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分类积分管理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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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分类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严格党员管理的相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奋力推动“金温江”在新时代实现新崛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规党纪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基层党组织对所属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党员分类积分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规党纪开展积分管理工作,每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都应参加积分,接受党组织管理,接受党内外监督。
二是分类侧重、差异考核。
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组织和党员特点,有所侧重、突出特点进行积分。
三是公开公正、实事求是。
作为积分事由的党员日常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党员如实申报,党组织准确认定,恰当进行积分。
四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积分管理的应用,应与党员教育和党员监督充分结合,应与党员表彰和党员惩戒充分结合,对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党员及时提醒、及时制止,对先锋作用发挥较好的党员及时鼓励、适时表彰。
第四条党员积分管理分为村(涉农社区)、城镇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医疗系统)、国有企业、教育系统、卫生医疗系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各镇(街道)党(工)委、各园区党工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国资金融办党委、区教育局党委、区卫计局党委、区民政局党委等为主要责任单位,各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内容方式
第五条党员积分管理针对不同领域,确定考核重点。
村(涉农社区)党员,重点考核积极联系服务群众,维护基层稳定,在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扫黑除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城镇社区党员,重点考核积极参与基层治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在帮扶困
难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推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重点考核主动服务中心大局,爱岗敬业、履职奉献,在推动重点工作、联系服务基层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国有企业党员,重点考核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坚守国资安全,在钻研工作业务、优化企业治理、促进经营发展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教育系统党员,重点考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师德、正品行,在强化德育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参与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卫生医疗系统党员,重点考核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在钻研医术技能、主动服务患者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重点考核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改革创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社会组织党员,重点考核保证政治方向,帮助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第六条党员年度积分共计100分,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基础积分80分、先锋作用积分20分。
基础积分包括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四个方面,全年总分为80分,采取减分制。
先锋作用积分包括工作圈先锋作用积分和生活圈先锋作用积分,全年总分为20分,采取加分制。
第七条党员年度积分按加减分制每季度审定一次,每季度审定的加减分值全年叠加,同一事项只能计分一次,同一事项多次计分取最高值。
季度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
基础积分减分,按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提出、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审定。
先锋作用积分加分,按党员个人申报、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初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审定。
第八条党员组织关系在区内转接的,由接收党支部接续积分。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党员年度积分是进行党员民主测评的重要参考,测评之前需向全体党
员通报积分结果。
第十条党员年度积分和年度测评结果是年度组织评定的重要依据,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按以下原则作出评价、确定等次。
党员年度积分85分及以上,且年度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票达75%及以上的,才可评为“优秀”;
年度积分70分—84分,且合格票达60%及以上的,才可评为“合格”;
年度积分60分—69分的,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达25%以上的,应评为“基本合格”;
年度积分60分以下的,或不合格票达25%以上的,应评为“不合格”。
预备党员只确定积分,不评定等次。
全年积分低于70分的,应适当延长预备期;低于60分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以下行为是负面清单,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相应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评议,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视其情况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