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监测制.doc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对于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确保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和传播。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确保养殖场动物疫情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三、制度内容1. 监测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并明确监测责任人。
(2) 监测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日常疫情监测工作,并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3) 养殖场应与当地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
2. 监测内容(1) 养殖场应对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和记录。
(2)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疫苗接种和免疫抗体检测,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原体等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3. 监测方法与频率(1) 养殖场应根据动物种类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和频率。
(2) 监测方法可以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测、疫情调查等多种方式。
(3) 监测频率应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情况和疫情防控需要进行调整。
4. 疫情报告(1) 养殖场应及时上报动物疫情信息,包括发病情况、病原体检测结果、防控措施等。
(2) 疫情报告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3)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 疫情防控措施(1) 养殖场应根据疫情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隔离患病动物、加强消毒、调整饲养管理等。
(2) 养殖场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动物疫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3) 养殖场应积极参与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动物疫情对养殖业造成为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对于保障养殖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1. 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动物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合理的防控措施;- 促进动物健康管理和养殖场的可持续发展。
2. 重要性:- 保障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维护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三、监测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1. 报告范围:- 养殖场内的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相关的环境因素。
2.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 受影响的动物种类和数量;- 疫情的症状和传播途径;- 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和效果;- 其他相关信息。
3. 报告流程:- 疫情发生后,养殖场负责人应即将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 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通知养殖场执行;-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监测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1. 建立监测报告制度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监测报告制度的责任部门为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监测报告工作。
2. 疫情监测报告的时间要求:- 养殖场应每日定时进行动物健康检查;-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即将报告。
3. 监测报告的数据采集和分析:-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 相关部门应定期采集和分析养殖场的监测报告数据。
4. 监测报告的信息共享和传播:-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报告的结果通知养殖场;- 养殖场应将监测报告的结果向相关部门和其他养殖场进行共享。
五、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评估和改进1. 效果评估:-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监测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安全,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内容、流程和实施要求。
二、目的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情况,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测对象:养殖场的动物,包括家禽、牲畜等。
2. 监测指标: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情况,包括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体温、呼吸、粪便等指标。
3. 监测方法:采用定期巡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定期巡查主要包括观察动物的精神状态、食欲等指标,抽样检测主要包括采集动物的体温、呼吸、粪便等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4.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需要详细记录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观察结果。
四、流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监测计划制定:每年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地点和对象。
2. 监测实施: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采用定期巡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记录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观察结果。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疫情,为疫情预警提供依据。
4. 报告编制:根据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
5. 报告审核和发布: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给养殖场和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实施要求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监测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测设备和工具。
3. 监测数据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上报,确保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由于动物疫情的频繁发生,对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动物健康造成为了严重影响。
为了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疫情对养殖场的损失,并保障动物的健康与福利。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增强疫情防控能力,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报告内容及要求1. 报告主体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由养殖场的负责人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编写和提交。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养殖场动物疫情的情况。
2. 报告周期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按照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3. 报告内容(1)养殖场基本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包括动物种类、数量、发病情况、死亡情况、治疗情况等。
(3)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养殖场采取的预防措施、治疗措施、消毒措施等。
(4)疫情监测结果分析:对养殖场疫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包括疫情发展趋势、疫情影响因素等。
4. 报告提交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四、报告审核和反馈1. 报告审核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报告反馈审核部门应及时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进行反馈,包括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报告的保密和使用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严格保密,相关部门不得将报告内容用于其他用途,确保养殖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六、报告的追溯和总结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进行追溯和总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养殖场的疫情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科学防控,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兽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防疫设施。
