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的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
商标侵权追诉标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特定的标识作用,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权益:商标权益是商标侵权追诉的前提,只有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才能享有商标权益。
2.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侵权行为要求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种类、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与原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
3.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行为必须具有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即使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只要足以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性侵权: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性的相似或相同行为。
只有在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时,才能追究侵权责任。
2.恶意或过失: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或者由于过失造成的。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是出于无心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即使存在实质性侵权行为,也不能追究侵权责任。
3.公众利益:商标侵权追诉的标准还需要考虑公众利益。
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对公众利益有益或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可以适度放宽对侵权行为的追究。
三、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商标侵权追诉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收集证据:商标权人应当及时收集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等。
2.发出警示函: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发出警示函的方式提醒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3.行政投诉:商标权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可能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可能涉及侵权、欺诈等法律问题,因此赔偿标准会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涉及商标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撤销相关商品的广告等宣传活动。
2.赔偿经济损失:被侵权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包括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制造成本等。
3.恢复商誉:被侵权方可以根据商标权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要求赔偿恢复商誉的费用。
4.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被侵权方提起了诉讼,且获得胜诉,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总的来说,由于商标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赔偿标准较高,一般要求侵权方进行经济赔偿,并且有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补偿义务。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创新创造的环境,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以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一、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1)行政保护途径知识产权侵权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例如,对于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商标管理局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
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对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民事诉讼途径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解决时,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侵权方可以被侵权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侵权方给予的合理赔偿。
(3)刑事追究途径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被侵权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取证,并将侵权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如果侵权方被判定犯有罪行,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1)维权费用被侵权方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权费用。
这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得合理的维权费用赔偿。
(2)损失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间接损失是指除了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被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例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和赔偿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并向被侵权人作出赔礼道歉。
2.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商标,以免进一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商誉,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进一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害。
(3)销毁侵权品、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销毁侵权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被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终止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
著名商标侵权处罚的具体标准
一、著名商标侵权处罚的具体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商标权的要件
一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二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三、商标侵权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到第二百一十五条都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刑罚,具体如下: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指在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追究时,所采用的一种规范化的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商标注册证、公告批评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罚款罚款是指商标侵权人需要向国家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罚款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将商标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3、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撤销商标注册证撤销商标注册证是指国家机关可以撤销商标侵权人的商标注册证,使其不能再继续使用商标。
撤销商标注册证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充分的听证和证据调查。
5、公告批评公告批评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对商标侵权人进行公告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告批评的内容可以包括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措施。
刑事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行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是指商标侵权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区别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当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问题。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容易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和范围。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商标、销毁侵权产品或标识,并向其支付侵权所得之利润作为赔偿。
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品牌声誉受损带来的市场影响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将会综合考虑侵权程度、侵权方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为了起到威慑作用,法律还规定了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况进行数额适当提高的懲罰性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与商标侵权相比,不正当竞争更加广泛,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推销手段等。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直接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
例如,若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广告费、营销费用、经营利润的赔偿。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纠纷可以进行相应的修复性赔偿。
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禁令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律还规定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被禁止的情况。
当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益或从事不正当竞争,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引言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标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法律效力。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中,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纠纷。
为了依法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特出台本解释,以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标使用注意事项1.商标使用真实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原则,即商标所涉及的标识必须与实际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一致。
任何通过虚假、误导、混淆等手段使用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应予以惩处。
2.商标使用顺序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先使用原则。
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均存在使用行为,那么首先使用商标的一方享有优先使用权。
后续使用商标的一方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侵犯先使用商标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1.商标侵权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权故意、过失以及无过失的行为。
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过失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无过失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对原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并以还原原商标权益、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为原则。
四、商标使用合理限制商标使用的合理限制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
具体限制内容包括:1.商标保护期限限制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限制,超过保护期限的商标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商标权人应当自觉遵守商标保护期限,合理管理自己的商标。
2.商标使用范围限制商标使用的范围应当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相一致。
商标权人不得以超出注册范围的方式使用商标,否则将引发侵权纠纷。
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而侵犯知识产权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1.1 版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版权所有者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如故意为之的制作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版权所有者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
1.2 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损失等。
1.3 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性成果。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禁止继续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等。
1.4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上述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包含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规定。
二、2.1 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损失。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利润损失等。
2.2 受害者合理开支赔偿除了实际损失赔偿外,受害者还可以获得合理开支的赔偿。
合理开支指为制止侵权行为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如通过购买直接证据、旅费、律师费等。
受害者对于合理开支的赔偿请求需要提供相关支出的凭证和证据。
2.3 侵权利益赔偿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实际损失赔偿和受害者合理开支赔偿无法完全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侵权利益赔偿。
侵权利益赔偿是指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侵权利润,如被侵权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失去的销售利润、市场份额等。
商标法律侵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知名饮料品牌“X+”的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X+”商标,并广泛应用于各类饮料产品上。
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注册的“X+”商标原告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X+”商标,商标注册号为XXXXXXX,注册类别为第32类饮料。
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2. 被告使用的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均存在相似之处。
3. 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三、法院判决1. 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商标近似的商标“XX+”,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四、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XX+”与原告注册的“X+”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发音上存在相似之处,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侵权移送标准是怎么样的?
