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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理念认知与实现路径

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理念认知与实现路径

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理念认知与实现路径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文献综述 (3)二、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的理念认知 (5)2.1 现代化的定义与特征 (6)2.2 海洋安全治理的内涵与目标 (7)2.3 现代化理念在海洋安全治理中的应用 (8)三、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9)3.1 加强顶层设计与规划引领 (10)3.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2)3.3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3)3.4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14)3.5 建立健全监督与评估机制 (15)四、案例分析 (16)4.1 国际海洋安全治理的实践与经验 (17)4.2 国内海洋安全治理的探索与实践 (18)五、结论与展望 (20)5.1 主要结论 (21)5.2 展望与建议 (22)一、内容概要本文档旨在探讨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的理念认知与实现路径,以期为我国海洋安全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我们将分析当前海洋安全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包括非法捕捞、海盗活动、海洋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我们将从国际视角出发,梳理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成功经验,为我国提供借鉴。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具体的理念认知和实现路径,包括加强立法监管、完善执法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强化国际合作等方面。

我们将对海洋安全治理现代化的前景进行展望,强调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担当。

1.1 背景与意义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海洋安全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海洋经济的崛起,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海洋安全治理不仅关乎国家的主权安全、经济利益,更与全球生态环境安全紧密相连。

在此背景下,海洋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形势变化: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海洋领域的竞争与合作日趋激烈,海洋安全治理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

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成为迫切需求,这也对海洋安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陆海统筹的总氮污染治理研究进展及对策建议

陆海统筹的总氮污染治理研究进展及对策建议

陆海统筹的总氮污染治理研究进展及对策建议目录1. 内容概览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2. 总氮污染的现状分析 (6)2.1 陆源氮素排放概况 (7)2.2 海上氮素排放概况 (7)2.3 陆海交互作用下的氮素动态 (9)3. 陆海统筹总氮污染治理研究进展 (10)3.1 陆地环境管理策略 (11)3.1.1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2)3.1.2 工业排放控制措施 (13)3.1.3 城市生活污水治理 (14)3.2 海洋环境管理策略 (16)3.2.1 海洋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17)3.2.2 海上活动排放控制 (18)3.2.3 近岸海域水质改善 (20)4. 陆海统筹总氮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4.1 政策法规协调性不足 (22)4.2 管理机制不完善 (23)4.3 技术应用不充分 (25)4.4 跨域监测与数据共享困难 (26)5. 对策建议 (27)5.1 明确陆海统筹总氮污染治理目标 (29)5.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0)5.3 构建陆海统筹的管理体制 (31)5.4 应用先进技术,促进区域联防联控 (32)5.5 加强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 (33)1. 内容概览总氮(Total Nitrogen, TN)污染治理是维护水体健康、促进生态平衡的关键任务。

本文档深入探讨了陆海统筹策略下,提高总氮管理效率的最新研究进展。

通过回顾一系列国际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为全面理解现存的陆海总氮污染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总氮污染的背景与现状分析:首先回顾了氮素在全球范围内对环境的破坏作用,并具体分析了陆海生态系统中氮的输入、分布与效应。

特别关注了氮循环过程和对生态系统的潜在危害,如富营养化和海洋酸化。

世界与中国陆海总氮污染比较研究:呈现全球范围内氮污染的分布模式,并深入分析中国在陆海两层面上氮污染的规律与特征。

灾害地理学——赤潮、风暴潮、咸潮

灾害地理学——赤潮、风暴潮、咸潮

温、盐跃层的存在为赤潮生物的聚集提 供了条件,易诱发赤潮。由于径流、涌升 流、水团或海流的交汇作用,使海底层营 养盐上升到水上层,造成沿海水域高度富 营养化。营养盐类含量急剧上升,引起硅 藻的大量繁殖。这些硅藻过盛,特别是骨 条硅藻的密集常常引起赤潮。这些硅藻类 又为夜光藻提供了丰富的饵料,促使夜光 藻急剧增殖,从而又形成粉红色的夜光藻 赤潮。据监测资料表明,在赤潮发生时, 水域多为干旱少雨,天气闷热,水温偏高, 风力较弱,或者潮流缓慢等水域环境。
三、赤潮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有些赤潮生物分泌赤 潮毒素,当鱼、贝类 处于有毒赤潮区域内, 摄食这些有毒生物, 虽不能被毒死,但生 物毒素可在体内积累, 其含量大大超过食用 时人体可接受的水平。 这些鱼虾、贝类如果 不慎被人食用,就引 起人体中毒,严重时 可导致死亡。 由赤潮引发的赤潮毒 素统称贝毒,目前确定 有10余种贝毒其毒素比 眼镜蛇毒素高80倍,比 一般的麻醉剂,如普鲁 卡因、可卡因还强10万 多倍。贝毒中毒症状为: 初期唇舌麻木,发展到 四肢麻木,并伴有头晕、 恶心、胸闷、站立不稳、 腹痛、呕吐等,严重者 出现昏迷,呼吸困难。
1831—1836年,达尔文在《贝格尔航海记录》 中记载了在巴西和智利近海面发生的束毛藻引发的赤 潮事件。据载,中国早在2000多年前就发现赤潮现 象,一些古书文献或文艺作品里已有一些有关赤潮方 面的记载。如清代的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就形象 地记载了与赤潮有关的发光现象。
Source: Roland Berger & Partners-analysis
另一方面由于虾池每天需要排换水所以每天都有大量污水排入海中这些带有大量残饵粪便的水中含有氨氮尿素尿酸及其它形式的含氮化合物物加快了海水的富营养化这样为赤潮生物提供了适宜的生物环境使其增殖加快特别是在高温闷热无风的条件下最易发生赤潮

当好洋山深水港建设先行者

当好洋山深水港建设先行者

当好洋山深水港建设先行者作者:盛六华杨建勇许璇范婷婷张华明许璇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19年第10期盛六华,1945年2月生。

曾担任国家海洋局第四调查船大队大队长,1992年6月至1999年3月任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副局长,其中,1997年至1999年主持东海分局行政业务工作。

当年,在他的组织领导下,东海分局为洋山深水港的选址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提供了大量极为重要的基础数据。

