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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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反洗钱管理工作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尽快健全反洗钱管理机制,切实防范洗钱风险,全面加强我行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建总发【ⅩⅩ】294号、建吉函【ⅩⅩ】993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建设银行通化分行反洗钱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更新反洗钱可疑支付交易V3.0模版的通知精神,现对ⅩⅩ年开始执行的《支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部分修订:

一、在坚持反洗钱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联系人制度,由其具体负责全行和本网点“反洗钱”信息管理工作。反洗钱管理工作仍然由行长亲自组织领导,主管行长负责“反洗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全行的“反洗钱”信息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计财部、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反洗钱管理工作,由其指定的联系人负责本网点的信息管理工作,计财部、储蓄所(柜)的所有临柜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负责反洗钱日常工作。

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经办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开户单位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认真核对和翔实登记,全面加大尽职调查力度,确保开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坚决禁止为开户手续不完备的单位办理开

户手续;对私账户要切实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必须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代理人身份证)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登记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住所等相关信息,严格禁止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把洗钱违法行为的第一关,努力控制风险源头。

三、在办理存取款、结算业务时,经办人员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实时履行核对、调查、确认、登记等手续;对私账户要严格执行身份登记制度,严禁对身份不真实、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力争控制人为性的操作风险。

四、在继续严格履行现金三级审批手续和切实执行大额现金报备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清理非基本账户,执行非基本账户支取大额现金(10万元以上)报告制度,努力确保账户的合法性、规范性、时效性,保证现金支取的合规性、真实性,全面加强现金管理工作,为洗钱行为的途径设置一道关键性的监控关。

五、对符合大额支付交易认定标准的交易,经办人员要密切关注大额支付交易(现金20万以上,转账100万以上)资金的来龙去脉和交易的性质、频率性,正确处理大额支付交易与可疑支付交易之间的内在联系;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的交易,经办人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员(计财部、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

人)进行如实汇报,并由网点联系人向全行联系人上报,由其负责向综合管理人员(主管行长)汇报,由综合管理人员再向行长进行全面汇报,必要时提交到“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分析、最终认定。对正式纳入关注范围的,经办人员自从接到“关注”指令之日起,在作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要对关注对象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日逐级上报。经过监测,对具备进入分析阶段的对象及其交易,由部门具体管理人员根据定性分析结果详细录入可疑支付交易报告(V3.1版),并经综合管理人员审核,经行长审查确认后,及时上报通化分行。计财部和个人金融业务部分别上报对口主管部门和监察室。

六、对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包括文字材料)及所附账户资料、交易记录,应由指定人员单独保管,其中账户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账日起至少要保存5年。

七、综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全行的反洗钱管理工作,督促具体管理人员有效落实反洗钱规定,同时联系人要确保“反洗钱”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具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经办人员执行规定情况,负责落实对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促使全员迅速提高警惕性、自觉性,并通过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全行开展反洗钱管理工作的广泛性、持续性。

八、本制度自ⅩⅩ年8月7日起实施。

九、本制度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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