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赔偿主要有哪些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赔偿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可能涉及侵权、欺诈等法律问题,因此赔偿标准会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涉及商标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撤销相关商品的广告等宣传活动。
2.赔偿经济损失:被侵权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包括侵权商品销售额、侵权商品制造成本等。
3.恢复商誉:被侵权方可以根据商标权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要求赔偿恢复商誉的费用。
4.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被侵权方提起了诉讼,且获得胜诉,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总的来说,由于商标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赔偿标准较高,一般要求侵权方进行经济赔偿,并且有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补偿义务。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侵权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创新创造的环境,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维权途径和赔偿标准,以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一、知识产权侵权维权途径(1)行政保护途径知识产权侵权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例如,对于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商标管理局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行政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制止。
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对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民事诉讼途径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法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解决时,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争议。
侵权方可以被侵权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侵权方给予的合理赔偿。
(3)刑事追究途径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时,被侵权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取证,并将侵权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如果侵权方被判定犯有罪行,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赔偿标准(1)维权费用被侵权方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权费用。
这包括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得合理的维权费用赔偿。
(2)损失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给被侵权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销售额减少、利润减少等。
间接损失是指除了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被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其他损失,例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减少等。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
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侵权判定及赔偿责任探析《商标法》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善意侵权”如何判定,“恶意侵权”销售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恶意侵权”的销售者又可分为提供了来源但不合法、没有能力提供来源及故意不提供来源等几种情形,每种情形确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无区分。
对那些有能力提供来源却拒不提供的销售者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接近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统一的尺度,笔者试结合审判实践及赔偿责任法理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一)销售者的分类由于《商标法》已经将销售行为单独列为商标侵权行为,因而,本文所称销售者指商品或者劳务由制造商传递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成员,即管理学中所称的中间商。
中间商主要包括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1]1.代理商代理商指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以代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其经营风险由被代理的厂商承担。
代理商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批发商批发商指为了进一步加工和转售而进行大宗商品买卖的商业企业,它们处于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服务对象是生产企业和零售商。
批发商通过向生产企业购进商品,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把产品销售出去。
批发商又可分为商人批发商、经纪人和代理商、制造商和零售商的分部和营业所、其他批发商。
[2]3.零售商指将商品以零售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是商品流通的最终阶段。
以出售新产品的系列可以零售商可以表现为特营商店、百货商店、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综合商店、超级商店、巨型超级商业及服务性商店[3]。
(二)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一,销售者侵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中单独规定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而生产行为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可见,法律对于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相互并不以对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和基础。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和赔偿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并向被侵权人作出赔礼道歉。
2.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商标,以免进一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商誉,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进一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害。
(3)销毁侵权品、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销毁侵权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被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终止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 7条的规定 , 在确定商标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时 应重 点考 虑下 列 问题 :
( ) 一 商标 权 人 因被 侵 权 而 造 成 的 合 理 收 入 的 减少
对于 商标 侵权人 是 否应 向商标 权人 赔偿 法 院判 决 前 的利息 , 国法 律 没有这 方 面的规 定 , 有时 候 我 但 商 标 侵权 的 民事诉讼 需要 占用 很 长 的一 段 时间才 能 够 审 理结案 , 因此 , 了维 护 商标 权 人 的利 益 , 商 为 使 标 权 人能够 得 到充 分 的 赔偿 , 国 法律 有 必 要 借 鉴 我
与有 体 物权 相 比 , 有无 形 性 的 商标 权 遭 到侵 具 害 的赔偿 问题 , 然 世 界 各 国商 标 法 都 作 了明确 规 虽 定 , 实际操 作却 非 常 困难 , 中赔偿 范 围的界 定就 但 其
是 一个 很棘 手 的问题 。
一
于德 国 民法 的窠 臼 , 所 以 , 直 以利益 说 为 原 则 , 一
的救济 , 而行 为人 也 只 有 在 因 自己 的行 为 及 自己 所
引用 损 害 的通 用 概念 , 标 侵权 之 损 害 可 以定 商 义为商 标 侵权人 的侵 权行 为给商 标权 人带来 的不利
益。
控 制 的物件 致他 人 损 害 时 , 才有 可 能 承 担 损 害赔 偿
