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合集下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8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85〕城住字87号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

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一、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三、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0.21•【文号】•【施行日期】198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根据我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经与国家标准局研究,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

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任务第五条全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组成。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是国家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1.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2.负责建筑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人;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检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4.对申报国家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材料、设备提供检测报告;5.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接受委托、承担重大建筑工程的技术审定;6.统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7.对地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技术骨干培训工作,提供国内外检测方面的信息。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12•【文号】•【施行日期】1984.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1984年12月12日)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

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地调整。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

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

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

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

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城市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

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

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

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杠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6
•【文号】建城[2016]284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
的通知
建城[2016]2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市容局、市容园林委、园林事业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切实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附件: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现将《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建筑管理局。

附: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生产效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安装、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按本条例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

第三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达到使用寿命长、技术状态好、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第二章企业的权责第四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机械设备,无论是国家投资装备的还是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装备的,均属国家所有。

企业必须维护国家机械设备价值总额(折旧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和生产能力而不得减少,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的纳税制度和政策、法令。

同时,企业拥有自主选购、更新改造、有偿转让和报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自主使用和出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企业设备资金和无偿调拨企业机械设备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经理(厂长)是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装备的发展、机械设备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务职工的奖罚等,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21•【文号】(87)城住字第242号•【施行日期】198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87)城住字第242号1987年4月21日)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我部决定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的工作,现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告我部城市住宅局。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环境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环境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引言1.1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1.3.1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1.3.2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1.3.3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1.4.1当房屋租金过低时;1.4.2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2.修缮工程分类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字(1989)6号颁布日期:19890101 实施日期:19890101 颁布单位: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贯彻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房屋评估计价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新旧程度折扣,确定现值的办法。

凡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转让、抵押、典当、分析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活动的,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河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南省安装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确定。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调整系数;按实调整的九种材料差价,要确定合理价格进行核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加强房屋的修缮技术管理,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委托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并确立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1.引言1.1为加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技术管理,合理使用修缮资金,延长房屋及其设备的使用年限,实现房屋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房屋修缮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2.1监督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房屋结构、设备的过早损耗或损坏,维护房屋和设施的完整,提高完好率。

1.2.2对房屋查勘鉴定后,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确定修缮项目。

1.2.3建立房屋技术档案,掌握房屋完损状况。

1.2.4贯彻技术责任制,明确技术职责。

1.3凡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各类房屋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技术管理。

2.查勘鉴定2.1房屋查勘鉴定是经营管理单位掌握所管房屋的完损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编制房屋修缮计划的依据。

2.2各类房屋的查勘鉴定均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2.3房屋查勘鉴定分以下3类:2.3.1定期查勘鉴定,即每隔1-3年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逐幢普查,全面掌握完损状况。

2.3.2季节性查勘鉴定。

即根据当地气候特征(雨季、台汛、大雪、山洪等)着重对危险房、严重损坏房进行检查,及时抢险解危。

2.3.3工程查勘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建城〔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30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巩固近年来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制久清的持久战。

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文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环境监测和科研是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工作,是了解、认识环境质量,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为保障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经我们研究,同意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及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

现将《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在试行中要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合理确定津贴等级。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为了保障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为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发放监测津贴。

规定如下:一、监测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四个等级的监测津贴。

一等:专职从事剧毒物质(苯并(a)蓖黄曲霉素、亚硝胺化合物等)和强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二等:专职从事一般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多种剧毒物质的以及从事生物监测、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三等: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专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试验、研制工作和高功率激光等新技术应用的;以及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从事室外作业调查和专职综合分析人员,每人每月七元。

四等:经常深入有毒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维修、保养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保管、发放、提货人员,每人每月四元。

除上述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或紧急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分别享受各等津贴。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27•【文号】•【施行日期】198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现将《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城市用水问题,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战略目标,城市用水将大量增加。

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节约用水,有计划地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和保护,搞好城市供水工作。

希望计划、工交、水利、财政、地质、城建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研究解决城市供水的有关问题,更好地贯彻十二大精神,为调整国民经济、加快四化建设服务。

附:二十五个城市用水会议纪要(摘要)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138号文件)精神,研究解决当前城市用水的紧迫问题,国家经委和原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商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农委、水利部,于一九八一年底先后在大连、合肥召开了北方十五个城市和南方十个城市用水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十七个省、自治区及二十五个城市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会议着重总结交流了大连、青岛、上海、天津等城市节约用水的经验,研究了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管理问题。

通过讨论,提高了对水资源的重要性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了解决城市用水的方针和途径。

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解决城市用水问题迫在眉睫目前,全国不少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水源不足、供水紧张的问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8.30•【文号】[82]城劳字第259号等•【施行日期】1982.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8月30日(82)城劳字第259号劳人计(1982)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我们拟定了《国营建筑企业实行合同工制度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合同工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营建筑企业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前期,实行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能较好地适应建筑业的特点,对多快好省地完成施工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

