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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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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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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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考研题目及答案解析一、名词解释1. 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结构组织起来的整体。

3.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简答题1.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建立的;(2) 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即其内容和形式受法律规范的约束;(3) 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即其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2. 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1) 文义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2) 系统解释,即考虑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解释;(3) 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

三、论述题1. 论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指导和约束,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法制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制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2.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两种形式。

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二者的区别在于实施方式和强制性程度不同,但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互补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甲因超速驾驶导致行人乙受伤。

事后,甲主动承担了乙的医疗费用,并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请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

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交通法规,超速驾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甲事后承担了医疗费用并支付了赔偿金,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但甲的主动赔偿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违法性,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的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A. 法律现象B. 法律规范C. 法律关系D. 法律制度答案:A2. 下列哪项不是法律的基本特征?A. 国家制定或认可B. 具有普遍约束力C. 以道德为基础D.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答案:C3.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包括: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法律事件答案:D4.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A. 假定B. 处理C. 制裁D. 以上都是答案:D5. 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包括:A. 文义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道德解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A. 国家制定B. 社会认可C. 法律体系D. 法律效力答案:A, D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A. 个人B. 法人C. 国家D. 集体答案:A, B, C, D3.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A. 合法性原则B. 客观性原则C. 公正性原则D. 合理性原则答案:A, B, C, D4. 法律规范的分类包括:A. 强制性规范B. 任意性规范C. 授权性规范D. 禁止性规范答案:A, B, C, D5. 法律效力的分类包括: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对象效力D. 地域效力答案:A, B, C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法理学与法律学的关系。

答案: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体系,它为法律学提供理论指导和方法论。

法律学则是应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2. 什么是法律规范?答案: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则时的法律后果。

3.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案: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对象,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答案: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解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实施。

2009—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绝对事件答: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事件,是指法律不把法律后果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实质推理答: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实质推理具有以下特点:①实质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②实质推理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包括各种法律空白情况。

③实质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上。

④实质推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

3.法学世界观答: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会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

法学世界观的特点是,崇尚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认为法律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

它否认法律归根到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用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抹杀法的阶级本质。

4.法律清理答: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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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答: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

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①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答: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

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

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

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

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

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一、概念题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法律关系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①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凡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途径和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具体贯彻的结果。

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此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现实状态。

(2)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人们联结在一起。

对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法律规范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经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活动,才能实际地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2.法律关系的种类(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对法律关系所作的分类。

①基本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政治、经济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②普通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程度不同而对法律关系所作的分类。

①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相对确定,而相应的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特定的,而另一方则是不特定的、不具体的。

②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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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10-11章

法理学第10-11章

第十章 法的作用
公路被修复后,水泥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 公路被修复后, 地点。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 地点。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 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 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 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 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水泥厂向律 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 117、 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 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118条的有关规定即“ 条的有关规定即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 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 供证明”
第十章 法的作用
习题1 习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6条 款规定: 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 由法定继承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由法定继承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 作用看,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作用看,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A.个别指引 B.确定的指引 A.个别指引 B.确定的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C.有选择的指引 D.非规范性指引
第十章 法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 分为两种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 (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第十章 法的作用
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 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 300吨 同。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水泥300吨, 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 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 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第三批货起运 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 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 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 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 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水泥厂立即将 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 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 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 对方。 对方。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名校考研真题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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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一(612)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1、规范性法律文件2、调整性规则二、简答题(10分)论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三、材料评析题(10分)材料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民主立法,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

要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比如: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

要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尤其是设定普遍性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要适时围绕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深入讨论。

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要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

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中,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

四要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在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建议。

