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关系讲解学习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领域,正是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跨国交易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则致力于调节跨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这两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它们在国际交易中的重要性。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及作用国际私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解决涉及国家间法律冲突的问题。
它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涉及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跨国交易纠纷的框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国际私法有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地方法则原则、一体化原则等。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并确保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得以实施。
地方法则原则则要求法院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进行判断,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一体化原则则强调将国际私法问题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分散的个体问题,以维护国际交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作用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法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目的是调节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有序、稳定的法律环境。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国际合约、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实现其作用。
国际合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工具,它为各方提供了合同履行的规则和标准。
国际组织则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国际仲裁通过提供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国际私法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一、简介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一直是国际法研究范畴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影响国际社会发展
和繁荣的重要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开展实务和研究上具有重要的相关性和
相互依存。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国际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
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因此,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至关重要。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
在界定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方面,可以概括如下:国际私法在反映某一国家或地
区内部各种私法规则方面具有较为全面的空间,主要涉及各种民事、商事和刑事规则;国际经济法的空间除反映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若干具体经济政策以外,更多地强调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往来,特别是由多边经济合作施应用来支撑国家之间的协议、条约和经济合作等,以使国际经济关系得到有序发展。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密切,本质上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相互依赖和联系。
首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具体来说,国际私法特别是外商投资私法,
既受国际经济法的制约,也受国际非法行为法的规范,以期达到国际经济关系的和平解决,并使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适用以及各国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的规
定都受到国际私法的规范,例如,国际私法中规定和责任分配等规则,对国际经济之间贸
易投资交易的有效执行有着极大的一致性和限制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依赖和相互作用。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内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的制定。
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就像是两个住在不同街区但偶尔会碰面的邻居。
经济法呢,就像是咱们自己家里定的一些规矩,是为了让咱们国内的经济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它管着市场里那些公司啊、企业啊之间的买卖、竞争之类的事儿。
比如说,有个公司想随便抬高物价,这可不行,经济法就会出来管管,就像家里长辈不让小孩子乱花钱一样。
国际公法呢,那可是管着全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事儿的大规则。
就好比是住在公寓里的各个住户共同遵守的一些公约。
各个国家在外交、领土、海洋权益这些大事上,都得按照国际公法来办。
就像每个住户不能随便占用公共走廊一样,国家之间也不能随便侵犯别国的领土主权。
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看起来管的事儿不太一样,可有时候也会有点联系。
比如说跨国公司,这就像是一个在好几个街区都有生意的大商人。
跨国公司在国内要遵守经济法,到了国外,它的一些行为又得符合国际公法的要求。
如果一个跨国公司在国内用不正当的手段竞争,这违反了经济法;要是这个公司在国外不尊重当地国家的主权,比如说在人家国家的军事禁区附近搞商业活动,那就是违反国际公法了。
再说说贸易方面吧。
各国之间做买卖,这贸易就像是邻里之间的交换礼物。
国内的经济法会规定自己国家的企业怎么出口、进口,怎么交税之类的。
而国际公法呢,它更多的是在保障各个国家之间贸易的公平性。
要是有个国家故意设置很高的贸易壁垒,不让别的国家的好东西进来,这就有点像一个住户故意堵住公寓的大门,不让其他住户的访客进来一样,这时候国际公法就会发挥作用,来协调这种不公平的情况。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两者也有牵连。
经济法在国内保护着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就像家里保护着自己独特的宝贝一样。
国际公法呢,则在全球范围内努力让各个国家都尊重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
要是有个国家的企业随便抄袭别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这就像一个人偷了邻居家独特的手艺一样不道德,这时候就得靠国际公法和各国的经济法一起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时候,一个国家的经济法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到国际公法。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都是国际法的三大类,它们是学习国际法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而且三者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的关系,对它们深入理解还有比较分析也将对理解国际法有所帮助。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又称国际公共法,通常被叫做国际法的核心,是国家之间的联系的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公理,就是在国家之间的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的宽泛的扩展或抽象的授权。
是从行政、政治、法律、道德以及国际立法上出发进行促进、维护和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和平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研究对象是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间在这些关系中遵守的义务。
它是系统性的、实质性的、统一要求性的,是国家之间发展与维护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和规范要求。
它主要包括国家组织间的法规性文本,以及国家间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际共同主义观点的发展,形成了国际关系的制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又称为国际私人法,指国家承认并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因私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状况。
它是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特别是《联合国私法公约》的基础上,利用法的地位法的技巧和手段,对不同国家的司法权利义务的源、发生条件、表现形式和变更原则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重点研究的内容有国际合同法、国际法律债务、国际人格权、国家责任、国际婚姻以及国际继承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结合而成的,即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结构性经济条件、贸易关系和贸易活动等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属于的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与这些权利义务有关的原则,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涉及了贸易清关、国际仲裁、外国投资、国际贸易问题、原产地规则、货币兑换货币及投资灌水等,在国际贸易法的实施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具体化,关系到各种势力性的诉讼措施,成为国际交流和共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密切。
为了维护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和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介绍这三个法律领域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主要分支。
国际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确保国家之间的公平和公正。
国际法不仅规范各国的领土、边界和领海,也涉及贸易、冲突解决、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
它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国际事务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民事责任等私法事项。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个人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上便利和公正解决争端的机制。
在跨国家交易和合作中,涉及到各国法律体系的冲突往往会导致纠纷。
