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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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对税务稽查现有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方式下被动式就账查账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税务稽查人员需要多渠道、全方位地获取稽查对象的信息,以验证、推断稽查对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这就需要稽查人员适时采取除查账方式外的其他稽查方式,如调查询问法、查核资金流向法、实地盘点法等。本文就在稽查实务中运用调查询问笔录的几个问题作一个粗浅探讨。

稽查人员调查询问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调查询问权是稽查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该法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该法第58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规定,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

关于被调查和询问对象的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5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调查、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在这两条规定里,“其他当事人”应是一个广泛的范畴,既包括事件的当事人(如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服务关系中的接受服务方等)和见证人,也包括与事件有间接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关权利证照的批准机关(如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部门等)、金融机构等。

调查询问笔录在稽查实务中的作用

调查询问笔录是税务人员根据当事人对有关文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的陈述而形成的文字记录。由于是当事人的口头表述,不能直接证明事件的发生与否及金额大小,当事人可以以各种理由推翻,因此,调查询问笔录从证据属性上应属于间接证据,稽查人员不能凭单一的间接证据定案。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它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查询问笔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验证作用。即通过对有关当事人详细地调查询问,验证稽查对象反映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导向作用。即通过对比分析稽查对象提供资料数据和其他当事人的陈述之间的差异,从中找出稽查线索,为下一步开展针对性的检查指明方向。

三是推论作用。即通过对同一事件中有关联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如果当事人的陈述中有共同点证明同一事实,就可构成一个证据链,推论出某一事件的性质。比如,在调查虚开收购凭证案件中,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对两个以上的农户进行调查询问,如果两个以上的农户都承认没有销售农产品给该企业,则可以依据这些询问笔录推定是虚开。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要求

(一)主旨明确。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要服从于中心内容,即:要证明什么就问什么,无关的内容不必要去问。这就需要制作笔录人员在调查询问前要先确定自己要询问的目的,然后围绕这一目的设计好要问的内容和顺序,以使询问能有的放矢,有序进行,增强针对性、逻辑性和连贯性。

(二)程序合法。在调查询问时,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字或盖章;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引供、诱供和逼供。

(三)内容完整。在调查询问时务必把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时间地点、参与人物等细节询问清楚。内容完整,可以使稽查人员更好地判断事件的性质,并通过不同当事人之间陈述内容的对比,分析事件的真实性及从中找出关键性的检查线索。另外,询问的内容越细,就越容易对被询问人员作假证产生警示作用,因为人在仓促间不可能把所有细节都考虑圆满,仔细问下去,要么是被询问人员不再坚持作假证,要么就是露出破绽。

(四)语言简练。一般情况下,询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长句,应使被询问人能迅速、全面理解问话人的目的;询问人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回答应一句一义,不能出现歧义,对被询问人回答的话有歧义的,应由被询问人进一步解释。要善于归纳被询问人的意思。被询问人的文化水平有高有低,但当被询问人意思表达不清楚时,要学会集中地、准确地记录下来,而后再征询被询问人所记录的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五)字迹清楚。有的稽查人员做询问笔录不认真,字迹潦草,旁人看了尤如看天书,乱涂乱改,影响了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稽查办案人员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询问笔录,力求字迹工整、清楚,不能因为笔录上某种瑕疵最终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

(六)询问方式灵活。询问方式,总的可分为直接式和间接式。直接式,即直奔主题,要证明什么就直接问什么。直接式一般适用于被询问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询问的情况,优点是使询问笔录能够鲜明地反映询问主题,缺点是在被询问人不配合时,容易使询问陷入僵局,使询问得到的回答与询问的目的大相径庭。间接式即不直接导入主题,而是采取剥茧的方式,从一些边缘的、细节的又和主题相关联的问题入手,一步一步推导出主题。间接式的另一个方式是顺着被询问人的思路,逐点找出其中的错误,由此导出事件本来的真相。间接式需要询问人员先要围绕询问主旨圆满地设计好问话的环节、顺序,并在询问过程中善于捕捉被询问人回答中的矛盾之处和关键信息,并顺着这些矛盾和关键信息延伸下去,同时辅之以适当的心理战术,说法、说理并用,就可收到理想的效果。

(七)制作及时。在稽查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由于未及时做询问笔录,给当事人有可乘之机,进行串供并供,结果造成我们工作的被动,甚至整个案件的最终失败。搞税务稽查工作的同志都深有体会,案件成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善于抓住机遇,缉获关键证据,取得有效突破。所以,发现线索或一些初步证据后,立即做询问笔录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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