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人证言质证和采信规则
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
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在法庭审判中,证词的提取和采信标准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重要环节。
证人的证词对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庭必须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探讨法庭程序中的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首先,证词的提取是法庭程序中的关键步骤。
法庭通过询问证人来获取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和观察。
证人的证词可以是直接证词,即他们亲眼目睹事件发生;也可以是间接证词,即他们从其他人那里听说的。
无论是直接证词还是间接证词,法庭都需要确保证人的证词真实可信。
为了提取证词,法庭通常会让证人宣誓并作证。
宣誓是一种法律仪式,要求证人保证他们将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证词。
宣誓的目的是提醒证人他们的证词对案件的重要性,并警告他们提供虚假证词将面临法律后果。
然而,宣誓本身并不能保证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因此,法庭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证词的真实性。
其次,法庭在采信证词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证词的采信标准通常包括可信度、一致性和相关性等方面。
首先,法庭会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证人的可信度取决于他们的声誉、诚信度和记忆力等因素。
如果证人在过去的证词中表现出不诚实的行为,法庭可能会对他们的证词持怀疑态度。
此外,法庭还会考虑证人的利害关系和偏见,以确定他们的证词是否可信。
其次,法庭会评估证词的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证人的证词是否与其他证据和事实相符。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法庭可能会怀疑证人的可信度。
然而,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证人的证词必须与其他证据完全一致,因为不同的证人可能有不同的观点和记忆。
法庭需要综合考虑所有证据,以确定最终的事实。
最后,法庭还会评估证词的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证人的证词与案件的关键问题之间的联系。
证词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和问题有直接的关联,否则法庭可能会认为证词不具有说服力。
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评估证词的相关性,以确定其是否应该采信。
然而,证词提取和采信标准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准确或模糊。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质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大部分的行政案件庭审都需要进行证据的质证,这样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下面,针对行政案件庭审中质证的过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原则1.证据定案原则在行政案件庭审中,证据定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按照此原则,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搜集。
庭审过程中,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备、真实可信,那么法庭就会在相应的证据材料文件上进行盖章认证,并将之列入庭审笔录。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
2.普遍性原则在行政案件庭审中,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质证并没有固定的模式。
普遍性原则就表明证据的质证应当遵循情况具体、灵活适应的原则。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类型,法庭会根据专业技能和职业经验识别证据真伪,同样,即使是同一种证据类别,也可能有不同的审查标准。
3.优先采用书证原则行政案件庭审中,书证证据占据了主要位置。
书证证据包括各种合法的文件或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照明、证书、批文等。
以书证为主要证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书证原始的、真诚的、认证的、公证的材料应该优先考虑。
(2)诉讼期间提交书证的当事人无需事先通知对方,并将其送交给律师或直接提交给法院法官作为质证证据。
(3)法院对书证材料进行质证时,应在辩诉双方的共同见证下对材料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加盖法院印章。
二、行政案件庭审质证的案例分析1.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质证行政案件庭审中,涉及到资质证明文件的质证是很普遍的。
这类证据的核心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证、批文等等。
这些文件都是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明其合法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都非常注重。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证明文件,法院通常会先判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同时查看其内容和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与英美证据法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同,我国的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抽象,下面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首先,关于证人的法律资格,我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因此,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无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其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也不论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是否正当合理,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
而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规定,作为证人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具有表达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所理解;第二,能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来实现;第三,证人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是直接证据而非意见证据,对于证人的意见证据美国法庭一般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但刑诉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中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第157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是第47条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制。
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规定有:第一,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或作证前经法庭裁量决定,出于作证的目的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是允许的。
法庭采信证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证言是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庭采信证言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法庭采信证言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
一、证人资格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了解案件事实的人;(3)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如下:(1)真实性:证人证言必须真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事实真相。
(2)合法性:证人证言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证据支持: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据支持,不能仅凭证人单方面的陈述。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核实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核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证人证言的审查:法庭应当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支持等情况。
(2)证人证言的核实:法庭可以通过询问、交叉询问、对质等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
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
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确立罪刑事事实的重要依据。
而其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审判的公正和事实的查明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一直是令人关注和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法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和审理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在刑事证据中的重要性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真实信息,可以揭示案件的事实、过程和动机,从而帮助法庭查明真相。