商标侵权移送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交的问题,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这个是需要注册登记的,首先需要有一个自己的产品,然后到相关的机构注册这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这个商标的专属权就是属于你的任何人不可以侵害你的权利。
我国被称为是盗版大国,很多假冒伪劣的产品。
那么商标侵权移送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一、商标侵权移送标准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交的问题,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移交的问题,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一、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商标被侵权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的,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将会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网店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别人的商标,从而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就被称为商标侵权。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
那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呢?简单来说,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比普通赔偿更高的赔偿。
它主要是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使侵权者知道侵权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给予受害人赔偿决定,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三个商标侵犯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案例一:2009年,美国耐克公司起诉一个中国本土运动品牌“山水运动”在其产品上盗用了耐克的“麦当劳”商标。
法院裁定这是商标侵权,要求山水公司赔偿耐克公司2万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并以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警示其他侵权单位。
案例二: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被告盗用了原告的本国商标,将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并将其销售给消费者。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到被告在行为上的恶意和过错,最终判定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偿惩罚性赔偿20万元。
案例三:2018年,一家名叫“玖富”的公司被发现侵权碧桂园地产的商标。
“玖富”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碧桂园地产的注册商标,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最终,广东法院判决“玖富”支付碧桂园地产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并赔偿惩罚性赔偿200万元,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通过给侵权者实施惩罚性赔偿,才能更好地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正,从而实现商标的保护和维护。
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重视商标的保护,一旦发现有商标侵权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商标侵权人最高或可被判赔100万元
目但营 养含 量模 糊 。 卫生 部 ¨ 月 21 3公布第 一 个食 品营养标
签 国家标 准一 一 ( 包 装食 品营 养标 签通 则 G 8 5 - ( 预 ( B2 0 0
2 1 )将指导 和规 范营 养标 签标 示 , 0 , 1 让消 费者买 得清 楚吃 得
健康 。 预包 装食 品营养标 签通 则 包括营 养成 分表 、 营养 声称
大食 品安 全事 故 , 重大 食品安 全事 故 较 大食 品安 全事 故和
一
般食品安全 事故。
预案说 , 食品 安全 事故发 生后 , 卫生 行政部 门依 法组 织 对事 故进 行分析 评 估 , 定事 故级 别 。 别重大 食品安 全事 核 特
故, 由卫生 部会 同食 品安全 办向 国务 院提 出启 动I 响应 的建 级
区域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 ) 分氢 化油脂 , 或部 在营养 成分表 中应 当标示 出反式 脂肪( ) 酸 的含量 。 能量和 营养 成分 的高 低 、 对 有无 、 增减 等描 述 , 则 通
都规 定了具体 的含 量要求和 限制 条件。
针对 当前一 些食 品企业 存在 的营 养标 签夸大 宣传 、 弄虚 作假欺 骗 消费者 等 问题 , 则规 定 , 包装 食 品营养标 签标 通 预
成分 名称 、 含量 和 占营养 素参考 值( NRV) 百分 比的规范 性表
格, 强制 标示 内容包 括能量 以及 蛋 白质、 脂肪 、 水化 合物和 碳
钠4 种核心营 养素的含量 值 , 及其 占营 养素参考值 ( NRV) 百 的
分 比 。 则规定 , 品配料 含有 或生 产过程 中使 用 了氢化 和 通 食
政 策 法 规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形象,保护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
在美国,商标权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律实现的。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导致公众对原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的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美国设立了一套严格的商标侵权标准。
一、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32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
2. 商标模仿:他人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错误联想。
3. 商标滥用: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扰乱市场秩序,混淆公众。
二、混淆标准美国商标法中,混淆标准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准则。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3(a)条,以下几个因素被认为与商标侵权有关:1. 商标相似度:商标被侵权的程度与被侵权商标的相似度直接相关。
相似度越高,越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2. 商品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如果相似度高,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大。
3. 渠道相似度:被侵权商标和侵权商标在销售渠道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存在竞争关系,则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更大。
4. 注意程度:公众对商标的注意程度越高,越难以发生商标混淆,从而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更低。
三、商标侵权的损害认定商标侵权产生的损害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标之一。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可以导致以下几种类型的损害认定:1. 实际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导致原商标持有人的实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推定损害:商标侵权行为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推定为造成了经济损害。
例如,当商标被侵权使用一定时间后,即可推定为造成了一定的市场损害。
3. 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存在恶意、蓄意侵权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决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四、商标侵权诉讼程序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提起诉讼:商标持有人向联邦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被商家投诉侵权赔偿标准
被商家投诉侵权赔偿标准在商业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商家们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被商家投诉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需要明确的是,商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
其中,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商标使用费、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恢复商誉是指商家需要采取措施,恢复被侵权商标的商誉。
2.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
