法律授权,两个行政部门主管。
两规在规划的技术标准、目标、期限、侧重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给两规的协调与衔接造成了一定困难。
表1: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比较区别名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10大类用地,概括为建设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
两个标准在城市建设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界定上并不衔接。
城市用地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内涵在压缩,而土地利用分类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内涵在扩大。
人口统计口径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的常驻人口(含常住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和集体户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城镇人口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确定,一般为15年编制规划的政府部门根据城市的发展条件、发展趋势等自行确定思路和侧重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侧重土地资源的调控和配置,强调用地总量控制。
城市的发展思路和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地理、产业政策等多因素的综合分析之上的,以建设用地的需求定供给,重在控制城镇的空间布局,侧重保障发展。
管理方式省政府审批,通过年度用地计划、年度统计和规划实施评估等手段进行管理分级审批,分年度实施评估落实力度不够存在问题两规在规划的技术标准、目标、期限、侧重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没有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理念与编制程序相反,导致空间资源规划相互掣肘、相互冲突。
“两规”衔接背景下的用地现状调查方法探索——以武汉市为例
“两规”衔接背景下的用地现状调查方法探索——以武汉市为例方可,唐梅摘要:本文阐述了用地现状调查中进行“两规”衔接的重要意义,通过剖析目前“两规”在衔接中存在的主要差异,分析其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规”现状衔接的基本原则,提出衔接的实施路径,同时结合武汉市的工作实践,提出“两规”现状调查衔接的重点,并提出改进“两规”衔接工作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现状调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衔接1.前言随着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新时期的城市工作应从重生产空间转向统筹“三生”空间的要求,各地规划和国土部门逐步认识到“两规”衔接的重要性,多地均已开展“两规”或“多规”融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通过“两规”在用地性质判读中存在的差异,建立“两规”衔接原则,形成“两规”衔接用地现状调查成果,探索一条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性质判别的路径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规”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两规”充分衔接,有利于统一市域范围土地空间资源状况的统计口径,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需要,确保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科学监管目标的实现。
其次,通过全市层面的“两规”信息汇总和全面衔接,将能够较为集中地反映出土规和城规口径的批而未供、已批待建、已批在建、甚至是未批在建的用地情况,从土地资源的利用角度来说,最大限度地覆盖了土地资源审批投放的信息面,并辅以多年度信息的连续分析,能够全面地反映出城市建设用地增长幅度,有利于掌握建设用地增长的重点方向,为城乡规划实施引导提供重要支撑。
同时,通过现状调查形成一整套现状用地统计数据,以此为基础研究城市空间拓展、用地变化规律和特征,并建立全局统一、“两规合一”的现状用地数据库和用地现状信息动态更新系统,为各类城市规划的编制奠定技术储备和研究基础。
2.“两规”现状调查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原因分析2.1差异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颁布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考虑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衔接的客观需要,用地的定义与划分上存在较多相似之处,部分地类能建立起对应关系。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城 市 规 划 是 指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时 期 内 城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目标 , 确定 城 市 性 质 、 模 和发 展 方 向 , 理 利 用 城 规 合
市 土 地 , 调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和 各 项 建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整 个 区 域 的规 划 . 市 规 划 只是 其 中 城
的一部分 。
设) 门编 制 , 于 在 法 律 、 系 、 术 、 法 等 方 面 的差 异 , 成 部 由 体 技 方 造
两 种 规 划 在 许 多 方 面 难 以协 调 。但 两 者 都 是 以土 地 资 源合 理 利
刚性的。
土地 利 用 规 划 是 为 了合 理 开 发 、 用 、 治 、 护 土 地 采 取 利 整 保 经 济 、 术 、 程 等 综 合 措 施 而 进 行 长 期 土 地 组 织 的 布 局 与 配 技 工 置 。它 由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包 括 土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各
为普 遍 性 的 问题 。从 城 市 规 划 与土 地 规 划 的 关 系入 手 , 析 当前 两 种 规 划 衔 接 存 在 的 问题 , 对 产 生 这 些 问题 的 根 本 分 针
原 因 ,A-.e基 础 、 制 、 律 等 各 方 面 提 出加 强 两 种 规 划 相 互 衔 接 的 建 议 和 措 施 。 z ̄- V 体 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思 路 是 依 据 上 一 级 下 达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 本 农 田保 护 面 积 、 增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增 建 设 占用 耕 基 新 新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标 , 供 给 制 约 和 引导 需 求 , 在 控 制 , 且 是 以 重 而
“经规”、“土规”、“城规”规划整合的理论与方法
“经规”、“土规”、“城规”规划整合的理论与方法作者:蒙琨来源:《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2017年第04期(重庆原创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重庆 400030)摘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发展目标,在与国际的经验相结合,我们对城市未来的规划向何种方向进行发展来进行研究分析,对我国的规划方法与理论进行全面分析,在此我们认识到:城乡的交界地段才是进行重点区域整合规划的地方,“城规”,“土规”,“经规”进行整合技术与办法的核心是对土地的空间分配,土地需求,土地供给等进行评估,由于规划整合工作会涉及相当多的层面,因此必须借助高级的计量工具与模型,才能保证规划的科学合理,为城市的整合规划开一个好头。