证人证言对于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辩护人的无罪意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正确采信和审理证人证言是保证正义的重要环节。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采信证人证言的原则主要有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
首先,真实性原则要求证人证言必须是真实的,与案件事实相符,不虚构、不歪曲。
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应通过对证人的个人背景、证言的一致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其次,完整性原则要求法庭应当全面地听取证人的证言,不得以任何方式割裂、编削或删除证人的证言内容。
法庭应当尽可能地追求真相,对案情全面地了解。
同时,合法性原则要求证人证言的获得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应当合法地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
否则,证人证言可能因违法或程序不当而失去采信的基础。
最后,审慎性原则强调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应当保持警觉和谨慎。
法庭应当审慎评估证人的行为、言谈举止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内容,避免盲目追求证人的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审理方法和技巧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需要采用一些方法和技巧,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听证阶段是采取证人证言的主要阶段。
法庭应当为证人提供一个公正、安全和适宜的环境,使其能够公正、自由地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同时,法庭应当通过问询、展示相关证据等方法,引导证人对案件有一个全面准确的陈述。
其次,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确保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
它们起着确保法律正义的作用,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和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适用性,刑事诉讼中存在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规则。
1. 滥权规则:证人证言必须是出于自愿且与案件有关的。
法庭不能强制证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也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引导证人作证。
2. 证言的准确性规则:证人的陈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虚假陈述,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质询规则:在法庭上,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经过质询。
质询由案件的各方律师或法官进行,目的是对证人的陈述进行深入追问,以查明事实真相。
4. 证人资格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只接受拥有必要知识和经验的人作证,以提供专业的、可信的证词。
二、证据的规则除了证人证言外,刑事诉讼中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表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或信息。
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几个规则。
1. 合法性规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即它们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被承认的。
2. 原则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遵循原则证据规则意味着法院只接受直接相关的证据。
间接证据或推测性证据常常被视为不可靠或不充分。
3. 证据保全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审理。
如果证据遭到损坏或篡改,它们可能会失去可信度。
4. 鉴定规则:在处理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时,法院可能需要鉴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例如,药物化验报告需要由药学专家进行鉴定。
三、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刑事诉讼的合法性。
审理案件时对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审理案件时对证⼈证⾔如何质证在平常⽣活中我们知道,当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个证⼈作证的环节,但是对证⼈所作出的证词是要质证的。
质证是当事⼈、诉讼代理⼈及第三⼈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及第三⼈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的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这样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那么审理案件时对证⼈证⾔如何质证,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审理案件时对证⼈证⾔如何质证对证⼈证⾔进⾏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点对其进⾏质证:1、证⼈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与当事⼈之间的关系;2、证⼈的感知⼒、记忆⼒、表达⼒等,即证⼈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证⼈是否能正确表达这⼀感知等;3、证⼈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4、证⼈对同⼀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盾;5、证⼈证⾔的来源及合法性;6、证⾔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7、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当事⼈是否有所偏袒;9、证⼈的品⾏可信性;10、证⼈的感知、回忆、表述能⼒是否存在缺陷。
质证技巧的综合运⽤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后⾯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已。
⼀个优秀的辩⼿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很强,同时还需具备⼀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可能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举证时,记录对⽅的举证意见和⾃⼰的辩解意见,这样⾃⼰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概否认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
双⽅都有的⼀些⽆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且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一、前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以便参预民事诉讼的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的事实或者行为作出陈述、证言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见于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种司法程序中。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1.证人证言的立场证人证言的立场是中立的,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关。
2.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得想固然或者胡乱判断。
证人要按照自己所知甚至是所见所闻的情况作出证言。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关键性着重点的程度有关。
同时,证人证言需要在证据链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从而证明事实或者行为的存在。
4.证人证言的权威性证人证言的权威性取决于证人的身份、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
普通来说,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证人的证言会被赋予更高的权威性。
5.针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和辩论证人证言所提供的事实或者行为存在的明确性、准确性、权威性等问题,可能在法庭上被各方质询或者辩论。
这些质询或者辩论是为了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证人证言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或者要求,比如:坚守真实、合法、亲身知道、自由的原则。
7.专门证人证言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可能需要礼聘专门的证人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这些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更为详细、专业和权威的证言。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无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或者否定诉讼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而由法庭以外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对案件的真相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法律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亲眼所见、亲耳所
闻的事实,间接证据是指证人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推断出来的。
直接证
据的效力较强,间接证据的效力较弱。
4.询问证人的方式:法庭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来获取证人的证言。
在
庭审中,由法官提问、检察官引导、律师质询等方式进行。
询问过程中,
应保证证人可以充分陈述事实,避免过度干预。
5.存在矛盾证言的处理:如果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法院会根据
情况评估证人的可靠性,并进行相应的辨认、排除错误证言。
6.证人证言的证明和抗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证人的证言不真实