1996年9月至2002年6月,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相继承担完成了6期水文泥砂测验、10个验潮站观测和数十次水下地形测量,并会同国内权威单位首次用先进GPS技术完成了跨海高程引测,为洋山深水港的选址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提供了大量极为重要的基础数据,填补了这一海域过去从未有过的大规模水文泥砂和潮位观测资料空白,首次确定了各海岛验潮站的平均海平面高度。

临危受命服务国家战略1996年七八月的一天,时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上海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徐柏章到东塘路630号的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找我。

在我办公室,徐主任跟我说,上海气象局局长介绍我来找你,什么事呢?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抓紧上海深水港新港址比选和前期准备工作的指示,市交通办委托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简称三航院)于1995年12月完成《洋山港初步规划》的编制,接下来将委托三航院开展上海深水港选址规划研究,但选址规划研究必不可少的水文、泥砂、潮位和表层沉积物等资料非常缺,且熟悉这块海域、能承接大规模水文泥砂测验和同步潮位观测单位很难找,时间又非常紧,找你就是想东海分局能否承担这项任务。

我对徐主任说,这事找我,算是找对了。

东海分局建局以来,海洋调查和海滨观测是老本行,我们有一支过硬的专业调查队伍、有一批海洋调查船和一批海洋观测台站,在杭州湾海域,目前分局就有6个长期验潮站。

虽然崎岖列岛海域地处浙江,但作为国家海洋局派驻东海区的行政机关,我们跨行政区到浙江海域搞调查没有问题。

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关键词: 垂直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理顺和依法规范内容提要: 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我国政府间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十七大报告将“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本文分析了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界定、依据和利弊,并着重对理顺和依法规范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作了法学思考。

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界定、依据和垂直管理体制利弊分析(一)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界定新中国成立后,有的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了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

如1950年、1956年先后成立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等。

改革开放之后,为处理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的事务,有些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地方设置了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

如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实行垂直管理。

由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垂直领导关系,而地方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管理关系,因此这类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叫做“垂直管理机构”,也称“条管机构”。

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有的垂直管理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由地方党委领导。

垂直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两种。

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由中央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尽管该机构设在地方并从事带有一定地方性的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直接领导。

与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样,中央或上级政府部门及其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被形象地称为“条条块块关系”,它历来是中央或上级与地方政府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分配意向表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分配意向表
2014年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公务员招录面试人员名单
同一职位考生按照准考证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递补考生单独排序)
面试时间 报考职位 准考证号 考生姓名
性别
面试最低分 数线
备注
2.86231E+11 戚继江

2.86231E+11 李元展

甲类船长 2.86232E+11 刘锋

93.3
2.86236E+11 杨杨名

甲类三副 2.86236E+11 林燕云

104.8
2.86237E+11 耿庆萌

2.86238E+11 尹孟德

2.86239E+11 李潇男

2.86242E+11 王亮

2.86231E+11 张勇

递补
2.86232E+11 王钧

2.86233E+11 郭振华

2.86233E+11 沈宁

2.86236E+11 杨瑞生

90.2
2.86213E+11 杨文学

2.86233E+11 李明

2.86233E+11 张庆

丙类三副 2.86233E+11 汤于杰

96.7
2.86238E+11 张永良

2.86242E+11 王金龙

2.86244E+11 范宵骏

2.86212E+11 蔡晓宇

2.86231E+11 徐文涛

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

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

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水源供能1号能源站取水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浙江东天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杭州二零一八年三月目录1. 建设项目概况 (1)2.项目所在海域环境状况概述 (7)3.项目对环境、资源、海域功能和其他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9)4.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点 (11)5.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2)1. 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水源供能1号能源站取水工程(2)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3)项目性质:新建(4)用海位置:工程位于青岛新海岸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内,龙门顶码头西北侧,见图1。

(5)透水构筑物面积:3.6609hm2(6)建设内容:本工程总用海面积3.6609hm2,其中输水栈桥用海面积1.0563 hm2,取水平台用海面积2.6046 hm2,建设内容包括海上取水平台、泵房及海上引桥墩、钢引桥、海上输水管线,其中输水管线长375m,与陆上管线相连。

(7)投资规模:6685.86万元(8)用海类型:工业用海—其他工业用海(9)用海方式:构筑物(10)施工期限:6个月(11)用海期限:50年图1a 工程区所处行政地理位置图图1b 工程位置示意图图1c项目平面布置图(12)施工顺序本工程主要工程项目包括基槽开挖、抛填块石基床、沉箱安装、上部建筑建设、输水管道安装,施工顺序本着先水工后配套,先水下后陆上的原则进行,前期平台建设是本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

1、平台工程施工顺序施工准备→基槽开挖→抛填10~100kg块石基床→基床夯实整平→沉箱预制安装→沉箱内抛填10~100kg块石→现浇胸墙→泵房建筑、取水设施安装。