其中,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专利使用费、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专利侵权造成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恢复商誉是指商家需要采取措施,恢复被侵权专利的商誉。
3.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
其中,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著作权使用费、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著作权侵权造成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恢复商誉是指商家需要采取措施,恢复被侵权著作权的商誉。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三个方面。
商家应该认真对待知识产权问题,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途径与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途径与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宝贵财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要任务。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途径和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途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多种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律途径:1. 提起刑事诉讼: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投诉。
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调查,如果查实侵权事实,侵权人可能会被判处刑罚,起到震慑效果。
2. 提起行政诉讼:掌握了证据的受害方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例如,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3. 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解决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损失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进行仲裁或调解:仲裁和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途径,可以减少诉讼过程的时间和成本。
受害方可以选择将侵权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进行处理,由仲裁员或调解员作出裁决或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恢复原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尽量恢复原状。
例如,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除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外,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追回侵权品或销毁侵权品。
2. 经济损失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方的损失和侵权行为的恶性程度来确定。
3. 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律还可以规定惩罚性赔偿。
这种赔偿是为了对侵权人进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不敢再次侵权。
4. 其他损害赔偿:除了经济损失赔偿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受害方造成声誉损害、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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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后如何判定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以后,原告通常会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一直是令法官头痛、当事人和代理人困惑,迄今也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根据这条的规定,大家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下面我们就对三种计算方法在实务中的操作简单阐述比较下:
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按照常规的做法,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对侵权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核算就能得出的。
但是在实务中,不管是被侵权人所委
托的律师,还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都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信息;另外此方法也有一定的硬伤,试想一下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例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
这种情况下的获利就是十分少的或者根本没有的。
那么怎么能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起诉呢,很可能被侵权人所得到的数额都不值得去起诉,因为和起诉的成本相比,可能最后得到的结果是南辕北辙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这样一来就为被侵权人的计算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也更多的能为被侵权人所接受,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
在上述计算赔偿数额时,要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期间,否则,无法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开始到侵权结束的这段时间。
侵权时间分为三种情况:1、侵权开始日至侵权人停止侵权日;2、侵权开始日至侵权被制止日;3、连续侵权的,自起诉日向前推两年。
对于第三点连续侵权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明确了侵权期间,才能计算得出具体的量和数额。
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是难以适用的。
因为任何一种商品都是有生命周期的。
被侵权商品的销量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因为侵权造成的。
商品销量下降有很多种因素,比如A公司有一种软件,市场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销量不错,市场中期,多家公司都有类似的产品投放市场,客户选择多了,有可能其他公司的比A公司的产品更好,这时A公司的产品销量就会下降,这一时期又恰好A公司的产品商标被侵权,这就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因为侵权造成销量下降的。
再比如A公司有一种软件,市场初期,A公司商品投入早,需求量大,销量不错,市场中期,多家公司都有类似的产品投放市场,客户选择多了,但是A公司的产品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口碑,销量不降反升,而且比以前更好,而这一时期A公司的产品商标也被侵权,那么此种情况A公司的损失在哪里?又该如何去计算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呢?所以在市场经济杠杆调节下被侵权人的产品销量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人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也因此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三、法定赔偿的适用
“法定赔偿“,它的特点是在庭审证据不足的时候,授权给法官自由裁量赔偿金额,以免除受害人的举证之苦。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这个制度无疑是减轻了受害人的责任,而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对打击商标侵权大有好处。
但与此同时,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受害人都不愿意提供证据了,因为有了“法定赔偿”制度,受害人都认为既然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了,自己就没有必要辛辛苦苦找证据了,而且往往法官判出来的赔偿金额要比自己证明出来的还多,所以打击了受害人举证的积极性。
二是法官也偏爱采用法定赔偿,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计算公式,主要是凭法官个人主观判断来确定赔偿金额,
数额是否合理没有一个硬性标准,即使当事人不服上诉,也不容易被改判。
三是法官权利太大,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由法官说了算,幅度非常大,如果这种权力缺乏监督,就很容易滋生不正之风。
由于上述原因,现在的商标侵权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了一大半,依据受害人举证确定赔偿金额的已经少之又少,商标侵权案件也由以前的“打证据”慢慢演变成“打同情”、“打关系”、“打地方保护”。
可见,加强对法定赔偿制度的监督,引入商标价值评估机制,完善政府部门对受害人取证工作的支援机制已经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