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
汽车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汽车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
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绕着税务管理人员。
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人员对鄂西北地区汽车经销行业比较集中的襄阳区8家汽车经销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在此基础上,摸清了其经营核算特点,找出了税务管理上的漏洞,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科学的、合理的管理建议。
主键词:税收管理汽车税负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
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绕着税务管理人员。
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组织人员对鄂西北地区汽车经销行业比较集中的襄阳区8家汽车经销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在此基础上,摸清了其经营核算特点,找出了税务管理上的漏洞,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科学的、合理的管理建议。
一、汽车经销行业的现状及其特点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在已成为全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拥有量达到3000多万辆。
就襄阳区汽车经销行业来看,汽车经营逐步规范、汽车销量逐年上升,由原来只有货车经营发展到现在4S店经营,由原来的少数几家经营到现在的市场化经营。
目前,在该区境内的8家汽车经销公司中有5家“4S”店,主要经营丰田、本田、马自达、别克、捷达等系列车型。
2005年度这8家汽车经销公司销售额为3.35亿元,实现毛利1597万元,毛利率为4.76%,有2家公司盈利257万元,7家亏损530万元,整体实现盈利-273万元,8家公司共实现增值税134元,平均税负率为0.4%.总的来看,汽车经销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
大多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
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
汽车销售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汽车销售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汽车销售行业作为我国的新兴行业,发展速度很快,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逐步推进,按照经济发展规律,汽车在中国将得到大规模的普及。
2009年,继燃油税开征、取消养路费和降低燃油市场价之后,汽车产业振兴规划也已审议通过,2020年之前我们国家的汽车还会保持比较快速的增长。
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存在着税负偏低的问题。
一、汽车销售行业概述及经营管理特点(一)汽车销售行业概念及营销模式汽车销售行业,是商品流通业中比较特殊的行业,通常是指销售汽车整车的行业。
近年来机车销售行业迅猛发展,销售模式由过去的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服务项目由单一的销售整车转为集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租赁、二手车置换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完善的销售和服务体系。
目前汽车销售市场常见的营销模式有汽车专卖店、汽车交易市场、汽车超市、厂家直销和多品牌经营。
汽车专卖店是目前最常见的汽车营销模式,俗称4S店,即集整车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于一体的品牌专卖店。
汽车交易市场即众多汽车销售企业把各种品牌的车型集中在一个大型市场销售,一般都有金融、保险和车管等部门入驻现场服务。
汽车超市多偏重于销售轿车等车型较小的汽车,一般不经营体形较大的卡车等汽车。
厂家直销即汽车生产企业直接设立销售点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汽车,其特点是一般在厂家所在地设立直销点,在国内主要销售区域设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
这种销售方式一般为大中型企业在自己总部所在地采用,另有部分客车、货车、专用车辆生产企业也采用这种销售模式。
部分汽车销售企业混合经营多个品牌的汽车,通常在当地或附近地区开设多家连锁店。
(二)汽车销售行业销售流程及营销特点1.汽车销售流程汽车销售流程包括车辆采购、车辆入库、车辆销售、车辆代办、售后服务等环节。
2.汽车销售行业营销特点(1)一车一证。
每辆汽车的发动机和车架(底盘)号码是唯一的,2)建立客户资料。
汽车4S店行业在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汽车4S店行业在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消费及汽车行业的飞速发展,各地的汽车4S 店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开来,如何有效加强对汽车4S店的税收监管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需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调查评估汽车4S店税收状况时发觉的问题,着重在增值税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熟悉。
一、汽车4S店增值税相关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一)增值税税负。
就汽车4S店来说,还可以分为整体增值税税负率、整车销售增值税税负率、修理服务增值税税负率。
1.整体税负分析。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累计应纳增值税额/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税负差异率=(评估企业税负率-行业参考税负率)/行业参考税负率×100%;汽车销售企业增值税行业参考税负率:0.8%;税负差异率预警值:-20%。
2.整车销售业务税负分析。
(1)当企业能分别核算整车销售业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形成的应纳增值税的状况下,可使用以下公式直接计算整车销售业务税负。
整车销售税负率=整车销售形成的应纳增值税/整车销售收入。
(2)当企业不能分别核算整车销售业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形成的应纳增值税的状况下,可使用以下公式间接计算整车销售业务税负。
整车销售税负率=(增值税总税负率-修理服务毛利率×17%×修理服务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整车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
数据参考:修理服务毛利率一般在35%-45%。
3.修理服务税负率分析。
(1)当企业能分别核算整车销售业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形成的应纳增值税的状况下,可使用以下公式直接计算整车销售业务税负。
修理服务税负率=修理服务形成的应纳增值税/修理服务收入。
(2)当企业不能分别核算整车销售业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形成的应纳增值税的状况下,可使用以下公式间接计算修理服务业务税负。
修理服务税负率=(应纳增值税总税额-整车销售应税收入×整车销售税负率)/修理服务收入。
数据参考:修理服务增值税参考税负率:5%。
税负差异率预警值:-20%。
对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对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近几年来,汽车销售行业已由过去混车销售转为品牌专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一条龙售后服务模式,服务项目逐渐增多,由此带来了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收明显增加。
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由于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和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致使汽车销售行业存在不少涉税问题,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营业税方面(一)管理费收入。