第九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第十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单位的防疫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疫设施正常运行。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疫情监测、疫病排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引言概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疫情的及时控制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保护养殖场的动物免受疾病侵害,维护养殖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建立监测体系1.1 设立监测机构:建立专门的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机构,负责监测和报告工作,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知识。
1.2 制定监测标准: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的标准和指标,包括疫情监测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监测指标等,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3 建立监测网络: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的网络,包括养殖场、畜牧部门和监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二、实施监测工作2.1 定期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和指标,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包括对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病情况和死亡情况等进行观察和记录。
2.2 采集样本:对疑似疫情的养殖场进行样本采集,包括动物的血液、组织和粪便等,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疫情。
2.3 数据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比对历史数据和参考相关研究成果,判断疫情的发展趋势和风险程度,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报告疫情信息3.1 及时报告:一旦发现养殖场存在动物疫情,监测机构应即将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当地畜牧部门和养殖场主等,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3.2 报告内容:疫情报告应包括养殖场的基本信息、疫情的发生情况、疫情的影响范围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以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和决策参考。
3.3 报告渠道:建立疫情报告的渠道和机制,包括电话、邮件和在线平台等多种方式,方便养殖场和监测机构快速、准确地进行信息交流和报告。
四、应对措施和控制措施4.1 制定应对措施:根据疫情报告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隔离患病动物、加强消毒措施和加强养殖管理等,以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引言概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监测报告制度的目标、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1.1 提高疫情监测的准确性1.2 提前发现和预警疫情的爆发1.3 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二、监测报告制度的目标2.1 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信息2.2 实现疫情监测的全面覆盖2.3 建立动物疫情信息共享平台三、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3.1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基本信息3.2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数据统计3.3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四、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4.1 设立专门的监测报告机构4.2 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流程4.3 加强监测报告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五、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5.1 提高了疫情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5.2 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5.3 有效控制了养殖场动物疫情的蔓延正文内容:引言概述: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监测报告制度的目标、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测报告制度的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报告制度的必要性1.1 提高疫情监测的准确性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规范的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提高疫情监测的准确性。
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养殖场及时上报疫情信息,避免了信息滞后和遗漏的情况,确保了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1.2 提前发现和预警疫情的爆发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养殖场提前发现和预警疫情的爆发。
通过定期的监测报告,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情的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1.3 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为政府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对于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及时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变化情况,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提高养殖场的动物疫情防控能力,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相关部门制定科学的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 监测内容:(1) 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包括疾病种类、发病数量、发病率等;(2) 动物疫情变化趋势:包括疫情的季节性变化、地域性变化等;(3) 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疫苗接种情况、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监测方法:(1) 定期巡查: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巡查,记录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发生情况;(2) 抽样检测: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抽样检测,以了解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3) 数据统计:将监测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疫情报告。
四、报告制度1. 报告对象:(1) 养殖场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发生情况;(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所辖养殖场的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2. 报告内容:(1) 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包括疾病种类、发病数量、发病率等;(2) 动物疫情变化趋势:包括疫情的季节性变化、地域性变化等;(3) 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疫苗接种情况、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 报告频率:(1) 日报:对于发病率较高或疫情突发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周报:每周对所辖养殖场的动物疫情监测情况进行报告;(3) 月报:每月对所辖养殖场的动物疫情监测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五、报告的流程和要求1. 报告流程:(1) 养殖场负责人收集和整理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数据;(2) 养殖场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疫情报告;(3)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和分析;(4)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告的内容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引言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生产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报告旨在详细介绍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流程、报告要求等。