责任。 柏 损 害 ( a ae 一 词来 源 于 拉 丁 文 “ a u 。 D m g) D mn m”
很 可能会给商标权人 的商誉造成毁灭性 的打击 , 甚 至使 商标 权人 破产倒 闭 , 以 , 所 商誉 损 害也 是商标 侵 权 行 为造成 的严重 后 果 , 该 纳 人 商标 侵权 损 害 赔 应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作者仅就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三个原则略作分析..一、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简言之;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侵害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现实财产的减少..因此;一般说来;商标侵权不会产生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部分..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而不是既得利益的减少..这种损失有一种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原已然性..所以赔偿是对权利人利用该权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价值的损失赔偿..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要使侵权人得不到侵权利益..但如果要侵权人赔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受害人的损失;这对于侵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此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全部损害系侵权人所为是困难的;在此需要将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只要证明其侵权行为所侵占的市场份额;即可以免除其他市场份额被侵占致使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将为消除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为赔偿范围是很必要的..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权导致权利人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对财产损失的估价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涉及支出的费用;如估价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更谈不上这些费用的赔偿和负担问题了..这种结果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尽管其结果比较间接;但由于过错在侵权一方;因此由侵权人承担这种责任是合理并正确的..德、美等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中规定;胜诉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可请求败诉方赔偿;日本亦采取律师费用赔偿制..而TRIpS第45条第2款更是全面肯定了律师费包含在赔偿费用的范围之内..我国法律至今尚未将律师费用列入赔偿范围;是与全面赔偿原则不相符的..幸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开始尝试将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计入损害赔偿的范围..如1993年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面就作出了较大的突破:不仅将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答为原告的损失;而且将碑为罅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视为原告所受的损失;并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原告商业信誉的受损情况等基础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商誉损失;加大了对侵权者的制裁力度;充分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符合立法本决;在实践中亦被各界所赞同和接受..二、衡平原则衡平法是英美法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正义;同进也包含更为重要的意义;即自然正义和合理准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当适用某一法律的一般原则处理特定案件出现明显的不公正的后果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应用衡平法;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合理的判决;以救济适用变通法的不足..现代各国法律多将救济依照普通法判决出现某种不公平的后果而应予以纠下的原则;称之为“衡平原则”..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与衡平原则相通的赔偿原则;是“考虑不如人经济状况原则”..这一原则的称谓;起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五十年代建立我国民法理论体系时;开始使用这一概念;并沿用至今..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衡平;使法院处理的结果更加符合公平、合理、正义的要求..因此;衡平原则也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只是内涵更宽一些;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其在使用其他赔偿原则确定的赔偿范围造成不公平结果时;发挥衡平法的作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纠正不公平的后果..同时;使用衡平原则的概念更简洁;更具法律术语的特点..全面赔偿原则与衡平原则正是科学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全面赔偿是以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其无力全面赔偿;也只能在赔偿限度内进行..衡平原则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是现代侵权法理论所强调的..换言之;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首先要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只有在侵权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面赔偿的情况下;才考虑减少其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官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时;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显得尢为重要..三、法定赔偿原则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在难以完全准确的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状况;并且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即建立法定赔偿制度..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对侵权成立;但确认侵权损害赔偿额缺乏证据的情形;应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最低赔偿金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每件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法定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差异很大;侵权损害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根据其价值大小;侵权损害的后果等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定赔偿金额幅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总是的意见中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赔偿被侵权人人民币1万元至30万元;对于拒不悔改;有侵权前科或造成严惩后果的侵权行为人;其赔偿被侵权人的金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在适用该规定时;庆考虑侵权人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或商业信誉损失等因素..法定赔偿额制度的建立;如上海高院的新措施;可以成为权利人选择计算损失的依据之一..权利人可以根据损害速写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条促护其权益的最佳途径..一旦权利人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来确定其损失;就不必再承担有关损失或侵权人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而且权利人在起诉前即或知道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故在提出赔偿诉请时;就会将较合理的赔偿数额提交法院;防止出现“得不偿失”的诉讼结果..相对的;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也可以了解一旦被判定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已进入诉讼程序;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所提出的赔偿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异议..