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增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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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0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二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自身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建设,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具体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服务和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广场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公园广场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的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特区公园广场事业发展,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务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务

会秘 书 长办 公 会 通 过 的 安徽 省人 大 常 委会 机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的公 文种 类 主要 有 : 告 , 定 、 议 , 公 决 决 条 例、 规定 、 法 , 案 , 办 议 建议 、 批评 和意
公 告 适 用 范 围除选 举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还应 包括任 免 的国家工作 人员 。
准确 。要 熟悉 各种 公文 文体 的特 点 , 明确各 文种之 间 的差异 、 达特点 等 表
等, 避免 张冠李戴 。 因事确 定 文种 , 要
把握 表 达 主题 与各 种 文 种 的 内在 关
不公告 :选 出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 全
国人代 会 和地方 人代会 都予 以公告 。 对人 大常 委会任 免人 员 , 国和地 方 全 人大 常委 会常用 “ 免人 员名单 ” 任 公 布 . 人 员名单不 是规 定 的文 种 。这 而 里有 两个处 理办 法 : 一是 在人 大机 关 公文处 理 办法 中增加 一个文 种 : 是 二 将人员 名单 改为人 大常委会公 告 。 我
多数 也是 每年 召开一 次 , 因此乡级 人 大代 表 辞 职 、 罢 免 的 , 由 乡镇 人 被 都 民代表 大 会主席 团予 以公 告 , 这在 我 省 乡镇人 民代 表大会 工作 暂行条 例 、
些地 方在人 代会 期间使 用“ X 民 X人
布, 不能 用公告 。 全 国范 围 内来说 , 在
限; 三是 看 行 文 目的 、 文 要求 和 表 行
现公文 主题 的需 要 。
20 o 3年 4月 2 日我 省 人 大 常委
犬 大机关公文处理实务


