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XXXX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XXXX人〔2013〕36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统计人员的守则和要求,统计人员的管理,招聘管理信息统计(外招、内调的变动时间、数量、个人情况等),薪资、福利信息统计(劳动工资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劳动工资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劳动工资报告的公布,统计资料和统计报告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
第三条劳动工资统计是指对公司系统的劳动工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研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劳动工资统计应已在册人员为准,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统计原则,要防止错报、漏报现象发生。
工作责任到位,保证统计质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二)公司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劳动工资日常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质量。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职责(一)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业务上接受综合管理部领导。
(二)负责完成公司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为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服务。
(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台账工作,建立劳动工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统计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劳动工资管理秩序,规范各类劳动工资业务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当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规模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部有责任适时修改和完善本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二、工资的计发
1. 员工月工资的计发根据本月员工的出勤天数,按照公司制定的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2. 当员工的出勤天数少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数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发:
扣发天数=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50% (如出勤天数为当月实际工作日数的70%以上时,不作扣发)。
扣发金额= 月工资标准/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扣发天数
3. 当员工的出勤天数少于当月法定工作日数的50%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发:
扣发天数=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扣发金额= 月工资标准/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扣发天数
4. 员工当月无出勤时,工资按以下方式扣发:
扣发天数=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
扣发金额= 月工资标准/ 当月实际工作日数扣发天数
5. 员工因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被扣除的工资,按照实际违纪时间在当月考勤表中如实扣除。
6.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三、其他规定
1. 员工对当月考勤情况有异议,应在当月工资发放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确认考勤记录。
2. 员工应认真核对每月工资条,如发现工资条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以便及时查纠。
3.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4.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辽河油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一、劳动纪律1、公司员工要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出满勤、干满点、不迟到早退,坚守岗位,超额完成任务;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厂察看、开除厂籍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完成《劳动合同》规定或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2)、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的;(5)、贪污、盗窃、赌博、嫖娼、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违法乱纪行为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给予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20天,累计旷工30天的可予以除名;(2)、对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符合《国家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予以辞退;(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了国家司法机关专门制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考勤制度1、考勤是员工劳动(工作)情况的记录,是发放工资的依据,各部门主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天天如实考勤,月底将考勤情况再转抄到员工个人考勤表上,考勤要按“考勤符号”填写,绝不允许搞虚假考勤,员工请各种假,应附各种假的请假单,一经发现有虚假考勤等情况,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理;通报批评,3、考勤表上每项数据的变动必须劳资业务人员处理,并依据审批权限审批,其他人无权变动。
凡擅自变动考勤表上的数据,除必须改正外,还要扣发劳资员当月奖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劳资员自负。
三、请销假制度1、本公司员工可分别享受国家及局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假期。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8.21•【文号】•【施行日期】1991.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8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管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工资统计任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理好地提供统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劳动工资统计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系统的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一、提供统计服务。
通过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三项制度改革和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工资管理、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监察服务。
二、实行统计监督。
通过统计调查和分析,对劳动工资政策、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安全的执行进行统计检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劳动工资统计的主要内容:一、职工人数统计,包括全系统职工人数统计、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统计、合同制职工、计划外用工情况统计、职工分类统计等;二、劳动报酬统计,包括职工工资统计、职工资总额构成统计、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情况及效益工资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统计等;三、保险福利统计,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费用统计、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统计、职工福利费用构成统计等;四、劳动安全统计,包括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等;五、其他统计。
第四条人民银行系统(包括各级分、支行,行属院校,印制企业,下简称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实行总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口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人员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地提供劳动统计资料,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提供资料时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篡改。
如发现上述情况,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的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本单位的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合理的原则,根据各项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单位在人事劳动和工资管理中,应当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五条本单位按照招聘、录用、试用、考核、晋升等程序,实行全员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实行平等就业原则,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面貌等因素进行歧视。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逐一执行,确保参加工作的员工享有应有的权利,遵守应尽的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员工档案,保护员工的隐私,严密保管,确保档案资料不外泄。
