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检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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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 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 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 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
• 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 自行抽样。
• 4、不予抽样的情形
•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 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
抽样要求
• 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对象。
•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 知书》(附件1)证件及相关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 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 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 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操作培训
周涛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
测规范》(试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版)及
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操作手册,方便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确保抽
单位公章。 •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
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 (8)抽样单编号要与封条编号一致。
抽样原则一
• 预包装食品
• 1、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按照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 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 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 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 样。
• 2、采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的需要而定,既做监督抽检又做风险监测的产品, 一般将所抽样品分为2份(其中2/3用于检验,1/3作为备存样)分别加贴封条, 检验样和备样分别封存(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检测单位留存)。
• 即食类肉制品、即食水产制品等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在2014年7月1日之后 (含7月1日)的产品,致病菌项目执行GB 29921-2012标准,产品抽样数量 适当增加,其中必须保证致病菌项目5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500g(ml) 的要求,在抽样数量上进行了适当的放大,具体要求按《食品抽检监测抽样 规定》执行。
• •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抽样单编号、盖章,注
明抽样日期。
抽样单填写
• (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 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 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单 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 栏中说明。
•
(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
(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封样
•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以防止样品 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 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 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 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 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 (大米)”。
抽样批次和频次
• 本次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并行方式,一个产品既有监督抽检又有 风险监测项目的,实行一次抽样,同时检验。原则上生产环节和餐饮 环节1个被采样单位只抽取1个品种1个批次食品,流通环节1个被采样 单位最多抽取2个品种各1个批次食品。原则上在全年均衡分配(高风 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度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 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 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 抽检监测工作。
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使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
施。
适用范围
• 本手册适用于2014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落实国家总局部署的监督 抽检和
• 风险监测任务,覆盖24大类食品的抽样操作,安徽省省级安排的相关 抽检监测工作参照执行。
抽样区域
• 本次抽样原则上覆盖全省各市行政区域内县、区、农村(乡、镇)的 20%,合肥市不少于40%的覆盖面,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 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 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 生产环节采样应兼顾不同规模;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 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应涵盖学校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快餐店、小吃店等不同规模的 餐饮服务单位。
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
(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
(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
wenku.baidu.com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
(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
• 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 自行抽样。
• 4、不予抽样的情形
•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 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
抽样要求
• 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对象。
•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 知书》(附件1)证件及相关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 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 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 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操作培训
周涛 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
测规范》(试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版)及
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操作手册,方便大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确保抽
单位公章。 •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
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 (8)抽样单编号要与封条编号一致。
抽样原则一
• 预包装食品
• 1、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按照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 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 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 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 样。
• 2、采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的需要而定,既做监督抽检又做风险监测的产品, 一般将所抽样品分为2份(其中2/3用于检验,1/3作为备存样)分别加贴封条, 检验样和备样分别封存(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检测单位留存)。
• 即食类肉制品、即食水产制品等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在2014年7月1日之后 (含7月1日)的产品,致病菌项目执行GB 29921-2012标准,产品抽样数量 适当增加,其中必须保证致病菌项目5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500g(ml) 的要求,在抽样数量上进行了适当的放大,具体要求按《食品抽检监测抽样 规定》执行。
• •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抽样单编号、盖章,注
明抽样日期。
抽样单填写
• (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 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 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单 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 栏中说明。
•
(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
(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封样
•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以防止样品 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 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 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 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 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 (大米)”。
抽样批次和频次
• 本次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并行方式,一个产品既有监督抽检又有 风险监测项目的,实行一次抽样,同时检验。原则上生产环节和餐饮 环节1个被采样单位只抽取1个品种1个批次食品,流通环节1个被采样 单位最多抽取2个品种各1个批次食品。原则上在全年均衡分配(高风 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季度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 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 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 抽检监测工作。
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使国家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
施。
适用范围
• 本手册适用于2014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落实国家总局部署的监督 抽检和
• 风险监测任务,覆盖24大类食品的抽样操作,安徽省省级安排的相关 抽检监测工作参照执行。
抽样区域
• 本次抽样原则上覆盖全省各市行政区域内县、区、农村(乡、镇)的 20%,合肥市不少于40%的覆盖面,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 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 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 生产环节采样应兼顾不同规模;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 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应涵盖学校 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快餐店、小吃店等不同规模的 餐饮服务单位。
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
(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
(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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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
(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