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合集下载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编号:SM-ZD-36981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

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天山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

天山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

天山公司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排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天山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作业地点较大事故隐患停止作业工作由公司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作业地点较大事故隐患停止作业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煤矿作业地点较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第四条煤矿作业地点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一)采掘作业地点没有探明地质构造、含(导)水体,未预测预报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以及煤层自燃情况不清的。

(二)在采掘活动中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的治理措施(方案)或现场措施(方案)不落实的。

(三)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预报有较大出入,未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情况的,未及时修改治理措施(方案)的。

第五条煤矿采掘作业地点存在“临时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止作业:(一)掘进工作面迎头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作业的。

(二)采煤工作面在煤壁侧作业,未采取护帮、护顶措施的。

(三)采煤工作面端面距大于300mm,没有支护的。

(四)采掘工作面在松软的煤、岩层中及地质破碎带作业时,未采取前探支护的。

(五)采空区放顶后不冒落悬顶过宽超过5米,不采取有效的特殊切顶措施的。

第六条井巷存在“围岩严重变形,加强支护不及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地点必须停止作业:(一)各种支架严重损坏或严重变形,完全不起支护作用的。

(二)砌碹巷道碹顶料石压碎压裂,严重变形或塌落2m2以上;碹墙歪斜变形,裂缝宽超过 50mm以上,长度超过10m以上。

机电、运输标准化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机电、运输标准化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8.5 机电一、存在问题(66条)1、机电设备台账内容不完善。

已完成2、缺少小型电器及电缆台账。

已完成3、缺少部分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电缆的安标证书及合格证。

未完成,部分老旧设备缺少证书、合格证。

4、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主排水泵数量与实际不相符。

已完成5、在用矿灯完好台账未反映在用情况,且未反映出完好矿灯总数多出常用矿灯人数的10%。

已完成6、缺少机电事故率报表。

已完成7、缺少年度设备更新计划及设备大修计划。

已完成8、机电各工种操作规程与实际设备不相符。

已完成9、矿井制定的操作规程与区队操作规程内容不一致。

已完成10、缺少矿、专业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制度。

已完成11、缺少机电设备选型论证、购置、安装、适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综合管理等资料;例如:主通风机更新改造缺少选型论证、购置、安装等资料;第四批淘汰的QBZ开关的报废资料等。

未完成12、缺少设备技术信息档案资料,且无电子档案及具体人员管理档案。

未完成13、矿井排水系统图内容不详细,主要缺少水沟及水流的方向等。

已完成14、缺少供热系统图。

未完成15、压风系统图内容不全,标注不规范。

已完成16、缺少持续有效的开展全矿机电专业技术指导监督、专项检查与机电事故统计分析等全矿机电业务保安工作的资料。

未完成17、缺少大型固定设备更新改造设计及验收测试结果和联合验收报告。

例如:近期更换矿井主通风机。

未完成18、未按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的要求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副立井防坠器进行试验。

未完成,提报计划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副立井防坠器进行试验19、缺少矿井供电设计。

已完成20、矿井主排水泵房正在改造,未进行排水设施安装、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水仓清理等工作。

已完成21、主排水泵房水泵的引水装置不可靠。

未完成,水泵房目前正在改造22、主排水泵缺少压力表。

已完成23、主排水泵无电动机及主要轴承温度和振动监测。

未完成,水泵房目前正在改造24、主排水泵未实现无人值守。

安监发99号_20120525053156

安监发99号_201205250531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12〕57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6月上中旬,在全国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关于安全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安全培训督查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认真解决安全培训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范围和重点对象(一)督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中,请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本地区的专项督查。

(二)重点对象。

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培训机构,并抽查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

三、督查内容(一)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安监总培训〔2011〕175号),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安全监管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参加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

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鄂安监函[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的通知(鄂安监函〔2012〕9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快建立全省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流向流量的信息化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经与省公安厅协商,决定于2012年5月5日至12日分期举办全省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涉及公安系统有关事项由省公安厅另文通知):一、参训人员及时间安排此次培训班分5期举办,具体参训人员如下:第1期:专管民警培训班(5月6日举办,5月5日下午报到)。

