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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领域,正是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跨国交易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而国际经济法则致力于调节跨境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这两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并强调它们在国际交易中的重要性。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及作用国际私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解决涉及国家间法律冲突的问题。
它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以及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涉及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跨国交易纠纷的框架,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国际私法有几个主要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地方法则原则、一体化原则等。
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并确保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得以实施。
地方法则原则则要求法院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进行判断,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一体化原则则强调将国际私法问题看作一个整体,而不是分散的个体问题,以维护国际交易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作用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法等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目的是调节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有序、稳定的法律环境。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国际合约、国际组织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实现其作用。
国际合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工具,它为各方提供了合同履行的规则和标准。
国际组织则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国际仲裁通过提供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国际私法为国际经济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一、简介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一直是国际法研究范畴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影响国际社会发展
和繁荣的重要法律体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开展实务和研究上具有重要的相关性和
相互依存。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国际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
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因此,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至关重要。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
在界定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界限方面,可以概括如下:国际私法在反映某一国家或地
区内部各种私法规则方面具有较为全面的空间,主要涉及各种民事、商事和刑事规则;国际经济法的空间除反映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若干具体经济政策以外,更多地强调国家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往来,特别是由多边经济合作施应用来支撑国家之间的协议、条约和经济合作等,以使国际经济关系得到有序发展。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密切,本质上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相互依赖和联系。
首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具体来说,国际私法特别是外商投资私法,
既受国际经济法的制约,也受国际非法行为法的规范,以期达到国际经济关系的和平解决,并使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适用以及各国进行贸易和投资活动的规
定都受到国际私法的规范,例如,国际私法中规定和责任分配等规则,对国际经济之间贸
易投资交易的有效执行有着极大的一致性和限制作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依赖和相互作用。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内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则的制定。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浅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都是国际法的三大类,它们是学习国际法必不可少的三个方面,而且三者之间有着相互关联的关系,对它们深入理解还有比较分析也将对理解国际法有所帮助。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public law)又称国际公共法,通常被叫做国际法的核心,是国家之间的联系的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建立公理,就是在国家之间的进行充分的法律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的宽泛的扩展或抽象的授权。
是从行政、政治、法律、道德以及国际立法上出发进行促进、维护和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和平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研究对象是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间在这些关系中遵守的义务。
它是系统性的、实质性的、统一要求性的,是国家之间发展与维护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理和规范要求。
它主要包括国家组织间的法规性文本,以及国家间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际共同主义观点的发展,形成了国际关系的制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又称为国际私人法,指国家承认并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因私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状况。
它是在国际公法的基础上,特别是《联合国私法公约》的基础上,利用法的地位法的技巧和手段,对不同国家的司法权利义务的源、发生条件、表现形式和变更原则等方面的关系进行规定的法律规则,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重点研究的内容有国际合同法、国际法律债务、国际人格权、国家责任、国际婚姻以及国际继承法。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结合而成的,即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结构性经济条件、贸易关系和贸易活动等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属于的客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与这些权利义务有关的原则,都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畴。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涉及了贸易清关、国际仲裁、外国投资、国际贸易问题、原产地规则、货币兑换货币及投资灌水等,在国际贸易法的实施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私法的一种具体化,关系到各种势力性的诉讼措施,成为国际交流和共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密切。
为了维护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和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被视为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
本文将介绍这三个法律领域的概念和重要性。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国家与国家间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主要分支。
国际法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确保国家之间的公平和公正。
国际法不仅规范各国的领土、边界和领海,也涉及贸易、冲突解决、人权保护等各个领域。
它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国际事务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民事责任等私法事项。
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个人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上便利和公正解决争端的机制。
在跨国家交易和合作中,涉及到各国法律体系的冲突往往会导致纠纷。
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争端解决方式,促进了国际交流和投资。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重要性: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等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保护各国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各国提供了公平和平等的竞争环境。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适用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例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
这些规则确保了各国在经济交流中的权益和利益,并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结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是当前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
它们为国家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为个人和法人在国际事务中提供了公平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这三个法律领域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加。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紧密相关且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它们在国际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上来探讨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议题。
1.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