关键词:“城规”;“土规”;“经规”;方法;理论;规划整合前言: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伴随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持续发展,把城市的建设工作已朝着农村的方向扩张,从而引发诸多矛盾与问题,尤其是处在城乡交接的区域,大部分问题都是和土地有关的开发耕地过度,违反规定的建设,征地安置等等,这是由于城乡交汇地方的土地不单是做耕地保护,而且还用在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工业化场地等诸多情况,因此,对城乡交汇区域需要进行调整,可以从整合的方面来对城乡交汇区域的土地与城市的整合规划进行长远规划,全面分析,重点在于整体的城市规划要和社会发展与每五年的经济发展互相促进,整合,从而完美的完成“城规”,“土规”,“经规”的整合规划工作,协调好农业区,规划区,建成区,未来的发展区间能够持续的发展下去,不但节约的土地资源,还要与各区发展相互配合。
一、“城规”,“土规”,“经规”的发展现状1、“城规”:城市规划对城市的发展与空间结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为城市的规划对市场与经济的影响方面考虑不足,所以使城市的实际发展和市场需求脱轨,这就需要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修改,不但加大了规划成本,还影响了城市的持续发展目标;土地存在的规模范围十分广泛,如果旅游休闲区,工业区等的这些功能区域不能合理划分,那么就会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对城市的管理与规划也有一定的影响;明确土地的空间分布与供给的总面积是进行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然而我们按照人均的土地使用规定为准,明确土地的供给方式,这不仅无法应对将来的变化发展,还对资本资源与土地资源的价格杠杆在空间分配上有着重要影响,使城市大大降低了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我国三规合一的理论实践及实施建议
我国三规合一的理论实践及实施建议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建设活动的日益频繁给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带来了巨大挑战。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有条件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规合一”;从国家层面上肯定了“三规合一”工作的重要性。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三规合一的理论实践及实施建议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三规合一;理论实践;实施建议1“三规”的职责关系从“三规”的职责关系看,五年规划主要控制的是建设项目的类型(性质),城规主要控制的是建设项目的位置(选址)和设计施工,土规主要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规模(图1)。
图1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三规”职责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职责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的阶段性纲领,内容涵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和部门。
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发展而来的,其主要任务是谋划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布局和国民经济结构等,把握国民经济发展的远景目标和方向。
五年规划是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通过年度建设项目库的方式来实施,重点解决项目类型和结构的问题。
城乡(市)规划主要职责是确定城乡(市)性质定位、城乡(市)人口和建设规模、用地空间布局、设施配套、建设控制等。
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层次,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个阶段;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选址的主要依据,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主要依据。
2目前我国规划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2.1存在的主要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法定依据的各类规划就有80余种。
我国现行规划体系根据行政层次不同分为国家级、省(区、市)级、市县级“三级”;根据功能不同,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三类”。
众多规划中,尤以经规、土规、城规的重要性较为突出。
城市规划与土木工程的紧密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木工程的紧密关系城市规划和土木工程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组织城市资源和土地利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而土木工程则是指通过设计、建造和维护土木设施,为城市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城市规划和土木工程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贡献于城市的发展和改善。
一、城市规划对土木工程的影响城市规划对土木工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配置和用途规划:城市规划的首要任务是合理配置和规划土地的用途。
土地的合理利用是土木工程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将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不同区域的用途,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枢纽等。
这为土木工程的定位和设计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的整体布局和基础设施的规划。
土木工程在城市规划中起到重要作用,它涉及到城市的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城市规划需要结合土木工程的专业知识,合理规划和设计城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
3. 环境保护和生态规划:城市规划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土木工程在城市规划中负责实施相关工程,包括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
城市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土木工程的技术手段和环境要求,确保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土木工程对城市规划的支持土木工程对城市规划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负责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系统、供电通信网络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城市规划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支撑。
2. 技术支持和咨询:土木工程领域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城市规划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土木工程专业人员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方案,帮助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
3. 建筑物设计和施工:土木工程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依靠土木工程的技术支持,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不同层级规划间的衔接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不同层级规划间的衔接摘要: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国土空间规划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有序、高效的空间规划体系是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
