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前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
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
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转移联单填写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信息不对称或错误;2. 转移联单审核不严格或漏审;3. 转移联单违规保存或不备案;4. 转移联单随意更改或篡改;5. 转移联单追踪与监管不力等。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相关许可证;4. 撤销相关许可证;5. 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 追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操作进行的制度。
以下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转移联单的编制: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交由承运人携带的一份文件,包括转移联单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
2. 转移联单的使用:转移联单应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前编制,并在交换和转移过程中随行。
承运人应在转移开始前确认联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交接单位签署确认。
交付后,承运人应及时发送确认单据给原交接单位。
3. 转移联单的内容:转移联单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和处理方法;转移起始地和目的地的详细地址;交接单位和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转移日期和时间;危险废物交接证明等。
4. 转移联单的保存:转移联单应由转移起始单位和目的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转移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始联单和相关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
5. 转移联单的追溯:转移联单可以作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过程的重要依据,具备溯源功能。
当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转移联单来查找相关的信息和责任。
通过制定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规范交换和转移过程,减少环境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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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的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物。
废物如果不得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危险废物装载、运输和处置情况的一种必备管理方式。
主要内容联单的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转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危害程度、重量等基本信息;4.废物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基本信息;5.废物的处理方式、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6.废物联单的编号、填写日期等基本信息。
联单的填写和审查1.转出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转入单位出具联单;2.联单应当实名填写,并由转出单位及转入单位签字盖章;3.联单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内容;4.联单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废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核对;5.联单审查单位应主要审查联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统计、登记和台帐的建立。
相关责任人的职责1.转出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实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转入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3.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时间进行,并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扩散、不污染;4.转移过程中,如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报告;5.转移过程中,转出和转入单位应当对问题危险废物的处理进行跟踪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例》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范文管理部门需申请获取联单。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向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计的到达时间。
第五条规定,每当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一车、船(次),须填写一份联单。
若一车、船(次)包含多种危险废物,每种废物应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指出,产生单位需在联单的产生单位栏目中准确填写,并盖章。
经运输单位验收签字后,保留联单第一联的副本,将联单第二联交给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联单第一联的正本及其余联应随同危险废物交给运输单位。
第七条中,运输单位应如实填写运输单位栏目,遵循国家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危险废物安全抵达指定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的第一、二、三、四、五联交给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
第八条规定,接受单位应对照联单内容对危险废物进行核实接收,真实填写接受单位栏目并盖章。
接受单位须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10日内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的副本交给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保留作为档案,同时在2日内将联单第二联的副本送交移出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交给运输单位存档,将第四联自留作为档案,且需在接收危险废物后的2日内将联单第五联送交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在验收中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或包装方式与联单不符,接受单位应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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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位与第二位数字代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2. 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则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3. 第五位与第六位数字用于标识危险废物的具体类别代码。
4. 剩余四位数字则由负责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依据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进行依次编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过程。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文件,记录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原因等重要信息。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3.1 联单的基本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转移联单编号:用于标识每一份联单的唯一编号。
•产生单位信息:包括产生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处置单位信息:包括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详细记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转移日期: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
3.2 联单的填写要求•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填写,并在转移过程中随废物一起移交给处置单位。
•联单的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信息。
•联单应加盖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公章,并由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4.1 联单的归档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按照转移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五年。
4.2 联单的保存归档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妥善保存,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联单的核对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进行核对,确保转移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4 联单的备份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丢失或损坏,应进行联单的备份,备份的方式可以是电子存储或打印纸质副本。
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规行为和处理5.1 违规行为的定义•提供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信息。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过规定的转移时间限制。
5.2 处理措施•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立即停止转移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责令其补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超过转移时间限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转移。
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如果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凭证,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并在转移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联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转移的起止时间、转移路径、承运人和接收人的相关信息等。
联单填写完毕后,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角色和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要由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准确。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随时携带转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同时,接收人在收到危险废物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督与执法。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方式符合联单的要求。
最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和公开透明。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每笔联单的信息。
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等使用,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从转移发生地到接收地的流转文件,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日期、转移双方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填写、报备和保存,并在转移过程中随同危险废物一起流转。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备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应当由转移发生地的单位负责,填写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移发生地和接收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情况;(三)转移日期和转移方式;(四)转移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和公章;(五)其他需要填写的信息。
第七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填报或遗漏重要信息。
