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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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设计缺陷举证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设计缺陷举证责任对我国的启示

陷 的专 门性 规定 。但具 体诉 讼 中 , 提 出证 据 责任 与 说 服责 任二分 【 的诉 讼规 则 、 《 侵权法 重述 第 三 版: 产 品责 任 》 ( 以下 简称 《 产 品责 任 重述 》 ) 的相关 规 定 以及证 据开 示 的运用 , 能 够在 设计 缺 陷 的证 明
刘 哲, 杜文曲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天津 3 0 0 1 3 4 )
【 摘
要】 设计缺 陷作 为产品缺 陷的一种重要形 态, 危 害范围广 , 证 明难度 大。在设计缺 陷证明 中法定标 准该如何
适 用, 不合 理危 险标 准又该如何操作 , 依照现行 立法均存在诸 多困惑。 分析 美国法上相 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 对 于解
据 的若 干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证据规定》 ) 第 2条 、 第 4条 、 第 7条 以及 《 产 品 质量 法 》 第4 l 条, 其 中《 证
1 . 1 《 产 品责 任重述 》 中关 于设计 缺 陷的证 明 方法 《 产 品责 任重 述》 中有 关设 计 缺 陷 的条 文 是第 2条 ( b ) 、 第 2条 评注 e 、 第 3 条 以及 第 4条 。 其 中第 2条 ( b ) 为 国 内学 者 讨 论 最 多 , 即通 过 成 本 效 益 分 析来 权衡 产 品设计 是 否有 缺 陷。 第 2条评 注 e是对
证 明, 目前 立 法均无 明确规 定 。分 析美 国法上 相关
效用 极低 且危 险性 极高 的产 品设 计 时 , 即使 无法 提 出合 理 的替代 设计 亦不 影 响对产 品责任 的认定 。 『 2 1 第 3 条 是 有 关 故 障规 则 的规定 ,即 当产 品灭失 且 没 有关 于具 体 缺 陷 的证 据但 损 害通 常 由产 品缺 陷 引起 且 已合理 排 除其他 可 能原 因时 , 推 定原 告所 受 伤 害 由缺陷产 品导致 。[ 2 1 第 4条 则 明确产 品设 计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品 存在 不 安全 性 。 国 《 我 民法 通 则》 一百二十二条 明确 规 定 : 第 造 环 节 有 对 消 费 者人 身权 和 财 产 权 产 生 损 害 的 潜 在 可 能 , 这
“ 因为 产 品 存 在 安 全 隐患 问题 对 消 费 者 造 成 的人 生安 全 伤 害 种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所 造 成 的损 失 远 远 超 出了制 造 商 为了 预 防
者指 的是 具有倡导性、自愿性 、 指导性的产品标准 , 推荐 性标 不需要再 比较国家 的相关规 范和行业 标准 。 因此, 不少学者认 准的代码是GB T 通常情况下, /。 国家政 策法规会 向企业 推荐 为, 我国应该考虑规定把是否符合企业 自身标准作为评判一个
优先采用推荐性标准, 企业按自 愿原则决定是否予以采用。 有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厘亘 震蟊
产 品 的 警 告 和 提 示 的用 语 程 度 上 , 示 和 警 告 应 该 具 有 明确 任 , 提 因为 国家对危 险性 的认识优于企业; 第二种看法则是从消
性和警示性 。 因此 , 评判一个产品的警示性 是否达 到标准, 主 费 者 利 益 出发 , 为 企 业 应 承 担 责任 , 则就 违背 了产 品责 任 认 否
免责? 对此, 我国 《 产品质量法》 《 和 判标准 主要包含 以下方面: 第一, 在消费者 规定, 因此在现实操作中主要存在 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的权利 中, 消费者有 权知道产品使用的警告和提 示; 二, 第 在 认为, 由于标准认定不善造成 的消费者损害不应 由企业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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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 坛
费 编/ 边文 锋
法 来 判 断产 品通 过 何 种 方 式可 最 大 限度 地 避 免 危 险 的 发 生 ,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及其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及其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及其启示在產品侵权案件中,当某种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而市场上存在多个制造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时,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该致害产品到底来自哪一个生产者,根据传统侵权法的举证规则,受害人就会因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而无法得到救济。

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面对这种情况,美国法院在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市场份额责任规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案件中的受害人还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面分析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产生背景、司法适用状况、发展完善程度,厘清该规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明确我国立法中引入该规则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避免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相关疏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产品责任;市场份额责任;产品侵权;消费者保护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是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中的一项创新。

该规则突破传统产品责任规则,对解决侵权人不明的大规模侵权问题有重要作用。

引入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避免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相关疏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与美国在诉讼环境和法律传统方面有较大差异,因而有必要对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在美国的确立和适用过程进行梳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引入,有效发挥其功能。