由此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利润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侵权人身上;减少了被侵权人无法举证的困难;简便了案件的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缠讼的可能;有利于双方在庭外或庭内调解解决..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知识产权在法制环境中向生产力的转化..第三章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以商标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侵犯人可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人有选择权..”此批复在一定适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未能赔偿计算方法的操作;但鉴于时间已过十年之久;面对大量新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已难于适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远非如此;其难眯主要是以下两人方面..一是侵权人因侵权和为获取利润核算进;如何界定“侵权所得利润”;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亟等解决..首先是以于利润的认定..“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经营利润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税后利润经营利润扣除后的利润;即纯利润等等..那么;批复中的利润究竟是指上述的那一种批复解释“侵权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那么;“成本”范围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管理部门的费用目前通行的处理方法是将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即扣除生产成本和销售成三的所有利润..其次是对于销售数量的确定..一些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产品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1、库存品..由于库存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商标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不应计入销售总数..如侵权人愿意折价购买存品的;可以收买;否则予以销毁..2、在代销、经销过程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二者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代销产品的所有权还未转移;虽然已对侵权专用权人的市场造成了一定的潜在损害;但仍按库存品处理..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已实质性的进入了流通领域;构成了对权利们品销售市场的实在威胁;应计处销售总数..3、退货的侵权产品..因产品质量有其他原因;被退货的侵权产品应按库存品处理.. 二、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赔偿很多学者认为;商标侵权赔偿应从专利侵权赔偿方法中获得启示;按不低于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来进行赔偿..虽然;这为商标赔偿的计算又地加了一种方法;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商标使用费并非是一个单一、恒定的概念;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尚有待于细化的概念..商标使用强;在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方式、当事人约定商标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规模、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商标使用费的非恒定性还体现在发生侵权事实灾害时;权利人对其商标并非都作出某种方式的许可..如果尚未作出可否选择一种作为计算损失的方法如果已选择的是普通许可;那是否还可以选择对已有利的独占许可另外;许可使用费是一种合同行为;其费用为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事后选择许可方式按市价确定使用费;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不公之虞..三、按商标设计费确定商标价值;核算赔偿额大多数商标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工艺美术学院等专业人员设计完成;由商标申请人支付一笔商标设计费用..该费用系合同双方合议一致而具有相对的客观性..法官可以借用商标设计费数额;责令侵权人提供使用他人商标的数量;平均商标设计费后核定每一个商标的价值;再去用该商标价值乘以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总数;作为侵权赔偿额..采用商标设计费来核算侵权赔偿额;可能因各案涉及到商标设计费用多少出现核算后赔偿额的差异..对此应意识到商标是无形资产;无论是企业家还是法官;都不可能人为的制定出通用的价值标准;商标设计费用是当事人自愿协定的金额;代表着设计得和委托者共同的价值观念;差异的出现亦是合理和正常的..当然;这一点也导致了本计算方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四、以商标销售区域范围和广告资金投入核定赔偿额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从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商品、服务地域范围的比例可以看出侵权行为事实的区域;核算侵权商品在市场上挤占的份额..如果在知道商标专用权人在此商品上投入的广告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广告业的调查统计证实的广告费用一般可为其商品、服务带来20%的增长;即20%的回报率;法院可以核算出商标侵权的赔偿额.. 本计算方法的适用还需要注意对被侵权人回报的估算;还可能是法官面临的最大困扰..如果案件中当事人有外国企业;法官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广告投入费用的回报率;如果是国内当事人之间的诉讼;采用多少数额的回报率的确是一个难题..五、以无形资产评估来核定侵权赔偿额世界各国都有较为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而世界上众多的驰名商标大多价值不菲..而我国的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为内容的..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时;并未作出价值评估;主要由转让双方自行定价;合议而确定价值..为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已提交商标评估价值标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直接计算认定;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评估机构;对被侵权商标作出价值评估..商标价值是商标权人在整体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包括商标收益现值、商标比例收费率、商标的定额收费等项目;而最终评估的商标价值代表的是正常转让和许可使用时的价值..法官在运用此项商标价值时;必须核定商标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而生产的产品数量;扣去成本和税收后才能确定赔偿额..在诉讼中;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未作评估;或现有材料已无法再作评估时;法官可以借助商标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费或许可费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六、综合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意等具体情况判定赔偿数额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只有很短的时间;商标评估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又显得滞后而束手无策..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缺乏规范性的无形财产登记、核算和交易;相关财务记载混乱..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仍然要及时、公正的审结诉讼纷争..为此;当其他的赔偿计算方法都难以适用时;法官只能采取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赔偿数额判定..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佛山市陶瓷研究所专利案件的审判长霍彦杰曾说过“法庭最多的工作;实际上是在寻找被告的合理证据..”例如;除了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实施方法、侵权行为实施时间、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等因素外;法官也要斟酌被侵权人对商标使用的时间、区域、商标的驰名度和市场占有量的高低等情节;通盘考虑确定赔偿数额..这就意味着;最灵活的赔偿额的判定是最具有难度;也是最需要法官慎之再慎果断作出的..此时;主审法官的诉讼实务功底;对商标专业知识的知晓层次;对不同诉因形成纷争的法律关系的判别和对裁决结果当事人、社会公众承认预测的正误都在左右着对案件的判决..毋庸置疑;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不是机械的照搬法律..只有不断的在诉讼实务中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总结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才能避开法律上的缺陷;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自由裁判”;对侵权人予以司法惩罚;对受害人施以有效的司法救济;最终形成司法实务中灵活实用的商标示侵权计算方法和标准..••••••••••••••••••••••••••••••••••••••••••••••••••••••••••••••••••••••••••••••••••••••••••••••••。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区别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标识。
