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铁路建设领

合集下载

云南省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省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云南省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3月2日,临沧市云县境内发生一起10人死亡、37人受伤,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临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临沧市云县“3﹒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2017年2月25日20时06分,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驾驶人苟光元(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川省乐山市峨边东森物流有限公司川L50862号重型罐式货车、搭载余灿文(该车经营、使用人)一同驶入大理州弥渡县华润水泥(弥渡)有限公司装载水泥,21时14分许,该车装载散装水泥47.94吨(核定载质量13.935吨)驶出水泥厂,沿祥临二级公路驶往临沧机场高速公路项目部送货。

22时28分,该车未经超载检查通过南涧县超限检测站。

2月26日1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祥临二级公路K122公里附近,出现故障停车。

余灿文通过电话与大理州凤仪镇“阿明汽车修理部”联系派人前往停车地点修车,修理厂工人赶到停车地点后,发现是发动机故障,于是将发动机拆下拉回本厂进行修理。

3月2日12时许,将修好后的发动机送到故障车辆停车处并开始安装,19时许安装完毕。

期间,因余灿文与驾驶人苟光元发生矛盾,将其解聘,并在“58同城”发布驾驶人招聘信息,2月28日下午14时许,驾驶人刘建忠通过招聘信息到达故障车停车处,并与余灿文达成口头驾驶协议。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现将《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云南省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动高效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4〕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以实现开办道路货运企业“一件事”(含个体经营者)为目标,对开办道路货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线上开通业务受理功能模块,实现“一网申请、一次提交”,线下设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云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对以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厅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规定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起草处室对继续有效的文件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等方面政策措施不一致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修订后重新发布。

列入修订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处室要统筹研究,明确具体修订计划。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等方面政策措施相抵触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3)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7月12日附件1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政法〔2016〕452号)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及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19〕2号)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一批制度文件的通知(云交规〔2019〕4号)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5号)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6号)6.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0〕1号)7.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0〕3号)8.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小型渔船检验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1〕1号)9.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21〕2号)10.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1〕3号)1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保留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交规〔2021〕4号)1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22〕1号)1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规〔2022〕3号)1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2〕4号)1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规〔2022〕5号)16.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22〕6号)附件2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运管〔2013〕993号)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函(云交政法〔2014〕52号)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运管〔2015〕634号)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5.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19〕1号)6.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19〕3号)7.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交规〔2019〕7号)8.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22〕2号)附件3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交运管〔2010〕1158号)相关解读:关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包括: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朝着更好更稳定的方向发展。

通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努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方向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不懈努力,进一步加强对全
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水平,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云交基建〔2016〕62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云交基建〔2016〕621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投资公司,中交云南公司,省建投集团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65号),经研究,制定印发《云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细则》,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内设厅安全研究中心、省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培训中心)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与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统称考核机构。

二、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为过渡期,期间新、老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并用。

2017年1月1日起,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只认可由交通运输部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制作打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的有效性以证书二维码确认。

三、本年度考核证书未到期的,企业自愿提出换发申请,考核部门直接换发证书。

换发证书后可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工作调动办理,遗失补办等程序。

本年度已延期的证书,企业应主动完善相关资料。

本年度证书到期需要延期的,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复核要求,由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可进行个人信息、工作调动、遗失补办等办理再进行换发证书。

复核不通过的,不予延期,证书失效。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5月6日云南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69项具体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

紧盯高危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消除。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雨季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雨季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雨季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雨季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2019 年雨季汛期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贯彻落实《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9 年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云防汛指〔2019 〕 2 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贵州贞丰北盘江船只侧翻事故的警示通报》(云安办发电〔2019 〕15 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 年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9 〕16 号)要求,确保汛期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抓紧准备,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近期,全省各地将陆续进入汛期和夏季高温季节,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了进入灾害事故的易发、多发期。

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部署,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抓紧落实雨季汛期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措施。

要突出重点,强化风险意识,严禁松懈侥幸,认真总结教训,充分估计困难和问题,全面加强防汛安全形势和风险分析,立足早部署、早安排、早检查,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责任措施、应急管理、督促检查等方面,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细抓实,把汛期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岗位、到人头,扎实做好2019 年汛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重点领域,加强督查检查力度各级各单位要紧盯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路段水域部位、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贯彻精准的要求,深入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强化责任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到位,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有效整治清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云安监管〔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活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省安全监管局就全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下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以外的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1.大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具有钻探、坑探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4.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

三、有关要求(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是省安全监管局近年来调整下放幅度较大的一次,是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践行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云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

云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目录
环境保护监测
省生态环境厅
序号
行业分类
主管部门(单位)
102
生态资源监测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
地质勘查
省自然资源厅
104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省科技厅
106
水利管理业
省水利厅
107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森林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
省林草局
108
草原与草甸保护区管理服务
省广播电视局
79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
8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1
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序号
行业分类
主管部门(单位)
82
资本市场服务
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83
保险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2
通用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序号
行业分类
主管部门(单位)
43
专用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4
汽车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5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6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7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8
仪器仪表制造业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公司、
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9
道路运输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速铁路线路安全第三章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畅通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高速铁路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以及初期运营时速不小于200公里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本规定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通过铁路运输工具实现旅客和货物位移活动的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企业法人。

