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实施纠正措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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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纠正措施程序
1. 目的: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已经发生的不符合工作和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的偏离,以及其他不期望的现象。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监督、审核、验证、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和偏离管理体系活动的纠正措施。
3. 职责:
3.1 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实施纠正措施的政策和程序并规定相应的权利,解决落实纠正措施必要的资源。
3.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通过观察员工的各种质量活动和质量记录以及顾客反馈的意见努力识别和确认本实验室存在的不符合工作及偏离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的现象,及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订出所需的纠正措施,并对实施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和必要的附加审核。
3.3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纠正措施和计划并督促、协调纠正措施的实施,给予必要的资源和时间保障。
3.4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按照制定和批准的纠正措施开展质量纠正活动,并向最高管理者或技术与质量负责人报告完成的情况。
3.5必要时监督员和内审员应参与对纠正措施实施活动的监控或验证(审核)。
3.6档案管理员应负责保存一切与纠正措施实施有关的文件和记录。
3.7技术负责人应当维护本程序的有效性。
4. 工作程序
4.1 原因调查和分析
4.1.1最高管理者责成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监督员、内审员、校核(核查)人员、验证人员努力地发现检测和管理体系运作中发生的不符合工作或偏离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并及时向责任部门或人员发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通知单》,要求其对不符合或偏离体系的运作给予及时有效地纠正。
4.1.2技术负责人、专业室负责人、监督员、校核(核查)或验证人员应努力地从测量工作、人员操作、监督记录、数据采集与计算、顾客反馈信息、检测质量趋势、能力验证比对结果、仪器设备校准控制、样品制(置)备等各个技术环节收集质量信息,从而发现本实验室每一项检测已经发生的不符合现象。当发现任何轻微、一般或严重不符合时,都应调查和分析原因,并视不符合工作的一般或严重的程度立即填写《纠正□/预防□措施要求通知单》描述不符合工作的事实,向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发出纠正措施要求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确认后,再与技术负责人一同评价不符合的程度,研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制定出相应的纠正措施。
4.1.3对不符合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应从是否满足检测标准、法律规范、社会影响和顾客要求入手,调查应重点评价不符合工作是否产生了涉及法律、安全、社会影响和顾客利益受损的严重后果。调查应从不符合工作产生的原因入手:员工对顾客要求和目的认识不清;缺少文件依据或文件制定的不够详细和规范;员工认识水平或操作能力不够;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太大;检测资源不足;仪器设备校准结果缺乏有效性;外部供应品和服务质量不够等各种原由。调查应细致全面,应考虑从根本上消除不符合工作的原因。
4.1.4质量负责人、内审员应在质量活动中或管理体系审核中努力地发现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偏离管理体系的信息和现象。通过审核体系文件、查阅各种记录、听取员工自述、与员工交谈、询问了解情况、顾客意见反馈等渠道,收集管理体系运行的信息,判断管理体系存在着的偏离现象。当确认管理体系运行已经产生了偏离程序或技术运作中的政策和程序时,质量负责人或内审员应及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要求通知单》描述偏离管理体系的现象,向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发出一张《纠正□/预防□措施要求通知单》。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对偏离管理体系运作要求的不符合事实进行确认,然后由质量负责人会同责任部门或人员分析造成偏离管理体系运作的原因,分析原因要从体系、实施和效果三个方面入手,了解员工对质量文件的掌握程度,同时审核管理体系文件是否规定得详细、明确且容易让员工理解和执行。
4.2纠正措施的制定
4.2.1 在责任部门或人员对不符合工作或偏离体系的事实进行确认和分析后,应视所发生的不符合工作或体系运作偏离实验室的政策、技术运作或体系运作,分别由最高管理者、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与责任部门或人员讨论制定出详细可行的纠正措施,并将最终选择的纠正措施填写在《纠正□/预防□措施要求通知单》中。
4.2.2 纠正措施的制定应考虑能从根本上消除不符合工作和偏离体系以及防止再度发生,同时兼顾经济合理、快捷有效的原则。所制定的纠正措施一定要对照《评审准则》以及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并形成必要的文件,当发现体系文件存在空缺时,则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按照《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的要求执行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补充、修订或完善的纠正措施。修改后的管理体系文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实施,必要时应安排宣贯和员工培训。
4.2.3 纠正措施的实施应指定负责人和参加人,限定完成时间,提出必要的资源并指定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作为纠正活动的监控人员。
4.2.4最高管理者应对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与责任部门或人员商定的纠正措施方案和计划以及所需的各种资源及物质条件给予审批。
4.3实施纠正活动
4.3.1当确认技术运作的不符合性质为轻微时,应责成直接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4.3.2经过最高管理者审批后的纠正措施,应由负责人员和参加人员共同实施,实施中应当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口头或书面向监控人员报告。
4.3.3 监控人员应将纠正活动实施负责人员和参加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做及时的协调和解决,在无法协调和解决时应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最高管理者应当做出最终的裁决。
4.3.4参加纠正活动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负责人员或负责部门的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对纠正措施的实施采取拖延、推委的工作态度。对由于工作责任和态度造成纠正措施延误、停滞、无效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应予以换岗或辞退。
4.3.5当观察、发现或怀疑不符合工作较为严重时,有可能涉及法律、安全或顾客经济利益时,责任部门或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详见《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管理程序》的要求。本实验室的各级领导和负责人及负责人员应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给予高度重视,并进行妥善的处理。
4.4 纠正措施实施的监控
4.4.1 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对纠正措施的实施和实施结果加以监控、跟踪和验证(审核),以确保纠正措施实施及时和有效。
4.4.2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对纠正措施实施的延迟和有效性给予有效的监控,当监控中确认纠正措施动作迟缓时,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存在的问题,对可能由于工作太重、时间太紧、资源配置等问题给予积极合理的解决,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必要条件支持与合作的请求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作。对逾期没有完成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当查找原因,责成直接责任部门或人员报告未完成的原因或理由,情节严重的应报告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当确认是执行者的主观问题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批评。
4.4.3 查明理由和原因后,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应当要求责任人或部门继续实施纠正措施,并再次提出限期完成日期。当再次出现纠正动作延缓时,监控人员应当将此问题提交最高管理者裁决。
4.5 纠正措施的附加审核
4.5.1纠正措施实施之后,应由实施负责人向最高管理者,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报告完成的具体情况和完成的时间。
4.5.2最高管理者,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对实施负责人报告的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在确认可以接收纠正措施后,指定验证或审核人员进行一次细致和全面的专题验证或审核。当确认纠正措施实施有效后,应在《纠正□/预防□措施要求通知单》的最后栏中签署验证和审核意见。
4.5.3当验证或审核后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的纠正要求时,验证或审核人员应签署不符合要求的结论意见后报告技术或质量负责人,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向责任部门或人员再次发出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