一、市场份额责任规则在美国的起源与确立市场份额责任(market share liability)是美国法院在处理产品侵权案件中,为解决侵权人众多且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受害人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而创设的一个判例规则。

根据该规则,当有多个侵权责任主体且受害者无法证明致害产品是由哪个主体所生产或销售时,原告无须证明具体的被告,而由法院依据一定时期内各主体投入市场的致害产品份额,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额。

1.“DES案”对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挑战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是从美国法院处理DES(diethylstilbestrol,己烯雌酚)药物侵权案件发展而来。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得启发中美两国关于产品缺陷得定义及其分类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中得核心咨询题之一.关于产品责任案件得审理确实是以产品缺陷为核心展开得.对产品缺陷得认定咨询题,各国都有相应得准则,并都依照各自国情制订了相应得法律法规.然而,从产品缺陷得国际立法进程来看,美国起步早,进展速度快,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得第四百零二a节有如下明确规定:“任何销售对购买者有人身安全威胁或者财产安全威胁得不合格得存在缺陷得商品,最终对消费者和购买者造成一定危害得、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失得,基本上要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凡是从事销售这类缺陷产品得经营活动,销售商都应该对该缺陷产品所造成得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缺陷有明确划分:制造缺陷、讲明警示缺陷和设计缺陷.产品得缺陷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品在生产环节留下了瑕疵,存在一定得安全隐患;第二,产品在进行设计环节存在欠考虑得方面,如存在不安全性;第三,产品在销售环节没有进行使用和禁忌得讲明提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第四,产品不符合经营销售得合理范围,产品存在不安全性.我国《民法通则》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为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咨询题对消费者造成得人一辈子安全损害和财产安全损失得,制造者和销售者都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本法所规定得缺陷要紧是指那些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能够造成危害得商品;生产商品不符合国家企业检查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对人有害得.wcOm”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发觉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是对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有关产品缺陷得解释得借鉴和移植.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产品缺陷”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两个完全不同得概念,需要加以区不.“产品得质量合格”要紧侧重于所销售得商品是否符合国家得生产安全,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得质量检验标准.“缺陷产品”中得“缺陷”特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客观评价标准美国法律对产品缺陷得评判标准是《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缺陷得判定依据是产品得安全和质量是否和消费者所期望达到效果相一致.假如达不到消费者合理得期待标准,即产品得安全与消费者所期待得不相一致,那么该产品就被认定为有缺陷.多数法学家和评论家认为该标准应该是一般消费者得合理期待程度,而不是某一特定消费者得合理期待.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不可幸免地加入个人看法.因此,更多学者采纳成本利益分析得标准来评判具体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他们认为应采取量化方法并结合法律逻辑学得理念来进行分析.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设计缺陷得规定意味着法律承认产品在设计得时候就存在着一定得安全隐患咨询题,因此在此类案件得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承认产品在制造环节有对消费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产生损害得潜在可能,这种损害结果得发生所造成得损失远远超出了制造商为了预防这种缺陷损害发生得设计成本得涵盖范围,因此在衡量某一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时,可从消费者得预期消费值和产品收益值两方面进行衡量,同时将消费者和生产者纳入评定标准之中.消费者得期望值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得期望.假如产品没有达到消费者得估计期望值,那么这类产品就可被认定为存在设计缺陷.因此,消费者期望值更易于让审判者依照经验作出裁决,该标准被认为是推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最好方法,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采纳.非常多美国学者采纳比较法来推断产品通过何种方式可最大限度地幸免危险得发生,提高产品安全性并节约生产成本.通过对比产品得适用性和危险性来推断制造商是否采纳了合理得安全爱护措施,并评判一个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产品成本包括为幸免事故而采取措施所需要得费用,效益是在采取防范措施得基础上所产生得效益.此标准会导致如下观点:在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得前提下,为幸免事故发生而采取得成本只是为了规避不一定发生得损失而采纳得成本,都会被认为是资源得白费,也不是法律所最终追求得效果.警告缺陷得评判标准要紧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在消费者得权利中,消费者有权明白产品使用得警告和提示;第二,在产品得警告和提示得用语程度上,提示和警告应该具有明确性和警示性.因此,评判一个产品得警示性是否达到标准,要紧是看警告得时刻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此外,警示得对象是产品得使用者.我国产品缺陷得认定标准我国得产品缺陷认定标准要紧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目前,我国对产品质量缺陷得认定使用不符合安全得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相结合得二维评价体系,其中优先考虑不符合安全得危险标准.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是衡量一个商品是否合格得硬性标准,只有当不存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国家标准时才适用.依照国家标准,我们能够把这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举性标准”两大类.前者指得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能够保障产品使用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得标准,其中包括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所规定得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强制性标准得代码是gb;后者指得是具有倡导性、自愿性、指导性得产品标准,推举性标准得代码是gb/t.通常情况下,国家政策法规会向企业推举优先采纳推举性标准,企业按自愿原则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有时,为鼓舞企业采纳推举性标准,国家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对企业制定优惠措施.由上可知,强制性标准是在产品已被认定具有缺陷时直截了当适用得,而推举性标准是只有在企业达到强制性标准后才采纳.企业使用推举性标准来推断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在效力方面,国家标准确信要高于行业标准.在对产品进行缺陷判定时,首先要用国家标准进行衡量,只有在国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得领域才适用行业标准.有学者认为,在科技快速进展得今天,国家级标准得制定和修改都具有滞后性,这就可能会造成产品存在缺陷,但并没有相应得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能够适用,甚至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得产品仍然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就可被视为不存在危险性且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新得科技产品存在潜在危险性,却没有相应规定来约束,从而造成消费者得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得情形.尽管消费者不能够通过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来证明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然而法院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存在争议得缺陷进行认定.产品假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不存在缺陷?尽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假如产品出现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得情形,企业是否能够免责?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要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标准认定不善造成得消费者损害不应由企业承担责任,因为国家对危险性得认识优于企业;第二种看法则是从消费者利益动身,认为企业应承担责任,否则就违背了产品责任制度得宗旨.由于立法得缺失及实践得争议,产品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不能借此来否认产品存在得安全隐患,企业也不能借此免责.对我国产品缺陷立法得启发我国《产品质量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得内涵和外延,也没有规定采取何种标准来评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是我国法律需要完善得地点.我们不能够将不合理得危险和国家强制性混为一谈,而应该多借鉴美国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评判标准.我国产品缺陷法得立法还处于起步时期,能够借鉴美国产品缺陷法得经验教训.美国得产品责任安全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自身设计标准对生产得产品进行评判,如此得评判才会更有公信力,运行过程才会更加方便和直截了当.假如产品不符合企业自身标准,产品存在缺陷就会成为一个不争事实,不需要再比较国家得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考虑规定把是否符合企业自身标准作为评判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得标准.。

