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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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由政府机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利用其权力地位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限制,使得市场经济竞争受到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

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性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国家不断完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本文旨在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剖析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和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和限制,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设定高额的准入门槛、要求取得特定资质或者许可证书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某些企业或者个体进入市场,从而造成市场垄断。

2. 价格歧视和价格限制。

政府机构通过定价管制、价格歧视等手段,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增加消费者支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3. 横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资源的配置和交易行为,对市场主体进行限制、排斥、歧视等,使得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4. 纵向垄断行为。

政府机构通过与特定企业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垄断供应链等方式,使得市场资源和交易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控制。

二、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之处在中国,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制约。

但是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主体多为行政监管部门,但是因为行政监管部门自身存在监管范围、职责分工等问题,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不够到位,导致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和滋生。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定义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 业联合组织) 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 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 (二)历史演进 • 1、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 、早在 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 世纪初期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降低产品质量, 降低产品质量,并因此而形成了后来贯穿整个英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三)经营者集中
• (1)申报材料 ) 申报书;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查制度 ) A、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 、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垄断协议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纵向竞争性协议。 、纵向竞争性协议。 •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 类型: 类型: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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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 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 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 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行政性垄断:行政主体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 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 的垄断经营。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 的垄断,如烟草专卖、基于知识产权的垄 断。
3、垄断的危害
• 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 损害消费者利益。 • 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 不同的意见 • 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优
• 2、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 在法律条文中对情况严重的公用企业垄断 和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定。
• 第6条、第7条、第30条
3、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重新排入全国 人大立法计划,历经八、九、十届人大。
4、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5、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 次会议通过
• 1968年,莫萨托公司因喷瑞服务公司 折价销售而拒绝继续授予分销商资格。 当时莫萨托公司产品是喷瑞服务公司 的主要销售品之一。之后,尽管喷瑞 服务公司能够从其他分销商那里购进 莫萨托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够得到 他期望的数量,也不能够在他需要的 季节及时得到。
• 在喷瑞公司被取消资格前四周,莫萨 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表示,要尽一 切努力来维持市场最低价格水平,即 保证分销商不能以低于莫萨托公司建 议的零售价向任何人出售,否则将取 消其分销资格。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企业强制性地要求与其有供应关系的经营者签署强 制性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其主要形式为维持转 售价格。
①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动因:维持转售价格的产 生是因为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并 不总是协调一致,可能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 可能是以销售商为导向的,还可能是双方为了共 同利益协同、合谋的。销售商可能想厚利少销, 从而阻碍了制造商通过市场需求带动生产规模的 扩大,形成规模效益,以增加市场份额意图的实 现,这时制造商可能会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

①行政性垄断扭曲市场机制。
垄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②行政性

③行政性垄断削弱企业竞争能力。④行政性
垄断背离WTO规则。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
(1)地区垄断。
(2)部门垄断。
(3)行政性强制交易。
(4)行政性限制竞争协议行为
(5)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
③限制竞争协议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
2. 限制市场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 (1)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
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 ①固定价格的协议。 ②市场划分协议。 ③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④联合抵制协议。 ⑤其他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④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2)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的条件:

①有助于改进商品的生产或者流通,或者促
进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②使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③除非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须者外,对有关
行为人不强加限制;

④对于可能性。
(3)限制竞争协议的申报与批准:即使企业之间 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情 形,但其仍然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进行 申报并获得执法机关的批准。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二)申报制度——事先预防措施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 4. 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 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 形式。它指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 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 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 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 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 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 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四 ) 设 置 关 卡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 阻 碍 、 限 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 市场;
( 五 ) 以 设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六 ) 采 取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 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第 35 条)
排 斥 或 限 制 外 地 资 金 流 入 , 对 外 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投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立 法 概 括 性 规 定 “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式” 表 现 为 直 接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 如 对 其 最 低 注册资本的要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额外担保的 要求,对资金投入方向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定,设 置更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提 高 本 地 经 营 者 的 地 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4.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应 为“规定”】 将 大 量 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垄 断 纳 入调整范围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 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1994 年某市政府节水办制定了《房屋推广使用节 水卫生洁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房屋 设计使用卫生洁具做出规定“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 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 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三章 反垄断法概述