员工档案包括其基本信息、职业技能、职务职级等,便于更好地完成人事统计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劳动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的劳动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通过与员工的协商达成共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劳动纪律,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会采取相应的纪律: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取消职务;5. 开除。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县满足员工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休息休假等权利。
第四章工资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遵循按劳分配、以岗定薪的原则,合理地对员工的工资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制定良好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来提升员工的业绩,促进工资收入的增加。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与员工的协商,合理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员工的福利待遇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员工不同的工作职责,科学地制定目标,合理地分配工作任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1. 引言劳动工资是员工工作的回报和激励,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是确保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介绍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劳动报酬结构2.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固定收入,通常按照员工的工作经验、能力以及岗位等级进行确定。
基本工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平合理。
2.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可以体现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个人能力。
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公正,并与企业的业绩目标相匹配。
2.3 奖金和福利奖金和福利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生日福利等,可以通过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奖金和福利的发放应当公平公正,并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确定。
3. 工资发放管理3.1 工资核算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工资核算应当包括应发工资、应扣工资和实发工资等项目,同时要保障工资信息的保密性。
3.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等形式。
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工资发放周期,并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
同时,对于员工的工资异动、加班工资等情况,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发放。
4. 工资调整和涨薪制度4.1 工资调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
工资调整可以包括年度调整、岗位晋升调整、绩效调整等。
调整工资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
4.2 涨薪制度企业可以制定涨薪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进行适当的薪资提升。
涨薪制度可以利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工资福利保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同时,还应当关注员工的权益保障,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得到及时支付和享受。
6. 工资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员工工资核算管理办法
员工工资核算管理办法
一、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
底薪工资+加班工费+全勤奖+工龄奖+责任津贴(正式上岗的包装检验人员及以上人员都可获得100-300元的津贴)
1.底薪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标准:920元/月(每月上够工时208
小时=8*26天,就可获得标准基本工资920元)
2.加班工资分为正常加班工资(按1.5倍)和26天之外的加班工
资(按2倍)。
(总工时-208小时在78小时以内按1.5倍,超出78小时的按2倍)。
3.全勤奖为50元/月,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不会发生请假、迟到、早退现象。
4.工龄奖:按照入厂时间每满半年40元的方式发放,最高200元的工龄奖。
5.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标准工资的3倍。
二、员工工资的发放:
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由公司刘小姐负责发放。
三、工资发放时间:
员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在每月的月底发放上月份的工资。
(比方 6.30日发5月份的工资)。
煤矿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煤业公司二〇一二年工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资管理,降低人工成本,规范分配行为,理顺分配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全年生产经营总体目标的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企业《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办法》以及《煤业公司二〇一一年经济运行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原则㈠、工资指标由经营部编制管理,基层单位工资指标的使用由经营部审批。
严格控制工资成本,进入工资结算的各类工资经经营部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结算办公室对基层单位结算。
当月工资结算超出工资成本的部分,公司全部职工工资同比例下浮。
㈡、工资含量测算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数。
工资分配要坚持企业自主决定,自我约束,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继续向苦、难、累、险工作岗位倾斜;向责任重、风险大、技能要求高的岗位倾斜。
㈢、实行以效定编、以编定岗、以岗定薪、易岗易薪,同工同酬。
凡是有量可计,便于考核的实物工作量,应采取计件工资形式。
㈣、认真执行内部市场价格往来结算及内部价格收购的制度,并且与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成正比例。
㈤、要依据生产任务、劳动定额,岗位定员核定工资单价和劳务价格.工资单价和劳务价格一经核定,非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力求保持全年不变。
二、工资总额构成㈠、计时工资;㈡、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单项工程或零星工作劳务费);㈢、奖金(指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等):㈣、津贴和补贴:㈤、加班、加点工资:㈥、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三、工资结算㈠、综采队实行吨煤价格收购制。
工资总额=收购单价×验收产量+安全奖+质量标准化等奖励+区队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当月材料、电力消耗以及未完成挂钩指标等原因发生的扣罚款项。
工作面出现断层长度10米以上,厚度影响1。
5米以上,断层部分煤量单价上浮100%.综采工作面回采率考核指标为97%,每月由工程部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及工作面地质情况测定考核结果,回采率达到考核指标时奖励元。
㈡、掘进队实行进尺价格收购制。
生产部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生产部员工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部员工的工资管理,我们制定了以下工资管理办法:
一、基本工资
1.1 员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并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基本工资标准。
1.2 基本工资按月支付,每月工资于当月的20号前完成支付。
1.3 员工的基本工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二、绩效工资
2.1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情况来确定的。
2.2 绩效工资是每个季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评定,根据绩效等级给予不同比例的奖金。
2.3 员工绩效考核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对应绩效工资比例为100%、80%、60%。
2.4 绩效工资于每年第二个月的10号前,根据上一季度的绩效评定结果进行支付。
三、补贴和福利
3.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可能享受以下补贴和福利:
(1)通讯费用补贴
(2)交通费用补贴
(3)餐费补贴
(4)节日福利
(5)生日福利
(6)工龄福利
3.2 具体的补贴和福利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可能随时进行调整。
四、其他
4.1 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资福利的发放标准。
4.2 工资福利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4.3 员工有发现工资不正常发放的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保密措施
生产部工资资料为公司保密资料,应当严格保密,除了涉及央行、税务等职能部门的明细外,未经允许不得向公司外部透露。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同时,我们欢迎员工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以便我们不断完善和改进。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一节工资支付方式1. 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方式一般以现金形式进行,但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支付,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节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即每月底前支付上月工资。
