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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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社会本位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它强调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为目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具体而言,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应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鼓励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要求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 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应当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调控,防范和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3. 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本位理念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和全面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就要求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等。

1. 完善法律体系要推进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环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和调控3. 强化司法保护4. 提高社会参与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集体智慧,形成共识,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案例案例:环保公司诉某大型工厂污染环境案。

话说有这么一个小镇,原本山清水秀,镇里的居民们安居乐业。

但是呢,突然来了一个大型工厂。

这个工厂啊,那可是赚钱赚得盆满钵满的,可它赚钱的同时,却干了不少坏事。

它每天排出大量的污水,那些污水就像恶魔一样,把小镇附近的河流搞得乌烟瘴气,河水又黑又臭,河里的鱼啊虾啊都死得差不多了;还排放刺鼻的废气,搞得天空总是灰蒙蒙的,居民们都不敢轻易开窗透气,出门还得戴着口罩,时不时就有人因为这糟糕的空气咳嗽生病。

这时候,有一家环保公司站了出来。

这家环保公司呢,它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从整个小镇的社会利益出发。

按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这环保公司就像是小镇的守护者。

环保公司把这个大型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环保公司指出,这个工厂的污染行为严重损害了整个小镇的生态环境,影响了居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这可不是简单的工厂和某个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小镇这个社会群体的大事。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呢,社会本位原则强调的就是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这个案子里,小镇的良好环境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部分。

虽然工厂可能会说自己生产也是为了发展经济,能创造就业岗位,交很多税。

但是,它不能以牺牲整个小镇的环境和居民的健康为代价呀。

最后呢,法院判决大型工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减少污水和废气的排放,还得赔偿因为污染给小镇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不是只看某个企业的利益或者某个个体的得失,而是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就像这个小镇,环境好了,大家都受益,这才是最重要的,总不能为了一个工厂的利益,让整个小镇的人都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吧,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一、我国经济法概况及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基本含义众所周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影响,又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东欧和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二者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背景、风格和理念,使得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也比较大。

存在诸如综合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说、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和宏观统一说等多种学说,尚无权威统一的认识和定义。

笔者综合这些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经济自由和权利,通过国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公共管理工具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二是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统计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关于国家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经济法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一定的价值理念模式,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模式主要是个人与社会本位的分歧。

因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这使得经济法的立法或施法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孰轻孰重”或者说“如何正确处理或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而“本位”主要包含着“主要”、“主导”、“优先”、“着重”的意思。

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个人本位”指的是经济法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强调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经济法的设计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机器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

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社会利益,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为了社会而牺牲个人利益被认为是正当与合理的。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
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即以社会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体现在其立法宗旨上。

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

它强调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别利益或个体利益。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经济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调整对象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

经济法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调节和控制,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再次,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法律实施上。

经济法的法律实施,需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

其中,政府的作用在于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规,市场的作用在于依据市场规律进行资源配置,社会的作用在于监督政府和市场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形成合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还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秩序。

其中,公平是核心价值,效率是重要目标,秩序是基本要求。

经济法通过实现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其基本原则和灵魂。

它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法律实施和价值取向等多个方面。

只有坚持社会本位,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具有社会本位的理念。

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应以社会利益为中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等权利。

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要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目标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要以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经济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形成覆盖经济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确保经济活动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在行政实施方面,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防范和解决经济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经济纠纷,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有序。

在司法实施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审判实效。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审理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官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管,提高司法实效,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

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关键词:社会化社会法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

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

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①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 (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②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最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精品

最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精品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

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

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

经济危机是人们认识到由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天然趋利性和盲目性,因而也产生了单纯市场主体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凯恩斯在其着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对传统经济理论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中心,以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为目标的完整的宏观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体系。

凯恩斯主张扩大政府职能,以各种经济政策来干预消费倾向和投资,从而刺激生产,他还主张国家通过税收等政策来改变资本主义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由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对政府干预的过分依赖,缺少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质的剖析,使其完成了反危机任务后对新出现的经济滞胀现象显得力不从心。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它主要涉及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然而,经济法中存在的一些现象表明,其发展与现实经济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思考和探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社会本位的理念是经济法的必然选择。