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争端解决方式,促进了国际交流和投资。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保护各国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例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
这些规则确保了各国在经济交流中的权益和利益,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
它们为国家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为个人和法人在国际事务中提供了公平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这三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加。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1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 ,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 .虽然这些标准和规那么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 ,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 .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 ,缩短交易时间 ,节省交易本钱的目的 .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假设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 ,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 ,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 ,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 ,另外为了货物的平安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 ,假设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 ,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 .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 ,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 ,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 .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 .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 ,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 ,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 .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 ,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 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 ,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 .参见下表: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 .例如: "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 ,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 .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 ,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 ,为了钢材平安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 .(2021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转载于::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 .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 ,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 .而CIF和CFR 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 .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 ,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 ,节省了交易本钱 ,从而提高了效率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开展 .另外 ,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 .分别是:DAP和DA .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21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中新增的 ,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个人认为DAP 合同和DDP合同大局部是相同 ,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 ,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 .就这么一点区别 .DAP 和DA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 ,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 ,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 .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 ,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 .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 .假设有缺乏与缺漏之处 ,望广阔法学同仁不吝赐教 .我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 ,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国际商事的开展也是日新月异的 ,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 .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时机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 ,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2一、国际法的主体中 ,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 ,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 ,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 ,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 ,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那么 ,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那么 ,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 ,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 ,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 ,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 ,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 ,关于成认的问题 .1、成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成认的形式清楚示成认和默示成认两种 ,默示成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成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 ,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别离 ,政府成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 ,对政府成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那么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成认 ,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 ,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 ,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 ,这个知识点 ,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 ,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 ,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 ,那么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开展 .1、双罚原那么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 ,采用双重责任制 ,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二是在外空探索上 ,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 ,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 ,可航行的 ,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 ,不可航行的 ,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 .2、可自由航行的 ,船舶可越过中心线 ,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 ,除非遇难 .3、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 ,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 .1、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依据海洋法 ,有12项行为是有害的 ,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 ,通过一般不能停止 ,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 .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 .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 ,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 .3、沿海国的管辖权 ,原那么上 ,沿海国不予管辖 ,例外:a,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 ,b,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 .1、毗连区的范围 ,24海里减去领海宽度 ,2、沿海国的权利 ,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 ,3、特点 ,毗连区具有依附性 ,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 ,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 .