第三节工资支付标准1. 农民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支付的工资应该经过正常的扣除项目,如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章工时管理第一节工时制度1. 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0小时。
2. 加班工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节休息休假1. 农民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得安排加班。
2. 法定节假日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休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一节工资保证1.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提供正式的工资支付凭证。
2. 如发生工资拖欠,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农民工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监督管理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工资拖欠等问题。
2.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工资支付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如有工资拖欠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2. 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将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农民工工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保障,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HBQY-RL—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第二章职工聘用与调配第三条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选调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以及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用工。
第三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工资款项足额支付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情况及时通知农民工,并出具工资清单,确保工资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章工资结构和核算第七条工资结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项工资由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商议确定且明确列入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工作小时数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得存在剥削、拖欠、克扣工资行为。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方式、计算规则和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定期核算工资,做好相关记录,并由农民工参预审查。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程序包括工资计算、工资审核、工资发放和工资记录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依据正常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并按照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工资发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款项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工资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数额、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督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协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机制,接受农民工的监督和检查。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工资管理办法1.引言本工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统一公司内部的工资体系,确保员工的薪资合理、公平,并提供明确的薪资管理流程和相关政策。
2.适合范围本工资管理办法适合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暂时员工和合同工。
3.定义和缩写3.1 工资:指员工按照公司制定的薪资标准和相关政策所获得的报酬。
3.2 薪资标准:公司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经验、绩效等因素制定的薪资水平。
3.3 绩效考核:指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评估其绩效水平的过程。
3.4 基本工资:指员工在不考虑加班、奖金等因素的情况下的固定报酬。
3.5 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赋予的额外奖励。
3.6 加班工资: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工作所获得的报酬。
3.7 福利津贴: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和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
4.工资结构4.1 基本工资4.1.1 员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其职位和工作经验确定。
4.1.2 基本工资根据公司的薪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频率为每年一次。
4.2 绩效奖金4.2.1 员工的绩效奖金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决定,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
4.2.2 绩效奖金的计算方法由公司确定,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确认。
4.2.3 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年底或者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资发放周期。
4.3 加班工资4.3.1 加班工资根据员工实际加班的时间和加班工资率计算,加班工资率由公司确定。
4.3.2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每小时加班工资=员工基本工资/工作小时数。
4.4 福利津贴4.4.1 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各种福利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公司确定。
4.4.2 福利津贴普通以现金形式发放,也可根据员工的需求提供其他非现金形式的福利。
5.薪资调整5.1 薪资调整的原则5.1.1 基本工资的调整应符合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变动和市场薪资水平的变化等因素。
5.1.2 绩效奖金的调整应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和确认。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二、薪酬体系1.薪酬目标根据企业战略目标和员工价值贡献,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吸引留住人才,激励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薪酬结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福利待遇等。
基本工资按照岗位和职级划分标准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奖金依据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个人素质支付。
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假等。
3.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工资核算1.工资核算标准工资核算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绩效考核结果和奖金等因素计算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
2.工资核算流程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记录由部门负责,绩效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审核确认,奖金申报则由部门领导审核确认。
绩效考核和奖金申报完成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各项数据进行核算,并由财务部门支付工资。
四、工资调整1.工资调整机制工资调整包括年度调整和个别调整。
年度调整一般在年底进行,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全员平均工资涨幅的20%。
个别调整是指因员工岗位变动或者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等原因,由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工资调整程序工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公示三个步骤。
员工需向直接上级部门申请调整工资,经上级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期间如无异议,工资调整方案将正式生效。
五、工资保密企业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保密,员工个人不得随意透露自己的工资情况,否则将被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工资支付工资支付由财务部门负责,员工工资将直接打入个人的工资卡中。
员工需确保自己的工资卡信息准确无误,并确保卡内余额充足以保证工资的正常支付。
七、工资异议处理若员工对自己的工资支付有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进行投诉或申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规范工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工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效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供全体员工学习和遵守。