二、监测对象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监测对象为各类养殖场的动物群体,包括但不限于猪、牛、羊、鸡、鸭等。
监测对象应为养殖场内的所有动物,无论其数量大小。
三、监测指标1. 疫情监测指标(1)疫情发生率:统计养殖场内动物发生疫情的数量和比例,以判断疫情的严重程度。
(2)疫情类型:对养殖场内发生的疫情进行分类,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等。
(3)疫情扩散情况:记录疫情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动物健康监测指标(1)动物死亡率:统计养殖场内动物的死亡数量和比例,以评估动物的健康状况。
(2)生长情况:记录动物的生长速度和体重增长情况,以判断动物的健康状态。
(3)饲料消耗量:统计养殖场内动物的饲料消耗量,以评估动物的饲养效果。
四、监测流程1. 数据采集养殖场应配备专门的监测人员,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监测。
监测人员应使用标准的监测工具和设备,如体温计、血液采样器等,对动物进行体温、血液、粪便等方面的监测。
2. 数据记录监测人员应将采集到的数据记录在监测表格中,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指标、监测数值等。
数据记录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整理归档。
3. 数据分析监测人员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计算疫情发生率、动物死亡率等指标,并进行趋势分析和比较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
4. 报告编写监测人员应根据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
报告应准确详细,以便上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参考和决策。
五、报告要求1. 报告及时性监测报告应在监测完成后的72小时内完成,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上级管理机构。
2. 报告准确性监测报告应准确无误,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对于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及时掌握动物疫情的情况,制定并实施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二、监测报告的目的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养殖场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减少疫情对养殖业的影响,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三、监测报告的内容1. 监测对象:养殖场内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猪、鸡、鸭、鹅等。
2. 监测指标: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疫情传播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
3. 监测方法: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体温、食欲、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观察,并进行必要的采样检测。
4. 监测频率:根据养殖场的规模和动物种类确定监测频率,普通为每周至少一次。
5.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告给相关部门,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
四、监测报告的流程1. 监测计划制定:制定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对象、指标、频率等。
2. 监测实施: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包括观察动物的健康状况、采集样本进行检测等。
3. 监测记录: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监测表格或者系统中,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对象、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
4. 监测报告:根据监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详细、准确,并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
5. 监测结果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监测措施调整:根据监测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和措施,以提高监测效果。
五、监测报告的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负责制定监测计划、监督监测实施、记录监测结果,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2. 监测人员:负责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准确记录监测结果,并及时上报。
3. 相关部门:负责接收监测报告,及时分析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六、监测报告的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定期对监测报告的效果进行评估。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七、进出人员要登记;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
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动物疫情的监测与防控对于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养殖场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制定并实施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与意义1. 目的: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旨在及时掌握养殖场内动物疫情的发展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以便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
2. 意义:通过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可以提高养殖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水平,加强养殖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有效控制和预防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内容1. 报告对象: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适合于各类养殖场,包括禽类、畜牧类、水产类等。
2. 报告要求:(1) 报告周期:养殖场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具体周期根据动物种类和养殖规模而定,普通为每周、每月或者每季度。
(2)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包括养殖场内动物的种类、数量、健康状况、疫情发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场的基本情况、防疫措施等内容。
(3) 报告方式:养殖场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方式进行疫情监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3. 报告流程:(1) 监测数据采集: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制:养殖场应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编制相应的动物疫情监测报告。
(3) 报告提交与审核:养殖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4) 报告反馈与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养殖场提交的报告进行反馈,对于存在问题的养殖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跟踪疫情的发展情况。
4. 监测报告的保密性: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者外传,确保养殖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四、责任与监督1. 养殖场责任:养殖场应按时、按要求进行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最终版)正文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最终版)正文第一篇: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最终版)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
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二O一二年十二月第二篇: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
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兽医站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兽医站。
六、镇兽医站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 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篇: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动物疫情监测制度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一、背景介绍养殖业是农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动物疫情的爆发可能对养殖业造成严重的影响,不仅会导致动物的大量死亡和损失,还会给人类的健康和经济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建立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养殖场的动物疫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控疫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2. 意义:(1)及时掌握动物疫情信息:通过监测报告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养殖场的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养殖场的疫情防控能力,减少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人类健康和经济安全:通过及时报告和防控,可以避免疫情的扩散,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经济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监测报告的内容:(1)养殖场基本信息: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包括动物种类、发病情况、病死数量、病理表现等疫情监测信息。
