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2000(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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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2000

PART ONE: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Ⅰ.Translate and compare briefly the following of the law of the Sea.(15%)

1.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 parallel exploitation

[解答] “单一开发制”和“平行开发制”。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开发制度的两种不同意见。其中,“单一开发制”主张依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应由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有必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专门机构对此负责管理,并直接从事勘探、开采。而按照“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应在海底管理局的控制之下,一方面由代表全人类的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直接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的国家实体或在缔约国担保下具有其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海底管理局以合作方式进行。即在勘探了某一海底区域后,申请者应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同等估算商业价值的矿区之有关资料,管理局指定其一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直接开发或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块则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并在生产政策、技术转让、交纳费用等问题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 transit passage

[解答] “群岛海道通行”和“过境通行”。“群岛海道通行”是指外国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而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通航。“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屑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㈠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前者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即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水域,具有既不同于内水,又不同于领海的独立法律地位)的通行,后者适用于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精神,可推断是指连接公海或专屑经济区的具有领海地位且未受专门条约限制,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而且当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

3.normal baseline & straight baseline

[解答] “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这是两种不同的计量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其中,“正常基线”又称低潮线,是指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处所形成的那条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较平直的国家;而“直线基线”可简称为直基线,通常被海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国家所采用,即为在沿岸各突出点和沿海岛屿上划定一系列的基点,将基点之间连成的那条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还可采取混合办法,交替使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而我国在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明确规定,中国采用直线基线。

4.right of visit & right of hot pursuit

[解答] “登临权”和“紧迫权”。“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是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民用船舶有从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列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嫌疑时,可以靠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的权利。“紧迫权”是指沿海国对在其领水或所管辖海域内违法的外国民用船舶进行追逐,—直追到公海,在公海上予以拿捕并交付审判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1)起因不同。前者是因为被登临的外国民用船舶涉嫌从事下列行为: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该船无国籍或者虽悬挂外国旗而事实上可能与军舰或军用飞机屑同一国家;而后者是因为被迫逐的外国民用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法律。(2)处所不同。前者发生于公海上;而后者必须开始于沿海国领水或其管辖海域内,可以一直延伸

至公海,但必须在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管辖水域时停止。(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主要表现为靠近、登上该船并进行检查,而后者主要表现为连续不停地追逐,直至到公海上予以拿捕。

5.contiguous zone &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解答]“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设定的特殊海域。“专屑经济区”是指沿海国为勘探、养护、开发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海域设置的一定宽度的专屑管辖区。两者的区别在于:(1)范围不同。“毗连区”的宽度从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设立的目的不同。前者往往是出于安全、维护秩序、预防惩治犯罪等考虑,而后者主要是为了维护经济利益。(3)沿海国和他国在该区域内具体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不同。

[评述] 海洋法一章是国际公法学中相当重要的部分,包含大量的专业术语和具体的水域划分制度,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建议考生可采用绘图法,以方便理解,加深记忆。同时,对有关海洋法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也必须适当了解掌握。

海洋法部分也是国际公法学中可以提供较多理论联系实际素材的章节。国际仲裁机关和国际法院的判例、当前我国的实践,都是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必须予以关注的。本卷这组题出得很活,不仅需要阐明术语的确切内涵,而且还要求对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充分检验了考生的真实水平。

[解答参考资料] 曹建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慕亚平等著《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慕亚平等主编《国际法词典》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Ⅱ.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25%)

1.What an the reservations made by our country to the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 of Vienna? Please give your comments.(7%)

[解答] 中国政府于1975年11月26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加入,并对公约第37条第2、3、4款关于使馆行政、技术职员、事务职员及使馆人员的私(仆)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提出保留,1980年9月15日又撤回了这一保留。此外,我国对公约第14条、第16条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也提出了保留,这一保留仍然有效。

撤回“涉及外交人员以外使馆人员的特权和豁免”的保留主要是鉴于:

(1)保留作为条约适用中的例外情况,本身是受限制的。虽然保留制度的运用能够适应当今复杂多元的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迅速发展的步伐,从而维护条约的普遍性,但是由于其允许个别国家排除条约特定部分的适用,客观上破坏了条约的完整性,有违“和谐一致”原则,同时也增加了条约关系的复杂性。

(2)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人员以外使馆人员享受的特权和豁免是受限制的,并不能和外交人员享受的特权和豁免等同。

(3)国际上较多国家将外交人员以外的使馆人员纳入可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主体范围,而只是在给予特权和豁免的具体内容和程度的高低多少上有所区别。

(4)如果坚持不给予外交人员以外使馆人员特权和豁免,按照“对等原则”,我国的外交人员以外的使馆人员在他国也无法享受特权和豁免。

而坚持对“教廷使节相关规定”的保留是因为:

(1)我国并没有经历与欧洲许多国家相类似的天主教兴起、发展和鼎盛的漫长历史,因此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并没有深人人心的实际影响。

(2)对于梵蒂冈教廷的国际地位也一直存在着争议。它虽然与许多国家建立了所谓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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