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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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七号]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七号]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七号)《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8日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物市场管理,保障文物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护国家珍贵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公安、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五条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文物商品经营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物商品,是指国家规定可以在市场流通的下列物品:(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项所列物品项目中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具体品类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和工艺美术家的作品。

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10•【字号】•【施行日期】1987.1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文物的拓印、复制和拍摄第六章文物的经营与出境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所列的文物,均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工作。

市和文物较多的区(县)可以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未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区(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文化馆设专人负责。

街、乡(镇)的文化站负有保护管理文物的职责。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市文物鉴定委员会,负责对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进行鉴定分级、评定价值,为有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管理问题提供依据。

第七条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

崔某某投机倒把案文章属性•【案由】投机倒把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4.10.24裁判规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正文崔某某投机倒把案被告人:崔某某,男,51岁,原系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供销社退休工人。

因本案,于1994年5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投机倒把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沈惠兰、曹培增(均已判刑)共谋对外代开、虚开发票非法牟利。

之后,经曹培增介绍,崔某某、沈惠兰与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经理姚玉桥(已判刑)商定,以成立轶通实业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天津市轶通实业公司五金水暖购销部”为名,向崔某某等人提供发票。

以后,崔某某等人又通过天津市安达实业公司经理李国安(另案处理)、天津市北辰区五金土产经营部经理房国权(另案处理)、天津市和平区清和街办事处民政科干部赵金如(已判刑)获取发票。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与沈惠兰伙同他人先后代开、虚开各种发票148本,开出发票5939份,开票金额1324.1994万余元。

其中,开出普通发票115本,1002.8911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1373份,开票金额321.3083万余元,非法获利34.8003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某和沈惠兰得赃款24.4603万余元,造成国家少收税款近150万元,案发后,追缴赃款15.566万元及部分赃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原始发票等书证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崔某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02•【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6、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7、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9、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10、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掘古墓葬委托评估回填修复【要旨】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二号)《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文物保护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直属的文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水利、园林、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市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文物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篇一: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2009年3月,刘元贞、王月兰之子,韩龙梅之夫,刘娜、刘凯之父刘继购买了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绚丽阳光”类型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60 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

同年4月20日,刘继在前往四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向阳光人保要求理赔时遭到阳光人保无理拒绝。

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保按约定支付保险金60 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人保辩称:刘继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我公司深表同情,对五原告是刘继继承人的事实我公司也没有异议。

但是,我公司推出的涉案“绚丽阳光”类型保险采用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用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

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的投保流程设计对保险内容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也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询问,例如要求投保人真实陈述自己的职业,并充分提供了所有可以承保的选项(如“农夫”)供投保人选择来进行如实告知。

刘某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刘某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刘某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文章属性•【案由】倒卖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取消)•【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7.11.01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正文刘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30岁,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石矿家属院,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吿人:曹某某,男,53岁,山东大学教师,住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老校,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45岁,天津市蓟县城关镇杨各庄中心小学教师,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大刀剪营村,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吿人:赵某某,男,53岁,天津市蓟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光明里党校家属院,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亓某某,男,40岁,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程故事小区,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38岁,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大刀剪营村,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25岁,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老校,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36岁,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后官乡后营村,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39岁,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坡底村,因本案于2006年I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45岁,农民,住山西省闻喜县东镇仓底村,2003年8月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海峰,女,30岁,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石矿家属院,因本案于200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文物违法案例

文物违法案例

文物违法案例近年来,文物违法案例频频发生,给我们的国家文物保护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就介绍一些典型的文物违法案例,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一、故宫电视剧道具事件故宫是我国最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之一,但在2019年底,故宫一档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

这部电视剧使用了大量的宫廷文物道具,但在取景过程中,有工作人员私自摆弄文物道具,导致了部分文物受损。

该事件一经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愤慨,也揭示了故宫文物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二、南京明孝陵景区破坏文物案2018年,南京明孝陵景区发生了一起破坏文物的案件。

一名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故意破坏了旧时使用的铜鼓,导致铜鼓的珍贵历史价值丧失。