2、现浇砼墩台工程施工顺序施工准备→基槽开挖→抛填10~100kg块石基床→基床整平→现浇砼墩台→抛填500~800kg块石护底→钢引桥制作安装。

浆砌石墩台:施工准备→基槽开挖→抛填二片石垫层→基床整平→砌筑墩台→钢引桥制作安装。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第32卷㊀第1期太㊀㊀平㊀㊀洋㊀㊀学㊀㊀报Vol 32,No 12024年1月PACIFICJOURNALJanuary2024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24.01.007王勇㊁潘鑫: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1期,第86-101页㊂WANGYong,PANXin, Issues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inEnvironmentalGovernanceontheHighSeas ,PacificJournal,Vol.32,No.1,2024,pp.86-10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王㊀勇1㊀潘㊀鑫1(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 共区原则 )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㊂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㊂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㊁公海塑料污染治理㊁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㊁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㊂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㊂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㊂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㊁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㊁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㊂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机制实施㊂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公海环境治理;全球治理;BBNJ协定;海洋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9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4-8049(2024)01-0086-16收稿日期:2023⁃10⁃06;修订日期:2023⁃11⁃28㊂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课题 BBNJ协定执行后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CODF-AOC202304)的阶段性成果㊁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适用研究 (2023-001)的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王勇(1977 ),男,浙江台州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㊁教授㊁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㊁国际海洋法;潘鑫(1996 ),男,广东珠海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㊁国际海洋法㊂∗作者感谢‘太平洋学报“编辑部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建设性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㊂①㊀根据该条,公海 不包括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㊁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公海是国际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一个法律概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 ‘海洋法公约“ )第86条规定了公海的范围㊂①同时,该公约第87㊁88和89条规定各国享有相对的公海自由㊂然而,当前公海的生态环境正遭受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海洋酸化㊁塑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料污染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生物多样性减少①等问题不断恶化,给人类㊁海洋生物甚至是陆地生物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㊂学界长期以来对公海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具体问题的应对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较少研究相关基本原则的适用问题㊂然而,没有基本原则的适用作为基础,国际社会在谈判具体条约以解决具体问题时往往难以达成共识,从而难以有效治理公海环境㊂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文简称 共区原则 )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所有国家在保护整片或部分环境时应当承担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各国在承担共同的保护环境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特别是各国在具体的环境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以及各国治理相关环境问题的能力不同㊂②这一原则通过被国际法文件直接提及或通过体现其精神的条款被纳入特定的治理公海环境的国际法文件等方式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㊂然而,理论界和部分国家就该原则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拘束力等问题存在争议,该原则在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具体实践领域的过程中亦遭遇了困境㊂本文将分析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分析其中的成因,并为如何有效适用该原则,如何进一步促进国际社会治理公海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㊂二㊁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的困境㊀㊀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在理论层面和具体实践领域都遇到了困境㊂2.1 理论层面适用的困境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理论层面的适用困境与其在全球环境治理理论层面的适用困境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点㊂(1)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㊂学术界对于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㊂有学者指出,共区原则中的共同责任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但其在区别责任方面却不是㊂③这一观点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共区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从而肯定其拘束力㊂但还有学者指出,共区原则由于缺乏各国对具体内容的共识以及该原则所提出的义务的性质,使得其缺少成为国际习惯法的 法律确信 ㊂④换言之,该原则不应被视为一项国际习惯法㊂除此之外,该原则还存在其他法律性质层面的争议,例如,有学者指出其只能被认为是一项 正在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原则 ㊂这一观点倾向于认为共区原则只有成为国际法原则的潜力,而非真正的国际法原则㊂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具有法律相关性并且是可执行的(remainlegallyrelevantandenforceable)⑤,希望以此确定该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属性㊂然而,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尚未成为一种规范性的原则㊂⑥甚至有专家从气候变化治理的角度认为,自哥本哈根会议之后,这一原则可能 不再可行 ㊂⑦由此可见,目前共区原则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争议㊂78①②③④⑤⑥⑦KimberlyN.Smith, OceanAcidification:DealingwithUn⁃chartedWaters ,VillanovaEnvironmentalLawJournal,Vol.30,No.1,2019,pp.201-205;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FromPollutiontoSolutionAGlobalAssessmentofMarineLitterandPlasticPollution ,DEP/2379/NA,pp.14-16;ElizabethB.Baldwin, ReclaimingOurFuture:InternationalEffortstoEliminatetheThreatof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 ,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Vol.20,No.4,1997,p.894;AnnaAseeva, Rethin⁃kingConservationofMarineBiodiversitybeyondNationalBoundaries:Justice,Property,andtheCommons ,GeorgetownEnvironmentalLawReview,Vol.33,No.3,2021,pp.444-447.徐祥民㊁孟庆垒著:‘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281页㊂KlausBosselmann,ThePrincipleofSustainability:Transfor⁃mingLawandGovernance,AshgatePublishingCompany,2008,p.60.LavanyaRajamani,DifferentialTreatmenti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OxfordUniversityPressInc,2006,p.159.同③,pp.43㊁60㊂LavanyaRajamani, FromBerlintoBaliandBeyond:KillingKyotoSoftly? The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57,No.4,2008,p.911.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 LegalPrinciplesRelatingtoClimateChangePartII:Committees(201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sofConferences,Vol.74,2010,p.358.