当前,中国不同空间性规划打架、上下层级规划不衔接的问题突出,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仍处于改革和试点的阶段。
回顾中国空间规划体系建构的阶段过程,按照空间层级和规划类型,提出适合中国国土面积和区域单元特征的中国特色空间规划体系。
同时指出未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应该克服的难点问题和努力方向。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多规合一;规划衔接引言制度因素是经济地理学认知区域发展规律中对发展趋势进行预判和调控的关键因素之一。
西方经济地理学越来越重视“制度转向”,关于制度因素的相关研究逐渐成为学科的前沿领域。
然而,中国经济地理学关于制度因素的探讨相对薄弱,尤其缺乏制度因素对空间格局影响的机理研究。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地理学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求。
当前,中国正处于空间规划改革的重要阶段。
未来,将逐步构建和完善空间规划体系。
因此,需要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相应制度保障。
研究规划制度的影响机理,建立面向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制度体系,对于学科理论和现实需求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1国土空间规划的内涵与发展历程国土空间规划是指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发展方向为基础,结合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以及自然资源等情况,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等展开综合性战略部署,实现我国国土项目的综合空间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规划区域进行中期、长期的资源开发、建设以及环境整治等方面进行规划的重要依据。
通过分析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发展历程,可以将其分为3个阶段:(1)在工业化初期,对城市规划实施“一规统揽”;(2)在工业化中期,通过编制规划形成“双规协同”;(3)在新时期,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决策实现了细化,形成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将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本,国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和环境规划等作为支撑,实现多规共管的规划体系。
城市交通规划与土木工程的协同发展
城市交通规划与土木工程的协同发展在现代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城市交通规划与土木工程如同两个紧密相连的齿轮,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着城市的高效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交通规划是对城市未来交通需求的预测和安排,旨在构建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交通系统。
它需要考虑人口增长、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以确定道路网络的布局、公共交通的线路和站点设置、交通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等。
土木工程则是通过设计、施工和维护各类基础设施,为城市交通规划的实施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
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土木工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城市交通规划与土木工程的协同发展首先体现在规划阶段。
在进行交通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土木工程的可行性和技术要求。
例如,规划一条新的城市快速路,需要明确道路的等级、设计速度、车道数量等技术指标,同时要考虑沿线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实施。
土木工程专业人员则需要根据交通规划的要求,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包括道路的结构设计、桥梁的选型和设计、排水系统的设计等。
只有在规划阶段实现两者的紧密结合,才能避免后期出现设计变更、工程延误等问题。
在工程建设阶段,城市交通规划与土木工程的协同发展同样至关重要。
交通规划部门需要与土木工程建设单位密切合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交通疏导方案,以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同时,土木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需要及时与交通规划部门和设计单位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此外,城市交通规划与土木工程的协同发展还体现在对既有交通设施的改造和优化上。
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早期建设的交通设施可能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需要进行改造和升级。
在进行改造方案的制定时,交通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土木工程的技术可行性和成本效益,选择最合适的改造方案。
土木工程专业人员则要根据改造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与用地分类衔接关系的探索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与用地分类衔接关系的探索摘要:分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从分类目标、分类依据、传导机制等几个方面,试图建立适合于不同层次的土地分类体系。
从规划体制和土地类别的政策传递和控制等层面,对土地利用的分类进行划分,强调土地分类的指导性。
以“层次+维度”的土地利用方式,实现横向、横向、空间的政策意图,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新的土地分类法在符合不同层次、传导机制的基础上,将土地性质的多指标要求纳入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引入层次+多维度的土地分类标准,从而为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衔接关系1.国土空间分类体系存在的问题1.1.多标准并行、分类系统不连贯各部门为满足工作需要,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衍生出多元化的分类体系,对同一地表实体在数据采集、名称内涵、空间边界、权属划定等方面均存在严重分歧与不匹配现象,致使各类空间规划在用地分类上出现衔接不顺畅的事实。
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规)和住建部门的城乡规划(以下简称城规)。
土规以耕地保护、严控建设用地为指导思想,在用地分类上也更聚焦城市外围非建设用地的地类细分,对建设用地的细化情况较为欠缺;而城规以引导与调控城市空间结构与用地功能布局为主要手段,更加关注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详细划分,因此土规和城规的用地分类体系在衔接上存在较大差异。
1.2.分类形式以功能为主,政策为辅以功能性为主、政策性为辅的用地分类,是现有规划用地分类的主导形式。
具体地,城规和土规的分类形式以土地功能、空间形态和地表覆盖为分类依据,采用等级式的分类结构进行划分。
虽然这样的划分方式最简单、直观,但也会出现两类体系的空间分区与用地分类无法衔接以及同一层级的分类体系无法有效对接的现实难题。