该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大家纷纷呼吁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力度,并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和管理。

三、洞庭湖区遗址被盗案洞庭湖区是我国重要的史前遗址之一,保存着丰富的文物。

由于地处较偏远地区,监管力量薄弱,这里的文物遭到了不法分子的盗窃。

2017年,洞庭湖区发生了一起大型文物盗窃案,数百件文物被盗走,其中包括青铜器、陶器等重要的文物。

该案件震惊了当地和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公愤。

四、敦煌莫高窟涂鸦案敦煌莫高窟是我国重要的石窟艺术遗产,但在近年来,该遗址频繁发生涂鸦事件,严重破坏了石窟壁画的原始风貌和文物价值。

2019年,一名游客因触摸石窟壁画而引发了新的舆论风波。

这些事件使得对敦煌莫高窟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紧迫和重要,需要加大对游客的监管和管理。

以上案例只是文物违法事件中的一部分,但却展示了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我们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使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4•【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服务保障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评价指引水平,天津高院于近日发布两年来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目录1 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 苏某某非法狩猎案3 孙某某、包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4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5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6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7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8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9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10 刘某某等诉王某某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11 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某粉末冶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13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14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15 倪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16 秦皇岛某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17 某工程检测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18 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案例一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9年3月,经微信协商,刘某甲在其住处以1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白色羽毛鹦鹉一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8•【分类】问答正文守护好中华文脉,服务文化强国建设——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6月8日是2024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今年的主题为“保护文物?传承文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文物保护故事?检察机关如何与行政机关、社会各界一道,共同守护文化瑰宝?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这批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这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要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文脉”。

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二是助力全社会积极营造保护文物、珍爱文物的浓厚氛围。

2024年6月8日是“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博单位围绕主题“保护文物传承文明”开展宣传活动。

最高检特意在今天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目的是表明检察机关坚持与行政机关、社会各界一道,着力于加强文物系统性保护和合理利用,助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

三是为文物保护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提供实践样本。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

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项决定,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

天津盗墓案件分析报告

天津盗墓案件分析报告

天津盗墓案件分析报告本次报告旨在对近期发生在天津的盗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以揭示案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手法以及可能的社会影响。

通过对案件的详细梳理,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盗墓犯罪的特点,并为未来的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天津盗墓案件发生在2023年4月,涉及多个古墓葬,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盗取文物,严重破坏了文化遗产。

案件一经发现,立即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并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了涉案人员,并追回了部分被盗文物。

犯罪手法分析犯罪嫌疑人主要采用以下手法进行盗墓活动:1. 利用高科技设备进行定位,精确找到古墓葬的位置。

2. 采用隐蔽的挖掘手段,减少被发现的风险。

3. 通过非法渠道销售文物,获取高额利润。

4. 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案件影响天津盗墓案件不仅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构成了挑战。

盗墓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影响了历史研究和文化传承。

此外,盗墓所得文物的非法流通,也助长了文物市场的非法交易,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防范措施建议针对此类盗墓案件,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加强对古墓葬的保护工作,提高监控力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3. 强化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文物交易,切断盗墓犯罪的经济利益链条。

4.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文物犯罪活动。

结语天津盗墓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加强防范措施,提高公众意识,我们能够有效遏制盗墓犯罪,保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

同时,这也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守护绿色家园,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今日,天津高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间,魏某某、于某某等在明知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禁猎区且每年3月至5月及9月至11月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仍在保护区北淮淀东海养鱼池多次投放涂抹农药克百威的小鱼或用克百威炒制的蚂蚱,非法捕杀列入《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苍鹭、斑嘴鸭、绿头鸭等野生鸟类68只,其非法捕杀行为导致7只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死亡。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魏某某、于某某等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对其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鸟类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而且还会增加传播病毒的风险。

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猎杀的行为及数量进行了认定,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为确定上述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提供了依据。

魏某某、于某某等依法应对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3400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物以书面文字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我市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受理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件。