全省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监管任务的市、州、县(市、区)治安支、大队(处、科)分别确定1名专管民警参训。

第2期:生产企业培训班(5月7-8日举办,5月6日14:00-18:00报到)。

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各确定2名系统操作人员参训。

第3期:批发企业培训班(一)(5月9日举办,5月8日14:00-18:00报到)。

武汉、黄石、十堰、宜昌、鄂州、荆门、恩施、神农架等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确定1名系统操作人员参训。

第4期:批发企业培训班(二)(5月10日举办,5月9日14:00-18:00报到)。

襄阳、孝感、荆州、黄冈、咸宁、随州、仙桃、潜江、天门等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确定1名系统操作人员参训。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规范标准20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规范标准20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针对工贸企业涉及面广、领域宽、数量多、差异大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为重要抓手,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结合工贸行业实际,突出重点,总体推进,为全面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

截至2012年5月,全国工贸行业共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209家,二、三级达标企业共计33136家,正在评审的一级企业45家、二级和三级企业17930家(见附件)。

主要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摸清工贸行业底数。

围绕工贸行业“两项建设”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国工贸企业现状,提出了“两项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

据统计,全国工贸行业共有法人单位320.4万家,从业人员12071.4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监管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28万多家。

(二)建立政策法规体系。

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编制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初步形成了“两项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2]10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2]10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管,促进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2012年1月至6月,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对重点矿用安标产品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总体情况截至6月底,安标国家中心共对2007家企业生产的矿用安标产品进行了抽查,重点对浙江省温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区的矿灯、自救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集中检查,多数生产企业和产品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产品安全性能和质量控制比较好,产品检验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其中,1752家生产企业基本合格,检查合格率为87.3%;有177家生产企业在生产条件、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检验等方面存在问题,部分违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被暂停、撤销;另有78家生产企业的462个产品的安全标志被注销。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安全意识淡薄,质量把关不严。

个别企业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安全责任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后,未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有的甚至私自变更安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参数,严重影响了产品安全质量。

(二)重视程度不够,问题整改不到位。

一些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存在以书面材料代替整改落实,以拖延塞责代替停产整顿的现象,有的生产企业甚至同样的问题多次重复发生,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虚以应付、疏于管理、整改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

安监总局解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煤矿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安全管理重点

煤矿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安全管理重点
煤矿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安全管理重点 (试行)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红线
四、运输专业:
31、乘人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检查存在 安全隐患未整改仍使用的; 【名词解释】 乘人装置----煤矿井下运送人员的机械装置,包括副立井提升系统、 斜巷人车、架空乘人装置、行人辅助器、乘人带式输送机和单轨吊 车等各种型式用于运送人员的机械装置。 【条文解释】 乘人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就无法确认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 标准;检验不合格说明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检查存在安全隐 患未整改仍使用说明运行中的乘人装置不能保障乘员安全。乘人装 置作为运输人员的机械装置,安全性能直接关系到乘坐人员的生命 安全,运行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乘人装置就无法保障乘坐人员的生命 安全。 【条文依据】 本条规定来源于:1、《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 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 得小于60mm。③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 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 抚摸输送带侧帮。④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 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于0.8m,并有栏杆。 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 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未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 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⑤运送人员 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⑥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 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⑦钢丝绳芯带式输送 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典型事件】 某矿零点班机运队职工黄某在西大巷违章扒车,被挤 到巷道壁上,死亡。 【典型事件】 某矿零点班掘二队职工王某下班乘坐煤车到水闸门前 130米处交叉点时,跳车被挤在巷帮,死亡。 【典型事件】 某矿4点班,预备队在某强力皮带处作业,胡某 、李 某从4号井向作业点去时,违章乘坐皮带,在乘坐过程中突然从皮带 上滑落,导致两人肋骨骨折。 【典型事件】 某矿四点班,一掘队挂钩工李某、安某在某工作面中 巷挂车,挂钩工李某站立在尾部老钩趴在花车上,当矿车提升到某 上巷皮带头下40米处时,绞车绳老钩脱离,李某同车一起碰到底部 联锁保险梯上,造成其头部塌陷性骨折、左股骨粉碎性骨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6•【文号】安监总人事[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安监总人事﹝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扎实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重要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持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等199个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贾兴华等1990名同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境界,解放思想、务实创新的进取精神,勇挑重担、争先创优的饱满热情,任劳任怨、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继续发奋努力,真抓实干,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预防瓦斯事故的有力措施。

