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一、菌种、毒株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里,房门专人加锁,确保菌种,毒株安全。
二、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三、菌种,毒株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形态,分离日期,签发者,主要鉴定性能(包括形态,变色,抗原结构,动物致病力等)并注明使用,转移,销毁情况和原因。
(一)各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二)菌种,毒株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照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三)所有存在的菌种,毒株应具备清单。
(四)使用菌种,毒株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件时,应及时处理,同时向感染性疾病控制科报告,感染性疾病控制科在接到报告并调查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医院检验科实验室菌株、毒株保存管理制度
医院检验科实验室菌株、毒株保存管理制度
一、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是用于药物敏感试验的标准菌株,属于三类菌种。
指定临床微生物室组长为菌种管理的负责人,负责菌种的购买、运送、保存、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相关的记录。
二、购买(三类菌种)时先向科室提出计划,说明菌种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从甘肃省临床检验中心的微生物专业负责供应的实验室购买有国家编号的所需菌种。
三、购买的菌株在运输时采用保温密闭易消毒的器具盛装,防止破碎或遗漏,污染菌种或环境。
四、菌种应储存在加锁冰箱的相对独立的地方,冰箱的温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并每日有温度记录。
五、菌种只能在微生物室由微生物专业技术人员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注意人员的防护,科室轮转人员、进修生和实习生不得使用。
应详细记录菌种的用处、使用量、剩余量、使用日期、使用者、使用后的消毒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和有无应急处理。
六、使用菌种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按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向科主任及时报告,同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七、临床实验室未经省卫生厅同意和卫生部批准不能索取、储存和使用一、二类菌种。
八、任何个人分离、筛选得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及时将该
菌种及详细资料送交有关中心及专业实验室鉴定,复核,保藏。
实验室菌(毒)种管理程序
SOP_19-10 实验室菌(毒)种管理程序一、目的:为贯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病原微生物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二、适用范围:实验室。
三、支持性文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执行人员:微生物实验室人员。
五、操作程序:实验室菌(毒)种管理程序菌(毒)种因其浓度高而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应建立菌(毒)手中管理制度。
(一)致病性菌(毒)种1.定点存放各种致病性菌(毒)种,存放设备应加锁。
应有限制人员进出或接触(毒)种的措施。
2.指定专职或兼职菌(毒)种保管员,管理员应具有生物学和菌(毒)种知识、责任心强,明确所管理的任务、目的和责任,能够胜任菌(毒)种保管工作。
3.建立菌(毒)种登记制度,建立每株菌(毒)种的档案。
4.建立菌(毒)种审批制度,在引进、传出或运输致病性菌(毒)种时,应经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储存的致病性菌(毒)种在销毁时也应经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
其他菌(毒)种的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即可。
致病性菌(毒)种不能邮寄。
(二)高致病性菌(毒)种1.生物安全二级防护及以下实验室不得存放和保藏各种高致病性菌(毒)种,高致病性菌(毒)种应在实验活动后及时销毁,或上交获得资格的保藏中心或专业实验室储存,在实验期间应登记样本的消耗情况。
2.能够保藏高致病性菌(毒)种的单位应建立独立的存放点,有人员进出的限制措施,保证存放点无关人员无法进入,存放设施和设备应做到“双人双锁”,确保菌(毒)种保管人或使用人单独无法取用。
3.存放场所应具有防盗、防火和确保存放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配备坚固的门、坚实的锁并不设观察窗。
必要时可装备防盗网、防盗窗、监视器、电子门锁的设施。
4.保存场所和设备应有生物危险标识。
5.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和消防器材,围护结构应具有防火、防震功能。
6.指定专职或兼职菌(毒)种保管员,管理员应具有生物学和菌(毒)种知识、责任心强,明确所管理的任务、目的和责任,能够胜任菌(毒)种保管工作。
5.菌毒株管理流程
质控菌株选择及临床 分离 菌株、毒株 1、 质控标准菌株: 购买有资格菌种保藏中心和室间质评标本分离株(自治区临检中 心和卫生部临检中心)。 2、 所保存菌株、毒株必须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要求,凡《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不允许保存的菌株、毒株,不得保存; 菌株、毒株保存时要做好《菌株、毒株保存记录》实行双人签名。
菌株、毒株的销毁
应急预案
菌株、毒株登记
菌株、毒株的保存
1、 菌种保存在-70℃冰箱,冰箱加锁保存。
菌株、毒株选的使用管理
菌株、毒株仅限于指定人员使用,使用后立即放回冰箱保存,出入时做好《菌株、 毒株复苏和传代记录》。
菌株、毒株的外送转 运
1.未经科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菌株带出微生物实验室。 2、 需外送转运的菌株经科主任批准后, 《农三师医院检验科菌株转运记录表》 填写 , 实行双人签名。
菌株、 毒株溢洒处理
实验室如果发生一般病原微生物泼溅或泄漏事故,按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程序 进行消毒。 1 销毁保存菌株须经细菌室负责人批准, 并在 《农三师医院检验科菌株销毁登记表》 上写明销毁原因与方式等。 2、用塑料桶盛装新鲜配置的 2000mg/L 有效氯溶液,将丢弃菌株浸泡在桶内 24 小 时,再高压处理。 1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污染时, 及时向主任报告, 在 2 小时内 向感染科报告,并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 (1)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5) 进行现场消毒。 ﹝6﹞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2、发生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含病毒血清(浆)在储存中被盗、 丢失,在 2 小时内分别向科主任、感染控制科、医务科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局、 公安局报告。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与样本的标准操作规程流程1.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于瑞芳、侯恩言3、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与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与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2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⑵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于瑞芳、侯恩言2名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她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与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检验科微生物室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新泰市人民医院检验科