倒卖文物罪无罪案例

倒卖文物罪无罪案例

倒卖文物罪无罪案例
近年来,由于倒卖文物的利益巨大,一些不法之徒也涌现出来,他们盗窃、收购文物,并以高价出售,以此牟取暴利。

这种行为对于文物的保护和传承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谴责。

但是,不少倒卖文物的人也因为法律的漏洞而得以逍遥法外,滥竽充数的倒卖文物罪之无罪案例也屡见不鲜。

倒卖文物罪之无罪案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难以确定文物来源。

很多倒卖文物的人都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从不法之地购得文物。

由于文物一般都不会有明确的来源渠道,证明其是否来自非法手段取得也十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倒卖文物的人就会以自己并不知道文物的来源为由,声称自己没有犯罪。

第二,出售的文物自行开发获得。

一些倒卖文物的人也会通过自己的手段,自己开展考古挖掘,并通过这些挖掘活动获得文物。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但由于文物权属并未解决,往往无法对这些人进行处罚。

第三,证据缺失。

由于倒卖文物的人经常会注意销毁证据,或者将文物藏匿起来等,因此很难从法律上获得充分的证据。

这就给相关部门及法律机构的打击行动带来很大的挑战。

总的来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解决倒卖文物罪之无罪案例仍需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

同时,也需要呼吁
社会各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形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感,共同推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开展。

文物破坏案例总结范文

文物破坏案例总结范文

一、引言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的载体,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然而,近年来,我国文物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将对我国近年来的文物破坏案例进行总结,以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二、文物破坏案例1. 榆次市猫儿岭古墓葬损毁事件1983年,原榆次市政府在拓通猫儿岭公路、建设十里长街工程中,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动用大型机械盲目施工,使235座古墓葬遭到严重破坏。

2. 长治市长子县崇庆寺彩塑佛像被盗案1991年12月,犯罪分子刘文忠纠集赵福锁等人,两次盗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子崇庆寺彩塑头像12尊,损毁佛像3尊。

3. 晋中市灵石县资寿寺佛头被盗案1993年12月,以李全才为首的4名犯罪分子,翻墙窜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灵石县资寿寺,盗割彩塑佛头18尊走私到境外。

4. 临汾市浮山县博物馆库管员监守自盗案2003年6月,浮山县博物馆馆藏一级文物“万字符号座佛像”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系该馆库管员将25件文物分批盗卖。

5. 河南赵长城遭“开膛破肚”式破坏位于河南省北部的赵长城遗址,近年来遭受频繁破坏。

2023年12月8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公开通报了违规采石破坏赵长城遗址的案例。

6. 圆明园被破坏1860年10月,圆明园遭到英法联军的洗劫和焚毁,成为中国近代史上一页屈辱史。

7. 都江堰周边古建筑严重损毁汶川地震发生后,都江堰附近的许多古建筑遭到毁灭性打击。

8. 青城山道教古建筑群多受损青城山地震后,道教古建筑群严重受损。

9. 窦圌山李白故居全部被震裂位于绵阳江油市的李白故居在地震中房屋全部被拉裂。

三、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

2. 文物保护意识薄弱,部分群众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3. 地方监管失职,对破坏行为查处不力。

4. 违法成本低,缺乏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四、结论文物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责任。

针对文物破坏案例,我们要深刻反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加大违法成本,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文化遗产。

天津盗墓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天津盗墓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天津盗墓案件分析总结汇报天津盗墓案件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及到了盗墓活动以及文物违法行为。

该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以下是对天津盗墓案件的分析总结和汇报:一、案件经过天津盗墓案件发生在2021年,案件涉及到多名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盗掘古墓葬和盗窃文物来获取非法利益。

该案件涉及到大量的文物失窃,具有很大的价值和重要性。

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并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工作,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追回了部分被盗文物。

二、案件优势天津盗墓案件的成功侦破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快速响应: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工作,确保了案件的快速侦破。

2. 严密侦查:公安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研判,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和可能的藏匿地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展开了侦查工作。