• 五、反垄断法的三大任务
• (一)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
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 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 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 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 • 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 度。
• (二)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 亚当·斯密: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
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 消费者。 • “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 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 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 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情况 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 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 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 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 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 配臵。
• 适用案例: • 1、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 •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 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 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 金。 • 2、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 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 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 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 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
• 垄断是指限制和阻碍自由竞争的行为和状 态。
• 二、垄断的类型 • 1、国家垄断 • 2、行政垄断 • 3、自然垄断 • 4、经济垄断 • 5、知识产权垄断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 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 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 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

经济学中的垄断:指一家或少数几 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 地控制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关 注市场结构)
垄断
完全竞争
市 场 的 竞 争
完全垄断 不完全竞争 寡头垄断
垄断竞争
几个垄断组织概念


1、卡特尔(Cartel)一般是指生产同类产品 的企业,为取得高额利润而在产量、价格、市 场分割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所形成的松 散型垄断联合。其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 务上均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 2、辛迪加(Symdicat)通常是指同一生产领 域的企业为统一购销而订立协议所形成的垄断 联合。其成员企业除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 位,所有购销业务概由辛迪加的总办理处统一 办理外,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 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 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 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 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 “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鲨鱼”、 “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 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 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 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 卷烟的专卖地位, 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 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 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八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三节反垄断的调查与处理第一节垄断与反垄断概述一、垄断(一)垄断的含义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他们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得高额利润。

法学意义上的垄断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者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1)危害性;(2)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与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保障企业自由2.打击行政性垄断3.消灭企业差别待遇制4.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详见187---190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介1.《反垄断法》的立法历程1994年,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对于垄断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占有绝对或相对的市场支配地位,能够通过垄断定价、限制生产、排斥竞争者等手段独占市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和顾客权益,形成了独立的垄断市场。

垄断行为有以下几种:一、垄断定价垄断者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得垄断利益。

这种定价策略能够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竞争,因为其他企业无法比拟垄断者的价格优势,最终会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二、限制生产垄断者通过限制生产,能够控制市场上产品数量,从而控制价格。

限制生产能够使得其他企业无法扩大市场份额,从而稳定垄断地位。

三、排斥竞争者垄断者通过多种手段,如独占渠道、优惠政策、非理性定价等,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威胁其他企业的生存,并实现垄断化。

四、捆绑销售垄断者通过捆绑产品,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产品,从而提高价格。

这种行为能够帮助垄断者缩小分散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利润。

五、垄断控制垄断者通过收购、合并等手段,威胁其他企业的生存并实现垄断化。

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出现垄断,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上述行为都是垄断行为,都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反垄断法的作用就在于对这些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保护市场的公正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垄断行为,应该进行司法或行政审查,对于达到垄断地位的企业,应该进行处罚和限制。