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从国家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是否具有拘束力也存在争议㊂一方面,有发达国家始终坚持认为该原则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并非法律原则,不应具有拘束力㊂①另一方面,希望获得技术转让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将其作为一项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原则,希望发达国家遵守,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与治理㊂②‘海洋法公约“③和‘生物多样性公约“④等国际条约包含了体现这一原则的具有拘束力的规定㊂公海环境作为国际环境的一部分,也应当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㊂然而,由上可见,即便是在其起源的气候变化治理领域,无论是国家还是学界都尚未形成对该原则法律性质的统一认识,尚不能确定该原则是否应当具有拘束力㊂(2)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共区原则的要件尚不明确㊂对共区原则的争议不仅存在于气候变化治理领域㊂⑤目前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的要件也是不明确的,其中争议最为突出的是区别责任㊂区别责任将来自不同区域的国家团结到国际环境治理领域,其是最有效但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原则㊂⑥有学者认为共区原则中的区别责任还不足以成为国际环境法中对各国进行区别对待的坚实基础㊂⑦这可能是因为区别责任的概念尚未细化㊂其一,尚不明确应当怎样确定区别责任㊂区别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的责任⑧以及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或资金支持㊂⑨相应地,可以理解为发展中国家有权从发达国家获得环境治理相关的技术或资金㊂然而,公海环境治理的宏观层面既未明确区别责任在具体事项中是否同时包含这两方面内容,亦未明确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应当达到的程度㊂同时,目前尚未明确国家在履行区别责任时是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实践中进行调整㊂发达国家履行区别责任的实践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㊂例如,澳大利亚为太平洋岛国提供有关气候变化治理的资金援助,但该援助在澳大利亚的国际援助事项中的优先级不高㊂同时,新冠肺炎疫情也给澳大利亚的政府的财政预算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使得政府不得不重新排序相关的事项,延后援助的开展㊂ 若认为各国的区别责任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澳大利亚的行为就是合理的,否则,澳大利亚的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区别责任的要求不符㊂可惜的是,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就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是否可以在实践中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区别责任的履行形成一致的认识㊂其二,尚不明确应当如何界定有区别责任的主体㊂有人认为区别责任主体的确认应当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划分标准,但还有人认为应当以国家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程度作为划分标准㊂ 但这两种划分标准在单独适用的情况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㊂例如,贫穷和国际债务被公认为环境退化的原因之一㊂ 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的88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R.Maguire, TheRo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inthe2020ClimateRegime ,Carbon&ClimateLawRe⁃view,Vol.7,No.4,2014,p.263.DanielBodansky, 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ACommentary ,Yale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18,1993,p.50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㊁235㊁194㊁196㊁202㊁203条㊂‘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㊁第8㊁9㊁12㊁15-20条㊂同①㊂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 LegalPrinciplesRelatingtoClimateChangePartII:Committees(2010)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sofConferences,Vol.74,2010,p.358.DuncanFrench, DevelopingStatesand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TheImportanceof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49,No.1,2000,p.56.‘里约宣言“原则7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㊂LukeHutcheson, CommonbutDifferentiatedClimateRe⁃sponsibilities:Australia sRoleinthePacificIslands ,PerthInterna⁃tionalLawJournal,Vol.5,2020,p.131.LavanyaRajamani, FromBerlintoBaliandBeyond:KillingKyotoSoftly?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57,No.4,2008,p.911.MichaelWeisslitz, RethinkingtheEquitabl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DifferentialVersusAbsoluteComplianceandContributionintheGlobalClimateChangeContext ,ColoradoJournal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andPolicy,Vol.13,No.2,2002,p.481.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责任,则容易忽略贫穷和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对环境退化产生的影响㊂因此,国际社会应当设立更科学的国家区分方法,不能局限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分法㊂①这一点在公海环境治理中亦是如此㊂然而,目前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界定区别责任主体的标准㊂(3)尚不确定共区原则在具体领域是否存在例外㊂目前尚未明确共区原则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时是否存在例外,但国际实践中已有指出共区原则存在例外的情况㊂不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是否存在例外,可能会使得该原则的适用遭遇一定的困难㊂例如,2010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决定按照太平洋小岛屿国家瑙鲁提出的建议,就三个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是否应当相比发达国家在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承担更少的环境保护义务㊂②海洋法法庭在咨询意见中指出:虽然1992年‘里约宣言“第15项原则提出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 ,从而引入了在采用预防性方法时根据各国不同能力水平而有所区别的可能性㊂但是,根据国际海底管理局‘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中关于 最佳环保做法 的义务,不认同发展中国家在此领域应得到适当照顾的观点㊂咨询意见认为在为 区域 内活动进行担保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负有同样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㊂法庭的依据为‘海洋法公约“具体规定的㊁对于发展中国家予以特别考虑的领域仅限于海洋科学研究㊁技术转让㊁人员培训和平等分享 区域 活动收益方面,不包括发展中国家在担保 区域 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㊂平等的义务可防止发达国家的公司为规避责任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公司进行开发的行为㊂这种 方便担保国 会损害 区域 环境保护最高标准的统一实施,对环境保护造成威胁,影响 区域 内活动的安全开展和对全人类继承财产的保护㊂③然而,该咨询意见未能深入地分析共区原则在概念上的意涵㊁法律状态以及实质性的要件㊂④同时,目前尚未明确在其他领域是否存在不适用共区原则的例外,相关边界仍待进一步厘清㊂2.2 具体实践领域适用的困境公海环境治理的具体实践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共区原则适用于相关事项时遭遇的困境并不完全一致,目前该原则的适用遭遇困境的领域主要有以下四个㊂(1)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领域的作用被弱化甚至忽视㊂海洋在调节气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和多余的热量,调节温度㊂⑤海水的酸碱度在吸收二氧化碳后经化学反应产生变化,导致了海洋酸化㊂海洋酸化治理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为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然而,共区原则在这一议题中被忽视,无法发挥重要作用㊂⑥在国际海事组织(IMO)201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六十届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强调处理海运减排相关问题应当坚持共区原则,但在欧盟的推动下,海运减排的能效设计指数计划和管理计划最终强制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实施98①②③④⑤⑥PhilippeSandsetal.,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2,pp.234-236.这三个问题:1.‘公约“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特别是依照第十一部分以及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⓪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担保 区域 内活动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和义务?2.如果某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53条第2(b)款担保的实体没有遵守‘公约“特别是第十一部分以及‘执行协定“的规定,该缔约国应担负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3.