3. 多方合作:公安机关与相关文物部门、专业机构等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盗文物的完整性。

三、案件启示天津盗墓案件的发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重要的启示:1. 加强文物保护:文物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需要我们加强保护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力度,增加巡查和监管力度,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化水平。

2. 加强法律宣传:针对盗墓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净化社会环境。

3. 增强执法合作:公安机关在侦破盗墓案件时,与文物部门、专业机构等的密切合作是必要的。

我们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案件的侦破和文物的保护工作。

四、案件教训通过对天津盗墓案件的分析,我们也得到了一些宝贵的教训和反思:1. 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需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和线索分享给其他部门,使各方能够共同参与到案件侦破工作中。

2. 提高执法能力:针对盗墓盗窃等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应加强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警力的素质和能力。

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文化的记忆,对于维护国家历史文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和维护文物的法律责任尤为重要。

对于那些参与或者犯下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刑法和文物保护法角度,探讨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重要文物进行损毁、破坏或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措施,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犯罪手段的严重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触犯文物保护法,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刑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损毁、掩埋、转让、倒卖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文物保护法角度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破坏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违法破坏文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侵占、骚扰国家保护文物的行为;2.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物;3. 未经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对文物进行搬迁、拆卸、改造、补缀、磨光等行为;4. 故意损毁、破坏文物;5. 非法猎捕、杀害具有文物价值的野生动物;6. 擅自开展考古调查和发掘活动。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违法破坏文物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可以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严重的文物破坏案件。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2018年发生在陕西的山顶盗窃案。

该案件中,一名偷盗者爬上山顶石窟,从一座塔刹中窃取多尊佛像。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 7 期 裁判文书选登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 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 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 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 8 期 裁判文书选登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 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 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 2 期 裁判文书选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赫连佳、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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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通系电1,过力根管保据线护生0高不产中仅工资可艺料以高试解中卷决资配吊料置顶试技层卷术配要是置求指不,机规对组范电在高气进中设行资备继料进电试行保卷空护问载高题与中2带2资,负料而荷试且下卷可高总保中体障资配2料3置2试3时各卷,类调需管控要路试在习验最2;3大2对3限2设题度备到内进位来行。确调在保整管机使路组其敷高在设中正过资常程料工1试中况卷,下安要与全加过,强度并看工且2作5尽5下2可2都2能护可地1以关缩正于小常管故工路障作高高;中中对资资于料料继试试电卷卷保连破护接坏进管范行口围整处,核理或对高者定中对值资某,料些审试异核卷常与弯高校扁中对度资图固料纸定试,盒卷编位工写置况复.进保杂行护设自层备动防与处腐装理跨置,接高尤地中其线资要弯料避曲试免半卷错径调误标试高高方中等案资,,料要编试求5写、卷技重电保术要气护交设设装底备备置。4高调、动管中试电作线资高气,敷料中课并设3试资件且、技卷料中拒管术试试调绝路中验卷试动敷包方技作设含案术,技线以来术槽及避、系免管统不架启必等动要多方高项案中方;资式对料,整试为套卷解启突决动然高过停中程机语中。文高因电中此气资,课料电件试力中卷高管电中壁气资薄设料、备试接进卷口行保不调护严试装等工置问作调题并试,且技合进术理行,利过要用关求管运电线行力敷高保设中护技资装术料置。试做线卷到缆技准敷术确设指灵原导活则。。:对对在于于分调差线试动盒过保处程护,中装当高置不中高同资中电料资压试料回卷试路技卷交术调叉问试时题技,,术应作是采为指用调发金试电属人机隔员一板,变进需压行要器隔在组开事在处前发理掌生;握内同图部一纸故线资障槽料时内、,,设需强备要电制进回造行路厂外须家部同出电时具源切高高断中中习资资题料料电试试源卷卷,试切线验除缆报从敷告而设与采完相用毕关高,技中要术资进资料行料试检,卷查并主和且要检了保测解护处现装理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指导案例147号:张某1、毛某某、张某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指导案例147号:张某1、毛某某、张某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指导案例147号:张某1、毛某某、张某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号】(2020)赣刑终44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0.05.18裁判规则1.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严重破坏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综合考虑有关地质遗迹的特点、损坏程度等,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

