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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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 •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 反洗钱机构设置 • 反洗钱信息化建设 • 反洗钱培训宣传 • 反洗钱内部审计 • 重大洗钱案件处置 •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
调查 •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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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反洗钱工作(一)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反洗钱培训宣传 • 反洗钱内部审计 •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 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 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 法的声明
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 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
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 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
识测试
钱义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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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反洗钱工作
核心义务
• 客户身份识别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录保存
介业务的反洗钱要求。有利于探索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
目的与意义(二)
二、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洗钱风险 • 细化了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八项内容,首次厘清了反洗
钱内控制度的处延确定了公司各层级的制度制定权限; • 规范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的设置要求,提出指定内设机构
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规定设置反洗钱专岗要求; • 明确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指标嵌入信息系统。提出做好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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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方案
主要内容
共五章,42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 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明确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提出市场准入的反洗钱要求 、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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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办法XX人寿北京分公司合规部二〇一二年三月第一条为了有效维护金融秩序,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或司法机关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各级机构,包括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协查包括配合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政调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
第四条公司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或司法机关提出协查要求时可成立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协调办公室、销售、财务、运营、信息技术、档案等各个部门共同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
第五条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由本级反洗钱领导小组牵头,运营、财务、办公室、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应全力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局)或司法机关做好以下协查工作:(一)协助现场检查1、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反洗钱协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
监管部门检查组进入公司后,协查工作小组成员出席进场会谈,由协查工作小组组长介绍公司反洗钱情况。
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安排相关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询问,包括分管反洗钱工作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等。
2、协助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包括账务信息、交易信息和调查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的其他资料。
3、协助封存有关资料,包括调查人员要求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二)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1、公司各级机构收到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应由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协查。
2、调查组就反洗钱可疑交易活动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时,被询问人应如实回答、积极配合,也可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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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际间的金融交易越来越频繁,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洗钱作为一种金融犯罪手段,对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洗钱风险。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一个管理办法,旨在引导保险业从业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降低洗钱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
2. 定义2.1 反洗钱反洗钱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各类业务活动时,通过合规性制度、技术手段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是保险业从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2.2 保险业从业机构保险业从业机构是指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
3.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3.1 反洗钱风险评估保险业从业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与报告、内部控制与培训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记录并报送给监管机构。
3.2 客户身份识别保险业从业机构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建立客户准入标准。
在客户准入过程中,应收集并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经济来源、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资料,并保留相关记录。
3.3 交易监控与报告保险业从业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大额交易、频繁交易、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交易等。
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交易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3.4 内部控制与培训保险业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内部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操作指南等。
3.5 监督与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业从业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打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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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采取特定的措施和管理步骤,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规定。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是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以下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风险导向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其各类业务的风险特点和客户的金融背景,评估和分类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二、内控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职责和权限,建立防止洗钱活动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尽职调查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合理判断其交易行为是否涉嫌洗钱活动。
四、报告监测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报送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并维护洗钱可疑人员名单,监测客户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五、培训教育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员工深入了解和熟悉反洗钱规定。
六、合作共建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与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反洗钱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果。
七、技术支持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八、法律合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遵守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符合法律合规要求。
九、追溯反洗钱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和追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技术支持,协助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和起诉工作。
十、可持续改进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总结和提高反洗钱工作经验,加强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适应反洗钱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反洗钱体系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对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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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止保险业参预洗钱活动,保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反洗钱专业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其反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对客户身份的准确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险业务涉及的反洗钱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第二章反洗钱措施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制度和流程,对涉及的各项业务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化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了解其真实身份、财务状况、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监测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可靠的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反洗钱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反洗钱措施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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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洗钱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洗钱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保险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包括反洗钱工作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工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及时和有效进行。
四、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的自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最新要求和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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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设置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立反洗钱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内各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责任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应实施加强尽职调查措施,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反洗钱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客户和业务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六章可疑交易报告和核查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报告,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
第七章信息记录和保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制度,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员工培训和教育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章监管合作和报告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
第十章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以上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全文。
(字数:168)。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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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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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与整体业务运营相结合,确保反洗钱工作贯穿于业务的全过程。