从宏观角度来看,国际经济法旨在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保障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协调国际经济政策,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跨国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遗产继承、国际商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于多个国家、多个法律体系之间的交叉,因此其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律上的选择进行和合同的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事项。
3. 国际公法的涵义和意义国际公法是管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合作以及维护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被视为国际法的核心领域之一,国际公法通过国际法院、国际法庭等机构来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并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行为。
4.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联系上,国际经济法既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活动,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中的相关规则。
在区别上,国际经济法更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国际私法更关注于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更注重于国家间的关系。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这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学习指导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习指导一、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的卷一中测试,在司法考试中基本分值是占9%到10%之间,国公分值最低,国私居中,国经分值最多,但近年国公、国私和国经出现平均分配分值的趋势。
例如:2002年总分400,三国39分,其中国公9分,国私15分,国经15分;2003年总分400,三国36分,其中国公9分,国私11分,国经16分;2004年总分600,三国52分,其中国公14分,国私16分,国经22分;2006年总分600,三国44分,其中国公14分,国私15分,国经15分;2007年总分600,三国43分,其中国公12分,国私15分,国经16分。
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考试题的特点命题总体保持稳定,精确度及全面性略有提高。
1.分值及考点分布特点国公考点分散,命题主要针对单一知识点,直接叙述性命题较少,选项涉及的知识点有一定的变化,有单一知识点命题,也有多个知识点的命题,基本上没有综合案例,但有单一知识点或多个知识点的小案例考题;国私考点比较集中,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的方式,比较容易掌握;国经考题相对集中,但有些部分非理解不能掌握,考题采用直接叙述性命题或案例命题方式,此外还有带有一定难度的综合性案例。
2.难度特点精确度和全面性要求有了一定的提高。
国公难度在二层,即并非直接背书可以解决,应有一定的运用能力。
国私难度多在一层,即某些地方掌握书上的内容即可答题。
国经难度一层、二层比例差不多。
一层题例: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公民的犯罪……可以适用本法……”这在管辖权方面属于:()A.领域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属人优越权答案:B直接考保护性管辖的定义。
二层题例:2002年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
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已有进行挥霍。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通联同时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在本文中,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三者之间的通联和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主题。
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保护国际经济利益为目的,其特点是涉及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着重于贸易、投资和金融等领域的规范和法律机制。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包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法律上的通联和选择适用法,解决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国际私法以保护私人和法益为出发点,着重于解决国际私事纠纷和规范私人和法人在跨国关系中的行为。
3.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国际公法以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包括国际关系中的领土、领海、国籍、外交、战争与和平、国际组织、外国投资、国际环境保护等领域。
国际公法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着国家之间的行为,也影响着全球治理的进程和方向。
通联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联和一定的区别。
它们都是涉及国际关系的法律领域,都是为了维护各自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国际经济法侧重于经济领域的规范和机制,国际私法侧重于个人和法人在国际跨境关系中的私事法律关系,国际公法侧重于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和国际组织的治理。
另外,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常常相互交叉,而国际公法则更加独立和专注于国家间的关系。
在总结和回顾性方面,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是三个不可分割的法律领域,它们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法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须接受⾃然⽣数⽬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包括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解释、修订⼀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国际法渊源缔约权(国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政府⾸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适⽤条约规定条约⽆有效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丙⼄、丙、丁后约⼄丙之间:后约甲⼄、甲丙之间:先约,⼄丁、⼄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条约本⾝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设定义务——书⾯、明⽰设定权利——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般规则:上下⽂和通常含义、⽬的和宗旨、善意解释6、条约的解释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该协定的当事国⽆拘束⼒(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相反意思表⽰,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该新加⼊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未修正的条约8、条约在中国的适⽤国家主权豁免:⾏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条约继承:约定⽆约定与领⼟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格有关的:不继承⾮条约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并继承动产:领⼟实际⽣存原则档案继承:协议⽆协议,领⼟实际⽣存原则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协议⽆协议,公平地按⽐例独⽴:不予继承,除⾮另有协议⼆、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其他国际法主体两种以上⽂字⽂本的解释:以作准⽂本解释,有分歧适⽤上述规则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动产:领⼟实际⽣存原则直接适⽤、优先适⽤:民商事领域与相关国内法并⾏适⽤: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如WTO 诸协议、⼈权条约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式:明⽰、默⽰(建⽴外交关系、建⽴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持加⼊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权利义务的⼀系列变化;具有追溯⼒;拒绝承认不影响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会(⾮⽴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国⼀致原则:对于⾮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私法(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情况,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关系解决应用,当适应哪个国家的法律的法规,由于涉外因素又称为国际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司法,国际司法因此而的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情况,法律律术语称为民法抵触,民法冲突又称为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所以因此长期以来这个部门被称为法律抵触法和法律冲突法。
二、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其实简称嫌族让就是国际法,它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内的法律规则总体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就是用于区别国际私法或者法律冲突,后者是处理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国际公认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国际公法。
三、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一般就是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则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的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后来经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国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形式,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是第2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起来。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厅衡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扮塌做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衫拆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浅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法律经纬