或有瑕疵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反驳,法院会对这些相反
证据进行综合权衡。
7.其他证据的佐证:证人证言可以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以增强
其可信度。
总之,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也需要严格遵
守各项规则和程序。
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评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便裁判机关能够根据真实的事实对案件做出公
正的判断。
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
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证人的传唤与证言采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有效地传唤证人,依法采信其证言,是维护正义、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一环。
本文将就刑事辩护中的证人传唤与证言采信的法律程序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证人传唤的法律程序1. 依法发出传唤令刑事辩护律师可通过向法院提交传唤证人的申请,并提供该证人的姓名、住址等必要信息。
法院根据申请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决定是否发出传唤令。
传唤令应明确证人的基本信息、传唤时间、地点等,并由法院加盖印章。
2. 送达传唤令法院根据传唤令将其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证人传唤工作。
公安机关应遵守法律程序,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将传唤令送达给证人,并告知证人传唤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传唤。
3. 保护证人权益证人在接到传唤令后,有权要求合理的时间准备、提供合理的交通津贴等便利条件。
同时,证人在证言过程中享有作证自由,不受威胁、诱导或恶意询问的限制。
如果证人受到不当干扰或威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保护证人权益并记录此类情况。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程序与方法1. 直接证言证人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亲自陈述,这种证言方式被称为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最常见的证言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陈述。
在证言过程中,证人需依法如实作证,并回答辩护律师和法庭提出的问题。
2. 视频证言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无法亲临法庭作证,如身体状况不佳、居住地距离法庭过远等。
这时可以采用视频证言的方式进行。
通过视频通讯技术,法庭可以直接与证人进行对话,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可以提问,法庭可以要求对证人进行识别确认。
3. 听证会方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庭可能会安排听证会的方式采信证人证言。
听证会是法庭以非正式方式聆听、讨论证人证言的场合,可利于深入了解事实真相。
在听证会中,证人可陈述个人观点、证言的理由,并接受相关人员的质询、辩护律师的追问。
【最高院公报案例】证人证言是否应采纳的六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案例】证人证言是否应采纳的六条裁判规则【最高院公报案例】证人证言是否应采纳的六条裁判规则发布时间 2018-09-20 17:23:09 作者:一、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
【案件来源】:(2015)民提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
【裁判理由原文】:“在本院再审期间,山西焦煤公司提供了肇庆公司2014年5月7日出具给山西高院的《关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760万元煤炭合作纠纷的情况说明》,以及山西焦煤公司代理律师乔利刚向肇庆公司煤炭部门经理梁少锋进行询问形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肇庆公司已经按山西焦煤公司的指示归还了日照港运销部1760万元预付款。
日照港运销部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已收到了案外人邮寄的上述证据并向其出示过,但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因证据来源不明,提供主体不合法,公章真伪不清,真实性无法验证,内容虚假,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均属于证人证言,且不属于新证据。
肇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名或盖章,在与本案同时审理的另一关联案件中,肇庆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自一审时起就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相关诉讼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对于另一证人梁少锋,山西焦煤公司表示现已无法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证据内容与肇庆公司交易时的财务凭证及款项往来凭证不符,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二、证人证言内容不同,法院应通过对证人身份、证言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方面对不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案件来源】:(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072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2期。
【裁判理由原文】:“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案涉房屋买卖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定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定效力。
法定证人包括法院指定的专家、翻译、译审、速记员、法医鉴定人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 辅助证人的证言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辅助证人指非法定证人,如普通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3. 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4. 证人的证言应当互相印证,不得相互矛盾。
对于证人证言的矛盾,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查。
5. 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应当考虑证人的人格、印象、语言表达能力、证言内容、证言的时间、地点和主观因素等因素。
6. 对于证人证言的瑕疵,应当进行审查和辨别。
如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虚假、夸大、隐瞒等情况,则其证言可能不具有真实性,需要注意辨别。
7. 证人证言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证人的证言符合逻辑和常识,那么证人证言就更可信。
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相关参考内容。
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工伤认定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健康受到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用以确定责任归属和给予相应的赔偿。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采信程度直接关系到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对于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尤为关键。
工伤认定中对证人的要求应当严格。
证人必须是目击事故或疾病发生过程中的人员,对于发生的情况有直接的感知和了解。
证人应当能够提供详实、准确的证言,不能有虚假陈述或者夸大事实的情况。
对于证人的身份、知情程度、真实性等方面也要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在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的出现应当符合定性条件。
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能够直接证明工伤的事实和原因,起到解决焦点问题的作用。
证言需要具备可信度和真实性,不能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应当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证言的内容应当与其他证据相印证,避免出现与事实不符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在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的采信应当注重综合性。
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与其他证据形式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和比对,以确定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人证言应当与证据事实相符,避免出现独立存在或相互矛盾的情况。
在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权衡和综合评价,以确定证言的采信程度。
工伤认定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还应当考虑到时间、地点和情境等因素。
证言提供时距事故或疾病发生较近,情形清晰,实况相符的情况下,其可信度和真实性较高,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和采信。
证言提供时选在现场以及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下,也能够增加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证言的出现应当符合事故或疾病发生的时空背景,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契合,避免出现不符合情境和逻辑的情况。
工伤认定中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确保工伤认定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
在工伤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守证人的要求、符合定性条件、注重综合性和考虑时空情境等因素,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提供有力的依据。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采信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采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维护法律公正与真实性的基石。
