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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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裁定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 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和公证机关。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P447— P447—450 (一)执行担保 (二)暂缓执行
六、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 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 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 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 人的财产。
四、执行和解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 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 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的活动。
含义
1、民事执行由国家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当事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 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民事执行行为
民事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 民事执行行为,是指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 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权人履 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的行 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的行 为。
性质??? 纯粹执行行为
有瑕疵的执行行为
执行救济行为
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三)执行适度原则 (四)执行及时原则 (五)执行穷尽原则
五、民事执行法
民事执行法是规定执行机关的组织及其运 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称。 1、强行法 2、普通法 性质 3、公法 4、程序法
执行依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将一定的执行案件、执行 事务和执行中的命令及裁判事务决定由何 法院执行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一、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 2、移送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 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不予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 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执行终结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 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 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 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 论
第二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第五节 参与分配 第六节 执行竞合 第七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 别规定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 适用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执行异议 三、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第五节 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三、参与分配的顺序 四、参与分配的程序 P454P454-456
第六节 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和类型 二、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三、民事执行与行政之间的竞合 四、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的竞合 P457P457-460
第七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立法体例??
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 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 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执行当事人 执行机关 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标的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财产执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财产执 行和人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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