《暂行办法》采用了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判断标准,从管理、技术、设施设备、监督检查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保障鉴定工作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政策保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鉴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把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转化为提高突出矿井鉴定工作质量、加强煤矿瓦斯治理、遏制煤矿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实效。

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到鉴定工作中,全面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提高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一是要严把鉴定机构准入关。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认定要求开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装备条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矿井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鉴定机构必须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当有3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重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经验,并取得该领域科研成果的专家。

三是要加强专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鉴定机构应挑选至少5名以上,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与防治工作5年以上,具有煤矿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职的突出矿井鉴定技术服务队伍。

杨家村煤矿41采区勘察验收报告

杨家村煤矿41采区勘察验收报告

准格尔旗羊市塔正泰煤矿二盘区勘察验收报告项目规模:0.6Mt/a法人代表:刘豹项目组长:温国惠内蒙古准格尔旗羊市塔正泰煤矿2016年5月勘察验收组成员名单目录一、编制说明 (1)1、编制依据 (1)1.1 法律、法规、标准 (1)1.2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5)2、工作范围及内容 (6)二、概述 (1)1、建设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单位简介 (1)1.2 建设项目简介 (1)1.3 地理位置 (2)1.4 交通状况 (2)1.5 井田范围相邻矿井情况 (2)1.6 井田境界 (3)1. 7 矿井自然条件 (3)1.8 井田地层及地质构造特征 (5)1.9井田水文地质条件 (7)1.10 开采技术条件 (9)2、建设项目设计概况 (10)2.1项目设计名称及单位 (10)2.2采区设计主要内容 (11)2.3井底车场主要大巷及硐室支护方式 (13)2.4 井下开采 (13)2.5提升与运输 (16)2.6矿井通风 (18)2.7 防治水及矿井排水 (19)2.8矿井压风系统 (20)2.9 矿井防灭火 (21)2.10矿井瓦斯、粉尘防治 (22)2.11.矿井供电 (24)2.12 安全监测监控、通信、人员定位系统及计算机管理 (25)2.13 给排水与消防、采暖通风及供热 (28)2.14.建设工期 (29)2.1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29)2.16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32)2.17 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与认证单位资质情况 (33)2.18 “三类”工程完成情况 (33)2.19 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33)2.20 安全设施、设备等检测检验情况 (34)2.20 自然安全条件、通风阻力测定情况 (35)三、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情况 (38)1、建设项目内业资料查验情况及验收意见 (38)1.1 查验资料情况 (38)1.2 勘察验收意见 (40)2、矿井开拓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40)2.1 勘察验收情况 (40)2.2 勘察验收意见 (43)3、采区巷道布置及采煤、掘进工作面勘察验收情况勘察验收意见 (43)3.1勘察验收情况 (43)3.2. 勘察验收意见 (45)4、矿井通风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46)4.1. 勘察验收情况 (46)4.2 勘察验收意见 (47)5、矿井瓦斯防治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48)5.1勘察验收情况 (48)5.2 勘察验收意见 (48)6、矿井消防、灭尘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49)6.1 勘察验收情况 (49)6.2 勘察验收意见 (50)7、采空区及煤层巷道防灭火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50)7.1 勘察验收情况 (50)7.2 勘察验收意见 (51)8、安全监测监控及通信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51)8.1 勘察验收情况 (51)8.2 勘察验收意见 (53)9矿井防治水勘察验收情况及意见 (53)9.1 勘察验收情况 (53)9.2 勘察验收意见 (54)10、主、副斜井提升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勘察验收意见 (55)10.1 勘察验收情况 (55)10.2 勘察验收意见 (55)11、井下主、辅运输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勘察验收意见 (56)11.1 勘察验收情况 (56)11.2 勘察验收意见 (56)12、采煤、掘进设备勘察验收情况及勘察验收意见 (57)12.1 勘察验收情况 (57)12.2 勘察验收意见 (58)13、井下排水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勘察验收意见 (58)13.1. 勘察验收情况 (58)13.2 勘察验收意见 (59)14、井下供电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勘察验收意见 (60)14.1. 验收情况 (60)15、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与通信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勘察验收意见 (62)15.1勘察验收情况 (62)15.2 勘察验收意见 (63)16、地面供电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64)16.1 勘察验收情况 (64)16.2 勘察验收意见 (66)17、主斜井提升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66)17.1 勘察验收情况 (66)17.2 勘察验收意见 (67)18、副斜井提升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67)18.1 勘察验收情况 (67)18.2 勘察验收意见 (67)19、地面通风设备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68)19.1 勘察验收情况 (68)19.2. 勘察验收意见 (68)20、地面压风设备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68)20.1 勘察验收情况 (68)20.2 勘察验收意见 (69)21、地面消防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69)21.1 勘察验收情况 (69)20.2 勘察验收意见 (69)21、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工业视频、计算机管理系统勘察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 (70)21.1勘察验收情况 (70)21.2. 勘察验收意见 (71)22、建设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 (71)22.1 勘察验收情况 (72)22.2勘察验收意见 (75)23、总平面布置 (75)23.1察验收情况 (75)23.2堪察验收意见 (75)24、生产系统及辅助生产设施 (75)24.1验收情况 (75)24.2验收意见 (76)25、给排水系统 (76)25.1勘察验收情况 (76)25.2勘察验收意见 (77)26、地面采暖供热系统 (77)26.1勘察验收情况 (77)26.2勘察验收意见 (77)27、地面建筑设施 (77)27.1 勘察验收情况 (77)27.2.