美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直接决定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着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效用”标准、巴克两分法等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则进一步明确了按不同类型的产品缺陷进行判断,为产品缺陷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明晰的答案。

比较而言,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不太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与法定标准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因此,总结美国法中的成熟经验并加以借鉴,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警示缺陷及其认定标准警示缺陷通常是指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必要的、适当的说明或警告。

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在产品存在的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出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二是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无问题,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说明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

警示缺陷的特点主要有:第一,产品的警示缺陷属于市场营销缺陷,它与产品的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均不同,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有形缺陷,而是表现为对产品的不适当的、不充分的市场信息传递;第二,警示缺陷与生产经营者的指示或警告义务有关,产品存在指示或警告缺陷,必然是生产经营者违反指示或警告义务所致[4]。

《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在第2条(c)款规定:“对于产品可预见的伤害之危险,销售者、其他分销者或者商业供应链条上的前手,若未为合理的指示或警告来减低损害,而且该不作为使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时,则该产品存在产品指示或警告缺陷。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该《重述》对于警示缺陷实质上也是采用了大多数法院所采用的风险-效用标准。

这就是说,法院在决定是否某种伤害事故可以通过特别的警示避免时,法院要衡量损害出现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指示或警告的成本和指示或警告受到注意的可能性等等因素。

同样,该重述第3条和第4条为证明警示缺陷提供了其他途径。

从总体上看,《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体现了对产品缺陷进行分类,并依类别分别确立缺陷认定标准的变革特征,即强调对制造缺陷以偏离“预期设计”进行判断,对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则主要以“风险—效用”标准进行判断,并十分注重运用其他间接证据来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则上,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即在美国,消费者可选择疏忽、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美国一个权威组织对1965-1976年这十年间的产品责任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他们的调查统计表明,以严格责任主张赔偿的案件占22%;以疏忽主张赔偿的占15%;以违反担保主张赔偿的占3%;同时根据三种责任理论索赔的占3%;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和疏忽索赔的占14%;同时根据过失和违反担保索赔的占8%;同时根据严格责任和违反担保索赔的占7%。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中,60%以严格责任为主要根据,31%以疏忽为根据,担保占8%。〔4〕因此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是一个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D
4.合理规定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1)考虑到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标准。(2)为了减少有缺陷产品投放到流通领域的机会,应该加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当
然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做到既能对生产者形成威慑作用,又不至于影响其生产能力和继续经营能力。(3)由于美国产品责任案件动辄以巨额赔偿告终,并导致了产品责任危机,我国应该防患于未然,在规定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能够对生产者构成足够威慑的高额赔偿时,也应适当考虑生产者的利益。并且,如果一味追求高额赔偿,最终的受害人仍然是消费者,因为,生产者会通过产品责任保险来分散他的风险,增加了生产成本。因此,我们应该从美国产品责任危机中吸取必要的教训,将赔偿数额进行合理限制。
比照欧美立法,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的抗辩事由过于狭窄,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和鼓舞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增添以下两项免责抗辩事由:(1)产品缺陷是由于遵守国家发布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这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德国《产品责任法》中均有类似的规定。(2)被害人严重误用、滥用产品以及擅自改动产品。当然,被告以原告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不能免除责任。产品责任法的本质职能在于协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与产品受害人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以求得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弥补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在当代中国,由于各种原因,产品质量法所调节的利益关系具有特别的复杂性,如何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在效益和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中美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带给我们诸多的思考与启示。