经济法不可能单纯地从市场交易活动本身出发,而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进行规制和监管。

这种社会本位的理念来源于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

只有这样,经济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其次,社会本位需要更加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

目前经济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产权保障不充分、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垄断行为难以制止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让许多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经济法应该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在产权保护、合同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社会本位的实现还需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

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障公共利益,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济利益常常由于短视的利益诱惑、政府监管不力、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而妨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经济法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和加强道德教育等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最后,经济法(Law and Economics)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当前的发展路径,也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能够更好地指导经济活动,并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经济法相结合,积极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以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注重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其规制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正竞争的功能。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社会本位

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摘要: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哲学本论研究的核心内容,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关键词:个人本位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一、定义的理解(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相对于个人本位的一个范畴,是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发展到极致的产物,也是对个人本位的否定。

在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中,个人和社会是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必须面对和调整的基本关系。

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彼此独立自主、处境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基点。

但是个人本位只承认个人而忽视社会的独立存在,最终导致社会整体的失序和危机。

针对个人本位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人们重新审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社会整体角度思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边界。

社会本位由此而生。

社会本位重置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社会的独立性和目的性,要求法律既要保护个人自由,也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本位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思想和范畴,没有个人本位,也就没有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不仅将社会视为独立于个人的实体和真实的集体,而不是简单的个人的集合,而且强调在社会与个人关系中,社会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目的性和主导性的地位。

个人本位因为只承认个人,忽视社会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处于失序甚至崩溃状态。

社会本位则重新认识和调整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社会应居于基础性和根本地位。

相对于个人,社会不再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手段,而且也是目的。

(二)经济法中的社会本位1.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狭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过去的经济法往往更多地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忽视了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关注。

如何让经济法更加关注社会本位理念并且实现这一理念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顾名思义,是指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以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在经济法领域里,社会本位理念就是要求经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为根本出发点,并以此作为评价经济法律规定和实践效果的标准。

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个人和私人利益,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当法律与制度真正实现了社会本位理念,才能更好地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增进社会福祉,为人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二、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完善经济法的立法过程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公开透明的立法过程,确保经济法律规定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关照。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确保法律规定不仅仅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是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

2. 加强经济法的监督与评估在经济法律规定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经济法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和偏差。

还应当加强对经济法规定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经济法规定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确保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得以建立。

3. 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遵循社会本位理念,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经济法应当强化民生保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经济法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在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合理设置财产保护、债权与债务的认定和保障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政策,旨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该涵盖购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范,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

例如,种种契约以及小额诉讼法的制定都是中国经济法常见的民生保障手段。

其次,经济法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大热门话题。

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应当追求生态经济,尊重地球环境。

在实践中,制定环境税法等环境类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排放,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帮助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经济法应当加强反腐倡廉。

腐败和行政权力走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反腐倡廉既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又是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经济法中,反腐法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法律规范,旨在防范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填补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更好地打造一个廉洁、诚实和公正的事件。

总之,经济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每日越来越完善,它的实现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维护民生、保护环境和加强反腐倡廉。

把人民放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经济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民的福祉紧密相连并互敬为珍,体现公平、公正、安全和法制的意义,是一个新时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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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鄢波-由上可知,人类社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需要政府干预再到限制政府干预的变更,人类社会的时代精神经历了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的变革,与此相应,法律也出现了社会化的需求和趋势。

在私法领域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从主体抽象平等发展出主体具体平等。

私法要求的主体平等是指主体之间无差别的独立、自由、平等。

这种无视差别的平等是人为的否弃了具体不平等后的主观平等。

如今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自然状况、能力、财产等都是不平等的,私法在抽象掉这些不平等因素之上去设定的平等本身就是一种虚假平等。

这时人们注意到若是根据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任其发展,将有部分主体的利益永远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当一些主体进行经济合作成为更有优势的主体时,其力量甚至会威胁到整个社会。

对待主体的平等观开始具体化,即针对差别区别对待。

然而,在私法领域,主体抽象平等是仍是普遍的,具体平等也是个别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考虑主体的具体条件,抽象平等依然是私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从绝对所有权发展出相对所有权。

近代私法中的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绝对的财产权在当时反映了人的进取精神,迎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

