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对公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 标准化操作流程
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标准化操作流程
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的标准化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一、存款准备
1. 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需对客户及其代表进行身份核实,并核对其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法人授权书等相关证件资料。
2. 根据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存款金额、开户时间、存款期限以及利率等基本要素。
二、存款核实
1. 接受客户存款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先将客户存款款项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对清点,确保存款金额、币种、面额等无误。
2. 核对无误后,确认入账并及时向客户发放存款凭证。
三、存款处理
1. 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客户存款记录在存款台账上,并在计光机中录入存款信息,保留好相关凭证和记录。
2. 根据存款期限和利率计算,生成客户的到期兑付计划。
四、存款保管
1. 存款保管是银行对客户存款的重要职责。
银行需对客户存款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不受侵犯。
2. 银行需遵守国家有关存款保管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障存款安全,如使用安全柜、密封存款单、严格设备管理等措施。
五、存款管理
1. 在存款期限到期前,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存款利率及有关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及时就存款到期费率通知客户,征得客户意
见后再行兑付。
2. 达到存款期限后,银行应根据客户账户上的存款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兑付和计息。
综上所述,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银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存款的安全与顺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3年9月1日施行。
《办法》对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办法》管理。
外币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二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
三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取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
四是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突破银行结算账户属地管理的原则,允许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是突出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六是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七是加强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八是改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实时监控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九是明确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办法》共有七章,七十一条。
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关于发送《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中银司[1999]62号颁布⽇期:1999-10-06执⾏⽇期:1999-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分⾏,深圳市分⾏:根据⼈民银⾏《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件精神,为进⼀步统⼀我⾏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制定了《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请遵照执⾏。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总⾏已⽴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的版本向全国推⼴,在总⾏推⼴之前,各⾏可⾃⾏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续,总⾏将另⽂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
四、各管辖⾏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取时需提前通知银⾏,约定⽀取存款⽇期和⾦额⽅能⽀取的存款。
根据⼈民银⾏《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凡符合开⽴⼈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基本业务规定(⼀)通知存款账户的开⽴、使⽤、撤销等应遵守⼈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额为⼈民币50万元,需⼀次性存⼊。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章、单位法定代表⼈章(或主要负责⼈印章)、财会⼈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印鉴(适⽤于具备条件的⾏)。
(四)客户应与银⾏约定取款⽅式,填写《通知存款⽀取⽅式约定书》(见附件⼀)。
78、《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企业集团XX 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单位存款是指集团各成员单位在XX公司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三条XX公司吸收的人民币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银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协定存款管理第四条协定存款是指成员单位在其结算账户保留用于业务备付资金以外的存款资金按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第五条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单位与XX公司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中订明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合同期为一年。
到期双方没有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则视作自动延期。
如需修改,应在合同到期前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协定存款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协定利率计息,低于10万元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三章通知存款管理第八条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XX公司,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可以挂失,不能流通,不能转让。
存款凭证上需注明“通知”字样。
第九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留存部分不得小于50万元。
第十条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十一条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XX公司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2.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协议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协议存款业务管理,推动业务规范化发展,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对外资保险公司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的利率等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0号)等法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人民币协议存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中、外资保险公司法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特定客户开办的单位定期存款,仅限于银行法人与特定企(事)业法人签定协议存款合同后,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协议存款业务管理遵循“全行统筹、总部审批,严控占比、压降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全行在办理人民币协议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币协议存款适用的客户范围:(一)中、外资保险公司法人;(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特指目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地区);第六条人民币协议存款的起存金额和期限。
(一)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万元;(二)全国或地方性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亿元;(三)保险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的期限为年期以上,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年(含年);第七条人民币协议存款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及违约处罚标准等由---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管理总体原则第八条额度控制。
协议存款额度由总部统一控制。
总部根据市场形势、业务发展情况,于每年年初提出全年协议存款业务发展方案,指导分行做好协议存款业务。
第九条成本控制。
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形势,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控制高成本资金准入。
第十条集中审批。
协议存款业务须经总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的管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人民币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操作,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流动,特制定以下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
一、账户分类人民币账户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基本存款账户这是单位存款人的主办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临时机构或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账户开立1、单位或个人需要开立人民币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2、银行应按照规定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开户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账户使用1、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的性质和用途使用账户,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他人。
2、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伪造、变造。
3、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特定用途的规定,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账户变更1、存款人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银行审核无误后,为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五、账户撤销1、当存款人因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需要撤销账户时,应向银行提出撤销申请,并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对于单位存款的管理,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讲解,包括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存款种类等内容。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根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吸收的存款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计算并提取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为存款金额乘以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根据监管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
二、存款利率管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对存款利率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存款者的权益,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存款利率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形成,由各商业银行自主制定,不得相互协商或以任何形式进行横向联合行为。
2. 存款利率应当公示透明,商业银行应当在网点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存款利率,并定期更新。
3. 存款利率应当符合风险和收益的相应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合理评估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风险对存款利率进行差异化定价,以保证存款者的利益。
三、存款种类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其他存款。
1. 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在存款银行存入一定期限的款项,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时还本付息。
2. 活期存款是指单位存入银行的可以随时支取的款项,商业银行不支付利息。
3. 其他存款是指除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形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存款产品和服务。
四、维护存款者权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存款者权益保护,确保存款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提供存款咨询服务,向存款者详细解释存款产品的特点、风险和利益,并协助存款者做出适合自身需求的选择。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单位存款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账户上的存款。
