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提供创业者以及新成立的科技企业资源和支持的重要机构,为聚集创新人才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了帮助。
然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需要严谨、规范和多元化,以确保与自治和规律性。
为了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顺畅性和高效性,国家对其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管及管理,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并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制定政策、技术支持以及教育设施等需要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机构需要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定,并要按照规章制度、项目承诺书以及合同等文件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严禁以超出行业标准的方式,对创业者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管理机构还要定期进行费用公示,确保费用清晰透明,切实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招商引资和风控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推动科技创新的机构,应该具备调查、分析、评估以及风险控制等能力。
它应该以创新技术和项目的创新程度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指标,并要审慎处理引进技术和项目的风险,以保证新兴企业的长期发展。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招商引资的信息及风险评估情况,并定期对已引进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监管,以控制风险。
四、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创业者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
关于这一点,最值得关注的是,如何解决孵化器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管理机构应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预警、分析、监督和处理。
如果发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该及时地提醒企业进行修复,并追究侵权责任。
五、人员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该对人员进行科学管理,要根据企业需求择优招聘有经验的管理人才,通过培训、交流、聘请顾问等方式加强团队能力建设,并对创业者和企业进行一些常规相关培训,以保证能顺利进入市场。
河南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河南科学院
附件1: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打造河南省“双创”升级版,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河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省辖市与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国科发火〔2017〕412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公布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国科发火〔2017〕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经地方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评审推荐,科技部审核并公示,现确定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等125家单位(详见附件)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继续加强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条件,创造环境,加快发展,为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科技部2017年12月25日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序号地区名称1北京锋创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贝壳菁汇(北京)生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北控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4北京斯坦福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5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6北京普天电子城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7河北石家庄鹿岛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张家口博创智造孵化器有限公司9保定支点创业服务有限公司10华夏幸福(固安)产业港投资有限公司11 山西山西山传文化科技园有限公司12山西山大科技园有限公司13 内蒙古五原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中心14 大连芝倪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15 吉林吉林省惠融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6 黑龙江大庆中科创业科技有限公司17上海上海麦腾永联众创空间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上海中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天翼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庙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1上海乾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上海光明村科技创业有限公司23 江苏苏州福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千人计划常州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25张家港市锦丰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26海门临江生物医药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27南通先知投资有限公司28江南石墨烯研究院29扬州扬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30常州市武进湖塘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1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32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3常熟市辛庄镇分分创业促进中心有限公司34江苏永嘉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5常州拨云科技有限公司36常熟市虞山高新园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37南京高淳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38江苏东恒环境控股有限公司39江苏博特新材科技有限公司40浙江杭州枫惠六和桥创投科技有限公司41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42杭州希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3浙江电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4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45浙江安吉追梦投资有限公司46浙江红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7嘉兴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8 宁波宁波恩科投资有限公司49安徽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有限公司50安徽省信息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1池州市贵池科技孵化中心有限公司52安徽爱意果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3安徽新鑫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4 厦门厦门市龙山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55江西江西天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6先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7江西福雷斯数据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58山东山东诚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59济南鑫茂齐鲁科技城火炬创业服务有限公司60山东理想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1烟台鲁蒙节能环保产业孵化有限公司62单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63潍坊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4荣成石岛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65山东中科园区发展有限公司66青岛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7青岛李沧新起点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68河南郑州中原广告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69洛阳市西工信息科技城孵化器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0宁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71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72洛阳中科科技园有限公司73河南省芯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4湖北中国科技开发院(宜昌)云计算孵化器运营管理有限公司75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76武汉中南民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7襄阳兴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78湖南湘潭九华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79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80长沙软件园有限公司81广东河源广工大协同创新研究院82冠昊生命健康科技园有限公司83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4佛山市三水高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85肇庆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86广州市怡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87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创业中心88茂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89横琴金投创业谷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90广州市晟龙工业设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91广东粤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2广东华科鼎城产业孵化有限公司93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94广东中天联科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95广东星海数字家庭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96东莞市瑞鹰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7珠海壹拾贰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98广东睿道共创科技有限公司99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韶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01中山市工业技术研究中心102中山市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发展有限公司103深圳深圳市美盈科技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04深圳市科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5深圳市华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6深圳高新奇战略新兴产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107深圳市朋年投资有限公司108广西广西联讯投资有限公司109广西梦工谷科技有限公司110重庆重庆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111重庆感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112四川成都双流聚源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3隆昌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14绵阳市游仙区创梦中小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115贵州遵义市软件园区管理委员会116独山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117 云南云南光谷光机电科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118 陕西宝鸡高新技术创业发展有限公司119渭南高新区火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20西安市碑林区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21陕西省机械研究院122 甘肃甘肃得力帮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123 宁夏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4 新疆新疆创客时代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125设兵团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