然而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在这样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必然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

20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开始倾向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将此原则用于环保、交通等领域内对财产权的限制。

“[y17]到了20世纪后半叶,法律上发生了一种财产概念的社会变化,在‘[y18]不损害他人所有权的前提下使用你的财产’的范围内,所有者享有最广泛的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从契约自由发展出契约正义。

社会发展经历了以“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后,契约成了人们实现自由的最主要表现。

契约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与契约紧密联系,并使之成为无论是国家或者使法律都不应加以任何干预的权利。

可当人们正在享受着契约自由带来的各种甜美滋味时,形成这种权利的基础——缔约人的完全平等正在逐渐消失。

到了20世纪初,主体差异越来越明显,人们不得不承认“[y19]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

”这时的契约自由是强者的自由,弱者的不自由。

社会不幸者的人权维护开始备受关注,契约自由发展出了契约正义。

当然就私法而言强制要求契约正义的领域毕竟是少的、有限的,在市场社会,契约自由依旧占有不可动摇的支配地位。

第四,从过错责任发展出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在私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这种归责原则一直作为法官判案归责的依据。

严格责任的认识是经过了一系列惨痛的教训得来,如产业工人的工伤事故无人负责、侵权致害受害人举证困难等。

人们呼吁新的归责原则的出现以弥补过错责任的不公正。

到了20世纪中叶,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确立和形成。

但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和补充而不是代替。

私法是维护私人利益的法,民事责任也是补偿性质的,一旦失去对私人利益的平衡“实际上是对民法精神的背叛。

”第五,从个人本位发展出社会本位。

私法一向以个人为本位,它保证个人独立、赋予个人自由,保护私人财产。

但这种个人本位一旦发展到极致便成为了利己主义,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社会利益,这无疑是个人的自相残杀,自我毁灭,对于弱者只有死路一条。

当这种进化论式的思维在文明社会极度膨胀的时候就应该有法律来保护弱者拥有基本的生存空间。

法律应保证所有人成为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即社会本位。

虽然社会本位的出现给个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并不能动摇个人本位在私法中的绝对主导地位,个人本位是私法形成的基础是私法的法律精神所在。

综上,私法虽然表现出了社会化的趋势,然而其本身并没有发生彻头彻尾的变化。

在公法领域,法律的社会化主要表现在行政法方面。

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所带来的弊端都是不可避免的。

它表现在:第一,在抑制大企业的经济霸权方面,行政干预越来越多,行政机构的广泛设立甚至代替了企业成为社会重心时,它凭借自身的特殊地位比原本要抑制的大企业、公司拥有更多的权力,人们原先对那些一时叱咤风云的大企业、大公司的畏惧感便转移到了行政机构身上,似乎刚从大企业手中要回的权利又落入政府之手。

第二,行政机构的广泛设立随之而来的则是行政福利的不断增加,这必然与其所要维护的社会福利相矛盾,从而导致行政机构越多,社会福利越少的现象。

人们发现不该得到福利的人福利越来越多,该得到福利的人得到的却越来越少。

第三,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远远超过市场调节,政府机构、人员的扩充,职能的扩大到时浪费严重。

这种浪费的存在不仅仅是由于政府干预的存在,还因为行政人员本身。

“[y20]浪费发生在雇员的懒散之中,他们干活慢吞吞,甚至几乎什么呢也不做。

浪费也存在于努力工作的雇员身上,他们干着本来就不值得花力气干的工作,执行着本身就不该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写着本来就不用印制的表格。

”第四,行政官员虽然肩负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任务,然而其经济人的自然特性驱使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y21]为了实现其最大化利益,在进行立法时,公共利益可以被忽视,而自己的收费权和处罚权则不能忽视,部门立法则成为争权夺权的工具,甚至还会出现‘贿赂立法’的情形。

”上述行政干预的种种弊端暴露了行政机构本身就有的矛盾,在经济领域原有的行政手段很难克服,人们对行政干预的期望得不到实现时,新的理念又在人们脑中形成,人们要求行政简政裁冗,下放、减少、限制行政权力,要求行政干预市场化,形成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局面。