童 来
公告 这 个 权 威性 很 高 的 文种 与 人 大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八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20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的决定(2024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处罚权单位的通告(厦府(1996)综226号1996年10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厦门市法制局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八楼|翁云雷||--|--------------|--------------|---||2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厦门市同安路5号|黄守忠||--|--------------|--------------|---||3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新华路43号|欧金祥||--|--------------|--------------|---||4 |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厦门市莲前西路199号|陈耀庆||--|--------------|--------------|---||5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黄祥琪||--|--------------|--------------|---||6|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公园东路28号|林细缨||--|--------------|--------------|---||7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湖滨北-|---||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禾祥西路200号|陆明亮||--|--------------|--------------|---||9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洪进益||--|--------------|--------------|---||10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公园东路84号之四|黄新金||--|--------------|--------------|---||11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厦门市禾祥西路光华大厦|陈永欣||--|--------------|--------------|---||12|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湖明路中段物价大楼四楼|薛竹||--|--------------|--------------|---||13 |厦门市宗教事务局|厦门市思明西路58号|吴在庆||--|--------------|--------------|---||14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厦门市思明北路149号|王元吉||--|--------------|--------------|---||15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六楼|王照平||--|--------------|--------------|---||16 |厦门市林业局|厦门市厦禾路401号|苏全良||--|--------------|--------------|---||17 |厦门市水利水电局|厦门市深田路42号|刘水在||--|--------------|--------------|---||18 |厦门市水产局|厦门市蜂巢山路37号水产大楼|缪乐生||--|--------------|--------------|---||19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厦门市湖里信息大厦十二楼|黄菱||--|--------------|--------------|---||20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斗仔尾路186号|刘祥伦||--|--------------|--------------|---||21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公园南路2号|彭一万||--|--------------|--------------|---||22 |厦门市广播电视局|厦门市后滨路55号|黄鸣洲||--|--------------|--------------|---||23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海后路38号四楼|朱玉珍||--|--------------|--------------|---||24 |厦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林建章||--|--------------|--------------|---||25 |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升平路49---||26 |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五楼|庄表峰||--|--------------|--------------|---||27 |厦门市统计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钟将材||--|--------------|--------------|---||28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刘励||--|--------------|--------------|---||29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湖滨南路闽南大厦二十层|郑振生||--|--------------|--------------|---||30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美湖路11号|吴瑞炳||--|--------------|--------------|---||3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湖滨南路56号|吴子琳||--|--------------|--------------|---||32 |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厦门市公园北路3号|许开水||--|--------------|--------------|---||33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厦门市美湖路15号|张益河||--|--------------|--------------|---||34 |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百家村路45-49号|郭叔周||--|--------------|--------------|---||35 |厦门市技术监督局|厦门市湖滨南路78号|曾靖碧||--|--------------|--------------|---||36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湖滨东路41号|陈炳炎||--|--------------|--------------|---||37 |厦门市民防办公室|厦门市石泉路15号|陈起运|--------------------------------------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序号|单位|地址|负责人||--|--------------|--------------|---||1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厦门市湖滨中路白鹭洲商业城|徐火营||||B2-2 |||--|--------------|--------------|---||2 |厦门市卫生防疫站|厦门市溪岸路174号|王祖涵||--|--------------|--------------|---||3 |厦门市植保植检站|厦门市公园南路5号|陈国兴||--|--------------|--------------|---||4 |厦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厦门市厦禾路401号|潘明亮||--|--------------|--------------|---||5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渔港监督局|厦门市民族路100号|黄从展||--|--------------|--------------|---||6|厦门市渔政管理处|厦门市蜂巢山路37号|蔡加量||--|--------------|--------------|---||7 |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厦门市升平路49号三楼|徐文东||--|--------------|--------------|---||8 |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厦门市湖明路物价大楼五楼|张火旺||--|--------------|--------------|---||9 |厦门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厦门市湖滨北路体育中心北侧|边志强||--|--------------|--------------|---||10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市湖滨北路119号|黄碧尚||--|--------------|--------------|---||11 |厦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六楼|许木土|--------------------------------------——结束——。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福建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罢免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四川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王善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罢免王善平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王善平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49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24年6月25日。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

动态调整视域中的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完善作者:徐细州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3期摘要:为优化我国检察官职务序列,实现检察人员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改革目标,检察官员额应当实施动态调整。

但员额制尚属试点阶段,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作出的制度设计难免存在零散性、碎片化的问题,员额检察官考评机制、退出程序、救济程序仍有不完整、不合理的地方。

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系统完善退出程序以及健全合理的救济制度。

同时,要解决退出员额检察官或未入额检察官的职业发展、保障岗位的福利待遇等,从而使检察官员额动态调整制度成为有效运转的系统整体。

关键词:检察官员额制动态调整目前,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已经全面推行,并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这一制度对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落实司法责任以及强化职业保障起到重要作用,极大提高了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增强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伴随这一制度的实施,必然面临检察官的增补和退出,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对保持检察官队伍活力、优化素质能力至关重要。

一、员额检察官增补退出机制的现状(一)员额检察官的增补对于检察官的增补,目前主要通过从本级未入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中遴选。

在进行考试、考核、考察,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资格审查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员。

从2017年、2018年度遴选检察官来看,主要对象仍是首次未入额、之前具有检察官身份人员和检察官助理。

没有实行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检察官中遴选,也没有从法学专家、学者或律师等人员中遴选。

(二)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根据《湖北省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试行)》,检察官退出的路径可分为四种:1.自动退出。

主要包括五种情形:(1)丧失我国国籍的;(2)因工作需要调出本检察院或调离办案岗位的;(3)非经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的;(4)退休、辞职、开除以及死亡的;(5)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职的。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固政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固政发〔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增强投资项目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了《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22次常委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及融资投入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和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

由市县(区)发改部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重点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市县(区)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政协会议筹备情况汇报