此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基本上形成了单一的固定工制度,企业不能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灵活机动地使用劳动力,生产需要的强劳力进不来,不需要的弱劳力出不去,职工队伍结构和工种比例失调,在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服务等方面,企业和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

实践证明,在研究改进固定工制度的同时,实行合同工制度,是克服上述缺点,搞活建筑业的劳动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有力措施。

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而稳步地把这一制度实行起来。

二、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当前要着重做好试点工作。

确定为试点的单位,应是领导班子和管理工作较好,施工任务比较饱满,劳动力确实不足,并且要制定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劳动人事部批准。

招用合同工所需的劳动指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调剂解决。

试点单位对实行合同工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可参照《试行办法》办理,非试点单位不得援用。

三、试点单位要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整顿劳动组织,实行严格的定员定额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1.08•【文号】•【施行日期】1984.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84年11月8日)为了加强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房屋修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我部委托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为加强修缮施工单位的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修缮施工单位从承担任务到竣工交验全过程的施工管理。

1.承接任务与施工计划1.1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修缮施工单位主要承担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单位的修缮施工任务,也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承接任务。

1.2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在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之间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制,使它们之间有相互选择的自主权。

1.3双方之间必须签订承发包工程合同,以建立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各自的经济责任。

1.4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改变,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主管部门有权仲裁;仲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可诉请法院处置。

1.5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承包方式、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及物资供应、结算方式、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条款、保修办法及各自应承担的其它经济技术责任。

1.6修缮施工单位在承接任务后,按照最佳经济流程的要求,自行编制并实施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在编制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时,对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的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工程,应优先安排施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遗留问题【发文字号】[85]城住字87号【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5.02.16【实施日期】198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85)城住字87号)现将《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和196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国房字21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

从1956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1/3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万户,面积11648万平方米。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

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对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如下意见:一、过去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7]城乡字第511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7]城乡字第511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7〕城乡字第511号)根据万里同志的“城市要从规划、科学、技术、教育等方面支援农村,把农村建设好”的指示,充分发挥各类工程技术人员服务村镇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等行业的服务领域,适应经济体制和科技改革深化的需要,促进村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部拟定了《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当地情况,努力创造条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的暂行规定为了鼓励城市建设系统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提高村镇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6号)》和其他有政策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到村镇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应聘担任或兼任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从事村镇建设勘测、规划、设计;提供建筑施工安装、建设生产、工程预算等技术开发、咨询和指导;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为村镇规划建设培训技术人才;组织农村建筑技术市场和其他相关的技术服务。

二、在职工程技术人员支援村镇建设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兼职支援村镇建设。

各城市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半大专院校,应有组织地安排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到村镇从事有报酬的兼职活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5.03•【文号】•【施行日期】1987.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年5月3日)1965年2月5日,我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对各地质量监督站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两年多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监督人员的责任制,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又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建筑业管理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质量,特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2月5日颁发的(85)城建字第63号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执法机构。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1.组织全站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2.根据受监工程(构件)的规模、类型、结构技术复杂程度,选派质量监督员承担监督任务,明确其岗位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质量监督员要及时调离。

3.组织审定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参与竣工核验,核查监督、检测工作质量。

4.负责审批对质量低劣工程(构件)的施工(生产)单位停工及经济处罚的决定。

三、受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员负责制,质量监督员对承担监督的工程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1.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

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

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

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

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

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

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

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

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

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

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

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

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四、房屋估价办法,以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估价的基本原则。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按照当前房屋生产条件和市场情况重新建造所需的全部金额。

在房屋估价中,一九八O年以后新建的房屋,有原值的,以原值计价入帐;没有原值的或变化较大的可以重置完全价值估价。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新建的房屋,一律以原价值计价。

(新建的原值,系指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同类等级工程平均造价+室外工程费(室外工程费是指建筑物以外,房管部门管修的上下水道,电照、甬路、自来水表井和化粪井等)。

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房屋的建筑平米造价,作为估价入帐的依据。

房屋价值的估价方法,按房屋的新旧程度估价,根据评定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的现价值:
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房屋现值(净值)=房屋折旧
五、新旧程度的评定标准: (各成具体评定标准见部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质量等级新旧程度备注
完好房十、九、八成
基本完好房七、六成
一般损坏房五、四成
严重损坏房及危险房三成以下
六、房屋的耐用年限如下表:
房屋结构耐用年限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砖混结构一、二等
3、砖木结构一、二、三等
4、简易结构
60年-80年40年-60年30年-50年10年-15年七、残值率如下表:
序号房屋结构残值率(%)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一等2%
3、砖混结构二等2%
4、砖木结构一等6%
5、砖木结构二等4%
6、砖木结构三等3%
7、简易结构3%
八、清产估价的管理。

房管经营部门统一登记帐、卡,负责财产明细核算和管理,及时办理房产增减变动移转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总帐和二级明细分类综合核算,如实反映经租房产及其基金增减变化。

管理和财务部门,要按期相互核对,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九、各地区可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清产估价及财产管理和核算的具体办法。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