浅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曾诚
摘 要 20 世纪 20—40 年代,在苏联和东欧国家出现广义国际私法 的同时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在以后的发展的争论。如何恰当地、正确地处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间的关系问题,以有利于立
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便成为国际私法学界和国际经济法学界共同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 国际私法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73-01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要想正确处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首先要搞清楚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相互联系与区别: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国际 私法,可以制定成一个独立的专门法典文件;而国际经济法只是一个 综合性名称,至少目前还难以制定成一个专门的法典文件。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相互联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 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2、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共同之处。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包括国际经 贸关系在内的全部国际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只是国际民 商事关系中的国际经贸关系。就国际经贸关系这一部分关系来说,两 者调整的对象是相同的。 3、法律渊源比较近似。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两者的法律渊源 都表现为国内法、有关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有关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中的有关规定。 4、处理争议的途径与方式相似。无论国际私法纠纷还是国际经 济法争议,都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特别程序来处理,适用的 可能是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或普通法系国家的有关判例。 5、“国际”二字的含义相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二 字都表示超越或跨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意思。 6、法律性质和地位相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属于相对于 国内法而言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属于广义的国际法。在我国,都 属于核心法学课之一。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相互区别 1、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包括外国人、外国国 家、国际组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地位,各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经济 贸易以及程序关系等在内的全部国际民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只限 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私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而国际经济法则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 3、规范组成不同。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 是核心部分;而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全部为专用实体法规范和统一实 体法规范。 4、处理争议的机构和方式有所不同。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婚姻、 家庭、继承关系,一般是由民事诉讼处理,而不由仲裁机构处理;而国 际经贸纠纷,既可由仲裁处理,也可由司法诉讼解决。 5、处理争议时适用的具体法律部门有所不同。国际私法根据冲 突规范引用的准据法,可能是国内民商法,包括婚姻、家庭、经贸,也可 能是有关的统一实体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适用 的只限于国内法中的经贸法和有关的统一实体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国 际惯例。 6、基本制度不同。由于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是冲突规范,又因为 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特殊的基本制度,如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承诺:1、受要约人原因造成:不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立即表示接受;2、邮递延误造成:构成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明要约失效;反要约:对价格、质量、数量、付款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的范围、争议的解决等作出添加、限制或修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一、卖方: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单据的交付二卖方的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瑕疵担保;2、权利担保;二、买方: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卖方对所售货物向买方承担因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需满足的条件:1、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订立时预期转售或使用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2、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的国家法律取得的;不管卖方是否知道存在第三者权利,也不管货物销往何地;卖方权利担保责任的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提供货物;4、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国际货物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7.支付条款8.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款;非根本违约及其救济的方法: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的方法:损害赔偿,弥补实际损失原则;宣告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解除双方义务;归还货物或已支付的价款及利息;仍可要求损害赔偿一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1、要求减价2、买房交货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3、买方可以收也可以拒收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1、支付利息2、卖方自行确定货物规格根本违约:损害后果是否遇见,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适用条件:一买方宣告无效的情形:1、卖方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时间内交货;3、买方给予卖方宽限期满后仍不履行合同;二卖方宣告无效情形:1、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2、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形式:1、卖方不交货或交货不符交货;补足数量;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2、买方不支付货款,不收取货物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条件:1、非违约方未采取与其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2、非违约方给违约方宽限期使其能实际履行3、法院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决定是否做实际履行判决;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途货物的交货,CISG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法提单: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法律作用: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承运人的货损责任:1、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船舶不适航或管货不当致损,赔偿2、承运人无过失,免责3、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海牙维斯比规则免责:汉堡规则赔偿4、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海牙维斯比免责,汉堡赔偿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1.绝对/最大诚信原则:无限告知主义 ,2.保险利益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利害关系;3.补偿责任原则——代位制度4.近因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以无可挽回的丧失了保险标的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全部给予赔偿;推定全损:保险事故发生后货物并未实际完全灭失,但对货物受损后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运到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当船或货遭遇共同危险时,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的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由获救后的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已只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并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或货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由受损方一方承担;票据行为:1.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2对受票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撰让;2.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让 ;即背书人转让其在票据上的权利给被背书人;2权利担保;即背书人保证被背书票据被付款人承兑或付款;3资格证明;即连续背书票据的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可依法取得票据上的权利;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4.