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18号令

合集下载

监理项目部质量目标_保证措施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

监理项目部质量目标_保证措施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管理方案

二.附件2:监理项目部环境管理操作文件一.监理公司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二.监理项目部环境因素识别清单监理项目部生产活动,可分为内业与外业,内业包括项目监理部及监理组、中心实验室办公;外业指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话动。

依据公司两方面工作的特点进行环境因素识别,环境因素识别清单如下。

制表人:李智审核人:李广合顾问:周肇甲马国强2011年3月15日三.监理项目部环境因素与法律法规关系表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2-第十七条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3-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4-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5-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6-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领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四.监理项目部重要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五、监理项目部控制方法A.工程建设环保、水保控制方法1. 目的为了对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噪声、粉尘、弃碴(渣)、震动等对环境影响不利因素的控制;使竣工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得到恢复,从而达到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目的,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项目所承担的工程监理项目施工阶段的环保、水保的控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环保知识题库

环保知识题库

环保知识题库一填空题1、好氧生物处理方法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2、我国污染物排放执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双达标;3、大气污染按照污染物存在形态可分为气体状态和气溶胶状态 ;4、在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按颗粒大小可分为总悬浮颗粒和可吸入颗粒5、颗粒污染物控制方法包括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机械除尘6、燃煤烟气减少二氧化硫污染的措施有燃烧前脱硫、燃烧中脱硫、燃烧后烟气脱硫7、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固体废物;8、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分类储存;9、产生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情况;10、不具备环保常识的人无法识别危险废物,但是可以通过危废识别标志分辨出危险废物;11、新建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VOCs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 10 mg/m3;12、新建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边界 VOCs 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 4 mg/m3;1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雨、防晒、防渗的“三防”要求;14、环境保护“三同时”具体内容是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5、CO2气体大量进入大气后,能引起温室效应.16、绿色植物的重要性主要是吸收CO2,放出O2;17、汽车排放的尾气会损害身体健康,我国已开始使用无铅汽油;18、清洁能源有电、天然气、沼气等;19、白色污染主要是塑料袋、一次性发泡饭盒造成的.20、产生酸雨的主要气体是二氧化硫 .二单选题1、我公司废水处理工艺主要采用AA、活性污泥法B、生物膜法C、物理法2、我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B;A、一级排放标准、B、二级排放标准C、三级排放标准3、当PHA 情况下,说明水质呈碱性;A、>7B、<7C、=4、活性污泥法依靠曝气池中悬浮流动的B来分解有机物;A、污泥B、活性污泥C、生物膜5、悬浮固体是水中未溶解的固体物质以C表示;A、BODB、CODC、SS6、固体废物二重性是指A和空间特性;A、时间特性B、价值转移C、流通7、医疗废物最终处置最稳妥的办法是B;A、填埋B、焚烧C、预处理8、固体废物最终处置方法是A;A、填埋B、焚烧C、堆肥9、目前常用的除尘器为CA、静电除尘器B、湿式除尘器C、布袋除尘器10、我公司烟气脱硫工艺主要采用AA、炉内喷钙+半干法循环流化床B、洗煤C、水膜除尘器脱硫11、生化需氧量简称B;A、BODB、CODC、SS12、好养生物方法处理分为A和生物膜法;A、活性污泥法B、物理法C、化学法13、总悬浮颗粒物指悬浮在空气中动力学直径≦Cum的颗粒物;A、10B、1C、10014、固体废物包括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AA、置于容器中气态物品、物质B、气态物品、物质C、液态物质;15、固体废物分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A、危险废物A医疗废物、 B、放射性废物 C、传染性废物16、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 A 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A、危险废物经营B、危险化学品经营C、危险化学品运输D、危险化学品转移17、明确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一般应针对各个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场所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细化到C D岗位;A 、总经理 B、管理人员 C、生产班组 D、生产岗位和人员18、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明确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和标准,如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以下A B C D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A、危险废物溢出B、火灾C、爆炸D、停电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至少保存C年;A 、1年 B、 3年 C 、5年 D 、7年20、应急预案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降低因火灾、爆炸或其他意外的突发或非突发事件导致的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空气、土壤或水体中而产生的对AB危害;A、人体的危害B、环境的危害 C 、动物的危害 D、社会的危害21、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危险特性”是指ABCDEA、腐蚀性B、毒性C、易燃性D、反应性E、感染性22、我公司污水处理场废水深度处理规模CA 、400t/h B、 500t/h C 、600t/h三名词解释题1、生化需氧量:简称BOD,是指有溶解氧的条件下,好氧微生物在分解水中有机物的生物化学氧化过程中所消耗的溶解氧量;2、化学需氧量:简称COD,是利用化学氧化剂如高锰酸钾将排水中可氧化物质氧化分解,计算出氧的消耗量3、TSP:指悬浮在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直径≤100μm的颗粒物4、::指悬浮在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直径≤μm的颗粒物;四简答题1、减少燃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措施有哪些答:低氮燃烧技术应用、烟气脱硝2、废水处理中事故池、调节池作用是什么答:事故池的设置主要是防止原水中的PH值波动太大,调节池无法满足调节要求的情况下,将废水直接泵入事故池,待以后再缓慢加入到调节池中;对废水生物处理起安全保护作用;调节池的设置主要是调节废水的水质水量,使各车间间断排出的不同水质、不同浓度、不同温度的废水得到均一,以保证整个废水处理系统的平稳安全运行;3、我公司污水排放具体执行什么标准答: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减少二氧化硫污染的措施大体上有哪些答:燃料脱硫、燃烧中脱硫、烟气脱硫;4、减少氮氧化物污染的措施有哪些答:低氮燃烧技术、烟气脱销5、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方法有哪些从烟气除尘、脱硫答:我公司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方法:除尘方面:有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方面:那该双碱湿法脱硫、炉内喷钙6、化学需氧量的定义答:利用化学氧化剂将排水中可氧化物质氧化分解,所需要的氧的消耗量7、固体废物最终处置方法有哪些答:堆肥、焚烧、填埋;8、根据你的了解,我公司固体废物有哪些答:废催化剂、废树脂、废滤布、污泥、粉煤灰、炉渣、废保温棉、废润滑油;9.