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合并的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档案转移(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
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
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
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案:(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杨宜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研究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研究杨宜勇辛小柏谭永生邢伟内容摘要:本报告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及其实践的基本问题出发,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原因,并借鉴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办法,在此基础上从提高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实现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的基本思路,并从完善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三个角度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统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这是对2007-2012年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之一。
只有尽快拿出可行的研究方案,才能够尽早实施,以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本报告以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在不同统筹区域间的转续关系为主,适当兼顾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的本地和异地接续问题。
欧盟成员国主权国家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实现有序转续,中国作为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从理论上讲,国家内部的区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续问题比欧盟解决起来要简单得多。
我们相信,只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增强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政府不截流外来老百姓的一分钱,中央政府对某些转续实施合理有限的补助,这个问题就一定能够圆满地解决。
一、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问题(一)不同社会保险模式的关系转续问题一般来说,纯粹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不存在关系转续问题。
劳动者从一地流动到另一地,即宣告流出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结束,流入地的社会保险关系随着新的工作开始同时宣告建立。
纯粹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也不存在关系转续问题,由于个人账户的惟一性,能够实现自动转续,流入地工作单位和个人继续向里面缴费即可。
麻烦的是非纯粹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和非纯粹完全积累式的社会保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关系转续问题。
下面分四种情形简述之:一是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完全个人账户,全国惟一,账户余款可以继承,因此不仅不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区域间转续问题,而且还部分解决了社会保险的代际转移问题。
社保合并和转移的区别
社保合并和转移的区别社保转移是从一个社保参保地转到另一个地方继续缴费,而社保合并是指不同参保地的重复缴费部分或不同险种的个人账户的合并是不同的。
一,如何合并社保在不同城市都有缴纳社保无法自动合并,所以需要在退休之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1、带上最基本的材料:身份证和社保卡;2、在转出地填表,打印缴费记录等凭证;3、办理申请社保转移手续;4、接收地填表、递交材料办理接收手续;除了养老保险之外,还要提醒大家医保也是可以转移的。
缴费年限足够的话,养老保险和医保都是可以退休。
退休后不再缴费,但同样享受医保待遇。
因为涉及到两地间的衔接,如果即将退休,建议抓紧时间提前办理。
二、异地社保合并办理流程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保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同城社保如何合并如果是在同一统筹区,不需要考虑社保合并,社保会自动连续。
如果不是在同一统筹区,那么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2011.03.07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解读之一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精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下同)从2011年4月1日起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的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11 年 3 月 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 12% ,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历年综合保险缴费基数,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2011 年 3 月 31 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医疗保险基金。
五、缴费年限(一)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按对应年度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人员的综合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七、其他事项(一)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3〕7 号)从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废止。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甘劳社发[2005]189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189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确保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并轨过程中出中心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出中心返回原企业继续工作的下岗职工,按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其他企业招收的下岗职工,由新企业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并轨实施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谁欠费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本人补缴,属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
省内社保会自动合并吗
省内社保会自动合并吗在我国劳动者可以会存在同一个省,但是在不同市分别缴纳社保的情况,此种情况社保并不会自动合并,不过可以办理社保转移。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省内社保会自动合并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省内社保会自动合并吗在多个地方参加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不会自动合并。
这是因为养老保险并没有实现全国统筹,不过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去社保局提出社保转移,然后合并在一起办理退休,也就是说不管之前在哪个省份交过社保,交了多长时间社保,都会有缴费记录,社保转移在一起,如果符合退休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1、比例保险费制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
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
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
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三、社保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新规下,社保断缴、补缴、转移、合并办理流程
新规下,社保断缴、补缴、转移、合并办理流程社保断缴人群,补缴这样办问题1:辞职了,没工作,社保断缴了,可以补缴吗?不可以。
只有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才能补缴。
根据规定,因为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为个人办理补缴手续。
问题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断缴了,可以补缴吗?不可以。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问题3: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社保费的,可以自己补吗?不可以。
属于单位应缴未缴的,要由单位补缴,并且单位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保。
问题4:社保费断缴了,之前缴的养老保险会清零吗?不会的。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里的“累计缴费满15年”是指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而非“连续”年限。
问题5:社保费多次断缴,影响养老金申领吗?不影响。
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没有要求必须是连续缴费。
养老保险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水平越高,以后领到的养老金就越多。
社保未满15年,补缴这样办!1、按年补缴如果你到了退休年龄,还有几年(一般是三年)的时间社保才满15年,你可以每年补交,这样你退休时就能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但是你必须缴纳滞纳金来支付你的年费。
2、延迟退休如果你在我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社会保险还没有支付15年可以申请延迟退休,最多5年。
当你延迟退休时,你可以一边工作一边继续支付社保。
我认为,绝大多数能够弥补社保的人都不希望延迟退休(公职人员除外)。
3、一次性付款一次性缴满15年社保,这太方便了,然而这对于那些按年交社保的人来说太不公平。
所以在新规下,这种方式已经被取消了。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一次性缴满:•①2011年以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②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识青年;③男性65岁,女性60岁的退休人员,在2011年之前已经在当地缴纳了社保。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案例四社会保险关系区域转移案例所引发的问题
社会保险关系区域转移案例所引发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能会频繁地转换工作,而不是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一个人可能一生都在一个单位工作直至退休。
