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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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个预防:预防、控制和消除

三个阶段:预评价、施工设计、竣工验收

三种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

一、预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

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备案申请

安监局

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

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

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审核申请

安监局

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

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

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

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审核申请

安监局

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

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

二、施工设计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②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专篇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设计专篇。

③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专篇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设计专篇。

④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②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专篇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设计专篇。

③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专篇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设计专篇。

④向安监局提出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监局

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

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

三、竣工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试运行期间或者项目完工后,委托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②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③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④对专家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⑤项目竣工后,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⑥验收完成后30日内,向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安监局

⑦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

⑧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填写“三同时”审查表,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①试运行期间或者项目完工后,委托资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②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修正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③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④对专家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书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⑤竣工验收时,向安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安监局

⑥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

⑦对申请资料、现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第五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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