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选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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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选择管理流程

一、设计单位考察及资质预审:

1.1编制计划

规划设计部在立项后,根据公司《AB级节点计划》会同城市公司共同编制《项目设计进度计划》提交分管副总裁审批;

1.2收集资料

a)规划设计部在设计单位招标之前收集符合条件的相关设计公司名单,包含过去已采用的,并有良好记录的设计单位;或现在在用的服务良好的;或其他单位推荐的设计单位。

b)城市公司、公司相关部门可将自行收集的设计单位信息资料提供给规划设计部,设计单位也可自我推荐,但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

1.3资质审核

a)规划设计部负责联系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公司愿意承接设计招标任务,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单位信息登记表》,并提交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b)规划设计部明确规定设计单位选择的标准,并对照标准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

c)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单位信息登记表》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必须诚实可靠,一旦发现有假,将严肃警告,并在两年内不予合作。

1.4由规划设计部组织设计单位考察,通过交流、要求设计单位提供资料以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完成对设计单位的调查并形成书面《设计单位考察报告》。

1.5公司特殊项目所需要的特殊设计单位,规划设计部组织成立设计考察小组,对新设计单位进行考察。项目考察内容包括:

a)资质审查:审查其设计资质、级别,能承担的建设项目的类型及允许承接的业务范围、银行资信状况等;

b)能力考察评价:主要考察拟派设计班子成员专业任职资格、资历、代表作品及对标准、规范和设计工作程序、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设计质量控制方法的熟悉程度。重点考察项目负责人;

c)业绩考察评价:考察设计院/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已完工设计项目,评价其设计风格、设计技术经济指标,采用用户访查的方式评价其设计质量、过程服务质量;

d)设计费用要求。

1.6考察结果形成《设计单位考察报告》。

1.7资质预核和考察合格的设计单位列入备选的《设计单位入围名单》,并报分管副总裁审批。各阶段规划设计部专门人员将以上信息录入公司供应商信息系统,以建立并完善设计单位资料信息库。

二、设计单位选择:

2.1规划设计部组织各阶段各种类型的设计单位选择工作。

2.2招标选择设计单位

2.2.1招标选择方式的确定:

a)概念设计及方案设计阶段:规划设计部总经理可按实际情况提出对设计单位的招标申请,报分管副总裁,确定是否开展招标工作。

b)施工图设计阶段:由规划设计部项目技术经理按实际情况提出招标需求,报分管副总裁同意后,开展招标工作。

2.2.2设计单位的招标方式主要为邀请招标,由规划设计部根据资质预审结果和项目类型从《设计单位入围名单》中选择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设计能力、资质良好的投标人,并对入围单位询价后,向分管副总裁推荐,批准后组织招标;如为新增设计单位,则按1.3、

1.4条进行资质审核后报批。

2.2.3规划设计部根据相关项目描述、项目资料、工作范围、技术标准和时间要求等资料组织各设计阶段设计任务书(招标议标文件)、协议草案和设计合同的编制及评审或审批,设计任务书(招标议标文件)和设计合同应经成本管理部经济性审核。城市公司技术部参与设计任务书(招标议标文件)编制及设计合同洽商。

a)规划设计部组织编写设计任务书(招标议标文件)。设计任务书(招标议标文件)需经过评审或审批,成本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城市公司技术部、分管副总裁参与评审或审批。

b)规划设计部负责发标和收集回标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投标文件);

c)规划设计部组织对设计成果(投标文件)进行内部评审。成本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城市公司技术部、分管副总裁参与内部评审,以确定中标单位。

d)依据内部评审的结果,确定中标单位,经分管副总裁审批后签发《中标通知书》。

2.3直接委托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2.3.1对于金额较小的设计任务或者特定的设计工作,可由规划设计部直接确定委托单位,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2.3.2对于经考察或合作后确定为A类供应商可以直接委托设计任务。

2.4设计单位战略合作

2.4.1公司依据年度开发计划和对项目的定位要求,对于相对完整、成熟的产品和优质设计单位缔结战略合作关系,签署年度战略设计协议,根据公司对图纸的深度、质量、时间和服务要求和设计单位依据公司的各项要求和自身能力所作的承诺,以及公司对其提供条件的判断,确定其合理的设计工作量。

2.4.2战略合作一般仅在施工图方面的战略合作,不涉及其他设计阶段。设计单位的的甄选和战略协议的签署一般在公司年度计划确定后一月内进行。

2.4.3在与设计单位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后尚需签定具体的单项合同,设计费的确定依据确定的战略协议的报价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具体的单项合同的签署由规划设计部与城市公司技术部呈报总裁室审批。

2.4.4战略供应商应将公司作为第一服务对象,应遵循以下优先区别:

a)价格优先原则:供应商应提供优惠价格,并和所承揽公司业务量大小挂钩;

b)时间优先原则:当本公司项目和其它公司项目发生冲突时,供应商应优先保证本公司项目的各项要求;

c)成本优先原则:供应商应在战略协议书中对典型结构的含钢量等经济技术指标作说明并作为重要审查比较依据;

d)人员优先原则:供应商应为本公司项目优先安排精干设计人员;

e)服务优先原则:供应商就依据项目计划,参加项目要求的设计讨论,汇报并及时修改,不能推诿;供应商应定期参加项目工地现场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其它工作安排;提供及时的设计修改工作,应满足报批、营销、工程等需要。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出差应通知公司项目联络人。

2.4.5规划设计部定期组织对战略供应商由进行评估和资格审查,信息主要来自技术、工程、成本、前期、客服等部门;

2.4.6战略供应商在公司的项目合作中,如存在和协议文件严重违约的状况时,公司执行部门应向其发书面通告。如未及时更正或再次违约,公司有权取消其战略供应商资格。

2.4.7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文,战略供应商在承接本公司项目时,如与城市公司发生总部规划设计部无法协调的矛盾时,将提交至总裁室解决。

三、设计单位合同履行及控制:

3.1 由规划设计部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合同洽商,城市公司技术部参与洽谈并签订合同。

3.2设计单位履约评估

3.2.1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规划设计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设计单位提出评估信息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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