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工作的转换有时是在同一个区域内进行,有时候也可能会跨越地区,由一个省(市)转到另一个省(市),随之带来的是社会保险关系区域转移的问题。
《南方周末》2004年7月1日介绍了一个由社会保险关系区域转移所引发的案例。
蒋乃群,籍贯江苏南京,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
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
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
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社会保险省内转移需要什么手续或过程
社会保险省内转移需要什么⼿续或过程
现在⼏乎所有上班族都会缴纳社保,社保是国家提出的⼀种社会保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都要缴纳,但是有些员⼯因为某种原因可能会离开原有的⼯作单位,转移到其他单位或者城市⼯作,社会保险省内转移需要什么⼿续或过程?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社会保险省内转移需要什么⼿续或过程
省内社保转移:
1、社保规定是可以随⼈的⼯作地点转换⽽迁移合并的。
(迁移社保不需要花钱办理的)
2、先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张“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建议复印⼀份)
3、将迁移的凭证带回户籍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纳年限。
跨省社保转移:
1、申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的社保卡、⾝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作调函(三者之⼀)。
3、办理流程:参保⼈本⼈持所需资料到参保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凭证》;参保⼈携《参保缴费凭证》交社会保险关系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续。
对于社保转移需要哪些材料问题的解答如上所述,允许社保转移对员⼯来说是⾮常重要的,因为现在员⼯⼯作的流动性⾮常⼤,很少有员⼯能⼀直在⼀家公司⼀直呆下去,这样就必须进⾏社保转移,社保转移要带齐之前所在地缴纳社保的证明,到规定的政府部门办理社保转移,其他就没有什么问题。
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途径
中国产经中国产经Chinese Industry &EconomyCHINESE INDUSTRY &ECONOMY摘要: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力在不同区域、企业间流动频繁,而由此产生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于受到相关关系转移接续难题的困扰,使得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出完整功能,并由此引申出越来越多的制度体系研究与讨论。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区域个体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劳动力在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上存在较大阻碍,本文立足于此分析了研究其中问题与矛盾的必要性,并针对具体原因给出若干解决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探讨;解决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接续是构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与劳动力流动愈发频繁的当前形势下,为参保人权利提供最大化保障,确保企业职工在退休后能及时享受到完整的养老保险福利待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从专业化、制度化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制度进行深度剖析,找到有效化解政策难点、堵点的长效机制与方案。
一、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研究意义(一)为参保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全面保障征收缴费政策、统筹区域差别以及参保数据碎片化一直以来都是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的较大障碍,尽管《社会保险法》的广泛图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渐向全国统筹方向发展,但从实施以来的成效来看还收效甚微。
其中主要原因就再远我国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便在将来确切的实现了全国统筹管理,但基础养老金如何确定发放标准也将值得深入探讨。
而全国各地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将持续存在,就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情况来说,统筹区域的相关制度规范差异下,单位参保人员发生了跨区域流动后,如何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存账户相关资金、信息等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就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为日后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奠定基础通过多年来的不断积极探索,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机制日渐完善,相较最初阶段具有了显著的有效性与实用性。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作者:杨辉曹亚飞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12期摘要:当前,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并不顺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转出容易转入难。
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缴费年限不被认同、转出地与转入地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待遇衔接存在空档。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统筹层次低、制度差异大、管理分割。
因此,要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的顺利转移,必须承认参保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妥善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加快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步伐。
关键词:医疗保障;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2-0055-06收稿日期:2013-06-20作者简介:杨辉(1964—),男,安徽肥东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管理;曹亚飞(1990—),女,安徽六安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
一、医保关系转移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深化改革的大力推进,使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并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2011年,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总人数达到13亿,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参保人流动就业和身份变化越来越频繁,迫切要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在不同的统筹地区之间、不同的制度之间实现顺利衔接,但依据户籍和职业的不同而建立的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很难适应这种要求。
于是,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衔接难便成为近年来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开始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分析
关于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社会保险“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展开讨论。
在介绍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五险整合的背景。
在详细分析了五险整合的运作模式、实施五险整合的挑战、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及推动五险整合的重要性和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影响。
在探讨了五险整合的未来发展方向、其重要性,并对全文进行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五险整合的作用以及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构建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五险整合、运作模式、挑战、建议、重要性、影响、未来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社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社会保险体系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保险项目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通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项目,可以帮助人们应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和困难,提高生活质量。
社会保险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以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加居民消费和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社会保险的建立也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五险整合的背景五险整合的背景主要来源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分散的社会保险体系已经难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开始探索实施社会保险“五险整合”。
五险整合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复和交叉,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和可持续性。
通过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实现统一的征缴、统一的管理和统一的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是怎样的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和转入。
一、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复印件各1份;(二)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
(三)办理流程:1、参保人本人持所需资料到参保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凭证》;2、参保人携《参保缴费凭证》交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四)基金转移办法:1、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均不得挤占挪用和调剂使用。
2、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统筹范围后,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3、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统筹范围后,其交纳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仍存放在原统筹地区,并不随同转移。