在大气污染中,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的含义是什么答:1一次污染物直接由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叫一次污染物,其物理、化学性质尚未发生变化; 2二次污染物在大气中一次污染物之间或大气的正常成分之间发生化学作用的生成物叫二次污染物;它通常比一次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们的危害更为严重;一次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含碳化合物碳氢化合物等,二次污染物主要是硫酸烟雾、光化学烟雾等;10、我国目前大气污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答:从全国来看,我国当前的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主要污染物举例.SO2、烟尘等;11、煤燃烧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哪些答:燃煤产生污染物,烟尘、SO2、 NOx 、CO、CO2 、铅等; 12、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污染物有哪些答: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污染物,即温室气体:CO2、CFCs氯氟烃、CH4、N2O、臭氧、水蒸气等;13、酸雨的概念及危害是什么答:酸雨通常定义为pH<,即“pH值小于的雨”、雪或其他形式的大气降水如雾、露、霜等;14、全球性大气污染问题包括___、___、___;答: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15、问答题:我公司废水及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有哪些答:废水有:COD、 NH-N3、HMD废气有:SO2、NOX、烟尘16、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答: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1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那些事项答: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1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什么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答: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2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是什么答: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1、什么是固体废物处置答: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2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3、危险废物具有哪些特性答:通常所称的危险废物一般具有以下五种性质中的一种或几种:1腐蚀性;2毒性;3易燃性;4反应性;5感染性;24、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百分之二十以上的;25、违反固废法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环保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答: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26、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什么原则答: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是如何规定的答: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28、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配备什么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答:应当配备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3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放射性污染的含义是什么答: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3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把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分别分几类答: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射线装置分为Ⅰ、Ⅱ、Ⅲ类;32、什么是一般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3、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反应中各承担什么职责答: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34、什么是放射性废物答: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3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建立哪些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监测制度等;36、X射线探伤装置和γ射线探伤装置在辐射安全防护方面有何不同答:X射线工业探伤装置采用X射线发生器产生X射线,只有在其运行时才会存在辐射安全和防护问题;而γ射线工业探伤装置上所带的γ射线源是放射性同位素,其生产、运输、安装调试、运行和放置等各个环节的辐射安全和防护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37、辐射防护检测的对象和领域是什么答:检测对象是人和环境;具体检测有四个领域: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场所监测、流出物监测、环境监测;38、辐射环境管理中最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那些至少说出三种;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3号令;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8号令;5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总局18号令7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9、列出8种违法固废法有关“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的违法行为;答: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40、列出10种违反固废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答: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41、固废法中关于“处置”的定义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4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哪些:答:1.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措施2.减少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3.危险废物贮存措施4.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措施43、固废法中规定哪些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答: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44、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45、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 10503--2005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仅供参考)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仅供参考)
部分
1993.10.28颁布实施
30
四川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四川人民政府
部分
1982.12.25
31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川府发(1987)1号
部分
32
四川省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部分
1991.10.14
33
四川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2008.6.1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人大常委
第32号主席令
全文
2000.4.29颁布
2000.9.1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人大常委
第77号主席令
全文
1996.10.29颁布
1997.3.1实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人大常委
第31号主席令
全文
2004.12.29颁布
GB18599-2001
2001.1.2发布
2002.7.1实施
61
2005.4.1实施
二、法规规章
10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环保部
第1号令
1998.12.8颁布实施
1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部
第5号令
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保部
第7号令
2013.11.5修订实施
1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
第157号令
全文
2007.4.28颁布
2007.7.1实施
1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序号
法律和其它要求名称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场所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场所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规范化管理技术要求一、总纲(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辐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