总之,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顾客权益,同时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反垄断法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监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1年第九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1年第九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 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 2、依据 ▪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依据在于垄断的二重性以 及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非唯一性。其本质在于反 垄断法目标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 是法律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
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1)规制的行为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诚信 原则和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垄断是 禁止和限制竞争。
▪ 2)规制行为的主体不同。垄断行为一般由具有垄 断地位的大企业所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所有市 场主体都可能成为其主体。
▪ 3)反垄断法有适用除外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则 不可能有。
▪有的具有积极意义,有的具有消极意义
▪ 行为主义的垄断:
▪ 企业除了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外,还滥用这种 市场优势,实施了反竞争的行为,才被视为垄 断。即 “垄断”可以理解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占有率高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利用在 某个市场的支配性地位设置障碍阻止其他竞争 者进入,或者以“捆绑销售”等方式在另外的 市场进行不平等竞争,才构成需要反对的“垄 断”行为。
四、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 (一)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 ▪ (二)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 (三)反垄断法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 ▪ (四)调整范围的泛化(包括主体与客体的泛化
) ▪ (五)经济政策、经济学理论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越来越大
经济学理论的两个流派
哈佛学派——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 为产生市场绩效。因此,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不是 企业行为,而是市场结构;
别是当垄断组织有意实施各种限制行为时会产上许多
严重后果:限制中小企业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扭
曲价值规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调节经济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文库最新发布:反垄断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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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支配地位概念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不受 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不必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反应就可以自 由定价或者自由地作出其他经济决策,简单而言,即经营者具有控制 相关市场的能力.
取得方式:法律授权、规模经济、自然竞争
2.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市场占有率,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进出难易、与其他企业 的连锁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限制。
(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对象:特定行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特定行为、
知识产权的依法行使行为 6、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3)反垄断法的趋同化 (4)调整范围的泛化 (5)内国控制的弱化和国际控制的强化 (6)经济学理论对其影响更加明显 (7)非竞争因素在反垄断实践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生产技术转换的可行性 ——生产转换时间的长短
2、相关的地理市场
(1)是指一种产品与相同、所有替代产品进行竞争的地理区域。 (2)影响产品空间替代性的因素 主要是区域间交易障碍。性质可分为: ——交易成本障碍。最重要的是产品的运输成本。 ——法律障碍。指某些行业受限于政府的管制,必须由政府给 予执照或指特许才能营业,其相关的地理市场必然受到限制 ——产品本身的性质 (3)相关地理市场的测定方法 A 价格法 利用价格齐一行特点,即比较两地相同产品的价格, 扣除运输成本后,若有显著差异,可判定两者不在同一地理市场。 此外,如果一地的市场价格变动后,另一地的市场价格迅速发生相 应的变动,即两地的市场价格的变动相关性非常显著,也可判定两 地属于同一地理市场。 B 销售法。考察产品的销售范围,以此作为地理市场的范围。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案例一: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计划以现金收购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01886.HK)。可口可乐公 司建议收购要约为每股12.20港元,并等价收购已发行的 可换股债券及期权。可口可乐现已取得汇源三个股东签署 的接受要约不可撤销承诺,三个股东合共拥有汇源66%股 份。汇源果汁2007年2月在香港上市,拥有汇源果汁在中 国的全部业务。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 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 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 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也占有25.3%,位居第二。两者若合 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将对统一等其他企业形成很 大的竞争压力。 思考:可口可乐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按照 《反垄断法》的规定,其应如何应对?反垄断调查机构在 受理申报后该如何处理?
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 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 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 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二)垄断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垄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 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反垄断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就 出现了反垄断法雏形,如禁止粮食供应商阴谋抬 高粮食价格的规定,禁止其他垄断市场价格的行 为。 在我国,《唐律》中也有某些反垄断的内容,如 《唐律· 杂律》中规定,为了保障正常交易,由市 场主管机关评定物价,如果评定价格不公的,依 法予以处罚;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行为将受到 严厉打击。

练习题:在某市场,甲乙丙分别占据着40%、 30%、9%,的份额,其他经营者的都不足1%, 那么,关于甲乙丙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认定甲有 B.推定甲有 C.推定乙有 D.推定丙有 答案:BC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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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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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
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对于立法者在此为何不把“纵向非价格限制”规定出来,我们不得而知。

从国际立法先例来看,我们确实应该设立关于“非价格限制”的规制条款。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地位。

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典型国家,如美国、德国,都有相关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日本的法律使用的是“垄断状态”一词,表示当事人主体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比例,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实质上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

”虽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体指向相同。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认定当事人主体行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基础。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理论界曾有过很多的讨论,主要的标准包括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等。

依市场结果方案,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生产成本,因价格和生产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非同寻常的盈利就可以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以得出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市场结果方案从理论角度看很具有说服力,但是往往在实际中难以成为司法判决的标准,因为在现实中生产成本是很难确定的,或者说司法机关很难从经营者那里得到准确的数据。