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材料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201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拟7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习题答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习题答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选择题参考答案导论法学与法理学1. B2. AD3. C4. ABCD5. ABCD第一章法学历史1. ABD2. B3. ABCD4. ABCD5. D第二章法学性质1. D2. ABCD3. ACD4. ABCD5. ABC第三章法学功能1. B2. A3. C4. A5. B第四章法学体系1. ACD2. B3. BCD4. BC5. ACD第五章法学方法1. C2. B3. C4. BCD5. BD第六章法学教育1. ABCD2. ABCD3. CD4. BD5. AB第七章法与法律1. BC2. ACD3. AC4. BC5. B第八章法律演进1. D2 ABCD3. BD4. ABCD5. A第九章法律结构1. D2. BC3. B4. C5. AC第十章法律分类1. AC2. BCD3. BD4. ACD5. ABC第十一章法律关系1. A2. BC3. B4. D5. D第十二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1. ACD2. ABCD3. AB4. AB5. ABD第十三章法律责任1. B2. A3. ABC4. ABD5. AD第十四章法律实现1. ABCD2. C3. CD4. BCD5. ACD第十五章法系1. BCD2. B3. ABCD4. BC5. BC第十六章法制与法治1. A2. D3. ACD4. C5. ABD第十七章立法1. D2. D3. B4. C5. AC第十八章守法1. B2. ABD3. ABC4. BD5. ABC第十九章执法1. ABD2. ABCD3. ACD4. ABC5. A第二十章司法1. B2. BC3. ABC4. AB5. B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1. AC2. B3. B4. ABCD5. A第二十二章法律职业1. ABC2. ABCD3. C4. ABC5. AC第二十三章法律程序1. ABCD2. CD3. B4. ABCD5. B第二十四章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1. CD2. ABCD3. CD4. D5. C。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圣才出品】

第六编 法与社会第二十三章 法与政治一、简答题1.简述法与政治的关系。

(山东大学2011年研)答:法是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物质制约性和阶级意志性。

统治阶级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家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法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体现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离开了国家政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托。

在这个意义上,法与政治联系十分紧密,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监督,就是政治活动或政治活动的结果。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直接受政治的制约,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现实,就有什么样的法。

法随着政治制度和政治现实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优先于法,对法起导引作用。

尽管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亲疏之别,但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是不可能存在的,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反映。

②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一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的立、改、废活动。

当然,在社会稳定的政治结构中,法的变革只能是量上的变化。

③法需要政治权力作为基础,特别是它的推行有赖于政治权力的支持。

通常法要服务于政治,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

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

(2)法对于政治的功能是不容抹杀的客观存在,但法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即承认法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与政治之间画上等号,比如,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作为法律概念,某些政治问题也是不能完全依靠法来解决的。

2.简述法对政治有哪些功能或者作用?(中南财大2008年研)答:法对政治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其内容包括:①政治权力关系。

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

经济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经济法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经济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经济法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法律关系1.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从逻辑结构上分析,其内部都包含着固定的、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逻辑结构反映到法律关系中,便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构成。

这种构成包括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统称法律关系三要素。

(1)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亦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2)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即为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各种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

2.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

答: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种类和职权如下:(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都是经常性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责全面。

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最高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是中国最高的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②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关于全国总的和重大的经济调节决策,对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和接受其监督。

中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主要行使地方经济调节管理决策权和监督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即地方政府,是地方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

其经济调节管理职权主要是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工作。

它们在地方性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同本地区内外有关方面发生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调整性法律关系答: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指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的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有时,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承担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有些学者将这类法律关系称为“消极性法律关系”。

有时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义务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请求,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有的学者将这类法律关系称为“积极性法律关系”。

2.保护性规则答:按照法律规则的职能是调整职能还是保护职能,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保护性规体现着法对调整好的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恢复权利的措施)。

例如,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绝大部分规则都是规定这类措施的。

法的调整职能和保护职能本来是紧密联系的,但在法的发展中,这两种职能日趋分化,产生出专门规定国家强制措施的命令,这类命令的内容以及其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的方式都与执行调整职能的命令有所不同,因此,保护性规则也就作为一种独立的命令应运而生。

3.集体人权答: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

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

关于集体权利是不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

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1)自决权。

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2)环境权。

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

(3)发展权。

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

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

(4)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

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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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
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可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

没有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2)法律主体的资格
成为法律主体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①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a.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b.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②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认定公
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哪些事实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答: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成为法律事实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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