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许可种类、范围和许可证条件从事辐射工作。

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体系及相应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的安全和防护负总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辐射防护措施(含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监测方案、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制度、辐射应急预案,并做好落实工作。

(五)定期开展辐射应急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件)。

(六)依法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报告包含环境保护部18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内容。

(七)根据有关规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经验反馈及时修订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为加强和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使用,消除辐射安全隐患,预防辐射事故(件)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成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

具体要求:1) 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单位法人兼任,主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任管理机构的副职,辐射工作及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质保等)经理及主要辐射工作人员为成员。

药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药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网络
周大伟
1996/2/1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
网络
周大伟
危险废物签别标准
GB5085—1996
网络
周大伟
1995/8/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6—2001
网络
周大伟
2002/7/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网络
周大伟
2002/1/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2002/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号令
网络
周大伟
20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环
保局
周大伟
1989/3/1
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名称
编号
获取途径
识别人
实施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九届人大常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名称
编号
获取途径
识别人
实施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书籍
周大伟
198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年03月14日第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
书籍
周大伟
199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TEMS’
周大伟
2006.3.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铁路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铁路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铁路》编制说明一、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及编制技术依据(一)必要性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来,各评价单位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已逐步走向成熟,至2005 年,我国铁路通车里程已达7 万余公里,环境影响评价为铁路建设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4 年国务院批准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到2020 年,全路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0 万公里,建成在我国交通运输中起骨干作用的大能力铁路通道,形成快速客运网络、重载煤炭运输网络和快速集装箱运输网络。

我国将迎来铁路建设跨越式大发展时期,规划建设的铁路将体现高速、重载的特点,且建设周期短,现有的粗放型环评技术条件已不能适应铁路大发展的需求。

为反映近十几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新的发展成果以及国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2005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将铁路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导则纳入统一的行业标准,在“关于下达2005 年第三批国家环境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环办[2005]61 号)中下达了工作计划,委托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院”)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铁路》。