(3)防控措施和效果:包括养殖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防控效果评估等信息。
2. 监测报告的要求:(1)及时性:养殖场应每日定时上报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2)准确性:养殖场应准确填写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3)完整性:养殖场应将所有相关信息都填写完整,确保监测报告的全面性。
四、监测报告的流程和责任分工1. 监测报告的流程:(1)养殖场负责人每天定时收集动物疫情信息。
(2)养殖场负责人将动物疫情信息填写至监测报告表格中。
(3)养殖场负责人将填写完整的监测报告发送给所属地方农业部门。
(4)所属地方农业部门收到监测报告后进行审核和统计,并及时反馈给养殖场负责人。
动物疫病监测管理制度
动物疫病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与管理,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动物疫病的监测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家畜、野生动物等。
三、监测机构1.国家级动物疫病监测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动物疫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2.地方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3.各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监测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四、监测内容1.定期检测动物疫病病原体的分布情况。
2.监测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及疫情趋势。
3.监测动物疫病传染路径及传播途径。
4.监测动物疫病对环境及人类的影响。
五、监测方法1.采取现场调查、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等方法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2.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共享与交流。
3.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动物疫病监测的精准度及时效性。
4.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研,掌握动物疫病的传播规律。
六、监测管理1.建立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明确监测责任和监测流程。
2.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测技术水平。
3.建立监测数据库,及时更新监测资料。
4.加强监测成果的评估分析,及时发布监测报告。
七、监测预警1.建立动物疫病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2.制定应对紧急疫情的预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重大疫情的应对能力。
八、监测保障1.加强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监测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动物疫病监测人才。
九、监测宣传1.开展动物疫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动物疫病防范意识。
2.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动物疫病监测信息,做好宣传工作。
3.积极开展动物疫病科普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认识。
十、监测机制1.建立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机制,确保监测工作的持续进行。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动物疫病监测合力。
3.定期开展监测工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监测管理措施。
动物疫情工作制度
动物疫情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1. 动物疫情监测(1)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动物健康状况,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加强疫情监测设施建设,提高疫情监测能力。
2. 动物疫情报告(1)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养殖场户应立即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2)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为疫情后,及时上报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3)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疫情应急响应措施。
三、动物疫情诊断和鉴定1. 动物疫情诊断(1)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疑似疫情进行诊断,确认为疫情后,及时发布疫情通报。
(2)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疫情诊断制度,提高疫情诊断准确性。
2. 动物疫情鉴定(1)对于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疫情性质、范围和危害程度。
(2)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疫情处理措施。
四、动物疫情处理1. 疫情控制和扑灭(1)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
(2)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包括隔离、封锁、消毒、疫苗接种等。
2. 疫情监测和预警(1)在疫情发生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防止疫情扩散。
(2)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疫情预警制度,及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五、疫情信息公开和公众沟通1. 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包括疫情发生情况、疫情处理进展等。
2. 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公众沟通,普及动物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疫意识和参与度。
六、指导和培训1. 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指导,提高养殖场户的防疫能力。
2. 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兽医人员培训,提高兽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防疫能力。
畜牧疫情防控管理制度范本
畜牧疫情防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疫情防控管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维护畜牧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畜牧疫情防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畜牧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由国家畜牧局、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及县、乡(镇)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疫情监测第四条养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畜牧疫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第五条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禽流感、疯牛病等重大传染病的监测情况。
第六条养殖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疾病监测档案,对发现的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等相应措施。
第三章防控措施第七条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牧疫情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畜牧疫情预警信息,引导养殖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八条养殖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畜牧疫情预警信息,做好畜禽养殖场的消毒、隔离等防控工作。
第九条养殖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禽舍、畜舍等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条一旦发现畜牧疫情,养殖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发布应急通知,指导养殖单位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养殖单位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应当配合当地畜牧主管部门的指导工作,不得隐瞒疫情信息或私自处置疫死动物。