2.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相关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正文指导案例147号:张某1、毛某某、张某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专家意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4条基本案情: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1、毛某某、张某2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1、毛某某、张某2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

被告人张某1首先攀爬,毛某某、张某2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1的安全。

在攀爬过程中,张某1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

张某1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毛某某一直跟在张某1后面为张某1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1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

在巨蟒峰顶部,张某1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某,毛某某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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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裁判摘要行为人明知文物系他人盗掘所得,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他人积极联系买主,居中促成非法文物交易的,其行为不构成销赃罪,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大力。

被告人:曹振庆。

被告人:赵殿永,男、45岁,天津市蓟县城关镇杨各庄中心小学教师。

被告人:赵学海。

被告人:亓孝军。

被告人:韩连亚。

被告人:曹伟。

被告人:王安民。

被告人:申小虎。

被告人:周长安。

被告人:张海峰。

被告人:邵文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犯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海峰、邵文强犯转移赃物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韩连亚为牟取暴利,密谋盗窃天津市蓟县白塔寺 (建于辽代,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宫内的文物。

经商定由刘大力、赵殿永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曹振庆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人员,赵学海提供汽车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采取在白塔寺附近租房挖洞的方式盗窃白塔下的文物。

此后,曹振庆找来被告人亓孝军、王安民等盗掘人员,韩连亚和刘大力购置了水泵、鼓风机、铁锹、照明灯等作案工具。

盗掘实施过程中,由刘大力、曹振庆负责指挥,赵殿永、韩连亚负责提供饮食并望风,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被雇用的盗掘人员具体实施挖掘,先用铁锹等工具在刘大力事先承租的、位于天津市蓟县城关镇西南隅村的一套平房院中开挖竖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白塔地宫的水平地道。

盗掘期间,被告人曹伟数次到白塔周围探听能否听到地下挖洞的声音。

地道挖通后,上述被告人将白塔地基破坏后进人地宫,窃取石雕涅像、金属制舍利塔、佛坐像、银莲花座、玉坠、金刚杵等大量文物,并将所盗文物放在刘大力亲属家中藏匿。

窃得上述文物后,曹伟用数码相机逐件拍照以利变卖。

2005年8、9月间,刘大力等人欲将上述文物变卖,找到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申小虎、周长安明知刘大力手中文物系盗窃所得,仍为其联系买主。

经申小虎、周长安介绍,刘大力将上述文物卖给陈某(现在逃),得赃款220万元,由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等人瓜分。

200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刘大力抓获后,刘大力之妻、被告人张海峰明知家中藏匿的物品系刘大力犯罪所得,仍伙同被告人邵文强将赃物转移。

综上,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小虎、周长安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海峰、邵文强的行为均构成转移赃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长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大力、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申小虎、周长安、张海峰、邵文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曹振庆辩称:本人来蓟县是应赵学海的邀请看望老同学,不是为盗窃白塔寺的文物。

其辩护人认为曹振庆系从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大力及其辩护人辩称:盗掘人员的纠集和组织、技术资料和经费的筹集、盗掘过程的指挥均不是刘大力所为,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殿永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殿永事前没有参与预谋,仅是为贪利而出资,不是主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学海及其辩护人辩称:赵学海没有参与预谋,亦未参与选择作案现场、租房、实施盗掘和分赃等具体犯罪行为,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连亚及其辩护人辩称:韩连亚是在赵殿永的纠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伟及其辩护人辩称:曹伟到蓟县之前不知道盗掘白塔寺一事,且到蓟县后没有动手参与盗掘;曹伟在给涉案文物拍照之前,并不知道所拍照的是被盗文物。