政协会议筹备情况汇报

(2011年11月16日)李广德各位委员:我受政协集安市十二届一次会议筹委会的委托,就十二届一次会议筹备工作情况向大会予以报告。

按照中央、省委和通化市委关于政协换届工作的要求,市政协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就换届工作的有关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

对十二届一次会议的指导思想、委员安排、会议规模、时间、地点、组织领导等项内容,向市委提交了关于换届工作安排意见的请示,得到了市委的同意。

为了搞好筹备工作,市政协成立了十二届一次会议筹委会,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对会议的筹备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

这次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在中共集安市委、大会临时党委和大会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全体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这次会议开成一个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凝聚力量、鼓舞干劲的大会,为全市人民生活的更加美好献计出力。

这是一次换届会议,筹备期间,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换届工作的要求,对十一届政协的部分委员进行了重新调整和补充,并报请市委同意,提请政协十一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政协集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共有十七个界别的政协委员178名。

其中:中共界12名;工会界2名;共青团界2名;妇女界4名;工商联界23名;侨联界4名;农林界26名;经济界31名;文化艺术界12名;科技界12名;教育界12名;体育界1名;新闻界2名;医疗卫生界10名;少数民族界7名;宗教界2名;特邀界16名。

其中:中共党员72人,占委员总数的40%;非中共106人,占60%;妇女37人,占21%;少数民族22人,占12%;大专以上学历136名,占委员总数的76%;平均年龄44.5岁。

保留上届委员120人,占委员总数的67%;新任委员58人,占委员总数的33%。

为顺利完成会议的各项议程和任务,2011年10月28日,召开了十一届政协二十一次常委会议,就提请今天会议的议程、日程、委员编组、主席团建议名单和分工及大会秘书处建议名单、十一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及报告人,进行了认真协商讨论,为会议的顺利召开打下了基础。

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选民登记公告样式第一篇:选民登记公告样式选民登记公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第×号)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决定,本社区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投票选举日为×年×月×日,选民登记日为×年×月×日至×月×日,××、××、××…为选民登记员。

至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符合选民资格条件的居民,请于×月×日前到登记,×月×日将公布选民名单。

望各位居民互相转告,做好准备,配合登记员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范围包括:①凡在本社区常住、拥有本社区户籍的, 应登记为选民;②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两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③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选民登记,其书面声明不参加登记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④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市范围内,且在本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应登记为选民;⑤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市范围内,且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应登记为选民;⑥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予以登记。

符合以上④、⑤、⑥项之一的居民在进行选民登记时,须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本人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举登记的证明,始得登记。

选民登记地点:热线电话:特此公告。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章)年月日第二篇:选民登记培训材料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2011年9月)按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镇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

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保障其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制度,是换届选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内容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汇编

次 议程
进程 人大代表
名单 政府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
决议 决议
公告 第一号 第二号 第三号 第四号 第五号 第六号 第七号
主席令
重要讲话
第 议程 进程 一 次 会 议
第一号 江泽民主席的讲话 第二号 李鹏委员长的讲话
主席团常务主席 1998 年 主席团和秘书长 3 月 5 副秘书长 日 财经委员会 ~19 日 八个专门委员会
决议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华国锋的讲话 叶剑英委员长的闭幕 词
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决议
公告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增 人大常委会
日~12 法案委员会 任委员、委员
民族委员会增补的副主 财政部
第 议程 1982 年 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 次 会 11 月 26 日~12
政府 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 报告
决议
公告
第五十 二号
议程 1978 年 人大代表 第 一 次 会 议 2 月 26 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日~3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月5日
政府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决议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公告
第 二 次 第 五 届 会 议
1979 年 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6 月 18 民族委员会 日~7 月1日
公告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6 年 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第 四 次 会 议 3 月 25 日~4 月 12 日
政府 人大常委会 人大法律委员会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决议
公告
主席令
第 五 次 会 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17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林郁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财经委、预算工委对《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冬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出席立法座谈会并提出具体要求。