然而,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当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侵权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和禁令问题。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容易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和范围。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商标、销毁侵权产品或标识,并向其支付侵权所得之利润作为赔偿。
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品牌声誉受损带来的市场影响和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将会综合考虑侵权程度、侵权方的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同时,为了起到威慑作用,法律还规定了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况进行数额适当提高的懲罰性赔偿。
二、不正当竞争的赔偿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与商标侵权相比,不正当竞争更加广泛,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推销手段等。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直接进行经济赔偿的情况。
例如,若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害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方支付广告费、营销费用、经营利润的赔偿。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纠纷可以进行相应的修复性赔偿。
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禁令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法律还规定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被禁止的情况。
当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益或从事不正当竞争,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商标侵权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见问题之一,若被侵权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方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商标侵权的常见方案进行介绍,并探究如何进行商标侵权诉讼。
常见商标侵权形式1.异类相似商标侵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会导致顾客下意识地认为商品源头相同,或者是源自同一家公司。
异类相似商标侵权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形式。
2.相同商标侵权相同商标侵权是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给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正当商业利益。
3.假冒商标侵权假冒商标侵权是指以欺骗、误导的手段对商标进行盗用和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购买。
比如,做假货,冒充知名品牌销售。
商标侵权诉讼方案当企业遭受商标侵权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采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维护自己的市场利益。
商标侵权诉讼可作为对侵权方的惩罚措施。
商标侵权诉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寻求商标诉讼支持寻求商标诉讼支持是对抗商标侵权的第一步。
企业可以选择聘请资深的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律师将会对企业面临的罪状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此外,律师还可以对证据进行勘查,并代表企业参加各种明确定罪和赔偿的谈判。
2. 寻求停止侵权措施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核心。
寻求停止侵权措施旨在使侵权方停止商业活动,以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自己的利益。
企业可以通过起诉被告人来达到这个目的。
律师将会代表企业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的行动。
3. 赔偿索赔如果企业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就可以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要求。
这种赔偿称为商标侵权赔偿。
赔偿金额由企业损失的利益和被告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共同构成。
通过起诉侵权方,企业可以获得赔偿和其他损失,以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失。
总结商标侵权案件在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
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企业可以采取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2019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把原来惩罚性赔偿三倍的上限提⾼到五倍,今年《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在法条中提⾼了惩罚性赔偿倍数,表明了⽴法对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
但是法律的⽣命在于实践,作为法律⼈,我们更关⼼的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实际适⽤。
本⽂⾸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个⼤致的介绍,然后梳理出⼀定范围内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对其适⽤要点进⾏了罗列,最后针对主张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给出⼀些建议。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谈到赔偿时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损害性赔偿,损害性赔偿应⽤的是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个私法概念,其带有惩罚侵权⼈的特质,是对填平原则的补充。
⼆、我国商标权⽴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次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中华⼈民共和国种⼦法》(以下简称《种⼦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引⼊了惩罚性赔偿;今年6⽉1⽇正式实施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章中特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的⼀般规定。
以上标志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为什么需要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法⽬的并不相同。
后者是为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因侵权⽅的不法⾏为造成的损失,前者则是为了对侵权⼈进⾏⼀种惩戒从⽽达到威慑其他潜在侵权⼈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
因为惩罚是国家的专有的,私法只能做到完全补偿,对于完全补偿以外的部分,⽆异于对侵权⼈加以的“惩罚”。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 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 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
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损失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商标被侵权可以主张的赔偿有哪些1、侵犯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可以主张以下赔偿:(1)损失赔偿。
