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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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水城县双水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征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水黄公路入城段电缆入地土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 水城县双水
工程内容: 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水发改字(2011)48号
资金来源:承包人负责筹集工程所需资金,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移
交发包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回购。(县级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BT模式承包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无。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本合同确定的工期延误,可以延长本项目工期,但由于延长期限增加的资金本成按合同约定处理。
(1)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3)重大设计变更;
(4)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时开工;
(5)发包人未履行法定或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6)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
(7)因第三方原因(含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间验收。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承担一切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包干价(建安费部分)±工程造价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
2、工程造价的调整(以下原因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发包人应予调整)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
(2)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
(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
(4)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导起工程造价的增加。
(5)按图纸答疑文件执行。
3、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1)投标文件中已有类似子目的,按类似子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进行调整换算,管理费、利润标准按类似子目执行。
(2)投标文件中没有类似子目,按顺序执行《贵州省市政工作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
绿化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上述定额缺项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及六盘水市建(2008)235号文件,材料价格执行图纸答疑文件。
绿化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上述定额缺项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及六盘水市建(2008)235号文件,材料价格执行图纸答疑文件。
4、总价包干范围内的部分主要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1)主村项目及其基准价:以水城县财政局审查结果为准。
(2)以上主材项目的市场价格不做调整。
5、建筑安装工程费建设期不计利息及投资回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另行协商。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无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发包人在收到
工程进度报表7日内审核确认。
2、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的30%,剩余70%一年回
购期满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实际投资总额支付工程款。
33、由承包方原因(如征地拆迁)造成工程不能正常完成施工,导致竣
工验收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顺延的时间应在回购期内扣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不采用。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
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不
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原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主材必须是正规企业和合格产品,并
提供完备的产品合格手续,经现场抽检合格后,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并
符合设计要求。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冶金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提交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的同时提交工
程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给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及结算
资料的28天内审核、确认并上报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18、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