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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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再审案件立案意见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袁吵寿不服贵院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一案,贵院已立案审查。本人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并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应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时间严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贵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已超过2年零8个月。即使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所署的2016年7月5日申请时间属实,也已达2年零6个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严重超过《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
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
1、申请人没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经分析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再审提供的新的证据清单》,其所举7份所谓“证据”均不是新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现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清单顺序逐一分析如下: (1)(2013)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份判决不成称为新证据;
(2)探矿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形成于2006年4月28日,申请人已在原审程序对该协议进行了举证、质证,显然不是新证据,其证明目的更是诬陷之说。
(3)采矿协议。申请人同样在原审程序对该协议进行了举证、质证,不是新证据,其证明目的同样是诬陷之说。
(4)崇义法院(2007)崇民二初字第84号案部分开庭笔录。申请人拟证明本人向甘太勇支付180万元的承包费,这是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不能称之为新证据。
(5)(2014)郴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