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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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新建检修楼电动葫芦安装工程

发包人:乌海市凯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新乡大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12 年 8 月 15 日

签定地点:乌海市海勃湾区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发包人:(全称)乌海市永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新乡大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建检修楼电动葫芦安装工程

工程内容:新建检修楼一层三个车间内分别安装5吨电动葫芦,共三台,包括预埋件制作安装、行车道(工字钢及轻

轨)安装、葫芦安装、行车梁安装、滑线及其它附件

的安装。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 年 8 月 20 日

竣工日期:2012 年 9 月 20 日

四、质量标准优良

五、工程价款或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或结算方式:

包干价281500元(贰拾捌万壹仟伍佰圆整,不含税),任何变更和核定均包含在此价格款内,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2.结算工作由乌海市永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后批复。

六、物资供应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应

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清点验货。

七、发包人的义务

1.完成并具备施工现场各项开工条件。

2.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管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

3.负责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完成竣工结算。

4.负责提供工程所需水、电源点。

八、承包人的义务

1.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技术方案组织施工。

2.按照有关质量检验标准接受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及质量验收检查,并达到发包方在工程质量方面上的要求。

3.报送有关结算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4.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地下管线和临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制订的各项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和措施;

6.承包人按照工期要求需提供详细的施工网络进度图。

7.进入现场后不得操作设备,如需停运设备,必须由发包人进行操作。

九、调试、运行安装和验收

9.1 本工程由承包方根据相关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作须经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9.2 在每台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承包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9.3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承包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发包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向发包方提出请求时,发包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9.5 安全责任

9.5.1 安装工程施工的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同时,承包方还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9.5.2,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

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5.3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6.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9.6.5 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保证与索赔

10.1 承包方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办证单。

10.2 承包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承包方负责设备及安装设计、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内容正确、并能满足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3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承包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且必须保证工期顺利完成。承包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承包方责任之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

或由于承包方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承包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工程要求的紧急部件,承包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负担,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4 合同规定的每套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满后,由发包方在10天内出具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承包方。

10.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方责任,则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0.6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严格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款要求执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监督。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处罚办法执行国家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程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2、对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承包方的全体和个人,发包方应给予奖励,对承包方的违章行为应给予处罚,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方,必须立即中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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