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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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4月29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关于环境保护部公告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09年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

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环评目录公告
附件1: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3—(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及网址

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及网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2014-4-242015-1-12014-9-25环境保护适用A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6-29/ 安全生产适用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厨房作业适用A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第8号2013-5-312013-5-31防雷作业适用A5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1-27/2010-4-12011-8-2www.mohurd.go自然灾害适用A6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2010-5-12011-8-2.c n厨房作业适用A7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1995-10-192006-11-302007-1-12011-8-2安全生产适用A8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9-24/2004-9-242015-9-21 环境保护适用A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4号2015-3-19/2015-6-52015-9-21 环境应急管理适用A1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31号2014-12-15/ 环境信息公开适用A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2010-3-4/2010-5-12011-8-2.cn 厨房作业适用B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11-1/1998-3-12011-8-2基建施工作业适用B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A .综合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B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10-28/ 基建施工作业适用B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局令第36号2010-12-14/2011-2-12011-8-2www.chinasafety.go建设项目安全适用C1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2003-1-2/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C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2003-2-28/2003-7-12015-9-21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适用D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7号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D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2008-2-28 污水排放作业适用D3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90-931993-12-17/1994-4-12011-8-2/info.asp?id=8616污水排放作业适用E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八届第77号 噪音排放环境因素适用E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2008-7-172008-10-12011-8-2噪音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4-242015-4-24 废弃物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6-22/1999-10-12011-8-2危废排放环境因素适用E .噪声排放F .固体废弃物C .许可许可、、收费D .水质排放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F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01-12-28/2002-7-12011-8-2 危废排放环境因素适用F5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固体废物管理适用F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2001-12-28 固体废物管理适用G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8-292015-8-292016-1-12015-9-15 废气的排放适用G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7-20/2002-9-12015-9-21 废气的排放适用G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997-1-1//p-1033083.html废气的排放适用H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54号2012-2-292012-7-1 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2008-8-29/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7-10-28/2008-4-12015-9-21www.mohurd.go 节约能源适用H4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1-1/2009-1-12011-8-2http://wenku.baidu.com/view/47f42b64783e0912a2162ad8.h能源资源消耗适用H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8-1-1/2008-1-12011-8-2http://wenku.baidu .com/view/47f42b64783e0912a2162ad8.html能源资源消耗适用G.大气H .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能源资源//清洁生产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I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cn化学品管理适用I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1995-1-1/1996-2-12011-8-2化学品管理适用I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1992-9-282011-8-2http://www.docin.com/p-120596958.html化学品管理适用I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 [1996]423号1996-12-20/1997-1-12011-8-2www.chinasafe化学品管理适用J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8-10-28/ 消防安全适用J2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2011-5-27/.cn消防安全适用J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公安部令61号2001-11-14/ 消防安全适用J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80-8-151990-4-101990-4-102011-8-2消防安全适用K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 职业病防治适用K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发布)安监总局令第76号2015-3-24/2015-3-242015-9-15www.chinasafety.go职业健康检查规定适用K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2015-3-6/ 职业健康检查适用K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2015-2-28/2015-2-282015-9-15www.chinasafety.go职业健康检查适用I .化学品J .消防K .职业健康备注发文号发文号//标准号修订日期适用性收集来源对应活动对应活动//环境因素实施日期适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序号收集日期发布日期K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4-12/ 化学品管理适用K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4-12/ 劳动条件、因素管理适用K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25号2002年3月1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适用K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3-6/职业健康监护适用K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3-6/2012-6-12015-9-19www.chinasafety.go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适用K10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1995-6-22010-2-121995-6-22011-8-2员工入职健康检查适用K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1979-11-12010-1-22/e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适用K1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1999-12-24/1999-12-242011-8-2www.chinasafety.go听力防护适用L1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3-112009-1-142009-5-12011-8-2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L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13-6-292013-6-29 2014-01-01特种设备管理适用M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7-22/2005-9-12011-8-2www.chinasafety.go PPE采购/发放/佩戴/管理适用M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2000-3-6/2000-3-62011-8-2PPE发放/佩戴适用M .个人防护L .特种设备制订制订::审核:核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 第七号

环境保护部令 第七号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2月04日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字体:大中小】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跟踪控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2•【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一项中的“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二项“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19年修订】【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3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

第四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条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第七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