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2、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 ,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 ,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 ,必须经宣告 ,主张了才有 .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 ,对于违法行为 ,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 ,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登临逮捕走司法 ,提供担保即放他 ,尽快通知船旗国 ,不能监禁与体罚 .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 .3、他国权利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 .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1、登记制度 ,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 ,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 ,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 ,那么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 .2、营救制度 ,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平安交还 .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3、责任制度 ,a,但凡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 ,一律实行过错责任 ,两方均有过错的 ,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B,但凡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 ,一律实行绝对责任 .C,外空先碰撞 ,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 ,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D,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 ,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 .1、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 ,是属人管辖权的表达;从本质上讲 ,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 ,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②国籍连续 .③用尽当地救济 .注意 ,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 ,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 ,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 .2、引渡 ,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 ,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那么:双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 .不得随意转引渡(: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3、庇护 ,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居留、给予保护和拒绝引渡的行为 ,在性质上他是属地管辖权的表达 ,是权利而非义务 .对象是(政&治)犯、难民 .我国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 ,一般豁免是原那么 ,但有四项例外: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②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③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这个考点还没有考察过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1)馆舍 ,①非经馆长允许 ,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与火灾或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 ,可推定馆长同意;②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③领馆财产原那么上不得征用 ,但却有必要时 ,可以征用 ,但要给补偿 .(2)、人员 ,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以裁判执行的除外;②管辖豁免 ,这里我们注意 ,领事人员对职务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对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③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 ,非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不豁免 .十三、纽伦堡原那么 ,这里注意纽伦堡原那么后又开展出来几项新原那么:对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那么;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那么;国际合作原那么 .十四、国际刑事法院(icc) ,(1)、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刑: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2)、管辖对象:个人 ,注意不审国家;(3)、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3在这学期中 ,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 ,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 .国际私法产生之初 ,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 ,例如 ,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 .随着经济的开展 ,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 ,并向法典化方向推进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局部 ,表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 .具体而言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标准的结构与类型、准据法确实定、反致、公共秩序保存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 .从第五章开始 ,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局部 ,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局部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异 ,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 .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 ,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 ,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 ,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 .严格来讲 ,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那么中 ,是不全面的 .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情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 ,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 ,由外国人民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统一实体标准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标准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简言之 ,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 .无论以冲突标准调整也好 ,统一实体标准调整也好 ,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 ,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 .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涉外性 ,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 ,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 ,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内容涉外 ,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 .二是广泛性 ,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例如涉外婚姻关系 ,涉外继承关系等 ,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 ,货物运输 ,货物保险 ,货款支付 ,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 .三是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表达出来的 ,这种关系外表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 ,实质上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国家的对外政策 ,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 "禁止反言原那么〞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 ,以后不能反悔 . "禁止反言原那么〞出自于英国的 "判例法〞 ,后为美国所接受并予以开展 ,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 "判例法〞、 "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那么做了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那么 ,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老实信用原那么中也包含了 "禁止反言原那么〞的合理因素 ,有的国家把 "禁止反言原那么〞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标准是指冲突标准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而双边冲突标准指的是指冲突标准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 ,或者适用外国法 ,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那么 ,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那么 ,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 ,还是适用外国法 .举一个双边冲突标准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 ,可以是内国法 ,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 .所以 ,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标准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