附件2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类别权重备注服务能力40%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定量 3 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定量 3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定量 5 1.4拥有备案创业导师数量(个)定量 5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定量 5 1.6拥有孵化基金或种子基金额度(千元)定量 5 1.7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数量(个)定量 4 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千元)定量 5 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定性 5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类别权重备注孵化绩效40%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定量 4 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定量 4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定量 4 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定量 4 2.5在孵企业中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定量8 2.6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定量10 2.7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个)定性 3 2.8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定量 3社会贡献20%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人)定量 5 3.2当年大学生科技企业数量(个)定量 5 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个)定量 3 3.4在孵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个)定量 4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类别权重备注3.5在孵企业中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个)定量 3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定义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4〕114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经国家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孵化生态,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河南省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认定、备案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1、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三、申报流程(一)材料提交。
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二)审核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教育厅对拟推荐的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进行审核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一)本次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孵化服务领域侧重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的产业链条。
1.专业平台服务。
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创业孵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科技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科技型优秀企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公司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采取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定期组织培训、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孵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驻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入驻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入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专人进行导师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入驻企业的孵化服务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孵化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向入孵企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工位、会议室、实验室等。
2.创业指导: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3.财务和法务咨询:提供财务和法务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4.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转化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项目对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项目对接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入孵费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孵化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孵化器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各投资企业及政府部门参与设立的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本企业孵化器”)。
三、为完成本企业孵化器的起源、立项、设立的目的,本企业孵化器的设立者拟定本管理办法,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促进本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四、本管理办法经各设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但不得违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企业孵化器分设有管理层、服务层、孵化层和支撑层4 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加入企业与服务对象进行全方位支持。
二、管理层1、本企业孵化器设立者共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本企业孵化器的事务管理机制,设立本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层,包括企业孵化器理事会、本企业孵化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孵化局”)等,负责对整个本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2、理事会队伍应具备科技创新和管理运营能力。
理事会由项目投资方、项目认定方及孵化企业分别按比例派出1 人组成,由认定方推荐统一指定的理事会主席和共同管理组成学术委员会,即本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加入指定的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均是本企业孵化器的决策机构。
3、孵化局的职能:(1)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规章和管理制度,拟定本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方针目标;(2)负责制定本企业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和活动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孵化活动;(4)负责分析、研究和评估孵化企业和服务需求;(5)负责组织本企业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工作;(6)参与本企业孵化器持续发展的运营管理(包括重点项目落地、投资人招募,资源拓展和服务企业引进);(8)与其它研发机构及各类投资机构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技术、投资合作关系;(9)负责本企业孵化器在法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申报工作;(10)定期收集储存及分析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服务。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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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
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
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
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 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销售收入年增
长率超过30%。
4. 企业自主征地建厂,或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申请组建或认定省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会议答辩,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同意其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于组建省级孵化器的,组建期一般为二年,组建期满后,由组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符合省级孵化器条件的,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被组建或认定为“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建设创业苗圃和技术服务平台第十一条鼓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加快创业苗圃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配备相应资源,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体系,做好前期预孵化、后期延伸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申请省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内有专门场地,用于创业苗圃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米;
2.应配备基本办公家具和电话、网络接入等相应服务资源;
3.具备共享商务设施、产品展示和公共财务等创业公共服务能力。
4.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
5.孵化器对入住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有明确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有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能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等专业化服务,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的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以是孵化器自建,或与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检测中心共建。
共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有5年以上的长期合作或建设协议。
第十四条申请省级孵化器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服务场地、仪器设备,及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的能力;
2. 拥有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服务队伍(具备上岗条件);
3. 提供服务的检测、研发、试验等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检
测、试验标准;
4. 对需要有服务资质的领域和服务内容,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服务的认证和资质;
5. 每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第四章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辖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在发展规划、土地保障和财政投入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做好孵化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当地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分工,统筹协调,有效集聚创新资源,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设适合自身产业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
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
支持现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创新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各类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探索“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加快形成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作机制,推动全省孵化器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的孵化培训体系,开展对孵化器管理人员、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孵化器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和能力,提升孵化绩效。
第二十条各类孵化器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孵化器标识,并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和火炬标识。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省孵化器进行考核,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孵化器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高〔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