微生物室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1.上级主管部门(如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泰安市疾病控制中心等)发下菌种或毒株后,由微生物室的王蕾(规定专人负责)先填写菌种取用登记表,然后领取菌种,按规定存放(冷藏或冷冻)。
2. 在规定时间取出接种。
3. 接种完毕,剩余菌种继续按规定存放(冷藏或冷冻)。
4. 鉴定接种后生长的细菌。
5. 接种、鉴定期间,以严谨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6. 鉴定完毕并确定无误后。
将生长的细菌高压灭菌后按医疗废物处
理。
7. 待主管部门发回鉴定结果,确定原始菌株不再使用后,将原始菌
株高压灭菌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实验室保存菌种主要为标准菌株和临床分离出的菌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菌种、毒种不在本室管理范围之内。
本实验室无毒种保存。
3.菌株保存及使用规定3.1菌种保管有专人负责,保存于冰箱中,冰箱门加锁,确保菌种安全。
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3.2菌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包括病人姓名,菌名、保存日期、药敏记录。
菌种的使用、转移、销毁应有记录和负责人签名。
3.3各种菌种应按规定时间接种,一般在接种三次后作一次全面的鉴定,注意菌种有无污染及变异,如发现变异时,应及时更换。
3.4菌种保存范围及向外单位转移,应按国家卫生部规定执行。
所有存在菌种应有清单。
4.管理程序4.1检验用菌种应来自认可的国内或国外菌种保藏机构的标准菌株,或使用与标准菌株所有相关特性等效的商业派生菌株。
4.2检验用菌种的管理由专人负责。
负责菌种的申购、接收与复活、保藏、定期传代、检查及销毁。
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菌种,并监督其使用。
负责填写菌种记录。
4.3菌种的申购、接收4.3.1根据检验要求申购所需菌种,写明购买菌种名称、标准菌号、数量、保藏机构。
4.3.2对新购进的菌种应仔细核对菌种标签、包装完整性和随菌种附有的说明书,及时填写菌种保管登记记录。
4.4菌种的保藏、传代4.4.1标准菌株的复活或培养物的制备应按供应商提供的说明或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
4.4.2冻干管开启后可制备菌种甘油管和转种斜面。
4.4.3斜面菌种1~3个月传代一次,传代次数不得超过V代。
传代应及时填写制备及传代记录。
4.4.4除另有规定外,菌种冻干管、甘油管应保存于-20℃以下冰箱中,菌种斜面、菌液应保存于2~8℃冰箱。
4.4.5冷冻菌种一旦解冻转种制备工作菌株后,不得重新冷冻和再次使用。
4.4.6保藏的菌种都要有明显的标志,标明菌种名称、标准菌号、接种日期、传代数与菌种记录一一对应。
疾病预防与控制实验室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管理程序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实验室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管理程序1 目的加强中心的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株)及阳性标本收集、保管、领用及销毁工作符合规定,相关生物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 范围适用于本中心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收集、保管、领用、销毁等工作。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采购计划及菌种验收。
3.2 微生物实验室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菌(毒)种的采购。
3.3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种、毒种(株)和相应阳性标本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3.4 中心主任负责菌种采购及领用审批。
3.5 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4.1 分类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2 定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阳性标本的收集下列菌、毒种(株)及阳性样本需移交中心菌、毒种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普通菌种、毒种(株)及相应的阳性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普通菌种、毒种(株)标准株。
5.2 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的接收5.2.1 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接收工作;对可疑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接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并及时安排两人上送省疾控中心。
5.2.2 接收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时,应有两人在场,一人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另一人戴上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检查菌种、毒种(株)和阳性样本包装容器有无破损和泄漏。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一、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二、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三、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四、工作程序(一)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梁艳霞【】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二)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梁艳霞【】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三)索取、领用和发放①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HJK/JL-21),科室负责人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程序1 目的为加强医院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收集、使用、保管、运输(转运)及销毁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使其日常运行管理符合相关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2 范围适用于二至四类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株)和生物标本的收集、保存、使用、运输、销毁等工作,本院微生物实验室不保存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二至四类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