二、工资核算和发放1.工资核算(1)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核算。
(2)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3)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扣除个人所得税。
(4)计算出员工当月的实发工资。
2.工资发放(1)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部分员工可以选择银行代发。
三、工资结构和福利待遇1.工资结构(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及能力进行划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等级表核定。
(2)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定。
(3)加班工资:员工因工作需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享受相应加班工资。
(4)奖金:根据个人或团队的工作成绩及贡献进行评定发放。
(5)津贴:如交通补贴、餐补等根据公司规定发放。
2.福利待遇(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带薪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病假等相应休假。
(3)节日福利: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福利及补贴。
(4)培训和发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四、工资调整和奖惩1.工资调整(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工资普调,根据公司绩效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2)员工晋升或转岗后,根据岗位调整工资。
2.奖励和奖金(1)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可以被评为“优秀员工”,公司将发放相应奖金和表彰。
(2)员工提出重要的创新或改进措施,并被公司采纳并实施,可以获得相应奖励。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实习生注意:本文仅供参考,不应作为正式文档使用。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核算、工资支付、工资调整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报送公司总部审批。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涉及劳动工资管理的各类资料进行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章工资核算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工资核算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七条工资核算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构成要素,并且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进行合理计算。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核算结果及时通过内部邮件、工资单等途径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工资支付明细表。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工资核算数据进行备份处理,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月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在工资支付月初向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卡信息或者现金领取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银行代发工资等方式,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工资支付前及时将工资单发送给劳动者,劳动者应当认真核对工资单内容,如发现错误及时向企业提出更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资支付情况的查询和统计,并向公司总部报告。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工资调整政策,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工资调整标准和流程,向劳动者公布并执行。
第十八条工资调整应当与企业资金状况和劳动者表现等因素相匹配,确保工资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二、工资支付原则1、按劳分配原则:员工的工资应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按时足额支付原则: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3、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应保证工资支付的公平性,对相同岗位、相同工作条件的员工,应支付相同水平的工资。
三、工资构成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技能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部分。
2、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工资部分。
3、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4、加班工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所应获得的工资报酬。
5、奖金: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发放的奖励性工资。
四、工资支付时间1、企业应在每月的固定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即以自然月为计算单位。
五、工资支付方式1、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员工工资支付到员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2、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应经员工本人同意后,以现金方式支付,但应做好相关记录。
六、加班工资计算1、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2、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3、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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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大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工资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工资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山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内,工资总额控制在工效挂钩结算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集团公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健全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
薪随效提,在效益增加的同时,相应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第二章考勤、验收和工资发放管理第五条加强职工考勤基础管理工作。
各单位职工均必须实行逐日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出勤记工,不出勤不记工的规定,杜绝不上班报出勤、不考勤发工资的不正常现象。
积极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化考勤管理,建立扫描考勤、工票考勤、现场点名的“三位一体”考勤制度。
集团公司将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查询各单位、区队、车间、科室的出勤情况。
职工考勤工作,由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按照“三位一体”的考勤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考勤具体实施办法,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对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单位劳资(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到工作现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会、劳资等部门亦将对各二级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现场抽查。
对查出违规现象除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并扣罚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和当事人当月工资的30%。
第七条为合理支付计件工资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必须加强作业现场验收记录工作。
验收员应会同当班工长和接班工长,按照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准确、真实地填写在验收记录单中,作为支付职工计件工资的依据。
第八条职工工资必须按照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计发和发放。
出勤达不到规定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完成不好的要按照考核规定减法工资。
不出勤、不考勤的不得发工资。
第九条规范工资发放,实行职工工资发放一卡制。
各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均要实行银行代发制度,不再用现金发工资。
即职工每月工资直接拨付到工资卡中,职工凭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逐步过渡到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的,发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资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发卡,没有卡就不发工资,以堵塞工资发放的漏洞。
第十条全日制用工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章内部分配管理第十一条对产品有量可计、有质可查、有劳动定额、符合计件条件的生产区队(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
实行计件的区队(车间),按实际完成合格产品数量和质量,通过计件单价结算工资。