担保国必须采取何种必要的适当措施来履行‘公约“特别是第139条和附件三以及‘执行协定“规定的责任?SeeRequestforanAdvisoryOpinionfromNiiAlloteyAdunton,Secretary-Generalofthe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toJudgeTullioTreves,PresidentoftheSeabedDisputesChamber(May11,2010).ResponsibilitiesandObligationsofStateswithRespecttoAc⁃tivitiesintheArea,AdvisoryOpinion,February1,2011,ITLOSRe⁃ports,2011,paras.158-163.StathisNPalassis, TheIMOsClimateChangeChalleng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andRespectiveCapabilities ,JournalofEnergy,Climate,andtheEnvironment,Vol.6,No.1,2015,p.177.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 WhyProtectingtheHighSeasMatters ,August26,2022,UnitedStatesDepartmentofState,https://www.state.gov/why-protecting-the-high-seas-matters/.R.K.Craig, ClimateChangeand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fortheOcean ,Carbon&ClimateLawReview,Vol.11,No.4,2017,pp.331-332.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至今㊂由此可见,在海洋酸化方面,国际海事组织构建的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为核心的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治理海洋酸化机制开始弱化甚至否认共区原则㊂(2)各国有关共区原则在公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分歧仍然较大㊂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当为目前的海洋塑料污染治理承担更多的责任㊂然而,有数据显示,从塑料排放量来看,美国㊁日本等发达国家人均向海排放塑料垃圾量最多,发达国家还将发展中国家当作 垃圾处理厂 ,并未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㊂①同时,共区原则的适用在制定治理塑料污染的条约(下称 塑料公约 )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阻力㊂在讨论制定塑料公约期间,不同国家就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解和诉求也并不相同㊂印度代表在成立技术论坛的提议中并未提及任何考虑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表述,仅仅以 公平的方式 作为措辞㊂②相反,日本在草案中指出,应当明确向最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以及技术和资金援助,并请求执行主任优先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使这些国家能够有效参与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工作,但其似乎遗漏了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㊂③由此可见,各国有关共区原则在公海塑料污染治理方面的分歧仍然较大㊂一方面,发达国家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在谈判制定塑料公约的过程中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解和诉求并不相同㊂(3)发展中国家受限于技术与资金难以承担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共同责任㊂与常规污染物不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滞留时间长,很难降解,毒性极强,能在全球范围内传播㊂而海洋被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最终的沉淀场所㊂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中考虑不同国家情况以及向发展中国家㊁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共区原则㊂⑤然而,该公约的生效并未使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获得显著成效,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受限于资金和技术难以进行治理,承担共同责任㊂以中国为例,目前对中国海洋环境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评估仍主要处于定性分析阶段㊂⑥与推广了毒杀芬㊁十氯酮和多溴联苯醚监测技术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缺乏对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标准的监测方法㊂⑦在没有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情况下,要求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的共同责任,可能是不合理和不现实的㊂(4)各国就共区原则是否应当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具有拘束力存在争议㊂共区原则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体现是BBNJ协定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规定㊂BBNJ协定第40条规定了有关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目标㊂在此前的谈判中,围绕这一条款,欧盟并不希望海洋技术转让成为一项条约义务㊂美国要求删去所09①②③④⑤⑥⑦陶晓玲: 日本为何将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治理列为大阪G20峰会重要议题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7月10日,http://aoc.ouc.edu.cn/2019/0712/c9824a253493/page.htm?eqid=e41f7ff80004e0400000000664898f63㊂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DraftResolutionfromIndiaonFrameworkforAddressingPlasticProductPollutionIn⁃cludingSingle-UsePlasticProductPollution ,UNEP,2022,https://wedocs.unep.org/xmlui/handle/20.500.11822/37988.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DraftResolutiononanInternationalLegallyBindingInstrumentonMarinePlasticPollu⁃tion-Proposedby:JAPAN ,UNEP,2022,https://wedocs.unep.org/xmlui/handle/20.500.11822/37762.AndrewGilmanandBjørnMunroJenssen: Chapter5.ImpactofClimateChangeonToxicologicalandEcotoxicologicalEffectsofPOPsExposure ,https://chm.pops.int/Portals/0/download.aspx?d=UNEP-POPS-GMP-REP-ClimateChangePredictImpacts-5.En.pdf,p.35,访问时间:2023年6月12日㊂‘斯德哥尔摩公约“序言㊁第4条㊁第11条㊁第12条㊁第13条㊁第20条㊂WenluZhaoetal., CurrentStatus,Challenges,andPolicyRecommendationsofChina sMarineMonitoringSystemsforCoastalPersistentOrganicPollutionBasedonExperts QuestionnaireAnaly⁃sis ,InternationalJournalofEnvironmentalResearchandPublicHealth,Vol.16,No.17,2019,p.3083.刘浩㊁王海棠: 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的思考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第3期,第56-58页㊂第1期㊀王㊀勇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有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照顾义务㊂韩国甚至要求删去整个条款㊂而拉丁美洲国家和印度尼西亚认为发展中缔约方的照顾义务十分重要,应当确保发展中国家拥有获取科研信息㊁获益分享㊁获取海洋基因资源㊁拥有研究海洋基因资源和产品的权利㊂①各国在共区原则在这一领域是否应当具有拘束力的分歧,使得谈判的过程异常艰辛㊂三㊁成因分析由前文可以看出,目前共区原则在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时遭遇了若干困境,这些困境有其国际环境法㊁国际海洋法,以及国际政治方面的成因需要进一步分析㊂3.1㊀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法国㊁英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及其学者仍然强调 海洋权力 (seapower)这一概念㊂这一概念体现了它们对公海的权力导向理念而非权利导向或治理导向理念㊂(1)权力导向理念强调利用公海而非治理公海㊂基于权力导向理念的国家强调 先占先得 海洋,并将一国对包括公海在内的海洋区域的利用称为 支配 (dominance)㊂②这体现了其强调开发利用公海而非治理公海的理念㊂然而,公海环境因为各类污染已经受到严重破坏,以往的权力导向理念一味强调扩张式掠夺海洋资源,支持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使得 公地悲剧 在公海再度上演㊂(2)权力导向理念阻碍其他国家参与公海环境治理㊂权力导向理念可能使得海洋权力不足的国家怠于参与包括公海环境在内的海洋环境治理㊂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谈判的经验不足,能力也相对有限㊂③这些国家无法与海洋大国抗衡,可能倾向于不参加或者少参加公海环境治理的相关议题㊂然而,当前公海的环境治理问题不仅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公海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包括一部分陆源污染造成的问题㊂以公海塑料污染为例,约80%-90%的海洋塑料来自包括通过河流的陆源性污染,来自渔业㊁水产养殖和商业游轮或私人船只的塑料占比较小㊂④即便不是开发和利用公海的国家,也可能因其陆源污染需要承担治理公海环境的责任㊂然而,权力导向理念并不能使得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公海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这一理念甚至会阻碍部分国际社会成员参与公海环境治理,承担它们应当承担的责任㊂3.2㊀公海环境治理中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区别责任的核心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里的情况指的是责任主体的情况,确认责任主体是确认区别责任的首要环节,随后的重要任务是界定主体应当承担的区别责任㊂然而在公海环境治理中,上述要素的界定标准是不够科学的㊂(1)有区别的责任主体的界定方式不够明确具体㊂共区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常划分出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经济转型国家 等类别确定区别责任的主体,然而,这一界定方式不够明确具体㊂第一,国际上常用的界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方式无法很好地适用于公海环境治理㊂目前,界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模式19①②③④TextualProposalsSubmittedbyDelegationsby20February2020,forConsiderationattheFourthSessionoftheIntergovernmentalConferenceonanInternationalLegallyBindingInstrumentunder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ontheConservationandSustainableUseofMarineBiologicalDiversityofAreasbeyondNationalJurisdiction(theConference),inResponsetotheInvitationbythePresidentoftheConferenceinherNoteof18November2019(A/CONF.232/2020/3),pp.272-283.JunJ.Nohara, SeaPowerasaDominantParadigm:theRiseofChina sNewStrategicIdentity ,JournalofContemporaryEastAsiaStudies,Vol.6,No.2,2017,pp.214-217.