从1998年开始,各地市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个体货运车辆的管理意见,比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市货运联合车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大致为:“个体货运车辆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到货运联合车队,由货运联合车队实施集中管理”。
另外,随着汽车销售贷款业务的普及,各汽车销售公司为了对自己所售车辆的管理,同时防止溜贷、跑贷、欠贷现象的发生,顺应了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文件的精神,分别成立了货运联合车队,对所售车辆进行了集中管理,统一悬挂本销售公司的标志,每月收取100元/辆的管理费(邢台市大致标准),主要服务内容为,为所辖车户办理车辆保险和事故索赔、购买养路费和车辆年检等事项。
根据调查,邢台市目前两个最大的汽车销售公司车队的车辆数量都在3000辆以上,每月每辆车按100元收费,汽车销售公司每年的管理费收入应该在360万元左右,应纳营业税在18万元左右。
这一现象应引起税务管理部门的重视。
(二)银行返还风险保证金收入:这种保证金是车户在购车时由汽车销售公司代银行收取的,等到车户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将银行本息还清以后,由银行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所有,银行在贷款开始前向销售公司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10%之间,销售公司向车户收取的比例为车价的5%---8%之间。
这一部分收入非常隐蔽,在检查时如没有银行和购车户的配合很难发现。
(三)代办车辆保险手续费收入。
其主要操作程序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指定的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贷款银行储蓄专柜开出首付款证明→银行批准贷款请求→银行向汽车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汽车4S店的税收风险分析
汽车4S店的税收风险分析方锐杰(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摘要: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为了提高销售数量,一般会给予客户一定的优惠条件,例如赠送礼品,送保险,厂家返利,代办按揭等,随着这些业务的发生,税收风险随之产生。
认识判断这些税收风险并进行对应的防范显得格外的重要。
通过以汽车4S店一般销售优惠为例分析汽车零售业的税收风险与并总结出防范措施以应对税收风险。
关键词:税收风险;气车4S店1汽车销售业务1.1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汽车4S店是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主要由销售汽车以及汽车零配件加上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组成。
这种汽车4S店的日常销售经营中涉及到税务问题,存 在较大的税收风险,经常会出现优惠方式,汽车生产厂家返利,汽车美容保养和代办其他服务等。
1.2销售优惠方式消费者购买汽车,不仅仅是购买裸车,一定会汽车装饰品有需求,汽车4S点一般会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膜、汽车座位的椅套、地胶板、报警器等,随着 车子的价格和档次的提高,赠品价值随之增高。
很多 汽车4S店对于汽车赠品这一销售优惠方式的税务处理认识不足,会产生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很多汽车4S店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赠品的成本直接归为主营业务成本或者销售费用,将赠品的销项税额直接忽视。
低档 的汽车销售过程中赠送的赠品在账面难以找寻,这使 得征收税款受到极大困难。
二是在汽车的价格上做出让步,通过降低汽车的销售价格,出现价格差,给消费者价格差进行赠品的购买。
或者有的消费者不想要赠品,就将赠品的价格转化为汽车的优惠差价,这种降低汽车价格的方式降低了税基,使税收出现风险。
三是赠送保险。
理应由客户承担的保险费用,汽 车4S点将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但是保险费的名称依旧是个人名字。
1.3 厂家返利厂家返利指的是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4S店按照厂家指导的价格销售汽车达到一定的标准时给予4S 店一定的奖励。
厂家返利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为资金返利与实物返利。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风险点及识别
汽车销售行业常见涉税风险点及识别第一节收入确认的风险点及识别一、隐瞒或分解主营业务收入就整车销售而言,由于目前汽车销售对象多为直接消费者,因此汽车经销(修理)企业通过不开具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较小,但却不乏不据实开票、少开发票的现象。
由于缴纳车辆购置税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发票价孰高来确定,而实际成交价往往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计税价,因此应按实际成交价作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部分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在按实付款的情况下,经销(修理)商利用消费者希望降低车购税的心理,只针对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常高于最低限价标准),分解销售收入。
将整车销售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款收据等自制凭证,开具收款收据部分的收入不入账,以达到少缴相关税费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4S店一般只按发票金额计帐,将实际收款与发票金额的差价不计收入。
将销售整车取得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此外,部分经销(修理)商往往利用“预收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等往来科目,有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年度间调节应税收入和所得,逃避或滞后应纳税额的实现。
就维修及零配件销售而言,大部分汽车经销(修理)商为扩张品牌汽车保有率,提高市场信誉,而不断以售后促销售、以销量带维修,积极抢滩汽车服务领域,除了提供自有品牌汽车保养维护、维修外,还通过取得一类维修资质以提供跨品牌汽车售后服务,并常伴有多品牌的零配件及装潢件的销售。
据调查发现,部分汽车4S店售后维修和零配件销售等收入不入账,但成本照常结转,由于零配件及装潢件品种繁多、型号各异、单位价格较低,容易被忽略。
另外,无论是整车抑或是零配件还存在“体外循环”经营的情况,即直接从厂家销售到购货方,资金流、物流均不入账,完全脱离母体进行帐外循环。
账外隐匿收入。
运用账外资金进行经营,进货、销货均不在账面反映,销售整车时以代销的名义提供外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提供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汽车销售行业税务风险防控
汽车销售行业税务风险防控第一节销售环节涉税风险一、视同销售未确认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4S店为维护客户关系,于2016年2月赠送保温杯之类的小礼品,赠送礼品成本为2万元,但未确认销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风险描述4S店与整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促销政策,如对优质客户赠送各种小礼品,随车赠送的汽车装潢件和内饰等,大多不作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直接结转成本费用。
(三)防控建议企业应严格把握促销政策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和规定。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销售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汽车销售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分析一、视同销售未确认收入的风险(-)情景再现某4S店为维护客户关系,于20XX年2月赠送保温杯之类的小礼品,赠送礼品成本为2万元,但未确认销售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二)风险描述4S店与整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促销政策,如对优质客户赠送各种小礼品,随车赠送的汽车装潢件和内饰等,大多不作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直接结转成本费用。