承兑:承兑的方式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5.付款6.拒付与追索: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工会等作成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6个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汇付;2、托收;3、信用证;国际贸易支付工具:1、货物;2、票据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当;3.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特性引起的损失;5.因运输延迟、市价跌落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战争、罢工所致的损失;银行在托收中的义务与免责1银行的义务1及时提示2保证装运单据和汇票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2银行的免责事项1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代收行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 对单据有效性免责3对货物免责: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4对翻译与通讯中的延误免责5不可抗力免责6对单据遭拒付免责:在汇票被拒付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信用证基本原则:1、严格一致原则2、信用证独立原则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简述知识产权及其分类:知识产权概念狭义-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着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分类:包括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和版权,其中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式样;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主要内容有: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第一,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第二,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第三,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含义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专利权独立原则: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商标权独立原则: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4、临时性保护原则;世博会哈哈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即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和非缔约国国民,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缔约国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同等保护;3、版权保护独立性原则: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起源国受到的保护:4、自动保护原则:文学和艺术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或作品首次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一个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方可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主要内容:4、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一规定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完全相同;2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未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采用;协定第一次把这一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从而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3最低保护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为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作出贡献;知识的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应当受益,并且应当有助于提升经济和社会福利,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反倾销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整、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和条件:1. 有倾销事实存在;2.有损害后果发生;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①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②倾销产品的涌入是否降低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大幅度地压制或阻止了这类产品的价格;③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反倾销的主要措施及其实施原则:1.行政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申请—反倾销调查—初裁—终裁 2.行政复审程序:①日落复审②期中复审③退税复审 3.司法审查程序: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补贴的概念和种类: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种类:1禁止性补贴2可申诉补贴3不可申诉补贴反补贴的概念及其征收条件:反补贴是为了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产或者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者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者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征收条件:1要有出口成员国对出口产品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实施2须对进口国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了进口某国相关产业的建立3补贴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五、BOT投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利;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将所投资项目无偿移交给签约的东道国政府;国际重叠征税: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按本国税法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形成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征收两次以上税收的行为;国际重复征税: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按照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内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1、纳税主体不同;2、征税税种不同;3、发生的领域不同简述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方式:逃税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3.虚增成本虚构扣除4.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避税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2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 3.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一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1.一般国内法措施: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③实行评估所得制度2.特别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②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二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WTO的基本原本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透明度原则4、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5、一般性禁止使用数量限制原则6、对发展中国家单方优惠原则WTO与GATT的区别:1、法律地位的明确正式性2、组织机构的健全规范性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4、法律义务的统一性与强制性5、成员的广泛性代位与委付:代位求偿: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区别;1、适用情况不同2、适用前提条件不同3、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全额免税法:: 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适用税率累进免税法: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适用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总所得扣除法:居住国应征税额=居民跨国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税收抵免制:居住国应征税额=跨国总所得居住国税率—抵免额抵免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国际货物贸易术语:。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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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论文-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简述(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国内民法在国际范围的延伸,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一旦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就不排除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可能。
部分国际私法的条款是某些国家国内民法的拓展应用,例如在唐代,波斯、日韩等外族人来华频繁,当时唐律也适用于异邦人,但是在国际交流频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的今天,具体适用于哪国的民法或者应当如何处理则由国际私法来规范。
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冲突法,以冲突规范和各种系属原则做出判断和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狭义范畴上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与国际私法相对的国际公法,广义上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律的一个法律分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涉及国际商品、技术、资本、流通服务、信贷税收等领域,甚至包括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部分私法问题。
