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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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国企内部决策机构。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报告;选举和罢免企业的领导人员;审核和决定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性质和需要,通过预选代表、自荐代表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召开。

企业不宜进行太频繁的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率方可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表有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代表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代表享有对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可以请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代表应当保密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企业领导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对待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决定,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的自由发言。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人事安排。

企业领导不得违反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执行,企业及其领导不得拒绝执行或者违反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受到损害的代表和代表大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的民主管理,凝聚职工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特制定本条例。

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供大家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职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1、组织形式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和大会主席团组成。

职工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代表国营企业内职工利益和愿望的大会议员。

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大会的决策权。

2、职能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机制,其主要职责是:(1)决定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2)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3)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4)审议和决定企业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文书的草案;(5)审议和决定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

3、权利国企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1)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约束力;(2)对企业年度和季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和决定;(3)有权决定企业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和人员编制等;(4)有权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5)有权对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进行审议和决定。

4、义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还需要:(1)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并为此发挥积极作用;(2)遵守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和纪律,保证代表身份的合法性;(3)坚持民主、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4)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制定有助于推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民主和透明度,在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公司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依法保障职工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工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企业行政领导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强化安全理念,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㈠定期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财务预决算、业务招待费、企业年金收益和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或决定。

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三篇)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加强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最基层的职工代表组织,担负着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职责,是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协商劳动关系的重要机构。

第三条公司实行代表制,代表大会是公司决策机构。

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代表大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公司全体职工是职工代表的选民,代表应当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严守职责,忠于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职工代表的任期、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等。

第六条公司负责为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场地、物资和经费。

第二章职工代表选举和任期第七条公司设立职工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选举由普选和代表团选举相结合,职工可以通过普选直接选举代表,也可以通过代表团选举间接选举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密切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代表的合理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当选后应当及时履行职责,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在代表大会上积极发言和建言献策。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审议和监督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议决;(三)审议和监督公司的财务预算和报表;(四)决定公司的重要投资和合作事项;(五)聘任和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六)审议并决定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七)制定职工薪酬政策和福利待遇;(八)审议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九)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十)对其他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四条在代表大会间隔期,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参加劳动争议解决等方式,维护职工的权益。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

第一章职代会职权第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三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本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设立8个选区。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受选举部门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部门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部门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职代会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调出原选举部门的。

第八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职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指由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代表大会是实现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渠道。

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产生第四条代表大会由全体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的产生按照个人自愿报名、社会公开竞选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忠诚于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工作业务,具备相对丰富的经验和知识;3. 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没有受贿、行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下:1. 代表候选人自愿报名,提供个人简历和竞选宣言;2. 代表候选人进行宣传和互动,使选民了解其个人情况、工作观点和竞选纲领;3. 代表选民投票选举代表。

第七条代表大会的产生应当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多样性,尊重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八条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

代表大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6. 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篇一: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和企业的法律法规,加强国企职工的自我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自己选举产生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企业股东的权利,平等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参与企业的决策,监督企业管理。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在国企内部是最高的职工民主权利机构,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中心环节。

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团结协作,尊重民主,依法办事,服务职工和企业的事业和发展。

第二章代表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遵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基本原则,即“一人一票,平等选举”的原则。

第六条国企职工代表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程序保障,选举工作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人数合理、选举程序规范、代表产生公正、运作高效等多项要素组成。

第八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参与商议、表决、审查国企的重要事项,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尊重职工意愿。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职工开展权益维护、工作管理和工作监督,依法参与企业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职工利益。

第十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决策做出评价,要求管理者及时反馈信息,经济责任事项,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第十一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基本建设、改造、扩建、改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事宜进行商议、表决。

第十二条国企职工代表有权制定企业章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决断企业相应的人事调整和指导管理方案,反映职工群众的呼声。

第四章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第十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遵循民主、法定、规范的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班子负责制。

第十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和秘书长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积极促进贯彻代表大会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与权利第四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职工代表名额,为职工总数的2~10%;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

(三)选举职工代表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指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出,所指定代表资格立即无效。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任期、替补、撤换:(一)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或退休、内退、死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职工代表犯有严重错误和触犯刑律的,撤消其代表资格;(三)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不称职和不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等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参加对领导人员的质询。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二)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一)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予以确认的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中规定的审查同意或否决、审议决定、评议监督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三)职代会形成的决议要向全体职工书面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最高的职工群众性组织,是职工的权利保障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大会不得受企业的任何干扰和限制,有权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济和政治工作报告,审议并批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委员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和性质设立不同级别,并按照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一般由基层代表大会、中层代表大会和高层代表大会组成。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是职工中的模范,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选举。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包括议事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代表大会由主席团领导,议事委员会进行具体的议事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由主席主持,按照规则依法进行表决。

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议程,听取有关报告,讨论并通过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保障代表的正确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代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推动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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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职工民主治理权益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主动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按照《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治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爱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进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治理的差不
多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治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差不多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主动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治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进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方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

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

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所长提出夸奖、奖励、晋升或批判、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爱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升职工素养。

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宽敞职工的主动性和制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究所创新治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紧密联系宽敞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爱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益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差不多路线,工作主动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榜样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

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治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不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能够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治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益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形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治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刻,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治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止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持续提升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治理的能力,持续增强民主治理能力。

二、紧密联系群众,爱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爱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榜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主动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治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

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

遇有重大咨询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通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咨询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按照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宽敞科技人员主人翁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治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咨询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需要,设置民主治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

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

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治理,参政议政工作。

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取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举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治理组的要紧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所长或所长托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所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治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

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要紧职能:
1.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并可向所长提出夸奖、奖励、晋升或批判、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要紧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货币化分房,劳动爱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形。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形,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意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应主动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

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按照情形建议所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咨询题。

第十八条所务会议应吸取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所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爱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若需修改,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讲明。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二○○二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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