二、到市区统筹范围转入(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复印件各1份;(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1份;(三)其他因不同情况所需的转移函、调动通知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1、参保人现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到所属管理部开具《函》,然后参保人自己带着这份《函》到现参保管理部开具《参保凭证》。
如参保人所在单位不存在的,可由现参保管理部与参保人的原单位进行直至原单位出具《参保凭证》。
再由参保人持《参保凭证》、户口本、一同到现参保管理部办理转入手续。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而设计的一种表格。
通过这张表格,劳动者可以将其在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关系进行合并,从而确保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的构成及填写要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号码等基本信息。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基金 ( 括社 会 统筹 和个 人 账 户) 包 ,同时 获得 基金 余额 证 明。劳 动者 在其 他省 份就业 ,则 继续 参加 当地 的社 会保 险 ,而各 地的缴 费 均 累计 在 社会保 险卡 中 。在劳 动者 退休 时 ,根 据 各地 的缴 费 隋况综合 计算 出对 养老 金的 贡 献 比率 ,各地 按此 比例 每 月或每 季 度将养 老 金结 算给 退休 地社 保机 构 ,由其 统一 发放 。 这 种方 法 的 优 点是 : ( )可避 免 逆 向 1 选择 ,解决趋 富效 应 问题 。 由于 养老 保险 金 的领 取 地与退 休地 没有 关联 ,完 全按 照 自己 的 工作 地 , 自己所 缴纳 的保 险费 ,来 计算 养 老 金 ,不 会 形成 趋 富 效应 。 ( )可实 现 权 2 利 与义 务相 对等 。劳 动者 的缴 费地 负责养 老 金 的支 付 ,劳动者 自己缴费 多少 就可 以领 取 多少保 险金 ,实现 了劳 动者 、统 筹地 区权利
关键 词 养老保 险 关 系转 移接 续 ;名 义账户 ;统筹 我 国 的 养老 保 险 制 度 从 建 立 到 现 在 有 了很大 的发 展 ,养老 保险 制度 为 中国的养 老 事 业做 出了很大 的贡 献 。但是 随着 经济 的发 展 ,现 存的 养 老保险 制度 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其 中异 地转 续 困难 问题 越 来越 突出 。我 国养 老 保险 实行 统 筹基金加 个 人账 户的 基金管 理 模 式 ,养老 保 险跨统 筹地 区转 续 中只能转 移 个人账 户 ,社 会统 筹部分 只能 留在 原地 ,在 这 种情 况 下劳 动者转 出地 很乐 意地 办理 转 出 手续 ,但 是到 了转 入地 接 续就 发生 了困 难 。 养 老保 险转 续 困难 ,严重 损害 了劳 动者 的利 益和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解决转 续 问题迫 在眉 睫。
医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
医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医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1、转移人本人或参保单位或代办人持申请材料到社保中心提出转出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2、转移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转入地(即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寄送至社保中心;4、社保中心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需要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一并转移。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完成保险关系接续。
医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在多地建立社保关系,容易出现中断缴费,建议在各参保地按时缴费,如存在中断缴费,为防止重复缴费,建议在社保缴费归并后一并补缴。
目前,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频繁,因户籍地、参保地不一致,使得社保转移问题变得较为复杂。
养老待遇领取地原则上是户籍所在地,但如在非户籍地参保缴费满10年,又可选择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因此,建议参保人员在没有确定待遇领取地之前,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待最后确定了待遇领取地后,再归集到一起。
同时,对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要及时掌握并保管好相关缴费凭证,以免日后办理社保关系接续转移时出现麻烦和问题。
随着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打破就业壁垒等政策的逐步宽松与放开,人员的流动性也不在不断加剧,国家为了进一步适应这种状况,也在不断调整各种政策。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全国统一政策、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可互转。
跨省转移须将社保基金连同社保关系、缴费年限一起转移,省内转移只转社保关系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百题问答 - 用于合并
《社会保险法》百题问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组织编写序言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配合法律的颁布实施,我们组织编印了《〈社会保险法〉百题问答》,就《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
真诚希望,这本小册子能为社会各界学习、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险有关知识提供有益帮助。
编者2011年6月目录一、总则1.什么是社会保险?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3.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哪些?4.《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5.《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6.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是什么?二、基本养老保险7.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9.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什么?10.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承担?1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13.《社会保险法》为什么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因素?14.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15.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6.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17.我国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如何调整?18.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19.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20.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有哪些?2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怎样缴费?24.参保农村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应当符合哪些条件?25.为什么规定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的子女应参保缴费?2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计发?27.怎样理解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三、基本医疗保险28.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30.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32.国家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33.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34.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35.职工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怎么办?37.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支付?38.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支付?39.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40.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1.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42.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应如何处理?四、工伤保险43.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44.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45.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和方式是什么?46.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4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48.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程序是什么?49.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应遵守哪些规定?50.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5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5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5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5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5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56.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是否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7.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58.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五、失业保险59.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60.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61.如何调整失业保险费费率?6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6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64.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6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6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6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68.