浅谈欧美产品责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欧美产品责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谈欧美产品责任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产品责任法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例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

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

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文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产品责任立法体制、责任主体比较、损害赔偿、启示正文:产品责任法定义:是指调整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受害人与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比较1、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2、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

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3、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4、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愈益显示出国际化趋势。

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公约有:欧共体于1977年和1985年制定的《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及它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

浅谈国际产品责任法给中国带来的启示和法律思考内容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率不断加快,国际间产品责任的争端也日益频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通过产品责任立法来解决产品责任问题。

由于各国所属法律体系不同,立法的出发点不同,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不同,从而导致产品责任立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随着中国加入WTO日程的临近,进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激增,产品责任问题也逐渐具有跨国性质而不再专属于国内法范畴。

研究国际产品责任的统一法律规范,了解主要贸易伙伴在产品责任方面的主要法律规则及国际通用法律和惯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状况,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国际上某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和我国产品责任法某些方面的比较,来研究我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以及使其完善的有关法律思考。

关键词:立法,产品,产品缺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司法救济,法律适用,建议一,引言:当今社会,铺天盖地的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于市,却得不到有效的扼制;消费者的利益遭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充分救济。

无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副产品;小到蔬菜水果,大到房屋都普遍存在着质量问题。

无论是有毒的蔬菜水果还是类似豆腐渣工程的商品房,给人们造成的损害都是巨大的。

然而,事故一旦发生,要么是不了了之,要么就久拖不决;即使得到赔偿,往往也难以抚平人们所受的伤害。

另外,在国际产品纠纷中,我国消费者更是得不到平等的保护。

最典型的要数2000年“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对于该品牌电脑瑕疵,东芝公司立即付给美国用户总计10亿美元的赔偿;而中国消费者只得到一个补丁软件便不了了之。

同时,生产者在国外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遭遇巨额索赔,不知如何应对。

为什么我国已经制定并修改《产品质量责任法》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与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相比有哪些不同呢?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一)立法概况: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

从中美产品责任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目前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政府的燃眉之急,上世纪的美国也出现了我国目前的情形。

我国现行立法的刑事、行政的手段受到自身的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无法对大规模的不健康生产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美国产品责任的设置和其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有着借鉴意义关键词: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优越性从阜阳市“大头娃娃”事件到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从用苏丹红生产的咸鸭蛋到用硫磺漂白的毒大米,从二次回收的地沟油再到用明胶制成的毒胶囊,这些事件的曝光使得网友纷纷戏称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拥有最强抵抗力的民族。

民以食为天,当民众在市面上买不到放心的食品和生活必需品时,他们会产生很强烈的抵触情绪。

不管是手工制造的小型作坊还是大批次生产的知名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都大量存在着。

目前的产品质量状况不仅放映出中国商家道德的沦丧,也显示出了政府和法律在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不力。

上世纪的美国也出现了类似我国的情形,最终在立法的推动下食品安全状况才逐渐好转。

每一个商人都有着追逐利益的心理,在商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仅仅靠商业道德和不完善的司法规制是无法杜绝商家为攫取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才能使得消费者拥有一个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

一、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刑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产品质量责任(包括食品安全责任)设置了相关的产品责任认定方法和法律责任。

在该领域的立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食品安全没有起到较好的管制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148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生产销售情节确定了不同的罪名。