周江㊁徐若思: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海洋环境治理规则体系演变及中国应对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26-33页㊂FredericGallo,CristinaFossi,RolandWeber,DavidSantillo,JoaoSousa,ImogenIngram,AngelNadal&DoloresRomano, MarineLitterPlasticsandMicroplasticsandtheirToxicChemicalsComponents:TheNeedforUrgentPreventiveMeasures ,EnvironmentalSciencesEurope,Vol.30,No.1,2018,pp.1-12.太平洋学报㊀第32卷主要有WTO模式㊁联合国统计局为统计用途制订的标准国家和地区代码㊁世界银行模式以及人类发展指数四种㊂WTO模式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①可供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国家分类参考的部分不大㊂标准国家和地区代码自2021年起删去了 发达地区 和 发展中地区 的概念,同样无法再给公海环境治理的国家界分提供参考㊂世界银行模式虽然在国家组别中提及了太平洋岛国,②但未明确界定何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是用 中等收入国家 这一概念依照地区含混地划分各个国家㊂人类发展指数模式下设立了 发展中地区 这一板块,在其中呈现了目前世界上典型的发展中地区,以及在这些地区中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㊂然而,制作人类发展指数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强调,人类发展指数只能从一个角度呈现和评估一国的人类发展情况,不倾向于将该指数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标准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㊂③由上可见,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界定标准是不同的,除对绝大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的界定争议较小外,很难认为这些国际组织提及的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术语可以与公海环境治理领域中共区原则相关条款所提及的 发达国家 和 发展中国家 相对应㊂这可能会大大增加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适用的难度㊂第二,‘海洋法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细分,增加了共区原则的适用难度㊂‘海洋法公约“是目前公海环境治理的核心国际法文件,其中不仅提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提及 最不发达国家 小岛屿国家 地理不利国 和 非洲国家 等概念,使得共区原则的适用难度进一步增大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定义为面临可持续发展严重结构性障碍的低收入国家㊂④目前,世界上有45个最不发达国家,国际社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定义以及具体名单存在的争议不大㊂就小岛屿国家而言,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㊁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办公室的报告,目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包括39个联合国会员国和18个联合国区域委员会准会员㊂⑤然而,这些国家可能同时符合不止一个类别,例如,会有国家同时被定义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㊂⑥这些国家在谈判公海环境治理的国际法文件时,可能会由于其同时处于不同的分类,需要承担交叉重叠的区别责任㊂同时,‘海洋法公约“第70条针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引入了地理不利国这一概念,地理不利国既有可能是发达国家,也有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在划分区别责任时难以进行明确的界定㊂在公海环境治理的不同事项中,不同的国家的利益和应当承担的区别责任并不相同㊂以治理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为例,温室气体主要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排放,这些船舶的船旗国的地理位置对于分配减排责任而言影响较小㊂此时,将发展中国家细分为小岛屿国家㊁非洲国家或者地理不利国的意义可能并没有按照海运运力界分的意义显著㊂‘海洋法公约“创设出了不同的概念,使得各国在不同的环境治理的议题下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别,不利于确定各自的29①②③④⑤⑥ Definitionofa DevelopingCountry intheWTO ,WTO,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evel_e/d1who_e.htm.TheWorldBank: WhereWeWork ,https://www.world⁃bank.org/en/where-we-work,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 LatestHumanDevelopmentCompositeIndicesTables ,https://hdr.undp.org/en/content/human-development-index-hdi,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EconomicandSocialAffairs: LeastDevelopedCountries(LDCs)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pad/least-developed-country-category.html,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UnitedNationsOfficeoftheHighRepresentativefortheLeastDevelopedCountries,LandlockedDevelopingCountriesand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 About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 ,LandlockedDevelopingCountriesand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https://www.un.org/ohrlls/content/about-small-island-developing-states,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相关国家有:布隆迪㊁埃塞俄比亚㊁马拉维㊁卢旺达㊁南苏丹㊁乌干达㊁赞比亚㊁中非㊁乍得㊁莱索托㊁布基纳法索㊁马里㊁尼日尔㊁老挝㊁阿富汗㊁不丹㊁尼泊尔等㊂SeeUnitedNationsDepartmentofEconomicandSocialAffairsStatisticsDivision: StandardCountryorAreaCodesforStatisticalUse(M49) ,UNSD,https://unstats.un.org/unsd/methodology/m49/overview/,访问时间2023年7月15日㊂。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局长张惠荣——履新职 求实效 创佳绩 推动东海区海洋工作新发展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局长张惠荣——履新职  求实效  创佳绩  推动东海区海洋工作新发展
海项 目动态 监测工 作的技 术指导 ;对用海 项 目 ( 区域
规 划 )的实施 情况 和动态监 测工 作进行跟踪 管理 和实 地检 查 ,开 展问卷 式调查 和联合检 查 ;同时加强 了对 在建 用海项 目动态监 测方 案和报告 的审查 ,及 时掌握 工程 进展和海 域使 用 、影 响情况 。事 后 :做 好填海 项
行 政管理工 作扎 实推进 。海域使 用管理方 面 ,以 “ 全 程监管 ”为主线 ,进一 步深化 、规范海域 使 用。一是 区域 建 设规 划 、海 砂开 采 等 国管 用海 项 目监 管 。事 前 :严格开 展区域 建设 用海海域 使用论证 报告 评审 , 并 制定 了分 局报 审制度 ,组织专 家对 《 报批稿 》进行 复 审 ,提高 了论证 报告 的质量 。事 中 :在 国家相关 技 术规 范 尚不 完善 的情况下 ,先行 编制下发 了 《 海项 填 目竣 工海域 使用验 收管理 办法 》 ,加强 了对国管 围填
获取 与传 输保持 较高水平 ,2 1 年 内海 洋站点 和大型浅 海浮标 观测数 据获取 率分别达 00 9 %和8 . 86 71 %。二是通过建立 “ 世博 ”保障预报专题 网站和精细 化海上漂移数值预报等
缱 龈
模 式 ,认 真履行东 海区海 洋公益 预报服 务职能 ,拓展专题 预报服 务领域 ,强化 了风 暴
目竣 工海域使 用验收 和建成 营运用海 项 目的动态监 测
和跟踪 管理 。事前 、事 中、事后监管 紧密 结合 ,强 化
了监管 力度 ,全 年所涉 项 目达 3 个 。二是创新 监管 方 5 法 ,利用 “ 匣子 ”等实时监 控设备 开展对 海砂开 采 黑 和区域规 划项 目实施 动态监控 。三是 履行海 区海 岛保 护与监 督管理新 职责 ,积极开 展多种 形式 的 《中华 人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执法船船员职位要求高“吓跑”报考者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执法船船员职位要求高“吓跑”报考者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执法船船员职位要求高“吓跑”报考者2013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阶段已经落下帷幕,据国家公务员局10月24日公布数据可以看到,今年共有132个职位无人报考,而在这里面有5个来自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的执法船船员职位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纷纷猜测无人报考是受到局势的影响。