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69.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六、生育保险70.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71.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72.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七、社会保险费征缴73.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74.《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75.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76.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是否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77.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78.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延期申报缴纳?79.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八、社会保险基金80.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81.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哪些项目?8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实行哪一级统筹?D:\Documents\WeChat Files\zhuyy0716\Attachment\社会保险法1.doc - _Toc296073915#_Toc296073915 83.怎样理解《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D:\Documents\WeChat Files\zhuyy0716\Attachment\社会保险法 1.doc - _Toc296073917#_Toc29607391784.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如何补足?D:\Documents\WeChat Files\zhuyy0716\Attachment\社会保险法 1.doc - _Toc296073920#_Toc296073920九、社会保险经办85.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86.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是什么?8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如何保障?88.《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怎样要求的?8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90.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何处理?91.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十、社会保险监督92.为什么《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行使监督职权?9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94.对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95.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十一、法律责任96.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97.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9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D:\Documents\WeChat Files\zhuyy0716\Attachment\社会保险法 1.doc - _Toc296073967#_Toc296073967十二、附则99.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险?100.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具体措施?一、总则1.什么是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的分析与建议_杨辉
第11卷第4期11(4):1~7 2013年8月Aug.2013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截至2012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2.57%。
预计“十二五”期末,我国城镇化率有可能达到55%。
在城镇化进程中,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量增大、流速加快,城乡人口的流动已成为常态。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转移衔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梳理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概括总结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重点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主张和建议。
一、学术主张近年来,随着用工方式和就业方式的变化与农民工的涌现,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有效衔接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由此产生不同的学术观点。
其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观点主要有分段计算、折算、补缴和混合型转换方案。
分段计算。
该方法是在借鉴欧盟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
为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欧洲经济的一体化,欧盟自成立之初,就试图建立一套不同国家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调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最终形成由《欧共体1408/71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1408/71)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Regulations EEC No.574/72)构成的欧盟社保法令。
就养老保险的协调问题,欧盟社保法令规定了六项具体措施:(1)暂时冻结。
即欧盟公民从成员国A转移到成员国B时,该公民在A 国的养老保险记录将被保留并暂时冻结,不会转移至B国或发给本人,直到达到退休年龄,再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
(2)分别支付。
只要欧盟公民加入某个成员国的养老保险计划超过1年,那么该国就必须在其退休时向其支付养老金。
(3)比例支付。
养老金的多少将根据当事人在该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参加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和经办规则,推进我市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作,现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则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规则(一)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登记和管理原则。
凡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首先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区、县、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是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的经办机构。
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
(二)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须由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阐明原因,经批准后确定办理登记和经办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规定(一)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用人单位各险种不在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社会保险分险种转移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表》,将其他险种转移到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及时按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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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如下:
一、养老保险转入,要想从外地将保险关系转入合肥首先要在合肥市参保,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
能否转移,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合肥市城镇户口;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3、合肥市是其最后一个参保地且参保时限满10年;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合肥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将把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对方发来的接续信息表,将转入资金分别记入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医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携带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保关系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
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医保《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相关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
三、养老保险转出,参保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随后,合肥市社保征缴经办机构根据对方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转移接续联系函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此表邮寄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
国家规定专储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四、医疗保险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医保《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
医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医保个人账户存储额。
大家可在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办事指南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栏目中查询社会保险征缴的各种政策。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请拨打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电话:353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