被告人周长安及其辩护人辩称:周长安系被纠集参与犯罪,在本案中仅起交易介绍作用,且不明知涉案文物的重要价值。

此外,周长安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申小虎,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4年底,被告人刘大力为牟取非法利益,产生盗掘天津市蓟县白塔寺地宫内文物之念,并于同年12月在白塔寺西墙外承租了蓟县城关镇西南隅村赵江家带小院的平房。

2005年6、7月间,刘大力将盗掘白塔寺地宫内文物的想法告知被告人赵学海、赵殿永,赵学海、赵殿永表示同意,而后联系了被告人曹振庆,共同密谋犯罪方案,商定由刘大力、赵殿永出资购置作案工具,曹振庆负责技术指导、组织人员,赵学海提供汽车及白塔寺的相关资料。

之后,曹振庆纠集了被告人亓孝军、王安民等数名盗掘人员,赵殿永纠集被告人韩连亚并伙同刘大力一起购置了水泵、鼓风机、铁锹、照明灯等作案工具。

随后,亓孝军、王安民伙同其他盗掘人员,在刘大力事先租赁的平房院内先挖竖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白塔寺地宫的水平地道。

挖掘期间,刘大力在现场进行指挥,曹振庆提供技术指导,赵殿永、韩连亚负责送饭并望风,被告人曹伟则多次单独或伙同赵殿永到白塔寺附近探听能否听到挖洞的声音。

同年8月上旬,上述被告人从白塔寺地宫内盗出辽代石雕涅像、金属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狮、青铜法器、瓷器及水晶玉石、珠子等大量文物,并在刘大力的指挥下,使用赵学海提供的车辆将所盗文物运送到刘大力的亲属家藏匿。

为便于变卖,曹振庆提出购买数码相机对上述文物进行拍照。

之后,曹伟使用赵殿永购买的数码相机对上述文物进行拍摄。

2005年8、9月间,被告人刘大力为销赃联系到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并经两人介绍将大部分文物卖给一陈姓男子(现在逃),获赃款220万元。

各被告人在刘大力主持下进行分赃,刘大力得赃款60余万元,被告人曹振庆得赃款22万元,被告人赵殿永得赃款31万元,被告人赵学海得赃款23万元,被告人亓孝军得赃款12万元,被告人韩连亚得赃款16万元,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得赃款10万元,剩余赃款分给其他盗掘人员。

分赃后,刘大力将尚未卖出的小件文物藏匿于自己家中。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列被告人抓获归案。

周长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申小虎抓捕归案。

2006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大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妻张海峰明知家中藏有刘大力盗掘所得文物,仍指使被告人邵文强将文物转移。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张海峰、邵文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案件来源及抓获各被告人经过的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天津市文物局出具相关证明的材料,天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并盗窃遗址内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海峰、邵文强为掩盖刘大力的犯罪行为,明知是刘大力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转移赃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张海峰、邵文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张海峰、邵文强犯转移赃物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明知涉案文物系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主要特征。

但鉴于涉案物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故对于申小虎、周长安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不仅必须具有倒卖文物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数额较大,手段恶劣,后果严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本案中,申小虎、周长安的行为,虽符合销售赃物罪的主要特征,但是二被告人销售的不是普通赃物,而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对于非法销售文物的行为,刑法有特别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综上,申小虎、周长安以牟利为目的,积极联系买主,促成非法文物交易,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申小虎、周长安犯销售赃物罪不当。

被告人刘大力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联系销赃后又主持分赃;被告人曹振庆、赵殿永、赵学海共同参与预谋,按照分工实施犯罪,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被告人亓孝军、韩连亚、曹伟、王安民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程度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申小虎、周长安帮助出售文物,联系买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周长安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海峰、邵文强在共同转移赃物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刘大力的辩护人关于刘大力没有进行组织策划及指挥等行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

曹振庆关于其来到蓟县不是为了盗窃白塔寺文物的辩解,显系狡辩,其辩护人关于曹振庆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事实根据不足,均不予采纳。

赵殿永的辩护人关于赵殿永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事实根据不足,不予采纳。

赵学海的辩护人关于赵学海关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不予采纳。

韩连亚的辩护人关于韩连亚系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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