针对这个情况,中公教育专家对这些职位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出现的原因并非像大家所猜测的那样,而另有原因。

一、全部属于远洋船舶高级管理职位今年国考只有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招录“执法船船员”职位,共14个用人司局招录该职位,根据中公教育在24日18时的统计数据显示,其中中国海监第四支队、中国海监第五支队的5个职位无人报考,而剩下的职位全部有考生报名,竞争最激烈的职位报名人数达41人,总报名人数达113个,所以,局势的情况并没有很大程度上影响报考。

从职位简介来看,这15个职位从事的是执法船三管轮或三副以上的工作,在远洋船舶组织中,除船长[我国远洋船舶还有政委]外,包括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厨。

高级船员又叫干部船员,包括船长(政委)、轮机长[老轨]、大管轮[二轨]、二管轮[三轨]、三管轮[四轨]、大副、二副、三副、电机员,这些职位全部都是高级海员职位,而5个无人报考职位的要求更为严格,分别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职位,算是整个组织中级别比较高的职位,所以对于证件和个人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

二、职位专业性较强,招录条件较严苛中公教育专家认真比对这些职位的招录要求后发现,乍一看似乎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但从这个行业来看,要求是比较严苛的。

1、就专业而言,这些职位只招录两个专业——轮机管理及船舶驾驶,专业比较明确,专业性强,在专业这一项中就只有少部分考生能够达到要求;2、就基层工作年限一项来看,全部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所以这一条件也将国考的大族群——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外;3、要求相应的岗位适任证书。

中公教育专家从这15个职位的具体要求中可以看到,这些职位全部要求持相应证书方可报考,而获得这些证书需要再相应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才可参加考试,考试通过才能获得。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海洋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110816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110816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征求意见后修改稿)文本登记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二〇一一年八月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征求意见后修改稿)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二〇一一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2)第四条区划原则 (4)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区划成果 (5)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6)第七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6)第八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7)第九条开发利用现状 (12)第十条面临的形势 (13)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5)第十一条总体布局 (15)第十二条杭州湾海域 (17)第十三条宁波-舟山近岸海域 (18)第十四条岱山-嵊泗海域 (18)第十五条象山港海域 (19)第十六条三门湾海域 (19)第十七条台州湾海域 (20)第十八条乐清湾海域 (20)第十九条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 (20)第二十条南麂、北麂列岛海域 (21)第四章海岸基本功能分区 (22)第二十一条海岸基本功能区概述 (22)第二十二条农渔业区 (22)第二十三条港口航运区 (23)第二十四条工业与城镇建设区 (24)第二十五条矿产与能源区 (25)第二十六条旅游娱乐区 (25)第二十七条海洋保护区 (26)第二十八条特殊利用区 (26)第二十九条保留区 (26)第五章近海基本功能分区 (28)第三十条近海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28)第三十一条农渔业区 (28)第三十二条港口航运区 (29)第三十三条工业与城镇建设区 (29)第三十四条矿产与能源区 (29)第三十五条旅游娱乐建设区 (30)第三十六条海洋保护区区 (30)第三十七条特殊利用区 (30)第三十八条保留区 (30)第六章实施措施 (31)第三十九条功能区管理 (31)第四十条海域使用管理 (33)第四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 (34)第四十二条区划编制 (36)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 (37)第四十四条宣传教育 (38)第四十五条技术支持 (38)第七章附则 (39)第四十六条区划效力 (39)第四十七条区划附件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一项海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海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舟山港航道与锚地规划

舟山港航道与锚地规划

舟山港航道与锚地规划第1章概述1.1 规划背景及目的舟山港位于杭州湾外缘的舟山群岛,南北海运大通道与长江黄金水道的交汇地带。

舟山市属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最具发展潜力的长江三角洲十六个城市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舟山港凭借优越的自然条件,抓住机遇,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明显,货物吞吐量大幅提高。

2004年,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达到7359万吨,列我国沿海港口第9位。

舟山港的深水岸线资源十分丰富。

根据《舟山海域港口资源图集》中的有关统计资料,舟山适宜开发建港的深水岸段有50多处,总长246.7km,其中水深大于15m的岸线长198.3km,水深大于20m的岸线长107.9km。

这些深水岸线的开发利用离不开航道和锚地的建设。

在交通部规划研究院2004年12月主持编制完成的《舟山港总体规划》(送审稿)中,舟山港由定海、老塘山、沈家门、金塘、六横、马岙、高亭、衢山、泗礁、绿华山和洋山共十一个港区组成。

为各港区的顺利运行,充实和完善总体规划中航道和锚地规划部分的内容,同时也为与海洋功能区划、水利围垦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充分利用航道和锚地资源,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制定航道和锚地的专项规划。

为此,受舟山港务管理局的委托,在舟山港务管理局的直接参与和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协助下,我院开展《舟山港航道与锚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该规划的编制不仅是浙江省发展海洋经济和建设海洋强省的需要,是舟山港口发展和交通运输安全的需要,也是国防战备的需要。

1.2 规划范围、内容和期限1.2.1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主要为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海域范围。

舟山港海域内航路纵横交错,在浙海事[2001]358号文件《关于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锚地的公告》中该海域航路百余条。

