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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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
基本规定
一、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并负责返工、返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
范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
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这个验收规范
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施工单位指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线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可。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查单位参加验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规定取样检测的范围、数量如下: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结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的材料。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相应资质指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
检测检测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十)工程的感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加固补强技术方案制订之前,就能进行判断的情况,由于质量问题的严重,使用加固补强效果不好,或是费用太大不值得加固处理以及加固处理后仍不能达到保证安全、功能的情况。这种工程不值得再加固处理了,应坚决拆掉。该工程是否经过检测、召开专家会进行论证,有论证的结论就说明是符合程序的。
五、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六、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
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七、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基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一、灰土、砂石、土合成、强夯、注浆、预压等地基: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点,1000m²以上工程每100 m²到少有1点,3000 m²以上工程每300 m ²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有下列情况时应重点检验:
1.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地点。
2.原材料有变化的场所。
3.气象条件较差时进行施工的地段。
4.下有暗浜、沟渠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区域。
5.其他有必要检验的地方。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
一、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
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二、当发现地基湿陷引起建筑物开裂时,应停止施工,切断水源。对建筑物的
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
三、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到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小
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外墙距离应大于15m.
桩基础
一、打入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
正切值的15%。
二、灌注桩的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注50m³必须有1组
试件,小于50 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三、工程桩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
数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少于2
根。
桩位偏差应以开挖后的结果为依据,并应对每根桩进行检查。
因泥浆护壁灌注桩都是将灌柱高度超出设计桩顶高度50厘米以上,这部
分不良混凝土应予以凿除后再检验。
对工程桩承载力检验应在桩身完整性检验的基础上进行,龙其对施工中发
现异常情况的桩,如打入桩贯入度过大,灌注桩发生二次开灌,个别断面
积小于80%等,这些桩应先作低应变动测检验,如仍不能作出评价结论,再进行承载力检验,如静载检验无条件进行,可改做高应变动测。
边坡、基坑支护
一、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二、基坑、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份。2.开挖深度大于
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