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在业务的发展、产品的设计、客户的管理以及支付清算等方面都需要考虑反洗钱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二、风险导向原则风险导向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风险,确定并实施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保险机构需要综合考虑业务的性质、客户的背景、交易的特点以及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等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保险机构能够更好地识别高风险客户和交易,从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三、合规性原则合规性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确保其反洗钱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同时,保险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外部审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自身的合规性。
四、技术支持原则技术支持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保险机构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更好地进行反洗钱工作。
例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保险机构可以对大量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快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
此外,保险机构还可以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时监测业务操作和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
五、合作共享原则合作共享原则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原则之一、保险机构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工作。
同时,保险机构还可以与其他行业共享反洗钱情报,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防范的联动机制,提升整个行业的反洗钱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性原则、风险导向原则、合规性原则、技术支持原则和合作共享原则。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能力,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正当的商业利益和金融安全。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9324187308a1284ac95043ad.png)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课件 (二)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课件 (二)](https://img.taocdn.com/s3/m/e8f1d064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9f.png)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课件
(二)
-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背景
-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 保险公司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要求
-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制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反洗钱制度建设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发布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
保险公司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包括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制度、反洗钱交易监测与报告制度等。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进行尽职调查,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对不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客户进行拒绝业务或终止业务的处理。
保险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对于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制
中国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估,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制度或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措施的保险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中国银保监会还将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1085432f111f18583d05ab3.png)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宣导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宣导](https://img.taocdn.com/s3/m/3668b6ba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aa.png)
《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宣导《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宣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了加强保险业机构反洗钱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t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业机构”)。
第三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杜绝利用保险业务实施洗钱活动。
第四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反洗钱组织架构第五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反洗钱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t反洗钱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具备反洗钱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工作流程和机制建设。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八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反洗钱策略、客户识别、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对所有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真实身份及交易目的的合法性。
第十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客户风险评估。
第四章交易监测和报告第十一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二条\t发现可疑交易或异常情况的,保险业机构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t保险业机构应当配合相关机关进行洗钱调查,提供相关信息和合作。
第五章处罚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t保险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t保险业机构及其员工发现洗钱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机关。
第十六条\t保险业机构及其员工对报告洗钱活动的客户享有合法权益保护。
附件:⒈《洗钱风险评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反洗钱:指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工作。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d8f9e049649b6648d74788.png)
保险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规定
![保险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2321b08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4.png)
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违规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反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规定的金融机构 ,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限
期改正。
罚款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金 融机构,监管机构可处
以罚款。
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于屡次违规或违规情 节严重的金融机构,监 管机构可吊销其业务许
普及公众知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认识,提高公 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 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险机构提供明确的 法律指引和依据。
强化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力度,确保其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对 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
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同时,需要确保客户数 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和恐怖融 资活动,分享信息和经验。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全球性的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国 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识别
保险公司应建立可疑交易识别机制,对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 交易进行及时识别和报告。
报告流程
对于识别出的可疑交易,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监管部门报 告,包括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保密要求
在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相关信 息不被泄露。
恐怖分子可能利用保险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进行恐怖融
资活动。
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bedcdbeeefdc8d377ee3256.png)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之一。
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协查义务,防范洗钱风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协助反洗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洗钱协查工作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对有关可疑交易、案件线索或敏感信息等所涉及的客户或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反馈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条反洗钱协查工作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对人民银行要求调查的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和了解;(二)对有关客户在本机构办理的业务进行核查和分析等;(三)根据具体的协查内容,向人民银行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协查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的领导机构。
****公司合规法律部是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认真执行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协查工作的规定和制度,制定、解释并修订公司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二)负责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三)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协查事项和反馈协查信息;(四)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五)及时处理反洗钱管理部门根据协查信息发出的风险提示;(六)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反洗钱协查档案;(七)对与反洗钱协查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等。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该机构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反洗钱协查管理工作,承担辖内反洗钱协查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职责。
2024年保险反洗钱工作计划
![2024年保险反洗钱工作计划](https://img.taocdn.com/s3/m/0dc8a261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21.png)
2024年保险反洗钱工作计划简介: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洗钱风险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工作,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风险评估和识别1.1 加强对客户身份和背景的核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1.2 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和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1.3 引入先进的反欺诈技术和工具,提升对风险客户的识别和监控能力。
二、内部控制和管理2.1 建立完善的内部反洗钱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畅进行。
2.2 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反洗钱能力。
2.3 建立健全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可疑交易行为,防范洗钱风险。
三、合规和监管3.1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整改反馈意见。
3.2 关注并及时响应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立法的变化,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建立健全的违规行为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违规行为,确保公司业务的正常运作。
四、技术创新和信息安全4.1 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安全防御技术,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4.2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和移动支付等新业务形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提高对新业务模式的监控能力。
4.3 加强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等新技术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应对新兴金融犯罪行为的挑战。
五、社会责任和公众宣传5.1 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5.2 加强对公众的风险提示和警示,及时发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警示信息,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六、总结和展望6.1 完善反洗钱工作的监控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20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0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11bd87d2b160b4e767fcf70.png)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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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