(三)防控建议企业应严格把握促销政策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和规定。
(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销售行业的涉税问题及对策
汽车销售行业的涉税问题及对策汽车销售行业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现在已成为全世界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拥有量达到3000多万辆。
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绕着税务管理人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税收政策存在漏洞。
有的经销公司为了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
按政策规定,应该予以抵扣,但又与事实不附。
这就导致人为的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的实现。
同时,4S店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但一般只对准销售员个人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但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部分4S店为了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公司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
以上问题均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2、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
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
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3、推迟销售实现时间。
有的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
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
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
另外,汽车经销商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内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
4、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
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1)
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汽车4S店,是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 )、售后服务(Service )、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的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
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
如何识别汽车4S店中的各种税收风险以及找到一定的防范策略对于众多汽车4S店的经营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在此就汽车4S店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的防范策略以飨读者。
(一)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分析1 、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
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的税收风险: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
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
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车辆税务风险防范措施方案
车辆税务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在现代社会中,车辆税务风险已经成为无法避免的问题。
而对车辆税务风险的防范,可以有效地避免税务方面的损失,提高车辆备案管理的效率。
本篇文档将从车辆保险、税务备案等方面,阐述防范车辆税务风险的措施方案。
1. 车辆保险车辆保险是防范车辆税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在车辆领域中,一些小问题会在不经意间发生。
例如,车辆出现损伤、被盗、发生事故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车辆使用和备案等方面,进而影响到车辆税务支付。
因此,对车辆进行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车辆保险会涵盖以下方面:1.1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最基本的保险险种之一。
主要保障车辆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遭受的损失。
该险种可以对车辆进行全额赔付,有效减少车辆损失带来的税务风险。
1.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行驶过程中对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撞击了行人或其他车辆,造成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将会进行赔付,减少车辆税务风险。
1.3 盗抢险盗抢险主要保障车辆在被盗、被抢等情况下的损失。
该险种的存在可以避免车辆被盗或被抢而带来的巨大的损失,并进一步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2. 税务备案除了车辆保险之外,税务备案也是避免车辆税务风险发生的另一种途径。
税务备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车辆备案车辆备案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将车辆信息和行驶证等主要信息备案。
这是防范车辆税务风险的一种基础性防范措施。
在备案时,应注意备案信息以及有效期和更新情况。
2.2 资产公示资产公示是指将车辆等资产的信息进行公示,防止车辆的存在、类型、数量等信息被遗漏,从而影响到公司的税务情况。
2.3 税务查验税务查验是指主管部门对车辆税务信息进行的查验和核实,确保车辆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车辆所有者应该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查验,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3. 结论防范车辆税务风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对车辆的保险和税务备案是避免税务风险的重要途径。
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
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一)汽车4S店的经营模式汽车4S店,是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的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
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
(二)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分析1.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
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的税收风险: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