虽然刑法有着非常高的法律威慑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较为隐秘,公安机关往往要和工商部门联合执法才能主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地。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工艺水平的被告才被赋予工艺水平之抗辩的权利即对于抗辩是指产品投入流通时由于当时科学技术水产品投入流通时的工艺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或平的限制不能发现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商可在虽已发现却无法以现有技术消除的危险生产商诉讼中主张免责
东方 论 坛
2 1年第 2 02 期
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售后 义务 并 非 指 销 售 者 的 售 后 服务 , 是 指 而
产品投入流通后 , 品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产 产品存 在对他人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危险, 经营者
应 当采 取警 示 或者 召 回措施 以避免 损 害 。若 未 采
美 国普通 法 中的售 后义务 之发 展 在美 国, 售后产 品责任诉讼 已并不新奇 。密
过 这 种 方 式 , oe 案 通 过 让 产 品 链 上 所 有 潜 在 C vr
生产商有额外义务采取合理手段警告 5 别克 的 3 购 买 者 。法 院 推 理 道 , 当存 在 危及 生命 的潜 在 缺
陷 , 生产 商 在 产 品被 投 入 流 通 后 不久 发 现 了该 若 缺 陷 , 就有 义务 提 出警告 。 他 在 N e vU idArrfC r. 中 , 机 生 ol . nt i a op e c t 案 飞
历史 , 在其著名 的《 侵权法重述 :产品责任 》 第 ( 三版 ) 中确认了司法中发展并扩张 的售后义务。 中国《 侵权责任法 》 4 条也明确规定 了经营者 第 6
售后义务 , 对于该制度如何实施 , 如何处理其与其 他法 律 制 度 的关 系 , 当下 我 国产 品 责任 法 亟 待 是 解决的问题。故研究美 国产品责任法 中的售后义 务, 探究 其渊源 、 理论基础及逻辑 , 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

以美国为例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摘要:美国产品责任法是在英国产品责任判例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它的影响却超过了英国产品责任法,并且,在其严格产品责任制度形成后,对欧盟及欧盟各成员国包括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了巨大影响,推动了美国和欧盟各国产品质量的提高。

我国虽然有《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

因此,研究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动态,并从中寻求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产品质量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人和商人对于因生产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损失或人身伤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显然,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

就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而言,美国的产品责任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从过失责任到担保责任,从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渐进发展过程。

一、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1916年产品责任法产生前,在因产品瑕疵引起的制造商对消费者、零售商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上,美国法院基本上遵循英国的立场,坚持”契约当事人关系”原则,认为瑕疵产品的制造商仅对那些与他有合同关系人负责。

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合同责任。

即没有合同就没有产品责任,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主要指买卖合同关系),才能依合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1916年”麦克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案”为消费者对制造厂提起产品责任之诉不需要有合同关系开辟了道路。

法院认为,如果一件产品制造出来会对人身造成威胁时,就是一种危险品,如果该产品由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人不经检查就使用,那么不需要考虑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制造者负有谨慎制造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该项义务,制造者得负责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严格产品责任最早起源于美国,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正当该种制度日渐成为世界各国在产品责任领域的发展趋势之时,美国却在其立法和判例上多次对严格责任加以变革。

本文剖析了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变革的动因和内容,并据此指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立法应结合我国国情,正确定位产品责任归责立法的价值目标与社会功能;确立严格责任的主导地位并以过失责任作有益补充;强调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严格责任过失责任产品责任所谓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是指受害者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由此可见,严格责任关注的是产品本身的客观状态,以此决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它并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本身的主观态度如何,即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它是以这样的价值选择为基础的:就缺陷产品所致使用者的损害,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制造商、销售商来承担较之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承担,更为公平合理。

显然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最为有力的。

严格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产生和确立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从而也使美国成为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的领路人。

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正当许多国家都竞相效仿美国严格产品责任的时候,美国却悄然兴起了一场严格责任变革的运动。

变革的动因:严格责任所引发的产品责任危机严格责任原则的确认并被广泛适用,既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把美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辉煌时期。

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从美国法院所做出的产品责任案件的判决表明,产品责任越来越趋严格,甚至走向了绝对责任。

主要表现为作为被告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越来越少,几乎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每一个损害承担责任。

这种发展趋势引发了美国产品责任案件逐年成倍增加,赔偿数额日趋高额化,生产者不堪保险费的重负等诸多问题,从而最终引发了产品责任危机。

浅议美国产品警示缺陷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美国产品警示缺陷对我国的启示
浅 议 美 国产 品警 示 缺 陷对 我 国 的启 示