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如果商标权人的损失难以约定的,依据侵权人获利的利益进行赔偿。
(2)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按造成损失或者获利利益的1-5倍给予惩罚性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或者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表现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有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别人的商标,从而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就被称为商标侵权。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该给予惩罚性赔偿。
那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呢?简单来说,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比普通赔偿更高的赔偿。
它主要是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使侵权者知道侵权是要付出惨痛代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给予受害人赔偿决定,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三个商标侵犯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案例一:2009年,美国耐克公司起诉一个中国本土运动品牌“山水运动”在其产品上盗用了耐克的“麦当劳”商标。
法院裁定这是商标侵权,要求山水公司赔偿耐克公司2万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并以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警示其他侵权单位。
案例二: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被告盗用了原告的本国商标,将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并将其销售给消费者。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到被告在行为上的恶意和过错,最终判定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偿惩罚性赔偿20万元。
案例三:2018年,一家名叫“玖富”的公司被发现侵权碧桂园地产的商标。
“玖富”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碧桂园地产的注册商标,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最终,广东法院判决“玖富”支付碧桂园地产3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并赔偿惩罚性赔偿200万元,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有通过给侵权者实施惩罚性赔偿,才能更好地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正,从而实现商标的保护和维护。
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重视商标的保护,一旦发现有商标侵权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一、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二、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被商家投诉侵权赔偿标准
被商家投诉侵权赔偿标准在商业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商家们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被商家投诉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需要明确的是,商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1.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商标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
其中,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商标使用费、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恢复商誉是指商家需要采取措施,恢复被侵权商标的商誉。
2.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
其中,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专利使用费、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专利侵权造成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恢复商誉是指商家需要采取措施,恢复被侵权专利的商誉。
3.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
其中,停止侵权是最基本的要求,商家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著作权使用费、维权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著作权侵权造成的市场损失、商誉损失等。
恢复商誉是指商家需要采取措施,恢复被侵权著作权的商誉。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如果商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投诉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商誉三个方面。
商家应该认真对待知识产权问题,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标识性、广告性和独占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本文将针对一起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拥有“X水”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3.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是商业领域中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及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具有独立性、代表性、识别性等特点,商标权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有力的武器。
商标权的实现,需要企业竞相保护自己的商标,避免其它企业利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其整个过程也就是商标侵权的整个过程。
对于商标侵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商标法规定的针对商标侵权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该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采取增加赔偿金额、加倍赔偿甚至是几倍赔偿等手段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在已经对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制裁而施与的赔偿。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1.苏州市胜华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思科尔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案,胜华运输公司为其商品商标权寻求法律救济,结果法院判决思科尔公司承认侵权并赔偿胜华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2.江昆贸易公司诉福州市福邦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江昆货运公司在诉讼中要求对福邦集团进行惩罚性赔偿,理由是该公司损失太多,而对于福邦集团来说侵权行为所得非常巨大。
结果,法院受理了该要求,并判决福邦集团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裁定赔偿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3.北京鲲鹏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案,该公司因其名字被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结果,法院判决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赔偿20万元,且要求制定侵权管理规定,以避免侵权现象的出现。
以上案例都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慑制恶意抄袭和商标侵权是这些案例共同的底线。
这些案例都表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商标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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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侵权的赔偿主要有哪些
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
二、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