3.2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定期对菌、毒种(株)的进行选择、收集、鉴定,并及时将菌、毒种(株)和生物标本,以及相关信息表妥善保存。
菌(毒)种登记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微生物实验室应主动对菌(毒)种和阳性生物样本进行繁殖、登记并妥善保存。
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实验室内各类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销毁的审核、批准及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原微生物的菌种、毒种(株)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生物标本的采集与接收:下列菌(毒)种及生物样本需移交本院微生物实验室的菌(毒)种库和生物样本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二类菌(毒)种(株)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菌(毒)种标准株。
5.1.3 有关单位上送鉴定的有保留价值的菌(毒)种。
5.1.4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三、四类菌、毒种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2 菌(毒)种保存5.2.1 保存的菌(毒)种,必须具有该菌(毒)种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菌(毒)种库,建立菌(毒)种档案和保存。
5.2.2 根据所保管的菌(毒)种的特性,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如冷冻干燥/恒温合适载体保存、半固体/15±1℃、-70±1℃磁珠、细胞培养液/冷冻、液氮)保管,防止菌(毒)种生物活性的尚失或变异,并配置有足够安全的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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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微生物室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1.上级主管部门(如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泰安市疾病控制中心等)发下菌种或毒株后,由微生物室的王蕾(规定专人负责)先填写菌种取用登记表,然后领取菌种,按规定存放(冷藏或冷冻)。
2。
在规定时间取出接种.3。
接种完毕,剩余菌种继续按规定存放(冷藏或冷冻)。
4. 鉴定接种后生长的细菌。
5。
接种、鉴定期间,以严谨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6。
鉴定完毕并确定无误后.将生长的细菌高压灭菌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7. 待主管部门发回鉴定结果,确定原始菌株不再使用后,将原始菌株高压灭菌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管理规定和流程
检验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管理规定和流程1. 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 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3.2 科室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3.3 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3.4 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 工作程序4.1 报送及入库4.1.1 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1.2 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
4.1.3 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4.1.4 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4.1.5 菌、毒种入库时,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4.2 日常管理4.2.1 保管人员由检验人员组成。
4.2.2 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4.2.3 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4.2.4 菌、毒种库由 2 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4.2.5 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6 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4.2.7 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XX院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XX院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1.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3.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②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XX、2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⑵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XX、XX2名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微生物室菌株毒株保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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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室菌株毒株保存治理制度
微生物菌株、毒株对教学、科研都有
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保管不当,可能
是造成院内感染甚至危机社会,故必
须有明确保管制度。
1、所保存菌株、毒株必须符合《病原
微生物实验室治理条例》要求,凡《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治理条例》不同意保
存的菌株、毒株,不得保存;
2、菌株、毒株有专人保管,未得临床
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出实验室
室外;
3、需保存的菌株、毒株应有编号,有
其名称、来源、所用培养基、保存条
件及其他历史和实验室资料;
4、需保存的菌株、毒株放入冰箱或低
温冰箱加锁保存;
5、菌株、毒株仅限于指定人员使用,
有使用情况记录;
6、凡拟销毁已无保存价值的菌株、毒
株,应由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销
毁,并有处理情况记录。
微生物室菌株毒株保存治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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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_Word_文档
