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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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傲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公司财产的完整与安全,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和维护更新,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以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用于生产、开发或提供、出租他人,及为了经营管理项目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寿命年限超过一年,具有实物形态的,同时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资产。属于公司的SIM卡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公司、部门、使用者三级管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财务部门核算固定资产价值;资产使用、存放部门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并报行政部门备案;资产使用者负责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及资产变更的说明。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资产使用者对存放在本地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合理使用、维护和保管的责任,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无故遭到毁损、短缺、丢失等负有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法:
对于缺件、丢失的资产,根据不同使用年限按比例赔偿,第一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90%赔偿;第二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75%赔偿;第三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60%赔偿;第四年及以后年份按40%赔偿。
另外手机、传呼机发生丢失的,不论时间长短均按80%赔偿,或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现价赔偿;发生损坏的只按硬件的90%,或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现价赔偿。
第六条为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财产清查由财务部门、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损毁,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帐、卡、物一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计价
第七条公司固定资产按其用途、性质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各类:
1、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设备;
3)电子仪器设备;
4)运输设备;
5)管理用具及其他。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待产权转移后,再按使用情况转入生产用或非生产用等类别的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不需用的、待处理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标准划分: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含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仪器设备、运输设备等。
2、使用期限超过二年,单位价值在2000(含2000元)以上的管理用具及其设备。
第九条固定资产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不包括自建工程中发生的报废损失及非常损失)。
2、发包工程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4、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被用作固定资产时,应按该产品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支出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其重置价或者是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及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帐单的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8、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其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9、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10、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帐面原价与由于改、扩建而增加的支出之和,扣除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剩余额计价。
第十条公司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固定资产折价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的价值。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等;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建设工程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尚未提足、折旧,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三条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公司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正确计提,不得多提、少提或漏提,保证及时足额计提各项折旧。
第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折旧法,分类折旧: 1、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设备、运输设备5年;电子设备、其他设备3年。
2、平均年限法,是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额的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