勘察验收意见 (78)28、地面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 (78)28.2 勘察验收意见 (78)四、结论性意见 (79)附件明细 (88)一、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1.1 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井下中央变电所通风系统有关规定的函》(煤安司办[2013]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7]5号)·《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调查字[2005]49号)·《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字[2010]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 146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 49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煤监总煤装[2011] 17号)·《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 99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 146号)·《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 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 33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 10号)·《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 78号)·《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 1020-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降尘技术规范》(AQ 102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安全标志》(GB2894-2008)·《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矿井防灭火规范》(煤技字[1988]第237号)·《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内煤局字[2007]128号)·《关于调整煤矿建设项目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煤局字〔2014〕32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建设厅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通知》(内震发[2001]149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内煤局字[2013]377号)·《关于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煤安办字[2006] 30号)·《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主要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内煤安办字[2007]25号)·《关于限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的通知》(内煤局字[2007]290号)·《关于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内煤安救援字[2009] 1号)·《转发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煤局字[2012]59号)·《关于加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内煤局字[2012]444号)·《关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内煤局字[2012]216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度的通知》(内煤局字[2013] 86号)·《关于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内煤局字[2014] 312号);·关于印发《煤矿在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检测检验目录》的补充通知(内煤安办字〔2014〕157号)·《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内安办字[2012]28号)·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安监总厅科技[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2〕142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精神,确保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取得实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对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具体分工如下: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工作职责(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研究推动措施和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司局做好推动工作。

(二)负责综合复核《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三)统一组织攻关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

组织专家对攻关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材料报科技部。

(四)负责项目跟踪和进展情况材料汇总,并定期通报。

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五)统一组织并适时发布新的攻关课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二、项目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所主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并进行初审。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大力培植和创建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推动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没有掌握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不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依然处在粗放管理阶段,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培植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通过一级企业的典型示范,引领各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水平。

二、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要正确理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确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条件,有针对性地选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对象。

选取的培植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安全生产基础好、管理水平高、设备设施先进、本质安全水平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企业所在地区和行业领域公认的标杆企业,能够积极发挥安全管理示范引导作用。

三、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推荐的基础上,选取1至3家企业作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培植对象。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在所属企业中选取1至2家作为培植对象,并征询培植对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意见。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序号
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
5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2〕69号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重点示范样板地区联网共享工程实施工作 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2〕198号
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0号
5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37号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2〕45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2〕141号
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异地督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2〕116号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2〕212号