微生物菌种.毒株治理划定与流程1.目标:对本试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管.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施有用的监视掌握,防止不测变乱产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掌握磨练营业及科研教授教养工作.2.实用规模及菌种.毒种专职治理人员实用于本科微生物试验室菌种.毒株的治理;菌种.毒种专职治理人员:3.职责①微生物试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管及处理等日常治理.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治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治理.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④技巧治理层赞成本试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试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实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掌握中间.②新发明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载,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王红卫.2人介入.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巧治理层赞成后入库④小我不得私自保存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同一编号.登记入库治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卖力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⑵日常治理①保管人员由王红卫.赵灵葵2名磨练人员构成.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实时验收,同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便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管场合,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治理,铁门与锁必须稳固有用,发明破坏须实时报修.未经各科室负责人赞成,不得私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按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珍藏装备运转情形进行检讨,并做好记载.⑥菌.毒种保管人员依据菌.毒种的保管刻日,实时通知分担病种的磨练人员进行传代,按期判定,并具体记载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明菌.毒种产生变异和逝世亡,应实时向科室负责人陈述,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科室须将变异及逝世亡的一.二类菌.毒种传递技巧治理层.⑶索取.领用和发放①因工作须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厉按国度有关的划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HJK/JL-21),科室负责人审核,技巧治理层赞成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②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由2人介入.③一类菌.毒种,须报卫生部赞成,二类菌.毒种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审批.未经上级赞成,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换.④进行菌.毒种索取.领用和分发时,须做好记载,填写《菌.毒种应用及烧毁记载》(HJK/JL-22).⑤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履行有关划定.⑷烧毁①菌.毒种应用进程中须接收保管人员的监视,工作停止后,立刻做好善后处理,烧毁时应有2人或以上人员介入,并做好烧毁记载.因工作须要临时保存的菌.毒株也应当按划定的时光烧毁.微生物菌.毒株治理划定流程图。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与程序
1.目的:为有效保护微生物资源,规范菌种管理程序,确保微生物结果可溯源性
2.范围: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标准菌株和来自临床标本的菌株
3.职责:微生物实验室检验人员正确保管使用菌株,并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包括:(1)菌种管理员负责菌种的验收和保管(2)菌(毒)种使用人员负责菌(毒)种使用过程的生物安全及销毁等工作
4.程序:4.1设置专门菌种保存超低温冰箱,同时应有备用电源,防止断电事故的发生,实行“专人专锁”管理
4.2设立《菌种管理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名称、保存日期、编号、取用日期、销毁日期、保管人等
4.3根据菌种的情况,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4.4做好菌种取用记录,菌种的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记录,包括标准品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剩余最小库存量时必须进行繁殖
4.5购买的标准菌株初次复苏使用时,应批量保存在菌种管中,-20℃以下保存
4.6新的标准菌株复苏后,传代最多不得超过3次,如超过3次将不再作为标准菌株使用
4.7标准菌株保管一经解冻使用,不得再次冷冻
4.8菌种必须装在密封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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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二、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三、职责
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一)报送及入库
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梁艳霞【】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
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
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二)日常管理
①保管人员由梁艳霞【】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三)索取、领用和发放
①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HJK/JL-21),科室负责人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
②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由2人参加。
③一类菌、毒种,须报卫生部批准,二类菌、毒种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④进行菌、毒种索取、领用和分发时,须做好记录,填写《菌、毒种使用及销毁记录》(HJK/JL-22)。
⑤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四)销毁
①菌、毒种使用过程中须接受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后,立即做好善后处理,销毁时应有2人或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
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该按规定的时间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