要 : 美 国产 品 责 任 法 中 关 于警 示 缺 陷理 论 ,在 长期 的发 展 演 进 过 程 中 ,形 成 了 比较 完 善 的 理 论 体 系。 本 文 以 美 国 产 品 责 任 法 为 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景 ,对 美 国产 品 缺 陷 中的 警 示缺 陷 的理 论 和 规 则进 行 分 析 ,得 出对 我 国 产 品 责任 法 完善 的 建议 。
关键词 :美国产 品责任 法;警 示缺 陷;法义
随 着 科 技 的 发 展 和 产 品的 研 发 ,近 年 来 产 品缺 陷造 成 消 费 者 的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案 件 不 断 增 多 ,尤 其 以 警 示 缺 陷 方 面 的 诉 讼 最 为 活 可 知 到 或 应 知 的 。
跃 ,产品责任问题 日渐成为普遍性 的社会 问题 。本文 以美 国产品责任 法 为背景 ,对美 国产 品缺陷 中的警示缺 陷的理论 和规则 进行分析 ,界定 产 品 缺 陷 的 内涵 , 以期 对 我 国产 品责 任 法 的完 善 有 所 帮 助 。 美 国产 品责 任 法 中产 品警 示 缺 陷 的含 义 1 9 6 5年 《 侵权法 重述》规定 ,所谓 “ 缺 陷” 就是指产 品对 “ 使 用 者或消费者人身或者其财产有不 合理危险 的缺陷状态 ” 。1 9 7 9年美 国商 业部正式发布 的 《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类 :警示缺 陷 ,制造缺 陷和设计缺 陷。根据美 国 《 第 三次 侵权法重 述 :产 品责任》 第 2条 的 规 定 ,对 警 示 缺 陷 的解 释 是 :对 产 品 中可 预 见 的 损 害 风 险 ,能 够通过销售者或其他分销 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 售链 中的前 手提供 合理 的使用说 明或者警示 而加 以减少或避免 ,而没有 提供这样 的使 用说 明或警示使得产 品不具有合理 的安全性 能,则该产 品存 在缺乏使 用说 明 或 警 示 的缺 陷 … 。 二 、美 国产 品责任 法中警 示缺 陷的原则及 内容 ( 一 ) 产 品 警 示 的 要 素 适 当的产 品警示应 当具备 以下要 素 :1 、警示 的对象 :生产销售 者 应对能够预见到 的所有产 品使用 者提供 警示 ,包括 产品的购买 者 、使用 者 、专 业 中 间人 等 。2 、警 示 的 时 间 :美 国 《 第 三 次 侵 权 法 重 述 》 规 定 了生 产 者 的售 后 警 示 义 务 , 既包 括知 道 或应 当 知道 当 产 品 离 开 生 产 者 时 的 产 品缺 陷 ,也 包 括 在 产 品 售 后 随 着 对 危 险 的 认 识 而 产 生 的 义 务 。 3 、 警示 的内容 :有价值 的警示信 息。4、警 示的语言 :能被该 产品普 通受 众所理解 。5 、警示 的设 计 :警示 的大小 、色彩 、尺 寸等设计 须 突出达 到吸引用户注意 。6 、警示 的位置 :应 当位 于可 以吸引用户 眼球 的地方 , 标 注 在 用 户 手 册 或 者包 装 说 明 书 或 在 产 品 本 身 。 ( 三 ) 警 示 缺 陷诉 讼 的 归责 原 则 警 示 缺 陷既 要 考虑 产 品本 身 也要 考 虑 生 产 者 的 行 为 。在 诉 讼 中 对 生 产者应 当适用何种 归责原 则 ,是美国各州法院持续 争论 的焦点 。在严格 责任理论下 ,“ 只根据一个不充 分 的警 告 ,一个安 全 的产 品就可 以被认 为是 有 缺 陷 的 。 ”在过失责任理论 之下 ,是以生产 者或销 售者没 有提供 充 分 警 告 的行 为 为 判 断 产 品缺 陷 的依 据 ,法 庭 关 注 的 是 被 告 有 没 有 施 加 合理 的注 意或者是 考察 被告行 为的合理性 ;而在严格责任制度 下 ,原告 只要 证 明他 没有 获 得有 关 产 品 危 险 的 充 分 警 示 ,而 这 种 危 险 是 当 时 业 内 普遍知道 的知识且 制造 者、销售者应 该知道就可以 ,生产商或 者销售者 即使 没有 过 失也 必 须 负 责 任 。 两种 归责原则 下生 产者所 承担的警告义务理论 上是相互独立 且可 以 区分 的,但在诉讼 审判 中大多数的法 院却认 同两种归责原则对 于生产者 警告义务 的分析在本质上是相 同的 ,都是依 据合理性的过失标 准进行分 析 。因此 ,美 国的很多法 院坚持 在警示 缺陷的案件 中 ,执意地对 归责原 则 进 行 区分 不 具 有 多少 现 实 的 意 义 。 ( 四 ) 警 示 缺 陷诉 讼 中 的抗 辩 事 由 1 、对 明显 的或 众 所 周 知 的 危 险 的 警 示 。 在 美 国 法 律 中 ,认 可 生 产 者对众所周知 的危 险没有警示 的义务 ,标 准是该产 品的普便受众 的一般 认知 ,像锤子会砸伤 、火柴会燃烧等人们熟 知的情 况 ,被认为是 公众能 普 遍 认 识 到 的产 品 危 险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这 一 原 则 没 有 得 到 普 遍 的 适 用 ,法官更愿意 以共 同过错 为由减少损 害赔偿 费 ,让 原告 ( 消 费者)得 到一定 的补偿 。 2 、对不可发现和未知 的风险 的警示 。对 于产品投 入市场 时所具 有 的不可发现 和未知 的风 险,在 大多数 国家的产 品责任 法中 ,它都 是作为 被告不负产 品责任 的抗辩理 由 ,也被现今在美 国被普 遍接受 ,即生产销 售者没有义务对 于其不知或不可 能知道 的危 险提供警 示。在涉及 警示 缺 陷 的案 件 中 ,原 告 要 证 明被 告 所 在 的相 关 行 业 中 ,案 件 中 涉 及 的危 险 是