月日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应试策略讲义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 加深对国际经济法中贸易、 投资和金融法律制度的理解
PART 4
应试技巧和策略
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
了解考试时间、 地点和形式
熟悉考试题型和 分值分布
掌握答题技巧和 策略
模拟考试,提高 答题速度和准确 性
掌握答题技巧和方法
熟悉考试题型和评分标准 掌握答题时间分配和答题顺序 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 提高阅读理解和分析能力 掌握答题技巧和策略,如排除法、对比法等 考前模拟练习,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性
PART 3
国际经济法应试策略
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平等互利、公平竞争、自由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等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具有国际性、复杂性、灵活性等特点
考试要求:时间限制、答题 规范、卷面整洁等
考试形式:选择题、简答题、 案例分析等
备考策略:熟悉教材、多做 练习、模拟考试等
XX
THANK YOU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01
熟悉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和管辖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等 国际私法的管辖: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机构、国内法院等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国际投资关系等 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包括法律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协调等
了解国际私法的实践和发展
国际私法的起源和发展:从古罗马法到现代国际私法的演变过程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国际私法的实践应用: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婚姻家庭等领域的应用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等趋势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紧密相关且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它们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来探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议题。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协调国际经济政策,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遗产继承、国际商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于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因此其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上的选择进行和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3. 国际公法的涵义和意义国际公法是管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被视为国际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国际公法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并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联系上,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中的相关规则。
在区别上,国际经济法更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国际私法更关注于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更注重于国家间的关系。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须接受⾃然⽣数⽬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包括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解释、修订⼀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适⽤条约规定条约⽆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丙⼄、丙、丁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设定义务——书⾯、明⽰设定权利——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般规则:上下⽂和通常含义、⽬的和宗旨、善意解释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该协定的当事国⽆拘束⼒(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相反意思表⽰,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未修正的条约8、条约在中国的适⽤国家主权豁免:⾏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约定与领⼟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格有关的:不继承⾮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并继承动产:领⼟实际⽣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协议,领⼟实际⽣存原则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协议⽆协议,公平地按⽐例独⽴:不予继承,除⾮另有协议⼆、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其他国际法主体两种以上⽂字⽂本的解释:以作准⽂本解释,有分歧适⽤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动产:领⼟实际⽣存原则直接适⽤、优先适⽤: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适⽤: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如WTO 诸协议、⼈权条约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权利义务的⼀系列变化;具有追溯⼒;拒绝承认不影响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会(⾮⽴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国⼀致原则:对于⾮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简述(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国内民法在国际范围的延伸,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一旦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就不排除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可能。
部分国际私法的条款是某些国家国内民法的拓展应用,例如在唐代,波斯、日韩等外族人来华频繁,当时唐律也适用于异邦人,但是在国际交流频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的今天,具体适用于哪国的民法或者应当如何处理则由国际私法来规范。
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冲突法,以冲突规范和各种系属原则做出判断和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狭义范畴上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与国际私法相对的国际公法,广义上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律的一个法律分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涉及国际商品、技术、资本、流通服务、信贷税收等领域,甚至包括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部分私法问题。
一般来讲,国际经济法涵盖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一)法律主体相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均是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规范的主体自然具有共同点,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一般法律主体都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这些主题的活动属于民法范围内则是国际私法规范范畴,若他们的活动涉及到国际经济领域,那么这些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时候同一个主体既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有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二)法律渊源同出一脉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拥有共同的法律渊源,一般而言常见的法律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类,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这几大类,而国内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国内立法,不仅包括成文法也包括部分判例法,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往行成了很多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天降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国内过着一定地区范围的实践的,所以国内立法被各国均认可的部分就会自然而然成为国际法律的一部分,无论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国际司法领域均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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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关系第一篇: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关系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篇: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经典案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典案例概述第一篇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二)巴西联邦债券案(三)美国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四)西南非洲案(五)纳米比亚案(六)蓝宝石——伊朗国家石油案二、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一)德奥关税同盟问题咨询意见(国际常设法院)(二)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联合国的求偿问题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一)路德诉萨戈尔案(二)美国诉平克案(三)渥尔夫索赫诉苏俄政府案(四)阿波里特诉水银业机械公司案(五)蒂诺科案(六)海尔.