一般来讲,国际经济法涵盖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一)法律主体相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均是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规范的主体自然具有共同点,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一般法律主体都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这些主题的活动属于民法范围内则是国际私法规范范畴,若他们的活动涉及到国际经济领域,那么这些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时候同一个主体既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有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二)法律渊源同出一脉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拥有共同的法律渊源,一般而言常见的法律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类,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这几大类,而国内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国内立法,不仅包括成文法也包括部分判例法,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往行成了很多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天降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国内过着一定地区范围的实践的,所以国内立法被各国均认可的部分就会自然而然成为国际法律的一部分,无论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国际司法领域均是如此。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高尔森程宝库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学科。
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地位问题上存在着争论。
本文针对争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略抒浅见,与同道专家、学者讨论。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学科关系的焦点是二者的交叉问题国际公法通常简称国际法,在我国国际公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赞同王铁崖先生最早提出的这样一种观点:“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家之间关系就是国际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等。
国际经济关系是整个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而国际法律关系则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1]关于国际公法调整对象,新近的国际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铁崖先生在15年前提出的定义,例如:王铁崖先生主编《国际法》1995年新版本说:“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所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舞台上除了国家是主要参加者之外,还有其他参加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端木正先生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定义为:“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容易想象国际公法中存在一个国际经济法分支,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正如一位坚持同类观点的荷兰学者曾这样给国家经济法下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所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总称。
”[4]在实际的学术处理上,我国国际公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态度是谨慎的,也是分歧和变化的,其具体观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王铁崖先生主编的《国际法》1981年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司考国经: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司考国经: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
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
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
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两者具有以下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法律||教育||网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
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
正义论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坛,各执一端的价值观念.在最早的文字记录中, 正义指一般意义上的相当和正当,正义包括全部美德和完好的道德行为模式, 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慈善区分开来.但正义概念依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不同的思想家作出不同的界定,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 中各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相信平等就是 正义,但正义又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前者指平均的正义,即 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后者指分配的正义, 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休 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 些道德规则,如此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 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 义问题的争论,绝非出于纯学术的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感召.正义问题的 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也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 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 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正义研究的,其意图显而易见.如果《正义 论》只是纯学术的产物,那它就绝对不会引起这样大的轰动.
国际法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因这它具有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些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 编辑本段 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 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义务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关系问题研究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关系问题研究摘要国际经济法是二战之后所建立起来的,不管是在它的定义、范围、意义,还是地位问题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之间不仅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也还存在着十分大的区别,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应该是彼此独立的法律部门。
本文就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关系的三种不同观点,并提出了笔者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之间关系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公法关系中图分类号: df960 文献标识码:a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关系三种不同观点(一)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在这种观点之下,国际经济法知识用来对国际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对于传统的国际法来讲,主要就是用来对国际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进行调整的,却把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忽略了,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专门用于对上述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新的法律分支逐渐形成了,也就是国际经济法。
王铁崖先生在1980年地日中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指出: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转变,在国际法上提出了诸多的经济问题,从而使得国际法的范围变得更为广泛。
在最近的几十年中,又提出了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的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其内容、范围以及体系至今依然很难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国际经济法的确立,是现代国际公法的另一个主要的方向。
另外,由梁淑英主编的《国际公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是用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国际以及国家组织,调整对象是这些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指的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国际公法规范。
(二)国际公法的著作中根本没有涉及到经济法的任何问题。
对于这一观点,由端木正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法》、由刘海山主编的《国际法》以及由王献之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等等的著作中都没有涉及到任何的经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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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简答题)
联系: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