最新-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精品

最新-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 精品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及启示【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欧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

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

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文拟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比较一以成文法为主的欧洲产品责任法除英国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传统为主的国家。

一般认为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是英国也是世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端。

不过,在本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并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注冯大同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学19921。

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于是,英国在1987年注1987年英国发布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一章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海外商品在我国市场的销售量不断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各种涉及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问题。

外国产品责任法是许多国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确保市场公正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就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外国产品责任法为我国在建立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对外国产品的准入、产品标准、产品监管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借鉴外国产品责任法的经验,我国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企业和生产者的责任,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管机制,从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与风险评估外国产品责任法倡导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管,采取风险评估措施来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安全可靠。

对于我国而言,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估机制,对进口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是借鉴外国产品责任法的必然选择。

同时,建立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测和追溯,能够提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安全性和信任度。

三、强化企业的责任与风险管理外国产品责任法要求企业承担明确的产品责任和风险管理,激励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与安全。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环节都需要加大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力度,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及时回应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加强与外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其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应变能力,是借鉴外国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方向。

结语: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涉及到产品法律体系的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与风险评估的加强、企业责任与风险管理的强化等方面。

借鉴外国产品责任法的经验,可以帮助我国解决当前面临的产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了勃勃生机,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这一时期,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这些法律规定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还很不成熟,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诸多的修改建议。

在此,笔者也就借鉴外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统一立法在下述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一、扩大产品的范围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与许多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相同,主要调整有形动产。

但随着服务贸易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智力产品会进入生产消费市场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书籍、电脑软件、装饰装修设计等,而若这些产品本身带有缺陷,也会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因此国外一些学者主张把智力产品也作为产品看待,而且这种观点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判决中也得到了反映。

如法国巴黎法院1986年审理了一起因书籍引起的产品责任案件,该案被告是此书的作者和出版商,作者在书中介绍了野生胡萝卜的价值,但对其外观没有详细描述,仅简单附了张照片。

读者读了此书后,误把毒芹认作野生胡萝卜,食用后受到伤害。

法院即判决作者和出版商一起对读者承担责任。

在我国,因某些智力产品例如书籍内容有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事例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可借鉴他国做法,适当考虑将产品范围扩大到某些智力产品,以适应未来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其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但是对某些作为原材料的初级产品,特别是药材与某些天然食品,有学者提出应将它们规定在产品范围中(注: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因为这些产品与消费者人身关系较为紧密,其缺陷有时会给消费者造成很直接的影响,故应将产品责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某些与消费者人身有关的天然产品。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分析及给我国的启示一、我国的产品责任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产品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苏丹红事件“,”禽流感”还有“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

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产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要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更要加大对产品责任的监管力度,完善产品责任法的法律体系。

二、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分析1、产品的定义及其范围美国《统一示范法》第102条(C)项规定:“产品是指具有内在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零部件而交付的物品。

但人体的组织器官包括学业及其组成成分除外。

”且《重述三》亦对产品作了规定:(1)产品是经过商业性销售以供使用足够类似时,也是产品,适用本《重述》所述规则是适当的;(2)服务,即使是商业性提供的,也不是产品;(3)人体血液及人体企管,及时是商业性提供的,也不受本《重述》规则的约束。

除此之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除了普通的有形动产,还可延伸到下列财产:天然产品、无形动产、不动产。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工程不实用本法规定。

”从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可以看出,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所以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及初级农产品被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

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

由此可见,美国对产品的定义范围更广泛、更灵活,不仅包括了中国对产品定义的范围,还包括不在中国产品定义范围内的初级产品和天然品。

2、产品缺陷的比较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核心概念,只有存在缺陷的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才会发生产品责任问题。