(二)编制技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 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HJ/T 2.1~2.4)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9、相关环境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三)编制原则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管理要求、原则和技术标准,结合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进行了适当的转化,突出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公法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公法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49
1994-10—09
1994—12-01
XX令第167号
50
1993-12—25
1994-1-1
XX令第139号
51
1993—08—04
1993—08—04
XX令第124号
52
1990—06-22
1990—08—01
XX令第61号
53
1990—06-25
1990—08—01
XX令第62号
54
1990-06-08
1997—03—01
八届XXXX第二十次会议
19
1996-08-29
1996—12-01
八届XXXX第二十一次会议
20
2002—12—28
2003—3—1
八届XXXX第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21
1991—06-29
1991-06-29
22
1996-10-01
3095—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2002-01—01
13271-2001
116
2001—11—12
2002-01—01
18483—2001
117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1997—01-01
4915-1996
118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4—09-15
1994—11-15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
8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08-15
1990-08—15
(90)环管字第359号
81

EHS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EHS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1.2 2001.12.17 2001.12.27 2000.3.20 2003.11.27
2003.7.1 2001.12.17 2002.2.1 2000.3.20 2003.11.27 2006.3.1
2001.4.21 2004.1.14 2008.8.1 2010.1.1 1991.7.1 1992.8.14 1998.11.29
17 国务院397号令 环境保护 17 18 19 20 21 国家环保部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号 国务院 国家环保局 国务院令第253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熔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000.12.31 1993.3.27 2010-11-23 2006.11.27
2001.4.9 2001.7.1 1993.10.1 1996.7.1 2011-7-1 2007.6.1 1982.2.6 2003.9.1 2001.11.15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999.12.24 2002.7.1 2002.5.1 2006.6.15 2006.9.18 2002.4.30 2012.4.27 2012.4.27 2012.4.27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2: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效文件目录
2、本清单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动而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医用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目录

医用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目录

目录1 前言 (1)1.1项目和验收监测的由来 (1)1.2验收监测项目的工程内容 (2)2 验收监测的依据 (3)3 项目工程概况 (4)3.1项目基本情况 (4)3.1.1 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及性质 (4)3.1.2 项目工程内容、规模 (4)3.2项目外环境关系 (6)3.3项目平面布置及环境保护目标 (6)3.4项目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7)3.5项目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9)4 项目环评结论与批复要求 (10)4.1项目环评结论 (10)4.2项目环评批复要求 (10)4.3项目实际建成情况和环评内容的差异 (11)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12)6 验收监测结果 (13)6.1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 (13)6.1.1 监测因子及点位的确定 (13)6.1.2 监测方法、来源及使用仪器 (13)6.2验收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13)6.3验收监测的实施 (14)6.3.1 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 (14)6.3.2 监测结果 (15)6.3.3 监测结果分析 (17)7 环境管理检查 (19)7.1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9)7.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19)7.3辐射安全管理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19)7.4个人剂量检测情况检查 (21)8验收结论、要求及建议 (22)8.1验收结论 (22)8.2要求及建议 (22)1 前言1 项目和验收监测的由来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成立于1944年12月,是一所国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省级文明单位、全国中医工作先进县单位、爱婴医院、四川省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是全县医疗、预防保健、科教研中心,也是金堂县范围内功能最齐全、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雄厚,科系最为齐全、设备较为先进,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医院现已由原县城赵镇郊山路69号搬迁至金堂县赵镇金广路886号。

为了适应医疗保健事业和医院的发展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医院按原计划打算在医院搬迁后利用原有放射科射线装置2台(1台DR和1台CT),再新增2台Ⅱ类射线装置(1台15MV医用直线加速器、1台DSA)和6台Ⅲ类射线装置(1台DR、1台CT、1台胃肠X射线检查机、1台乳腺机、1台牙片机、1台骨科X光机),并且按照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委托四川省辐射环境评价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四川省环保厅对项目的批复“川环审批[2013]454号”,同意本项目建设。