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主要依据政策划分空间,前者的规划意在为区域空间开发方向提供战略性的框架引导,在国家、省级层面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区域;后者主要是对区域生态空间的保护进行限定,为区域发展方略的制定提供生态本底的专业技术型支撑。
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探讨
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探讨摘要:本文主要简单介绍了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相关概念和功能,阐述了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国土空间管理的难点,探讨了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有效结合的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优势,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水平,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从整体上进行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关系;有效结合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合理规划国土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是当前必须重点关注的研究课题。
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这两个概念有一定的差异性,容易被混淆,但两者之间又要有着一定的关联性。
国土空间规划强调的是从长远角度来统筹资源,进行长远的规划,旨在科学治理国土;城乡规划则主要是充分利用城乡土地,旨在实现某一定时间内城市、乡村、城镇的发展目标。
两者在特点和构成上有所不同,直辖管理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
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继承关系和升华关系,为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则应当弄清楚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
1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相关概念和功能1.1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对象是空间,需要基于国家总局要求,来进行有效的国土资源管控,国土空间规划水平将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平稳性。
国土空间规划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范围较为广泛,覆盖于全国各个区域,实际规划中要满足于多个要求,贯彻落实我国可持续发展观。
就目前而言,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时候,应当处理好国家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满足于人们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还要保证生态布局的合理性和协调性,从而为人们的正常生活奠定扎实基础。
国土空间规划是从整体上科学布局我国空间,需遵循生态环保理念要求,融入绿色理念,打造绿色生活、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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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和引导城市建设管理协调发展的关键,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空间资源为原则编制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相互脱节的状况由来已久。
关于这两个规划的关系,早在1989年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近年来,国家出于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两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了两个规划要相互协调的问题,即“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国发[1996]18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1997]11号文);可见,国家对于两个规划的工作均高度重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也要求这两个规划相互协调,而这两个规划的有何异同点?主要分歧在哪里?本文对此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现状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我国起步时间一样,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运用上,均落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及城市总体规划。
(一)两个规划的成熟程度不一样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均是在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全面学习前苏联时期引进来的,两者均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
土地规划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1988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在1991和1994年,国土局相继发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规划进展缓慢;1996年又开始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国土局又于1997年10月出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由于规划依据、方法并不成熟、且涉及的规划层次多,至今土地规划的成熟程度仍然不高。
城市规划虽然也几经波折、不尽完善,但总的来说,理论和实践均较土地规划成熟。
尤其是在1978到1988年这十年中,城市规划走过了最富有探索性的十年,理论与实践上均取得了长足进步。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确立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 1991年建设部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条文的相继出台对于城市规划工作取到了有力的推动和规范化作用。
从1980年至今,各地已按照五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过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修编工作。
(二)两个规划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土地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约束力未能在法律上充分体现。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相形之下,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作为法律保障,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违反规划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城市规划法》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一样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这一点就比较含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惯例,常规理解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在上级人民政府,这样仅直辖市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地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发[1996]18号文的规定,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因此,对于省会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要低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二、两个规划的主要分歧在哪里目前全国范围内均在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由于两个规划的依据、工作方法、出发点均存在着差异,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分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分歧属于技术问题上的,另一类分歧则属于原则问题上看法不一致。
