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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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30•【文号】•【施行日期】1985.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1985年8月30日)根据中央、国务院1982年以来关于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和职数限额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的意见,结合我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的暂行规定。

一、机构设置层次(一)部机关设司(局、厅、室)、处(室、部),办公厅行政处和外事局处下可设科。

(二)部属一级单位下设处(室、部),处(室、部)下一般不再分设机构。

个别人数多的单位的后勤部门处下可设科的建制。

(三)部属二级单位下设科。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85)16号文件精神,不可随意增设机构和擅自将机构升格。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系列(一)部机关:部长,副部长;司长(局长、主任),副司长(副局长、副主任);处长(室主任),副处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设所长,副所长;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1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鲁人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人社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兴鲁”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现就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按照精简、统一、规范的原则,将我省15个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整合为高校科研、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保障以及乡镇基层6类。

同时,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在所有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可按规定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管理,由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标准调整为区间比例管控(区间比例指导标准见附件)。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对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具体等级不能按上述比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统筹设置。

三、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自主权。

在岗位管理政策框架下,聚焦事业单位主责主业,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中,合理确定主体岗位,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自主确定是否分设主辅系列,自主确定为主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数量;分设主辅系列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鲁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岗位聘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看,岗位聘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单位)进展较慢。

为加快岗位聘用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5、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份,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ⅩⅩ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现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或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手续的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的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6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6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农业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农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

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本通知下发后,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3〕19号)及其他有关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结构比例标准和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人事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东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环境保护等农业事业单位。

渔业、林业、农业机械等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等级及结构比例参照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附件1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 1 —附件2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XXX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XXX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一)工作职能: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预防保健、恢复期病人康复诊治,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二)编制情况:核定编制49人,人员结构为管理人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44人,工勤2人;配备院长1人,副院长2人。

(三)现有人员情况:实有3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1人,工勤人员2人。

1、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拥有中级职称16人,初级职称17人;聘用中级岗位5人,初级岗位24人,未定级人员4人。

2、工勤人员情况:高级工2人。

3、兼职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工作2人,其中聘用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1人,(分别兼任院长1人,副院长1人)。

二、拟设置岗位情况(一)岗位类别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以卫生专业技术岗为主体,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0%的规定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共47个,(其中:一人兼任院长、两人兼任副院长管理岗位),占96%;工勤岗2个,占4%。

(二)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3人,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分别为院长1人,副院长2人。

2、按照单位工作实际,确定主系列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为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助理会计师1人)。

共设置专业技术岗位47个。

(1)主系列。

高级岗2个,副高级岗位内部按5%比例,6级设1个,7级设1个。

设置副主任医师1个,副主任药师1个。

中级岗16个,岗位内部按3︰4︰3比例,8-10级分别设5、7、4个。

设置主治医师岗位7个,主管护师岗位4个,主管药师岗位2个,主管技师岗位3个。

初级岗28个,其中,岗位内部按5︰5比例,11-12级分别设14、14个;设置医师岗位11个,护师岗位5个,中医师岗位2个,中药师岗位2个,药师岗位4个,技师岗位4个。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 卫生部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 卫生部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原则卫生部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医院的发展和医疗质量。

因此,在制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医院的规模和特点。

一、原则1.严格执行“三分之二”原则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必须严格执行“三分之二”原则,即医生、护士和医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1:3。

这是因为医生是医院的核心专业人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护士和医技人员则是医院的强大后盾。

只有通过这种比例,医院才能够具有强大的实力去应对各种急、慢性疾病的治疗工作。

2.根据医院规模和特点分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时,必须根据医院的规模和特点灵活调整。

对于大型综合医院,必须保持医生的数量占比较大,可以适当减少护士和医技人员的数量;对于小型医院和专科医院,医生和护士的比例需要相对增加,以更好地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充分考虑医院发展前景医院的发展前景也是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时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之一。

医院的一系列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都需要在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时进行充分的考虑。

只有通过科学决策,才能够制定出具备前瞻性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岗位结构比例。

二、建议1.不断拓展医疗服务领域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养老问题的日益严峻,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也需要不断拓展。

特别是对于未来养老产业的发展,相信全国各大医疗机构也会逐渐将养老服务纳入到医疗服务的范畴内,增加相应的养护人员,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2.注重护理科技的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护理科技也开始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

注重护理科技的应用,既能够提高医院的效率和准确性,也可以减轻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压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诊疗服务。