其中,既有南北向的沿海航路,又有东西向的进出港航路;既有公共航路,又有用于陆岛间沟通的客货运航路。

舟山海域的海底较为平坦,水深适中,底质以粘土质粉砂为主,而且部分海域群岛环抱,避风避浪条件好,非常适合开辟为大型锚地。

2013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及招考简章

2013年国家公务员职位表及招考简章

部门名称用人司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发行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发行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发行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发行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市场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市场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机构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机构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基金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基金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基金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期货监管一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期货监管一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期货监管一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期货监管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期货监管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期货监管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法律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法律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法律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会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会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会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国际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人事教育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人事教育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人事教育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网络信息监控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投资者保护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纪委监察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纪委监察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纪委监察局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计算机专业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法律专业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统计专业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专业岗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人事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人事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通信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专利文献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含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自动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国工程院一局中国工程院二局中国工程院三局中国工程院国际合作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国家行政学院培训部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部国家行政学院信息技术部国家行政学院国际部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中国地震局科学技术司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四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岗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岗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岗三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人事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国际合作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管理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离退休干部部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机关服务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财务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基础调查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源评价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源评价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装备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人事教育部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财务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国际合作与科技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监察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总队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总队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口管理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河口管理局垦利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河口管理局东营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东平湖管理局梁山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东平湖管理局梁山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济南黄河河务局天桥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济南黄河河务局天桥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济南黄河河务局历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济南黄河河务局历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济南黄河河务局章丘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菏泽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菏泽黄河河务局东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菏泽黄河河务局鄄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菏泽黄河河务局郓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聊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聊城黄河河务局东阿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聊城黄河河务局莘县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德州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淄博黄河河务局高青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开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滨州黄河河务局博兴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滨州黄河河务局惠民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豫西黄河河务局吉利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豫西黄河河务局吉利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豫西黄河河务局孟津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郑州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黄河河务局中牟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开封黄河河务局兰考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焦作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焦作黄河河务局武陟第一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焦作黄河河务局武陟第二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焦作黄河河务局温县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焦作黄河河务局沁阳沁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焦作黄河河务局博爱沁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濮阳第一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范县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范县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台前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濮阳黄河河务局滑县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黄河河务局韩城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黄河河务局大荔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黄河河务局潼关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河津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河口管理局利津黄河河务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黄河河务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委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委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委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委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委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委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机关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委机关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局对2008年公布的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进行了调整。

现将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国家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性别技术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物理海洋专业1袁业立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男院士青岛市高科园仙霞岭路6号*************2胡敦欣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男院士青岛市南海路7号*************3苏纪兰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男院士杭州市保俶北路36号*************4伊辉延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男工程技术带头人辽宁大连凌河街42号*************5姜宏川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男教授级高工青岛市抚顺路22号*************6刘有刚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男教授级高工青岛市抚顺路22号*************7郭佩芳中国海洋大学男教授山东省青岛市鱼山路5号*************8李瑞杰河海大学男教授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港航院************9冯伟忠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男高级工程师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监测预报楼************10蔡树群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男研究员广州市新港西路164号************11李适宇中山大学男教授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12夏华永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男研究员广州市新港西路155号科研楼************13马毅国家海洋局南海工程勘察中心男教授级高工广州市新港西路155号科研楼************海洋地质专业14王颖南京大学女院士南京市汉口路22号************15金翔龙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男院士杭州市保俶北路36号16金庆焕国土资源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男院士广州市环市东路447号************17苗丰民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男研究员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源街42号*************18肖玉仲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男教授级高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源街42号*************19宋素青河北省海洋研究院女教授级高工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20谷东起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男研究员青岛市高科园仙霞岭路6号海洋一所海岸带中心*************21吴桑云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男研究员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6号*************22尹延鸿国土资源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男研究员青岛市福州南路62号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23牟信侃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男工程技术带头人青岛市抚顺路22号*************24吴建政中国海洋大学男教授青岛市松岭路238号中国海洋大学地学院A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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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简报
第70期
东海分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3月23日
立足平凡岗位展现巾帼风采
——记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基层党员干部华丹丹
华丹丹是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一名年轻的基层党员干部,现任组织人事科科长。

自2001年参加工作以来,多次被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和中心站评为“先进工作者”,2010年荣获东海分局“巾帼建功”称号。

在十多年的工作中,她全身心践行着一名共产党员的入党誓言,认真实践着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面对权力观、得失观、苦乐观和奉献观,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忠实地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行动诠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坚持用科学知识武装头脑,为工作提供知识保障。

十多年来,
她把“为工作而学习,为学习而工作”作为工作信条。

热爱海洋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学以致用,坚守工作岗位,坚信平凡的工作能让自己快乐,能让大家满意。

自成立组织人事科三年来,中心站的培训工作有了较大的改善,人员培训率逐年递增,2010年组织开展培训26场次,受训人员达376人次,年人均受训达6次,在一定程度上基本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工作对人员在理论与业务能力等自身素质结构的需求。

她还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和工作经验,2次为中心站全体人员进行文件、档案处理要点讲解,特别是帮助海洋站提高在文件与档案处理方面的规范性。

为了更好的满足岗位工作需要,她通过自学,取得了国家高级秘书资格证书、高级计算机操作员、中级档案管理员资格证书和会计证。

通过学习掌握的理论不断运用于实践,熟悉单位行政后勤管理的各项工作。

近年来,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各类宣传媒体发布报导数十篇。

她还经常提醒身边的人,要勤写论文,多发宣传报导。

在浙江省海网评选和东海分局新闻稿件数量统计中,每年温州中心站参与投稿人员、稿件数量都名列前茅。

踏实工作求真务实,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的承诺。

华丹丹自认工作岗位很平凡,曾说自己“就像办公桌上的传真机”,长期坚
守着并忠实着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

她自参加工作以来,在中心站办公室一干就是10年,建立了中心站档案室、电子文件库、制度汇编等等,办公室许多工作取得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新,从新到全”的较大转变,同时也为其自身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使其在人事工作岗位上也能得心应手。

在工作的十年里,单位承办的每一次会议,会场的角落总会有她的身影。

每次会议都能做到会前合理安排,会中热情服务,会后认真总结;每次会议都是第一个到达会场,最后一个离开酒店的;每次会议总能让与会人员高兴而至,满意而归。

大伙送给她“会务专家”的称号。

为了让广大职工尤其是退休老同志全面了解规范津补贴相关政策,缓解由于对政策了解不全面而引起的不满情绪,认真研读文件及时掌握温州地方人事劳资政策及有关信息。

面对老同志一次次的来访,她总是耐心对待,合理解释,获得大家的一致好评。

对地方新政策的实行,及时报告中心站党委,努力做到与地方同步。

以创建“和谐单位”为目标,带头组织参加各类活动。

2010年,组织参加东海分局第二届运动会,取得了篮球第一名、团体总分第二名的佳绩。

在担任团支部书记期间,积极组织青年团员开展献血、向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灾区献爱心捐款,各类竞技活动等,坚持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工作。

2008年,温州中心站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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