行政社会化的趋势逐渐明显,与此相应,行政法的社会化也大有表现。

首先,行政指导方式发生了改变,由传统的对社会事务使用行政命令服从的方式发展为采用协商指导的办法来完成。

行政命令服从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益差。

由于行政主体处于经济活动之外,也许时能以“旁观者清”的角度来把握经济运转情况,然而正因为其身处高处也使其必然难以深入基层,知悉详情。

当其费劲苦心设计出的指导方案要求运行时,有时不但不能赢得行政相对人的欢迎,反而得到的是怨声载道。

而“[y22]从行政命令服从发展出行政协商指导,要求行政主体不要自以为是而要倾听相对人的合理意见;行政主体不要专横霸道而要谨虚节制,要少指令多指导,少压服多劝导;要有所不为,让相对人广泛参与、有所作为;不要盛气凌人而要平等协商,不要一意孤行而要协调合作。

”其次,从行政统治发展出行政合同。

传统的行政法一般是通过行政主体行使许可权、禁止权等方式来实施,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便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全部内容,这样不平等的关系没有更好的促进行政活动的完成。

在市场社会中,契约是主流,当行政干预介入这个社会后,并与契约逐步结合时,它的效力才能发挥到最大。

合同弘扬平等、自由、互惠互利。

行政合同的订立能够激发行政相对人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实施合同内容,这样不仅提高了行政干预的质量,也起到了保障私人权利的作用。

无论是行政的社会化,还是行政法的社会化,都并不是意味着行政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革,只能说明行政法吸收了部分社会化的因素,行政指导虽然带有协商色彩,却仍旧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约束,而行政合同虽然体现了平等,但其实施前提仍旧是不与行政法相抵触,受到一定范围的局限。

因此,这种完全适应社会化大趋势的法律必须由另一种法律来代替。

经济法便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基础之上产生的。

它能够完全的体现社会化的各种要求,并使之纯粹、极致。

经济法重视经济主体之间的差异,要求具体平等,通过对经济主体的部分财产进行再分配以实现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平,提倡社会正义,采取“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切都表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二.经济法的法域性质(一)传统的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肇始于罗马法。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分类是这样描述的:“[y23]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是私法。

”然而他所指的公法主要包括宗教法规、僧侣法规和裁判官法,私法的研究则要相对丰富许多。

到了17、18世纪,法国革命的兴起,推动了大陆法系国家公法内容的变革,公法包括了宪法、行政法、刑法。

公、私法的区分也有了新的意义。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y24]第一,私法具有所谓的自主性,即所谓私法的自治,是以意思的自由、合同的自由及经营的自由为核心。

第二,私法理念往往支配公法性组织和制度,是公法从属于私法,即在警察国家中‘建立在法之上的国家’,往往作为财产权利主体接受私法的适应,在司法裁判的支配下,国家是作为服从于法的,受法支配的国家。

”因此,近代法体系的公、私法的划分是对罗马法的新的发展,并且在19世纪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普通法系国家而言,这种划分所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英国向来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但也有向培根这样的名人志士站出来主张这种划分。

在美国更有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以公法和私法德发展分别论述美国的法律发展史。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的问题大都持否定的态度,或者采取回避的方法,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y25]在社会主义社会,私法几乎全部溶解于公法之中。

”探其究竟则要追溯到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制定苏俄民法典史阐述的“[y26]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

”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于法研究所所长维克多·M·特西契西茨等认为,“[y27]列宁的话被这样解释: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没有私法,也没有传统意义的公法。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条件下,不存在私人利益于公共利益的对抗,社会主义法取消公、私法的划分,不是应为公法取代了私法,而是因为这种划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由上可知,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公有制之上,既然不存在私有制更不必谈公、私法的划分。

然而这种逻辑前提是否能成立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解放思想,对实际经济生活进行实事求是的探讨之后,终于在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公有制已经不是惟一的经济制度,我们不仅接纳了私有制,并且倡导其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

因此,我国应当对公私法的划分予以借鉴。

首先,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公、私法的划分是普遍适用的,它存在某种共通的,中立的价值内涵。

即使是不同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应简单的以法的体系的本质和特点或法的阶级性作为排斥这种划分的理由。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法、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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