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发基准工期表(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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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内部
项目开发基准工期表(2019年版)
备注:
1.在上述产品类型的基础上,每增减1层地下室,总工期相应增减30天;
2.项目开发基准工期指开工至交楼联合验收的净工期(即不包含南方地区春节假期半个月及北方地区冬季停工期);
3.各地区冬季停工期沿用现行标准:
(1)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约5个月;
(2)辽宁省、吉林省、青海省: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约4个月;
(3)河北张家口:11月30日至次年3月15日,约3.5个月;
(4)北京、天津、河北(不含张家口)、甘肃、宁夏、山西大同:11月30日至次年3月1日,约3个月; (5)山东、山西(不含大同)、陕西、河南:12月15日至次年2月28日,约2.5个月;
(6)暂未进入但存在冬季停工期的地区待项目获取后再评估确定具体的冬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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