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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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

作有关任务的通知

组通字[2008]51号

关于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有关任务,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把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培训机构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时,落实讲授人员。在与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

提出明确要求。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培训;对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后新进领导班子成员还未进行培训的,要抓紧组织安排。

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近期,要组织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专题学习。今后,对上级机关制定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文件,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及时组织学习。

中央组织部每半年向新提拔的省部级干部,新任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发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法规,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知识测试。

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意见》提出:“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按照《意见》要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一项创新性举措。现就今年底或明年

初在地方党委全委会上开展这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把2008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项专题内容;同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项目见附件1)。

(二)各省(区、市)要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市(州)、不少于二分之一的县(市、区、旗),开展在全委会委员中对2008年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工作。省(区、市)党委的民主测评工作,在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45号)中确定的9个试点单位进行;其他省(区、市)党委可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民主测评项目见附件2)。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上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应事先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派人参加。

(四)地方党委全委会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评议情况和新提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情况,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统计汇总,向本级党委常委通报,并报告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

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计汇总,并向下一级党委通报。

(五)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从实际出发,抓紧研究制定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督促;2009年2月底前,要将本省(区、市)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情况报中央组织部。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试点工作的3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探索在一定范围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在本机关或者选择部分下属单位开展这一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中央组织部。

三、对反映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核

要把严肃查处违规用人问题作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对违规用人问题,要切实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

各地各部门对2007年以来接到的反映违规用人问题举报的受理和办理情况,要全面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核和处理。一是对未经

查核的,该函询的要进行函询;对反映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的,要深入进行查核;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或者涉及县处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要直接进行查核。二是对已经查核处理,但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没有问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三是对正在进行查核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查核进度;经查属实的,要依据问题性质严肃处理、严格问责。集中清理、查核和处理工作,要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

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反映违规用人问题举报的清理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2009年2月底前,要将查处结果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四、建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实行整治工作重要信息即时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信息、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的重大案件、网上有关用人问题的重要舆情及处理情况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实行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季报制度。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每季度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受理和查核的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情况进行综合,并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向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报送一次整治工作的综合情况。上半年的整治工作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的整治工作情况次年1月底前报送。报送的内容应包括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2009年1月15日前,要将《意见》印发以来开展整治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要建立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的责任领导和具体人员,防止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对各地各部门整治工作情况,中央组织部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扬;对整治工作行动迟缓、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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