第三条高速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客货运输任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建设及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铁路从业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资格审查,加强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保证高速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运输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高速铁路治安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

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日常监管,对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二)公安机关要加强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工作,地方公安和铁路公安建立协调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高速铁路站、车良好秩序和沿线治安稳定;(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高速铁路周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耕地资源规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接收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建设的桥梁;(五)水利部门要把高速铁路防洪安全同步纳入规划建设,及时做好雨情、汛情、灾情信息通报和灾情处置应对工作,对高速铁路上游水库、周边河道定期排查整治,采取加固措施,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的水土保持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物质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对邻近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同步修建隔音、防尘等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铁路用地保护和铁路线路两侧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工作;(八)广电、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通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进行专项整治;林业、宣传、教育、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和有效性,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境内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部门担负着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并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等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1.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等的安全管理;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劳务人员参加危险作业,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整改安全工程局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稳定;5.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尽职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2.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3.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做好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5.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预防性管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维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包括:1.按时完成维护任务,确保铁路正常运营;2.加强维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3.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4.定期组织维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5.提供安全工作中的技术支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高速铁路建设单位及其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队伍安全生产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3.性质特殊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高速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营过程安全有序开展。

制度应当包括:1.监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运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运营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云安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云安办〔2017〕26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昆明铁路局,有关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十三五”时期,我省基础设施“五网”建设快速推进,各类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点多、面广、战线长,参建单位多,由于特殊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影响,各类建设工程受地质灾害威胁大、施工难度大、施工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公路、铁路、水电、水利等工程隧道、桥梁(涵)施工安全风险高,事故隐患多,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建立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化、痕迹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施工事故,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将在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监管对象的范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国高、地高公路建设项目;被列入省政府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工作步骤和方式(一)梳理监管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部及其合同标段进行梳理,确定本行业领域纳入管理系统的监管对象名单和基础信息,报同级安委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教育厅(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厅)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云南省监察厅(监察厅)云南省民政厅(民政厅)云南省司法厅(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农业厅(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厅)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厅)云南省卫生厅(卫生厅)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省国资委)管理委员会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广电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云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云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云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省金融办)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云南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云南省能源局(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云南省物价局(省物价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云南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卫生厅管理六、其他机构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机构名称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省参事室)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云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省外专局)云南省农业厅挂云南省畜牧兽医局牌子(省畜牧兽医局)云南省农业厅挂云南省乡镇企业局牌子(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商务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省口岸办)云南省文化厅挂云南省文物局牌子(省文物局)云南省卫生厅挂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牌子(省防治艾滋病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挂云南省版权局牌子(省版权局)。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22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造价,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对我省公路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造价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第六条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对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项目造价文件编审程序、成果质量等进行监督;(三)对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及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项目造价从业单位及个人的造价活动进行监督;(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督促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交通厅的职责、原云南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云交法规〔2016〕704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法规〔2016〕704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登记通过(登记编号为云府登13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8月29日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促进云南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是指专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客运、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道路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对本道路运输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道路运输单位授权的负责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道路运输单位营运生产活动中专(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营运现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单位两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的运单。

第三条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系统。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和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按本规定查验充装车辆电子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充装单位使用、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运输、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系统使用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

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一)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审验和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运输货物类别相符。

(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并在诚信考核有效期内,从业资格类别与货物类别相符.(三)驾驶员、押运员按企业规定,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内部安全教育、学习培训。

(四)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齐全,并在检验和审验有效期内; 拟承运货物数量、品名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

(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与运输货物相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8.26
【实施日期】2014.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铁建办,昆明铁路局,省公路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云桂铁路(沪昆客专)云南公司、滇西铁路公司、滇南铁路公司:
2014年7月14日,文山州富宁县境内,云桂铁路富宁隧道1号横洞往进口方向
D4K341+616处发生坍塌,导致15人被困,经131个小时的全力抢险救援,成功解救出其中的14名被困人员。

到8月12日,最后1名被困者救出,已死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公路、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隧道施工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据统计,目前全省在建公路隧道139座、约340公里,拟建公路隧道72座、约92公里;在建铁路隧道299座、约872公里,拟建铁路隧道40座、约207公里,隧道里程长,建设任务艰巨。

由于我省地质条件复杂,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封闭,隐蔽工程较多,安全隐患易发、难控,加之部分项目隧道工程地质勘察难以详尽、设计深度难以加深、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落实、施工管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原因,隧道施工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增强做好隧道施工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确保隧道施工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隧道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对隧道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定期巡查、检查隧道项目施工安全,严格要求建设、施工等单位全面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