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保模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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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
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
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和深化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活动成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我市“城乡环保一体化833+1工程”,全面推进城乡环保一体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以城郊各区(市)县创建省级、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区县)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即“城乡环保一体化833+1工程”)为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城乡环保一体化。

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我市初步建成“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
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成都环保模范城市群”,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西部地区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奋斗目标构建可持续发展平台。

二、计划安排
(一)全市三级规划圈层的城郊14个区(市)县,原则上按照三个创模组团,分别组织推进。

1.第一组团: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以及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8个区(市),要在2006年内启动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区)工作。

其中,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4个市要同步启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2.第二组团:双流县、郫县、大邑县3个县,要在2007年内启动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工作。

3.第三组团: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3个县,要尽快做好创模前期工作,并于2008年内启动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工作。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提前启动相关创建工作。

(二)五城区、高新区要按照《成都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行动计划》(2005-2007年),切实抓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各项工作。

要结合全市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目标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要求,继续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确保国家复检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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