依市场行为方案,一个企业如果在制定产品价格和销售方案时不受竞争者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的影响,则说明该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方案的缺点就在于人们难以取得相关的数据,但是司法机关有时会借鉴。

依市场结构方案,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时,就说明该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其采用的是市场行为方案。

所以,笔者认为今后在我国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对执法者的素质和企业的配合要求很高。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采取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认定,这样既可以避免被调查企业的故意规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又可以使执法者比较容易地对相关企业进行界定,减少因执法者的个人主观臆断、从业素质问题等造成的误判。

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前提,而认定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并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则是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

综合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之分。

典型的代表国家有:奉行结构主义的美国和日本以及坚持行为主义的德国、英国和法国。

不论是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在各国的立法例中都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相反,只是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列举。

我国反垄断法也采取了这种列举的方式。

在著名的微软垄断案中,杰克逊法官公布的事实认定书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属于对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他认为司法部坚持的微软公司在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是搭售行为的观点成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由结构主义转向了行为主义。

所以笔者认为,在当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现象具有多样性,相关立法应当表现出足够的灵活性。

三、经营者集中
关于企业集中,反垄断法没有对其下定义,同样是采取了分类列举,这和欧盟于2004年通过的新的《合并条例》中对于集中的规定有很强的相似性。

即,集中是指企业的控制权发生的某种持续性变化。

可以看出,我国的反垄断法是更加简化了。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制,即除了按照一般的企业集中审查外,还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基本上是排除了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体现了公平、公开和对等的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单单是上述原则还不够,因为能在我国境内进行垄断性并购的外资企业大都是实力雄厚的企业,抑或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境内的企业一般难以对其形成威胁,所以应当对外资企业的并购单独设立一定的规则和流程,以便对境内企业予以相应的保护。

标准问题:美国的标准,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的企业合并指南,明确提出了控制合并企业要看是否“有益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可以看出,在美国,消费者的福利成为了检验企业合并是否需要控制的标准。

德国的标准,仅仅以竞争作为是否控制企业合并的唯一标准,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是否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但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是不确定的,进而后者也就不确定了。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此我们的反垄断法更倾向于德国的立法先例。

但是笔者认为,单单地把竞争作为判断标准似乎反映出反垄断法关于规制企业集中目的的单调性。

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合理吸纳美国的做法。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此项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最能体现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的章节,其触角已经伸向了行政法领域。

对于这种说法,理论界持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这本来就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不存在向行政法领域进行扩张的问题,有人则持相反意见。

叶卫平教授认为,行政垄断规制的意见分歧体现了经济法学理论中对行政垄断认识上的悖论:一方面将“行政垄断”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又宣称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对行政权的滥用具有管辖权。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
对这一行政垄断问题进行规制具有完全的必要性,如果把这部分内容放到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去,则不会有实际效益,也与行政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另外,有人认为,反垄断法不应该设置这部分内容,原因就是这样做有违国际先例,比如美国。

笔者认为,立法时参考有价值的国际先例是值得推崇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与本国国情相符合。

在西方发达国家,垄断大都是由自由竞争走向的托拉斯垄断,而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等原因,相当多的经济活动与行政力量的干预有着深刻的关联。

所以在我国,处理好行政垄断问题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行政垄断的类型可以分为纵向行政垄断和横向区域垄断或者说是地区垄断。

前一种已有论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至于区域垄断,是一个顽疾,难以控制。

中央改革财经制度,分割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许多地方企业挂靠在地方行政机关的名下,其经营效益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政绩。

所以,在有“外来户”投入本区域市场竞争时,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来进行所谓的“行政干预”。

这样的后果是在限制竞争的同时,也会使整个市场“划疆而治”,严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参考文献:
[1]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52页.
[2]时建中.《试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载于http://.
[3]叶卫平.《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12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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