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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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证明书

1、医生根据病情开具休假证明书。

2、患者持病历(或手册)及休假证明到专科分诊处,经护士核对无误后盖专科标记章。

3、患者持盖有专科标记章的休假证明书到门诊楼一层咨询处,加盖休假证明章。

4、急诊科开具的休假证明书在急诊科分诊台盖章。

5、感染性疾病科开具的休假证明书在感染性疾病科盖章。

6、不能补开休假证明书。休假日期一概从当日算起。

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经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根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身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

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门诊分诊台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触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养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分的先容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并逐项登记在本科室诊断证明登记本上。医务处定期抽检诊断证明登记本。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大厅服务台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职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符合。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种别不符合的医学证明书。

(五)医学证明书日期应填写救治当日,且盖章有效。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发的医疗纠纷需承当纠纷所引发的用度,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当。

(八)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注:诊断证明登记本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触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护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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