EHS法律法规清单 截至2022年8月

EHS法律法规清单 截至2022年8月
170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7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7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7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78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9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9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1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94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19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适用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18年1月1日
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适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
适用
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2020年9月1日
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
适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2年7月1日
1996/2/1 2014年11月1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3月1日 2015年9月29日 2019年3月1日 2020年7月1日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解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答: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原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原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

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哪些?答: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适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个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所有问题都作出规定。

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这次对条例的修改比较全面,篇幅上由原来的7章74条,变成了8章102条,修改的内容很丰富,既有填补空白、堵塞漏洞的新增制度和措施,也有对原有规定的调整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_百度文库(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_百度文库(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摘登)化工矣会j SK^L 2021年第4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法规标准本刊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 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2021年1月4日,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0号)。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 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 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竞争手段;”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3.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 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 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 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 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 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 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 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0年增补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0年增补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相关要求,我部组织对部分已登记新化学物质进行了审查,现将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和29种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
2.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9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月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3日印发
附件1.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18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下
已登记新化学物质
附件2.
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29种符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下已登记新
化学物质。

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135页)

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135页)
2014年,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版),并经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编号:14025,对全厂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2015年4月16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2〕126号)等文件要求,从众源绿能自身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目标出发,本次在前版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编制《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众源绿能一旦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可按照本预案提出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污染防治措施和操作方法,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影响及其他损失,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
⑻ 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1.3 事件分级
1.3.1分级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附件1中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具体内容见表1.3-1。
表1.3-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级别
名称
符合条件
Ⅰ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①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பைடு நூலகம்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截止2019.6.17

环境管理体系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截止2019.6.17

2012年5月9日
14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012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1号
2012年5月9日
15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22号
2005年3月24日
16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6号
声环境质量标准
1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2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2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23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文件编号
HJ 2.4-2009 GB 50325-2010 GB 20426-2006 GB 13271-2001 GB 3096-2008 GB 12348—2008 HJ/T 169-2004 GB 12523-2011 GB/T 24001-2016/ISO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2015年1月1日
全文引用
2018年12月26日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29日 2018年12月26日 2004年8月28日
第十三、二十、三十六、四十二 、四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 第二十一条,第条二十二条,第二
法律、法规名称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文件编号
主席令第61号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二、环境相关行政法规
1

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环评报告公示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监制表1项目基本情况直线加速器机房,并配备1台医科达Infinity型医用直线加速器(X射线能量:6、10MV,电子线:4、6、8、10、12、15MeV),用于肿瘤的放射治疗。

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防止辐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委托,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该单位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年修正),本项目为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属于“19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中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项目,确定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公司通过资料调研、项目工程分析、现场勘察及现场监测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医院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情况见下表:表1-1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姜家园院区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项目情况一览表射线装置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数量管电压(kV)管电流(mA)射线装置类别工作场所名称使用情况环评情况备注1医用直线加速器(医科达Infinity型)1X射线能量:6、10MV电子线能量:4、6、8、10、12、15MeVⅡ类姜家园院区直线加速器机房拟购本次环评/二、项目选址情况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姜家园院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21号,院区东侧为护城河,南侧为施工场地,西侧为姜家园路及姜家园110号院(居民区),北侧为劳工新区小区。

医院拟于姜家园院区门诊楼负一层车库西部新建1座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并配备1台医科达Infinity型医用直线加速器,门诊楼东侧为院内道路及医技楼,南侧为院内道路、全科医学综合楼及住院部,西侧为停车场,北侧为院内道路及院区围墙,本项目地理位置示意见附图1,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姜家园院区周围环境示意图及总平面图见附图2。

2011.6.10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2011.6.10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5.企业的主体 第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 生产的方针,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 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 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2005.10),并在胡 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 “安全第一”就是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 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已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 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 修订。
四、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如何逐步接轨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 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中国影响较 大。 五、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 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 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 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 3、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 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4、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 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负责危险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检测。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010.12.25
2011.03.01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GB4915-2013
2013.12.27
2014.03.01
33
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18599-2023
2023.11.26
2023.07.01
34
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271-2014
2014.05.16
2023.12.24
2023.06.05
8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016.12.25
2018.01.01
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2018.12.29
1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8.01.01
16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令第698号
2018.03.19
2018.03.19
17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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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四章跟踪控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

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

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

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二十条【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1.名称和标识;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3.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二)新化学物质名称;(三)登记用途;(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一)增加登记量级的;(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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