煤矿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

煤矿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

《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 电容电流检验规范》
矿井供 电系统 安装完 毕,投 入运行 正常后; 矿井供 电系统 扩容、 供电电 缆敷设 长度增 加时
有超标 缺陷 6 个月, 无缺陷 2年
有超标 缺陷 6 个月, 无缺陷 2年
磁粉检验方法》
煤矿
1
用阻
2
燃电
3

4
1
2
煤矿
3
用织
4
物整
5
芯阻
6
燃输
7
送带
8
9
10

煤矿
1

用钢
2
18
属 丝绳
3

芯阻 料
4
燃输
5
送带
6
煤矿
1
用风
2

3
非金
属材
1

(除
电缆、
输送
带、
2
风筒
外)
1
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 外观质量 阻燃带宽度极限偏差 覆盖层厚度 拉伸强度 拉断伸长率 撕裂力 黏合强度 表面电阻值 滚筒摩擦试验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外观质量 宽度 覆盖层厚度 表面电阻值 滚筒摩擦试验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酒精灯燃烧试验 抗静电性
每年雨 季前
《煤矿安全规程》(2011) 第七条
AQ1013-2005《煤矿在用 1 年 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 规范》
AQ1013-2005《煤矿在用 1 年
空气压缩 机
煤矿在用 5 摩擦式提
升机系统
煤矿在用 6 缠绕式提
升机系统
煤矿在用 7 提升绞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06•【文号】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以下简称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应急平台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建设成效不断显现,但也存在着应急平台建设发展不够平衡、工作体制不够一致、应用功能不够完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整体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牢牢把握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工作体制统一、系统功能完备、基础设施配套、制度机制健全的原则,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为手段,以提高应急管理效率为目的,加强建设统筹、加大投入力度、周密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

到2015年底,国家、省(区、市)、市(地)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100%,重点县(市、区)、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的应急平台建成率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3条
2
静负荷试验
3
脱钩试验
8
重要用途钢丝绳
1
钢丝直径
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
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
《煤矿安全规程》(2011)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398条和第399条规定
2
钢丝破断拉力
4
滚筒摩擦试验
5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煤矿用风筒
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MT383-1995《煤矿用风筒涂覆布技术条件》
使用前
2
酒精灯燃烧试验
3
抗静电性
非金属材料(除电缆、输送带、风筒外)
1
阻燃性能
(按具体产品标准)
使用前
2
抗静电性能
13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
1
空载运行
AQ 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
3
反复弯曲
4
扭转(仅适用于验收及新钢丝绳悬挂前检验)
5
不合格钢丝断面积
6
安全系数
9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
1
外观检查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链检验规范》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4条
2
二倍最大静荷重试验时的永久伸长率
10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
1
外观检查
《煤矿在用窄轨车辆连接插销检验规范》
按《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4条
每年雨季前
3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
1
全部项目
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1年
4
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3年。
5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1年;提物系统2年。
6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提人系统6个月;提物系统1年。
7
防坠器
1
试验前检查要求
MT355-2005《矿用防坠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2011)第413条
AQ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1
阻燃带宽度极限偏差
MT914-2008《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
使用前
2
覆盖层厚度
3
拉伸强度
4
拉断伸长率
5
撕裂力
6
黏合强度
7
表面电阻值
8
滚筒摩擦试验
9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
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1
宽度
MT668-2008《煤矿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
使用前
2
覆盖层厚度
3
表面电阻值
2
二倍最大静荷重试验时的永久弯曲变形量
11
斜井人车
1
全部项目
AQ 2028-2010《矿用斜井人车安全检验规范》
1年
12
非金属材料
煤矿用阻燃电缆
1
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MT/T386-2011《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使用前
2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
3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
4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
1年
2
负载运行
3
钢丝绳导向装置
4
制动装置性能
5
托轮性能
6
抱索器性能
7
吊椅性能
8保护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序号
被检
对象
项目/参数
依据
最大检验
周期(要求)
序号
名 称
1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
1
全部项目
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1.8米以下的1年;其他3年。
2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
1
全部项目
AQ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