计件工资制形式、内部分配办法和记分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非计件单位的职工实行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亦要与本单位效益和工作任务、工作质量以及个人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劳动纪律等挂钩,每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个人工资。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工资分配上,强化绩效业绩考核,实行“三保三自”,即在“保工作、保任务、保质量”的前提下,推行“自主定岗、自主定资、自主分配”政策。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理顺单位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同岗位之间的分配关系。
工资分配向井下、苦脏累险岗位、关键性岗位、技术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工资分配实行“三签字、四公开、五上墙”制度,做到工资分配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分配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经集团公司批准招聘的高技术人才和各类短缺急需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制,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井下职工不得低于山西省规定的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只是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后收入的最低线,不得以此代替正常工资发放,人为或变相压低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要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以丰补歉”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工资总额或工资计划控制使用。
第四章日常工资管理第十七条工资实行动态化管理。
职工工作岗位变动,同时变动其岗位工资,做到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第十八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按本人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的80%执行。
试用期满,经考核后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十九条外单位调入集团公司的人员实行三个月的试岗期、试岗期按所从事岗位工资的80%支付试岗工资。
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执行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条复员退伍军人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执行试用期,按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岗前培训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功工资执行,各种社会保险由个人和企业按现行规定缴纳。
第二十一条对达不到持证上岗要求和单位的富余人员及待分配人员,单位要组织安排进行岗位强化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执行待岗工资,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重新安排上岗,并执行所从事岗位的岗位工资。
本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不服从重新安排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加强各种津补贴管理,各种津补贴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津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原劳动部《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
医疗终结和医疗期满,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的有关待遇按《规定》第六、七、八条执行。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职工工伤认定、医疗期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性收入,不论资金来源,要如实进行劳动工资统计,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第五章有薪假假期及工资待遇第二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集团公司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自年休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年休假假期标准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探亲假工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二十天;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享受探亲假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路程天数。
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第二十八条职工婚、丧假工资待遇(一)婚假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
达到晚婚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二)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三天。
(三)符合享受婚、丧假的职工,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对达到晚婚条件的职工,假期之间的效益工资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产假假期及工资待遇(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另增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另增15天。
(二)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男女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四十二天产假。
以上假期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效益工资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待遇(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在3—6个月医疗期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个人年功工资之和为基数,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其计发比例为: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基数的60%;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70%;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80%;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90%;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100%。
(二)超过6个月以上或累计一年内病休126天以上的,经单位劳动鉴定,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以大同市最低工资标准加个人年功工资之和为基数,按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支付疾病救济费。
其计发比例为: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为本人工资基数的50%;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55%;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60%;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65%;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70%。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80%发给。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停工留薪期满,应进行劳动鉴定。
被鉴定为1~10级的,有关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鉴定上岗工作的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通知鉴定本人不参加鉴定或鉴定上岗工作而拒不服从安排的停发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按《山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煤经劳字[2005]364号转发晋劳社工伤[2004]27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女职工请长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家有未满一周岁子女哺乳期间,经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符合国家和本企业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请长假1~2年,但请长假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经批准请长假的女职工按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个人年功工资之和的80%支付。
第三十三条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9号,同煤经劳字[2008]112号转发),从2008年1月3日起,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和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开除留用处分期间提供劳动的,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人年功工资及按岗位发放的特殊津补贴之和计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经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批准脱产培训学习的职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照发。
未经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批准的脱产学习不支付工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劳资部是集团公司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工资管理工作,行使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