财经委、预算工委与省市场监管局、司法厅积极开展工作沟通,赴漳州、莆田、平潭开展立法调研,委托九市一区人大财经委组织征求意见。

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作了修改。

今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出台促进公平竞争相关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已有28年,在立法理念、行为界定、处罚设定等方面,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尽一致,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吸收、转化我省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经验做法,通过“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新的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十分必要,有助于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推动构建统一开放、公平高效、诚信守法、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高水平公平竞争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71226(颁布时间)
19871226(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问题的决定
(1987年12月26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和方式问题决定如下:
六、补选代表、乡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也适用本规定。
八、补选和增补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一、对因故出缺的代表名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二、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清楚,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
四、补选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补选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五、补选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补选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

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向人大的请示报告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工作,保质保量、尽早尽快地完成上级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现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有关内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的第xx条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规模,实施两年内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调度会,明确各地要于明年上半年之前完成“倍增计划”。

为迎接明年初召开的全省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推进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原则上要在xx年xx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同时提出审判任务重、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有条件的法院可按照本院法官人数两倍的比例增补。

二、xx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目前,xx区人民法院共有在职在岗法官xx名,第二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xx名。

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综合考虑受理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以及满足中院从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拟在现有基础上再增选人民陪审员xx名,使人民陪审员队伍增加至xx名,为在职在岗法官的x.xx 倍。

这一名额意见已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提请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名额进行确定。

三、xx区人民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步骤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确定后,我院将会同xx区司法局,按相关步骤尽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

(一)增选条件本次增选将参照xx年第二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x条:x、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xx周岁,不满xx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x、不满xx周岁的,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xx周岁的,需具备高中(中专)文化程度;x、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x、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执业律师;x、非其他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x、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xx区范围内。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厦思政办函〔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8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市民政局:《厦门解决社区长者食堂可持续发展难题的若干建议》(第20244082号)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办理工作背景思明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吃饭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此,区民政局积极采取措施为就餐难的老人开展爱心助餐助老服务。

二、措施与成效(一)强化党政主导,建立基本助餐保障方面一是思想高度重视。

将建设社区食堂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2022年将建设开元街道阳台山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食堂、筼筜街道振兴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食堂、鹭江街道社区食堂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2023年将建设开元街道深田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食堂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将助餐服务纳入区对街绩效考核。

二是加强财政投入。

我区鼓励依托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餐饮机构等建设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新建三星级以上的街道级照料,可根据市级相关政策文件向市民政局申请养老服务工程包建设补助150万元,新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街道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同时加大财政投入,为辖区内的6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老人,提供免费的午、晚餐,2023年累计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提供助餐服务6.51万人次,支出金额112.81万元。

三是提供场所支持。

近年来,我区加大力度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用地,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农村集体用地等用于开展养老助餐等服务。

如鹭江街道将位于菜妈街16号的场所、中华街道将镇邦路49号公房建设社区食堂,与有资质的餐饮机构合作运营,为辖内老年人及居民提供助餐服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3•【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4年7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保障《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努力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从3月份开始,对《条例》在本市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执法检查组按照《条例》规定,重点围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运行、行政执法情况以及法规自身完善”等五个方面内容,分为四个专题,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相关设施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管理”、“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管理、收集、清运”以及“生活垃圾消纳处理”,先后深入本市6个区县、22个区域和点位进行实地检查,重点了解行政辖区接合部、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执法检查组还结合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多夜间作业的特点,组织开展了专项夜查。

在集中实地调研和检查活动结束后,还对部分检查区域和点位进行了跟踪回访。

在此基础上,先后组织召开了6次座谈会,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市民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

在方式方法上,采取市政府有关部门自查与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市与区县两级人大联动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题检查、明察与暗访、了解面上情况与听取基层社区组织和市民意见有机结合,小规模、分散式等灵活多样的检查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7日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6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实行业主共管、行业自律、专业服务。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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