正确地采信证据,遵循合适的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准确的关键。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采信进行探讨,以期增进对刑事司法的理解。
一、证据的定义与分类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可以用来证明、否定事实的信息、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物证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断,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1. 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呈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
2.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展示犯罪事实,确保案件审理准确、公正。
不能凭空推测、蛛丝马迹等不足以确凿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被采信。
3. 可信性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可信性,经过鉴定的物证、真实客观的视频录像等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但证人证言等非物证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通过交叉核查来确定可信度。
4. 不得刑讯逼供原则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集过程中,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保障证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导致错误的证据出现。
三、证据采信的要求和判断1. 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真实性,无法推翻。
对于物证,应通过科学鉴定等方式确保其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应经过交叉核查,避免犯罪嫌疑人的伪证等。
2. 证据的一致性证据之间应该相互印证,形成一致的证据链条。
如果证据相互矛盾,应对其进行重点审查和辨别,以避免因证据不一致而导致案件判断的不准确。
3. 证据的可信度除了物证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外,对于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应结合证人的信誉度、证言的逻辑性和稳定性等因素来衡量其可信度。
同时,根据证人的身份关系、动机和行为是否与证言一致考量证人证言的可信程度。
四、证据采信的程序和补充调查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应随时调查和补充证据。
证人证言的质信和采信规则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人证言的质信和采信规则(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作证的规则必须首先被意见和证据规则所掌握。
(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身心状况是否影响证词。
(三)证据合法性规则,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证人应该就他所知道的案件的事实向法庭作出真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盘问,才能用作证据。
(一)意见证据规则1、证人作证的规则必须首先被意见和证据规则所掌握。
2、意见规则证据意味着证人证词的内容应该是个人感知的陈述,不应该是推测,推断,批评和推断的证词。
3、在阅读这些文件时,我们发现证人的证词是推测性的和批判性的,我们可以直接说,这不能建立在最终案件的基础上。
4、观点证据规则有一种例外,即它应该是个人感知的,而不是推测的、批判的或推理的。
但是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判断,除了根据事实。
(二)证据能力规则1、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身心状况是否影响证词。
这一点是在作证的时候。
2、明显陶醉,麻醉或精神病的证人提供的证词不能被用作证据。
3、有两种判断。
第一个方面是判断作证的时间;第二个方面是判断这是否发生在现场。
如果这发生在现场,可能是因为当时我们不能正确地感知事实,所以我们应该集中精力研究这一方面。
如果不可能作证,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不能作出最后的决定。
4、证据能力的规则应该关注年龄和认知水平的问题。
这一问题不应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相混淆。
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这一问题。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
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
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
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的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设置不合理,《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及方式。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质证证人证言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认为向证人询问是法庭授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背后体现了质证过程中的职权主义立法思想。
最后,与其他证据认定的可操作性相比,对于如何判断有资格的证人提供证词的可信性缺乏研究与判定规则,而导致审判人员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没有适宜的法律指引,导致了证人证言得到采纳存在困难。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证言被司法机关采纳要符合以下几项规则;一、证言的反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方对证人证言提出确实的反证时,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方不能反驳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降低;二、证言的证明力比较规则就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言,可以参照下列原则比较证明力大小:1、证人就同一事实先后做出不同的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出的证明力一般较强;2、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4.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内容不稳定、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5、生理和心理状态正常、认知能力强、情绪稳定的证人所提供的的证言,一般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更强。
三、多个证言的采信规则对于同一证人的多分证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1、证人证言内容变化的原因是否合理;2、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3、如果多个证人证言在所有细节上没有任何差别、完全一致,往往具有虚假性。
四、证言的综合判断规则判断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对证人以及证言的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1、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与逻辑,是否前后矛盾;2、证人认识案情的主客观条件,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3、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证人的品格对其证言的影响;5、其他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事项。
五、证言补强规则单个证言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下列证言可靠性较低或者可靠性不易判断,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1、证人是未成年人的;2、证人难以正确感知现场状况的;3、有明显伪证动机的;4、证人未出庭的;5、证言内容缺乏内在合理性的。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都有就自己知道的关于案情情况作证的义务。
同时为了体现证人作证的重要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做了专门的规定。
那么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证人作证又有什么要求呢?小编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
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证人作证的要求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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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8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证人应该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院作出陈述。
证人证言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2018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
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
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这个要点是作证时。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
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
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
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
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
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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