美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为:“凡销售的缺陷产品对适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那么销售者应对最终适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责任。

”产品的缺陷包括产品的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告缺陷。

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尔德汽车公司案” 。虽然担保责任 因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过失的举 犯 性 .规 定 制 造 者 和 销售 者 尊 重 消 费 者 而 不仅 将他 们 作 为 自己争 证责任而使其得 到的保护更全面 但受害人 仍要证 明被告人违反 利工具 损 失也不能 由毫无力量保护 自己之受害人承担 。有学者
则 .此 原 则指 生产 者 或 销 售 者 违 反合 同义 务 .提 供 有 缺 陷 的产 品 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致 使 消 费 者 遭 受 损害 .消 费 者 得 以 其违 反 合 同请 求 赔 偿 。 这 种原 的 .生 产 者应 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 第 4 2条规 定 :” 由于销 售 者 的过 则 使 合 同的 效 力在 直 接的 缔 约 当 事人 之 间有 绝 对 效 力 .非 合 同 当 错使产 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 事 人 不 能 根 据 合 同取 得 利 益 或 负 有 义 务 。 显 然 生产 者 和 销 售 者 如 担 赔偿 责 任 。 理论 界一 般 认 为 4 条规 定 了 严格 责任 .4 规定 1 2条 果 与消 费 者 不 存 在 直 接合 同关 系则 很 容 易逃 脱 产 品责 任 .造 成 对 销 售者 过 错推 定 责 任 .而法 律 并 没 有 明确 适 用何 种 归责 原 则 。 实 消费 者 的 不 公平 。1 1 年 ” 克 弗森 诉 别 克汽 车 公 司 案 “彻 底 结 践 中 .我 国消 费 者 对 产 品 责 任法 并 不 熟 悉 .消 费者 协 会 的保 护 力 96 麦 束 了合 同责 任 原 则 并 确立 过 失 责 任 原 则 .该 原 则指 生产 者 或 销 售 度 非 常有 限 . 生产 者 和 销 售者 常 钻 法律 空 子 以逃避 责任 . 样 . 这 消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中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一、“ 产品”概念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 条规定“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进人市场而生产的, 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交付的物品, 但人体组织除外”。

由此可见, 美国的“产品”涵义十分广泛, 几乎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 所有有形物, 不论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 工业的还是农业的, 加工过的还是非加工过的, 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 就可视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给“产品”下的定义:“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该法第50条还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由此可见,在我国“产品”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 不包括天然物品或初级农产品;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3、必须是动产, 不包括不动产;! 、不包括军工产品在内。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范围作如此限定,一是参照国外产品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二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

不切实际地强调我国“产品”概念应与美国一致的观点是错误的, 也是有害的。

二、产品缺陷在美国, 目前关于“产品缺陷”尚无明确定义, 但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A条, 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者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虽然学者对这一定义的解释有所差异, 但该条评论及美国多数法院倾向于将缺陷解释为“不合理的危险”, 亦即“一种在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是否有不合理的危险, 应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而确定。

其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 即生产者应使其产品在预见的可能使用范围内, 具有合理的安全性。

而产品是否具有合理安全性, 是以一般使用人的认识与预期为判断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对产品缺陷作了定义:“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
包国庆;刘成奎
【期刊名称】《国际贸易》
【年(卷),期】1995(0)1
【摘要】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Law)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新产品的不断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确定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工业生产发展较快,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早,其中立法最完备、最严格的要数美国。

【总页数】3页(P22-23)
【关键词】产品责任法;美国;企业;产品管理;中国
【作者】包国庆;刘成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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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J], 马新
2.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J], 潘银坪
3.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认定制度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启示 [J], 马新
4.论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J], 丁伟东;李玉华
5.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认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J], 潘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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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中国的启示
李梦骁东北师范大学2007级电子商务英语三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起步很早,而且发展的几位迅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到位的系统。

而我国的产品责任法诞生较晚,和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相比不够成熟。

笔者认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的诸多优点中,其产品责任立法和归责立法两方面尤为值得我国进行深入思考并学习借鉴,对中国有很重要的启示。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给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启示
我国虽然也有了相关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像美国那样严格的产品责任机制,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损害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产品责任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到我国消费者购买国产货的信心,还会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并进而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

同时,出口机会的增多,外国消费者向我国生产者索赔的概率就会随之增加。

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

如果我国目前还不将完善产品责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外,外国商品的大量涌入,随之而来的产品责任案件也会不断发生。

只是由于我国消费者对产品责任法不太熟悉,才使得消费者的索赔主要停留在产品质量问题上,而产品质量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的结果是大不一样的。

因此,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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