(一)技术问题上的分歧1. 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吗?现在有一种观点,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
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不科学的。
从规划体系上看,土地规划具有很强的宏观性和层次性;按行政区划分为全国、省、地、县、乡五级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具有同土地规划相似的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而城市规划的主体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此城市规划也可分为全国和省级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地级、县级及建制镇级的城市规划。
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但这并不等于说在同一级别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前者的规划范围会更大些;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也可以是整个城市辖区,其规划的范围就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所谓点与面之说是站不住脚的。
2. 两个规划在用地上为何难以比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下面对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关于城市、建制镇、特殊用地和交通用地等关键地类的定义试作剖析。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建制镇是指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成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特殊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以上为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的有关定义,在城市和建制镇中的定义中都未明确是否要剔除城市内部的水域、交通用地,而且以上四个定义中均涉及到以居民点作为一个解释的媒介,并以居民点内和居民点外作为地类划分的界限,这本身就是很含混的,容易造成不同的认识偏差。
各地方在把握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时,各有不同的理解,城市内部的交通用地、水域、风景区计为城市用地还是分别计为交通用地、水域和特殊用地?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对此,也并没有像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那样制定一个详细的条文说明,对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诠释和澄清。
各地在进行城市面积统计时,就会根据不同的理解将上述用地或进行扣减、或计为城市用地。
有的地区将城市内部的道路广场以及对外交通用地统计为土地规划概念中的交通用地,从而会造成土地规划概念中的城市面积小于城市规划概念中的城市建设用地的面积。
在城市和建制镇的用地统计上两个规划不一致,自然也会影响到两个规划在水域、交通用地、特殊用地统计上的不一致。
至于两个用地分类标准中均出现了特殊用地,但其含义却已相去甚远了。
二)原则问题上的分歧1、城市外延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吗?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原因。
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耕地的大幅度减少在同一时期发生,但同时伴随着耕地减少的还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农田毁损、农村建设和国家基本建设等。
总体来说耕地减少有两大原因,一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二是非农业建设占用。
据统计,从1986-1995这十年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农村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为700万亩,非农业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750万亩,其中城镇建设平均每年占用耕地90万亩左右;城镇建设占用耕地仅占全国耕地减少总量的6%。
因此城市外延扩张并非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其次必须明确的是:城市应继续在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上作出典范,加大内部挖潜的力度。
城市是最经济的生存空间这一点勿庸置疑, 1995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共计2.72亿亩,其中设市城市用地为0.33亿亩,仅占12%;按驻地人口平均计算,设市城市人均用地58M2、建制镇129 M2、集镇164 M2、村庄154 M2;以上数据说明城市人口生存空间远小于农村人口的生存空间,农村不仅用地基数大,而且人均用地水平高;要说内部挖潜以增加耕地的话,最大的潜力还是在农村居民点以及集镇。
即便如此,由于各城市的用地水平各异,城市发展仍然需要针对市情对建设用地进行精打细算,充分挖潜。
按我国现行城市人口统计口径,即按非农业人口来统计,全国城市人均用地101 M2,其中特大城市75 M2、大城市88 M2、中等城市108M2、小城市143 M2;这说明特大城市用地最集约,城市越小,用地越粗放,两者用地相差了2倍,小城市和小城镇还是有潜力可挖的。
这一点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将会有所体现。
对大中城市来说,现有的人均用地指标偏低,规划所采用的标准就不宜大幅度调整,必须结合现状的人均用地水平实事求是地拟定,对于小城市来说,如果本来用地水平就偏高,那么在规划中就不宜再提高用地水平,甚至要进行压缩。
2、两个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为何不一致?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第一条原则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即城市外延扩张占用耕地必须考虑有无开发复垦出相应数量和质量耕地的可能;另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工作手法上强调上下协调,地级规划要根据省级规划下达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再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郊区县。
由于省级行政辖区内必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因此国土局在[1997]国土[规]字第100号文中已初步拟定了下达给各省的三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1996-2010年),它们分别是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和净增耕地指标等,在30个省和自治区中除四川和贵州省耕地净增量指标为0外,其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要求实现耕地占补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