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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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
一、目的意义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该法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制订《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其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该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一部社会法,有必要适当倾斜,以维护公平,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我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制定该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作用。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国务院86年77号文件已经确定对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实施,正式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这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即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同时又对《劳动法》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使其更趋完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等。为此劳动合同法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加以补充并修改了相关规定。加重了用工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据统计一年以下三年以下)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及就业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需要,适当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属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二、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
大,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基金会、合作、合伙的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这是单位与其用工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因为《劳动法》出台时这些单位还未派生出,《劳动法》无法来调整,此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外招用的劳动者(如法院的书记员等)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劳动法》,因此这部分人即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条例》,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出现了法律的真空,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讲,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本法在第2条、第96条予以确定哪类单位、群体受本法约束。
2、现事业单位与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要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之间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3、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本法执行。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其他人员应建立劳动关系一并执行本法。
三、订立原则与效力(略)
四、劳动规章制度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理上,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主体、内容、程序等三大要件。
主体: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都没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如有的企业由经营班子研究决定;有的企业由行政人事部门决定;有的企业由各个业务部门自己决定。由于劳动规章制度往往牵涉到对劳动者的处罚权,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制定主体问题应该明确。
劳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以单位的名义发布,并非用人单位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在内容的设置上应当体现合法原则。如果内容不合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规章制度仅仅合法还不够,还必须充分考虑合情、合理的要素。只有具备合法、合情、合理三要素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
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