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及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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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及税收筹划

加班费的计算及税务筹划

一、“较真春节加班费”----加班费思想普及的必要性

春节长假,您加班了吗,您是否拿到了足额的加班费,如果在3月份发工资前还没有拿到足额的加班费,或者加班费被无故克扣,您可拨打省劳动监察总队的举报电话或当地劳动监察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春节长假一过,不少地方的劳动部门发出了这样的温馨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大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人们可领到至少,倍的日工资,初四至初七加班则可获得至少,倍的日工资。但笔者冒昧地问一句,如果没有拿到加班费,你敢举报吗,记得去年春节,新华社记者曾经做过一个调查,有近七成的节日“加班族”表示,即使拿不到加班费,也不愿和公司较真。

“加班族”们忍气吞声的态度其实不难理解,历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劳方都处于弱势。有言道: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自己的饭碗攥在别人手上,如果为了几百块钱的加班费再丢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此等刀俎鱼肉的利害计算,“加班族”们自然感同身受。

但笔者想说的是,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坐等投诉的态度过于消极。从法律上讲,索要加班费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如果打工一族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法律也不会加以干涉。也就是说,企业拖欠或拒付加班费的行为只有被人投诉,劳动部门才会介入调查。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小算盘”,“加班族”对加班费不愿过分认真,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可问题是,《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岂能因为没人投诉而成为一纸空文,

众所周知,在民法中,司法部门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而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肩负着对社会

进行全面管理的职责,这要求它必须主动积极地实施法律,岂能像司法部门那样坐等上门被动工作呢,

人们常说,法律是公民的“保护伞”。可伞就放在眼前,却无法用来遮雨挡风,这其实比没有伞更让人感到绝望。长此以往,这必然会使社会成员失去对规则的敬畏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今社会种种知法违法、违法难究、执法不严现象的根源就在于此。

有人将法律的尊严比做鲁迅笔下的“路”——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法律与尊严本是互不相干的两个词,只是世上有太多的人不把法律当回事,这才有了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的提法。

较真春节“加班费”,不单单是维护“加班族”的权益,更是捍卫法律的尊严,唤起人们心底里那份对规则的敬畏感。我看各地劳动部门有必要组织一次大检查,主动出击去查查有多少企业无视《劳动法》,让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不给钱或少给钱。

二、如何计算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首先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

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加班费的税务筹划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认、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总体来讲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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