塞拉西诉电报公司案(七)民用航空公司诉中央航空公司案(八)杰克逊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九)光华寮案(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四、管辖权(一)荷花号案(二)艾茨曼案(三)佐斯案(四)国际工商业投资案(五)安巴蒂洛斯案(六)芬兰轮船主求偿案(七)交易号诉麦克法德恩案(八)胜利运输公司案(九)德雷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案(十)某些挪威公债案五、国家主权豁免(一)交易号案(二)比利时议会号案(三)阿兰札珠²曼底号案(四)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五)尼日利亚中央银行案六、国家责任(一)查特求偿案(二)罗伯特求偿案(三)詹姆斯求偿案(四)韦尔求偿案(五)尼尔求偿案(六)西华奇求偿案(七)安德勒求偿案(八)奥里诺科轮船公司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九)古斯道夫²阿道尔夫皇太子号和太平洋号案(常设仲裁法院)(十)默兹河改道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一)拉努湖仲裁案(仲裁法庭)(十二)古特水坝索赔案(国际法庭)(十三)温勃勒顿号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四)霍如夫工厂案(国际常设法院)(十五)帕涅韦兹斯---萨尔杜提斯基铁路案(国际常设法院)(十六)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国际法院)(十七)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第二篇国家领土一、领土主权(一)安娜号案(二)温勃登号案(三)通行权案(四)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常设仲裁法院)(五)克利柏敦岛仲裁案(仲裁法院)(六)东格陵兰案(国际常设法院)(七)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二、边界问题(一)帝汶岛仲裁案(二)阿根廷一智利边界仲裁案(三)印度一巴基斯坦西部(卡奇沼泽地)边界仲裁案(四)隆端寺案(五)边界争端案(六)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第三篇海洋法一、海洋法律制度(一)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二)孤独号案(三)红十字军号事件(四)科孚海峡案(五)英挪渔业案(六)渔业管辖权案二、海洋划界(一)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二)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三)扬马延岛海域划界争端(四)北海大陆架案(五)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六)利比亚一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七)缅因湾区域海上边界划界案(八)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九)爱琴海大陆架案(十)丘奇诉休伯特案(十一)霍夫求偿案(十二)威尔顿赫斯案第四篇航空法(一)1963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二)1978年法国-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三)意大利-美国空运协定仲裁案(四)韩国客机事件(五)1988年7月3日空中事件案第五篇国际环境法(一)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二)托列峡谷号事件(三)阿莫科²卡迪兹号事件(四)核试验案第六篇国际法上的个人一、国籍(一)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二)取得波兰国籍案(三)奥本海默诉卡特莫尔案(四)沙勒姆案(五)梅盖夫人诉意大利案(六)阿波斯托利第斯诉土耳其政府案(七)勒姆贝尔特诉蓬勿尔案(八)卡涅瓦罗求偿仲裁案(九)弗莱泽海姆求偿案(十)诺特波姆案二、外国人的待遇(一)许佛罗求偿案(二)马弗罗马提斯案(三)阿姆巴提耶洛斯案三、引渡与庇护(一)斯密斯引渡案(二)魏涅吉亚案(三)朗德引渡案(四)阿穆尔案(五)难民申诉案(六)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案(七)庇护权案(哈雅²德²拉²托雷案)第七篇外交法(一)安普生诉斯密斯案第八篇条约法(一)英伊石油公司案(二)联合国行政法庭第333号判决的复议问题(三)美国诉科丕斯公司案(四)阿沙库若诉西雅图市案(五)上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六)亚当斯求偿案(七)尼尔森诉约翰生案(八)关于夜间雇用妇女公约的解释案(九)灭种罪公约保留案(十)对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十一)泰克特诉休斯案(十二)卡奴斯案(十三)《联合国所协定》第21条的适用问题(十四)《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的适用问题第九篇国际人权法(一)皮尔蒙特案(二)奥斯特拉案(三)维拉奎斯案(四)古巴、海地难民权利案(五)塔蒂克案(六)《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适用案第十篇国际组织法(一)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条件案(二)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权限案(三)损害赔偿案(四)某些经费案(五)联合国行政法庭所作补偿裁决效力案第十一篇国际争端及其解决(一)东卡累利案(二)和平条约解释案(三)多革堤案(四)西班牙国王的仲裁裁决报告第十二篇战争与中立法(一)加洛林号案(二)古巴海底电报公司诉美国案(三)阿姆斯特朗将军号案(四)阿帕姆号案(五)纽伦堡审判(六)东京审判(七)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问题(八)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九)露西坦尼亚号案第一篇国际法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案例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Sei Fujii v.California)案情介绍:原告西伊福希系日本国民,为一项宣布他于1948年购买的土地已转归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高尔森程宝库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
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本文针对争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略抒浅见,与同道专家、学者讨论。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学科关系的焦点是二者的交叉问题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赞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1]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新近的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15年前提出的定义,例如: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说:“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端木正先生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为:“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正如一位坚持同类观点的荷兰学者曾这样给国家经济法下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所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4]在实际的学术处理上,我国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分歧和变化的,其具体观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司考国经: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司考国经: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
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
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法律||教育||网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
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
正义论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 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 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 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 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 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 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 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 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 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 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正义问题的 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 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 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如果《正义 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 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主体上,国际私法只有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渊源上,互有交叉。但国际私法以国 内法为主,国际经济法以国际法为主。 调整对象上,国际私法以跨国的家庭、婚 姻、继承、抚养、侵权等非经济关系为主, 国际经济法以跨国经济关系为主。 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以间接调整为主, 国际经济法以直接调整为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
政治
家庭
经 济
国 际 私 法
军事
外交 边界
婚姻 继承 抚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Fra bibliotek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上,国内活动与跨越国境的经济 活动;(区分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 法律渊源上,有部分重叠,即各国涉外经 济立法既是国内经济法规范,又是国际经 济法规范;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国际商务惯例不是国内经济法 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 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在主体上,国际公法—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国家、国家经济组织、自然 人和法人。 在法律渊源上,互有交叉。注意:国家习 惯与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前者源于国家间 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非产生于商人间的 交易习惯。 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经济关系; 国家公法—主要为政治、外交、军事等非 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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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