为了规范人民币单位存款的管理,保障存款安全,我国制定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一、存款管理机构及职责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存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存款的管理工作。
存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业务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单位存款的安全和流动性。
二、存款的种类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存款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等。
活期存款是指随时可取的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取的存款,通知存款是指提前通知存款人可以取款的存款。
三、存款的权益保护《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的存款权益应得到保护。
存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不得挪用存款用于非法用途。
四、存款利率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存款利率应当由存款管理机构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于单位存款业务场所。
存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存款期限、金额和其他有关因素,给予差异化的存款利率。
五、存款的开立与销户存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单位存款的开立和销户手续。
存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开立存款或销户的申请书。
存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存款的转账和支付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存款管理机构提供的转账和支付服务进行资金划转。
存款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转账和支付业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七、存款的监督检查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存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存款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存款管理。
存款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存款管理机构在存款管理过程中,发现存款人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
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
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本行制定了本《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内容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单位客户购买的、以人民币计价、面额大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
第三章业务制度1.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发行(1)开立大额存单账户。
单位客户需持有有效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到银行开立大额存单账户;(2)设置存单利率及期限。
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制定大额存单利率及期限;(3)办理购买。
单位客户凭大额存单账户书面申请购买存单,银行予以办理,同时更新账户余额;(4)发行存单。
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及资金情况,按照购买金额、存期等条件开具大额存单并交付给客户。
2.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赎回(1)提前赎回。
单位客户可在大额存单到期之前提前申请赎回存单。
银行根据赎回存单的金额和剩余期限等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同时收取提前赎回手续费;(2)到期赎回。
单位客户可在大额存单到期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网点进行取款或转存。
第四章业务管理1.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余额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大额存单账户,记录客户大额存单余额。
2.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计息及结息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存期、存单金额和存单利率计算存单利息,并在存单到期后将存单本金和利息一次性结清。
3.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提前赎回单位客户需要提前赎回存单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赎回金额和需要赎回的存单编号等信息;对于提前赎回的存单,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和提前赎回手续费,结算后付款并从客户账户中冲减。
4.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到期处理大额存单到期日起20日内,银行应向客户做出到期提示;单位客户应在大额存单到期日后20日内到银行办理存单的到期处理,包括存款支取或续存等。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规范协定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协定存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结算帐户,帐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帐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对公存款。
(二)开办此业务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三)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
(四)凡申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以下简称A户)和协定户(B 户)(以下简称B户)两部分。
(六)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单位,开户行按规定为其开立结算户A户,同时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
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帐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开户手续。
(八)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九)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帐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
(十)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一)协定存款帐户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开户行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帐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的优惠利率。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对公存款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
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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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公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
(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存入人民币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在存款到期支取时,商业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三)存入时须约定存期,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6个档次。
存款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四)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内的资金应以转帐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帐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现金。
(五)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六)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等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各分支机构必须报其省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
(七)已具备条件的机构可办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三、帐户管理
(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客户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时,已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的,应填写《中国银行单位存款凭条》,预留印鉴;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的,还应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三)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单位帐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中银结[2003]172号)执行。
(四)客户结清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时,应先结清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四、存入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的资金应从人民币结算帐户内转入。
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五、支取
(一)客户凭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条、预留印鉴办理支取手续,银行经过核实无误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在约定存期内,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部分提前支取后,留存金额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款证实书存入日、约定的存期、利率,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并注明“部分支取留存”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
(三)客户支取存款时,银行应出具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
利息清单须注明账号、户名、货币种类、存单金额,转存日、存期、适用利率等。
(四)授权规定。
大额转账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须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以上授权审批,各行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授权限额,但最低授权额度不得低于1000万。
六、自动转存
(一)客户在存单到期日时未支取的,当期存款利息自动转入本金,并按转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
(二)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
七、计息规定
(一)到期支取时,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存期和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布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
节假日后支取按逾期支取存款计息。
(二)提前支取
1、全额提前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留存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从原存入日起计算存期。
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该笔存款全额结清,并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三)自动转存后的支取
1、实际存期存满约定存期的,按转存日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2、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四)逾期支取
对于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五)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八、特殊业务规定
(一)客户遗失存款证实书的处理
1、客户可直接向银行出具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 参考格式见附件),银行核实后,作为业务传票附件,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2、存款证实书如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补发。
银行柜员可凭客户出具的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授权后,对该笔存款进行冻结操作,并在“冻结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公函专夹保管备查。
(二)质押
存款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
定期存款如需质押,可凭原存款证实书办理换发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手续。
换发时须将原存款证实书交回,由银行柜员在原存款证实书上注明“此存单已办理质押”,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授权后,开立“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三)冻结、解冻与扣划
1、遇司法裁定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定期存款进行冻结时,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授权后,办理冻结手续。
2、当冻结原因消除后,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授权,方可对该定期存款予以解冻。
3、遇司法裁定或其他原因对定期存款进行扣划时,经分理处级授权后,按照司法裁定的要求进行扣划。
(四)错帐冲正
当日、隔日冲帐须经分理处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隔年冲帐须经分支行行长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涉及计息帐户的错误冲正,经分理处主任级(含分理处主任)授权方可作倒起息处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证明
(参考格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本单位不慎遗失贵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号码:,存款金额为,到期日为年月日)。
按贵行有关业务规定,现凭本公函办理有关存款支取业务。
特此证明。
支取印鉴:
单位公章:
年月日注:本公函一式两份,如通知遗失与支取同日,则只出具一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