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
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四是分解销售收入。
(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而隐匿收入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口汽车的配额费用,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案例分析】某4S店销售奥迪A8(6.0)一台,实际售价1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120万元,缴纳增值税;另在独立核算装饰店开具装饰费55万元,缴纳营业税;【涉税分析】1.车主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120万元前往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低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不采用发票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按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税务稽查部门,检查核实后,该4S店将接受以下处理:补缴增值税7.99万元(55÷1.17×0.17),有故意行为,罚款0.5倍以上;装饰店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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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及防范策略汽车4S店,是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的一种汽车特许经营模式。
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
如何识别汽车4S店中的各种税收风险以及找到一定的防范策略对于众多汽车4S店的经营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笔者在此就汽车4S店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的防范策略以飨读者。
(一)汽车4S店的常见税收风险分析1、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收风险分析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
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的税收风险:一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
即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
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
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账外赠送实物;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是一种漏税行为。
2、厂家返利的税收风险分析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
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
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
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汽车4S店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二是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未冲减进项税;三是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四是汽车4S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
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须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
3、汽车4S店保养美容业务的风险分析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车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经成为国内汽车4S店除销售整车业务外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并成为汽车4S店重要的利润来源。
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八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
因此,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风险高发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因此,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
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因此,汽车4S店需就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4、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和其他代办服务的税收风险分析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
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服务费用。
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中向车主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收取的其他收入,诸如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必须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
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
该4S店应缴增值税2.034万元(14÷1.17×0.17=2.034)。
5、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的税收风险分析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即将购入存货转为固定资产,即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这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风险。
由于汽车的上牌,要求提供的文件之一是发票,所以4S店需要给自己开具销售发票,并根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应交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抵扣应做进项税转出。
但少数经销商做账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费”科目;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汽车4S店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基于上牌的需要而必须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要不要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基于此规定,如果属于上述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则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尚未结转的成本或尚未计提的折旧可继续在后期结转或计提。
如果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或虽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但资产被转移至境外了,就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基于此规定,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的话则不应该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