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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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委托表

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经中心与转让方(委托单位)双方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应告知使用情况、现状、是否涉及共有、抵押、出租、优先权、查封情况等,多个标的或表式不够填写的可附附件,所有附件均须盖章。其中,租

赁项目原承租人行使优先权的应提供原承租人优先权声明书。

3、项目设有保留价的,转让方应在开标前将保留价密封递交至交易中心(或拍卖

机构)。

4、交易费用:采用拍卖方式交易项目的拍卖佣金由中心会员单位(拍卖机构)按

不高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1〕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采用其他方式交易项目的竞价服务费由交易中心

按《关于确定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竞价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转让方与中

心另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收取。

5、项目选择拍卖方式交易的,转让方认为项目特殊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受理报名的

须经中心同意;租赁项目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或实物资产和股权项目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转让方可视项目情况在中心会员库中选择一家拍卖机构委托拍卖;租赁项

目金额高于100万元(含)的,或实物资产和股权项目交易金额高于300万元(含)的,

转让方应在中心会员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家拍卖机构竞争性选择;拍卖标的较小佣金不足

支付拍卖成本的,由转让方自愿确定另行支付的公告费用。

6、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可根据产权管理部门要求选择提供):

(1)交易标的清单及基本情况说明;

(2)国有(集体)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3)交易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认可交易行为的书面材料;

(4)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购买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表述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文件;

(5)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已在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

(6)其他相关资料。

7、除拍卖方式交易的项目,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作成交价款的一部分,竞得人成交价款扣除转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后的金额由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交易标的清单及基本情况说明(格式仅作参考)

一、交易标的清单(租赁):

注:标的物若为设备等其他资产的表格可自行设计,单个标的可以以文字条目形式表述。

交易起始价为:□各标的每年的租金

□标的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 %(请在□内勾选)。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特别约定(使用情况、现状、是否涉及共有、抵押、出租、优先权、查封等情况):

(若相关标的涉及优先权的,须提供优先权人相关信息)

转让方(盖章)

年月日

优先权声明书

本人(单位)为(标的名称)

声明人:

年月日

转让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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