同时,科技化的应用也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不断学习和适应。

三、结论制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医院的诊疗质量得到提高,也可以使医院的发展更加健康和有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济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室字〔2007〕27号)、《济宁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指导意见》(济人社发〔2010〕3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济人社办发〔2012〕11号)等文件中与鲁人社发〔2017〕54号文件不一致的,按鲁人社发〔2017〕54号文件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和服务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和使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我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特设岗位的重要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设置及管理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安排根据山东省《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要求,我市于2008年1月10日召开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科长会议,安排部署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

解释:《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由山东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文件要求制定,2007年5月31日印发。

因鲁人发〔2007〕28号文件为刚性文件,原则性强,我市直接执行,不再另制定实施意见。

正常应该:岗位设置—聘任—工资改革,但我市正好反着顺序。

一、岗位设臵的实施范围其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臵,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臵1、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2、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山东省医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急诊科(室)基本标准(试行)一、基本设置急诊科(室)设臵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医院可设臵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应设臵急诊科。

急诊科(室)床位(包括观察床、抢救床、急诊病房床、急诊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5%-10%设臵。

㈠急诊科的基本要求1.急诊科隶属于医院或医院分管理院长职能部门管理;2.急诊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由具有较高急诊医学业务能力和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3.医院要创造条件实现急诊医师全部固定制。

规模较大的急诊科应根据专业设若干急诊医疗组长,具体负责相应专业的急诊抢救工作;4.医护人员配备要求。

护士:观察床位不少于1:2,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护士:床位不少于2.5-3:1。

急诊科医护人员需经急诊专业培训,至少配备一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业务技术把关,固定急诊科医师比例不小于70%,其余可由各个专业轮转,但应相对固定半年以上。

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小于50%。

急诊科编制医师任住院医师满2年、轮转医师任住院医师满3年方可在急诊科独立值班;5.有专职的急诊科护士长。

㈡急诊室的基本要求1.急诊室一般隶属门诊部管理,由一名门诊部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急诊工作;2.急诊室医师人员数额确定,由各科派出,每次轮转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派出人员受门诊部和所在临床科室的双重领导。

㈢专业设置及工作要求1.内、外、儿科等基本专业设臵齐全,其中内科专业主要包括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及心血管内科等,外科专业主要包括创伤外科及普通外科等。

儿科应为独立的儿科急诊,不属于急诊科;2.急诊科常年24小时应诊,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疾病的抢救流程及技术操作规程;3.医院须做好急诊科门诊和其他专业病房之间的协调,有条件的单位可留有机动人员,以便相互支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二级以下医院(不包括二级医院)急诊室及对急诊数量不多但又不可缺少的专科(如五官科等),可由病房值班医师兼管急诊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制定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1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xx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xx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 “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审理意见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审理意见

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岗位设置审理意见局领导:根据省人事厅《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鲁人发〔2007〕28号)和《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7〕80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市第七人民医院报来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汇报如下:一、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聘用备案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现状情况(一)单位机构编制情况。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康复、教学、科研、预防、老年公寓等服务工作。

级别:正县级类别: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员额:169领导职数:3无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同意备案情况。

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与人事部门核准的增人计划内聘用,并按照推行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总数156人。

实有人数161人,其中:管理人员13人(单位领导正职1人,副职4人;内设机构领导正职8人、副职1人;其他管理岗位0人);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49人(正高级3人,聘任3人;副高级35人,聘任28人;中级60人,聘任44人;初级57人,聘任47人);工勤技能人员5人(高级工2人,中级工1人,初级工0人,普通工2人)。

(三)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手册》中的高、中级岗位设置情况。

按照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手册》,市第七人民医院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设置情况如下:正高级3个,副高级18个,中级40个。

二、市第七人民医院单位提出的岗位设置总体意见(一)岗位总量市第七人民医院编制169人,拟设置岗位总量169个,其中:管理岗位15个,专业技术岗位149个,工勤技能岗位5个。

主体岗位是149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8%。

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卫生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141,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94%。

(二)管理岗位总数15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9%。

其中:四级0个,五级1个,六级4个,七级9,八级0个,九级0个,十级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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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D四类。

其中:
“A”类为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分为省(A1)、市(A2)、县(A3)、乡(A4)四个层级;
“B”类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省(B1)、市(B2)、县(B3)三个层级;
“C”类为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C1)、市(C2)、县(C3)三个层级;
“D”类为疗养、康复、卫生保健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分为省(D1)、市(D2)、县(D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4)四个层级;
提供计划生育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参照“D”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
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
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10%左右;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
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副省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及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在高于其他设区的市属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2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
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卫生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卫生事业单位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卫生事业单位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二级岗位设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专门设置。

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七)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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