第五章合作协作第十三条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卫生、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畜牧疫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养殖单位、宰杀单位等的合作联系,形成畜牧疫情防控合力,共同维护畜牧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殖单位的畜牧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防控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养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对畜牧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时整改,确保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制度
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疫病监测是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及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提高疫病防控水平,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动物,包括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
(二)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影响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各类动物疫病。
三、监测机构和职责(一)监测机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等。
(二)监测职责:1. 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2. 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动物疫病监测数据,为制定疫病防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采取防控措施。
4.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病流行趋势。
5. 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疫病自检和防控工作。
四、监测方法和程序(一)监测方法:采用病原学监测、血清学监测、临床监测等方法。
(二)监测程序:1. 制定监测方案: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
2. 采样:按照监测方案,对监测对象进行采样。
采样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3. 检测: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病原检测、抗体检测等。
4. 数据整理与分析:将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5. 报告与反馈:将监测报告及时上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根据上级要求,反馈给相关养殖场(户)。
五、监测周期和频次(一)监测周期:根据不同疫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测周期。
(二)监测频次:根据监测周期和疫病风险,确定监测的频次。
六、监测结果的应用(一)疫病预警:根据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高风险疫病及时发出预警,指导相关部门和养殖场(户)采取防控措施。
(二)疫病防控: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和调整疫病防控策略,加强疫情排查和防控工作。
(三)疫苗免疫:根据监测结果,评估疫苗免疫效果,指导养殖场(户)合理开展疫苗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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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
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四、当接到上级通报的疫情时,接报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尽快制订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不过夜。
五、凡本厂发生的疫情,防疫员都应如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兽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员,并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
三、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保管员必须监督执行;
四、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保管员不予领给;
五、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六、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要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牛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七、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药品休药期制度。
饲料及饲料添加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进库玉米、豆粕、麸皮等必须保持保量,保证无毒霉变腐烂,无杂质、无水分超标等,各项指标符合饲料加工要求;
二、进库的添加剂必须有厂家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使用说明;
三、禁止使用、存放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四、详细记录,保证每批饲料打有数字,查有记录;
五、不得突然更换饲料以防畜群应激;
六、未经厂部批准,打料员不准随意变动原料量,添加药物等;
七、执行先打先出原则;
八、执行配方,计量装袋,做到计量准确,定额装袋,误差不超过±5%;
九、做好料库的卫生、防鼠工作;
十、做好饲料供应,有事即时向厂长汇报。
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全面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进行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畜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养殖场的牲畜在离开本场前进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养殖场的牲畜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装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猪场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常发猪场,猪瘟弱毒苗超前免疫,即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肌肉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
2、3日龄:鼻内接种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3、7-15日龄:肌肉注射气喘病灭活菌苗、兰耳病弱毒苗;
4、20日龄: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三联苗);
5、25-30日龄: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6、30日龄:肌肉或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7、30日龄:肌肉注射仔猪水肿病菌苗;
8、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9、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二倍量肌注。
10、生长育肥期肌注两次口蹄疫疫苗。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1、配种1个月肌肉注射细小病毒、乙型脑炎疫苗;
2、配种前20-30天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3、配种前1个月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口蹄疫、兰
耳病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1、空怀期: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初产猪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以后可不注;
3、头三年,每年3-4月份肌注一次乙脑苗,三年后可不注;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5、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8、K99、987p大肠杆菌腹泻菌苗;
6、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7、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8、产前30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9、产前2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10、产前16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四)配种公猪免疫程序
1、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每年3-4月份肌肉注射1次乙脑苗;
3、每年肌肉注射2次气喘病灭活菌苗;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五)其它疾病的防疫
1、口蹄疫:
(1)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90日龄,以后每3个月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180日龄,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非常发区:
a. 常规灭活苗,每年1、9和12月份各免疫一次;
b. 高效灭活苗,每年1和9月份各免疫一次。
2、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6-8周龄一次,2周后再加免一次;
3、猪链球菌病:
(1)成年母猪: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2)仔猪:
a. 首免10日龄,二免60日,或
b.首免出生后24小时,二免断奶后2周。
4、蓝耳病:
(1)成年母猪:每胎妊娠期60天免疫一次灭活苗;
(2)仔猪:14-21日龄免疫一次弱毒苗;
(3)成年公猪:每半年免疫一次灭活苗;
(4)后备猪:配种前免疫一次灭活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