第八条填写完成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转移发生地的单位应当将转移联单报送至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接收地的单位应当将接收情况及时报送至相关环保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报备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确保报备及时有效。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保存第十条转移发生地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原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一定年限。
第十一条转移发生地的单位应当定期整理和归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保存的完整和可查性。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副本应当随同危险废物一起流转,并在接收地的单位妥善保管,直至确认无误后归档。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报备和保存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转移发生地和接收地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追踪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环节中涉及的联单管理。
三、联单的定义和要求3.1 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填写的包含转移信息的文书。
3.2 联单的要求1.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2.联单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填写,确保便于阅读和管理。
3.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负责出具,并在转移过程中随附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传递。
四、联单的流转和监管4.1 联单的流转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先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作出真实、准确的签名和日期。
2.转移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必须查验联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联单上作出签名和日期。
3.联单必须随危险废物一同进行流转,转移过程中不得更换或丢失。
4.2 联单的监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联单和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联单和危险废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违反联单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单的保存和归档5.1 联单的保存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对联单进行及时的保存和整理,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
5.2 联单的归档1.联单的归档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方便查询和检索。
2.联单的归档必须保密,确保不对外泄露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环字〔2015〕4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一项关乎环保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不仅是为了保护环境,更是为了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类危险废物不断增加,处理不当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今天,就让我带你深入了解这个制度的重要性。
一、制度背景1.1 危险废物的危害危险废物是什么?说白了,就是那些处理不当就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伤害的废弃物。
比如,重金属、化学溶剂、废油等。
如果这些东西随便丢弃,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污染水源,破坏土壤,甚至影响空气质量。
听到这些,是不是觉得毛骨悚然?1.2 制度的必要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这个制度就像是个守护者,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处理的过程中,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通过联单,每一份废物的流向都能清晰可查。
无论是生产企业、运输公司,还是处理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去遵循。
二、联单的具体内容2.1 联单的结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分为几个部分。
首先是发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部分就像是名片,第一时间让人知道这是谁的货。
接着是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务必要详细。
千万不能马虎,搞错了类型,处理起来麻烦大了。
2.2 收件单位的信息然后是收件单位的信息,类似的要求,不能遗漏。
这个环节是确认接收方是否具备处理这些废物的能力。
想想,如果把废物送到一个不具备资质的地方,那简直是火上浇油。
2.3 转移过程的记录最后,转移过程的记录也是重中之重。
运输的途径、时间、人员签字等,都是联单上的重要内容。
这就像是整个转移过程的日记,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溯到每一个环节。
三、联单管理的实施3.1 规范操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必须规范操作。
每一份联单都要填写完整、真实,不能有半点虚假。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从源头到终点,责任心不可缺失。
3.2 定期审核与检查定期的审核与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要对联单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号
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流转过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在产生、转移、处理过程中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涉及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转运、交接、处理及监督等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高效、合规的处理,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质。
为明确管理范围,医疗废物依据其特性及危害程度,细分为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污染的棉球、纱布、口罩、手套等一次性医用物品;- 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生物性废物;- 病原体培养物、标本、疫苗等。
2. 损伤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对人体造成物理性伤害的废物。
主要包括:- 医用锐器,如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 废弃的医疗器械、设备部件等。
3. 病理性废物:指来源于人体或动植物体,具有病理学、生理学或解剖学特征的废物。
包括:- 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尸体等;- 胎盘、死胎等。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变质、淘汰的药品及其包装物,以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药品。
包括:- 过期的药品、疫苗;- 患者未使用完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及其包装物。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化学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等特性的废物。
包括:- 化学试剂、消毒剂;- 临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和样品;- 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等。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理,以确保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三、职责: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特制定以下分工: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医疗废物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共
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要求
2.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方和接收方在必要时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3.转移联单应当与危险废物一同送达接收方,不得擅自修改;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经相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确保危险废物装载坚固、包装完好,防止泄露;
2.转移方应当在危险废物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
免事故发生;
3.接收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的接收、储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1.监督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转移过程安全、合法;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抽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现转移联单填写不实、转移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资质,追究
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模版(四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负责人等信息的重要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
第二章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第五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在交换转移之前填写发出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六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危险废物之前填写接收联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七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的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发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包装方式;(四)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车牌号;(五)危险废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六)事故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七)发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
第三章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按照交换转移联单的要求进行包装、标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
第九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并核对,确保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与交换转移联单一致。
第十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进行,严禁超载、超速、超时等违法操作。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警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必须携带,并妥善保存,不得弄丢或随意丢弃。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发出单位应当对所发出的危险废物负有责任,确保危险废物在交换转移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污染等事故。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接收单位应当对所接收的危险废物进行妥善管理,并确保危险废物在交换转移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污染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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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冶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