现行有效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现行有效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2016.05.24
2016.05.24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1〕85号
2011.07.21
2011.07.21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5〕389号
2015.03.18
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5〕4号
2015.01.09
2015.01.09
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修订稿)》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
国资发综合〔2011〕154号
2011.10.20
2011.10.20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5〕16号
2015.03.24
2015.03.24
34
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69号
2014.12.27
2014.12.27
35
政策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规财函〔2017〕172 号
国务院
国令第693号
2017.12.30
2018.01.01
1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务院
国令第676号
2017.03.01
2017.03.01
18
行政法规

厂环境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厂环境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60 DB50/418-2012
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适用条款 适用部门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 涪陵分厂 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涪陵分厂 、第三十三条 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 涪陵分厂 三十三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 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 涪陵分厂 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三条 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第至第二十八 涪陵分厂 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涪陵分厂 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 涪陵分厂 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第四 涪陵分厂 十五条 二十、二十三、三十至三十三、 涪陵分厂
全文适用 4.4
涪陵分厂 涪陵分厂
第四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 涪陵分厂 分级;第五节:浓度限值;第六节:监测 4.3、4.4、4.5、4.6、5 4.标准限值;5.其它规定;、6监测 涪陵分厂 涪陵分厂
2010.03.01 2010.03.15 2013.06.08 2013.08.01
5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03.18 2013.05.01 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 局、重庆市质量 2012.10.29 2012.12.01 排放标准 技术监督局
5 总体要求、6 工艺设计、 7 主要工艺设备 涪陵分厂 和材料、9 主要辅助工程 全文适用 全文适用 涪陵分厂 涪陵分厂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范本模板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范本模板

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噪声相关规定和标准一.电磁辐射1.1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有关电磁辐射的规定如下: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9175-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15707-1995《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2720-1991《工频电场测量》电力行业标准DL/T799.6-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6部分: 微波辐射监测》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 极低频电磁场监测》1.2电磁辐射限制值国内暂未制定有关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 可引用国家环保总局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推荐值作为指引标准。

规范中”推荐暂以4kV/m 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 推荐暂以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规定”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强度8h最高容许量为5kV/m”; 根据电力行业标准DL/T799.7- 规定”0.1mT作为作业场所工频磁场的最高容许量”。

1.3 什么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指电磁能量从辐射源放射到空间并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传播的现象, 电磁辐射能量的大小与波源的频率有关, 频率越高, 即波长越短, 越容易产生电磁辐射并形成电磁波。

电磁辐射在我们的生活中却很普遍。

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无处不在, 有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 高压电线、还有电脑、手机、微波炉、电磁灶, 甚至我们乘坐的地铁列车等等都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

清洁生产审核编制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编制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编制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最新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018年1月1日起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3年4月修订,2023年9月1日起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2023年3月1日实施);二、国家政策及部门规章(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3 年“月2日;(1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3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23年9月22日);(13)《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23号;(14)《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4号);(15)《“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发改环资(2023)1524号);(16)《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3)4号);(17)《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3)45号);(18)《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2016年7月1日;(19)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8年4月12日;(20)《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3)27号);三、标准、技术标准导则(21)《危险废物储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I8597-2001)及2013年修订单;(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I8599-2023);(23)《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国家环保局编中国环科出版社);(24)《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25)《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2013年6月5日发布);(2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2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1)《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18);(32)《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3)(33)《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34)《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14号);(35)《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工信部公告2014年第16号);(36)《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工信部公告2016年2月);(38)《陶瓷行业清洁生产指标评价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四、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补充)五、企业内部资料(43)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44)大气、水及噪声污染物监测数据;(4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46)排污许可证及其副本。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第十五条退役工作完成后60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二)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四)有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

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5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拟开展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10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5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30%。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推荐的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对名单所列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

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

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其推荐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和网上报送方式,直接报告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并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二十八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

第二十九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